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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篇一:

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二、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问题二十二、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有什么重要性?

[法条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律师提示]不能靠人管人,而应该靠制度管人。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解除合同的重要依据,可以说是用人单位内部的“法律”,也就是劳动者履行职务的行为规范,哪种行为是失职的,哪种行为是要嘉奖的,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都需要靠规章制度来约束,一部好的规章制度应该是尽可能细化的,是相对合理的,也是可操作性很强,它反映了领导和管理的艺术,对用人单位来说,对那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给与经济补偿,这显得尤为重要。

问题二十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哪些内容是必需的?

[法条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律师提示]有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像劳动报酬中工资的组成,加班费的基数计算,劳动定额的基数,劳动纪律中哪些行为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越具体越好,操作性越强越好。

问题二十四、制订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法条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律师提示]再好的规章制度如果不符合法定程序都是无效的,根据以上法条,规章制度的法定程序是: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所以要考虑组建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并保留好制定过程中的相关书面证据。

这就是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的民主程序。

问题二十五、规章制度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合法有效?

[法条解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律师提示]鉴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不久,很多企业都未能按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为有效过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对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有以下三点规定:

1、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2、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3、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

问题二十六、用人单位如何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

[法条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律师提示]规章制度的公示成为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的关键,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不能出示规章制度已公示的证据而败诉,所以如何公示并保留好证据很重要。

公示方法一般有:

通过员工手册发放(

员工签领),员工书面声明已了解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已公示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篇二:

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引言:

如何炒掉顽劣的员工?

这对很多企业来说是一件头疼的事情,操作不当或者企业本身的规章制度存在问题,企业就难以避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来探讨用人单位如何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如何运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解雇员工呢?

我们结合下面的案例予以分析。

[案例分析]

刘某为某公司员工,某日接到公司调岗通知,称因公司经营需要,调其到外地工作,遭到其拒绝后,公司进行第二次调岗,结果,仍遭到其拒绝。

随即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

刘某辩称,公司工作调动应经其本意同意,否则公司不能强制性调动工作岗位,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针对刘某不服从工作调动的行为,公司是否可以解雇刘某?

刘某的仲裁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刘某不服从公司工作调动是确定的事实,公司规章制度也有相应的处理条款。

但刘某不服从公司调动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呢?

根据日常经验,用人单位为了发展经营,根据劳动者自身的业务技能对劳动者进行职位的升降和岗位的调动是时常发生的事情。

但是,在诸多劳动仲裁和诉讼中用人单位却为此经常吃败仗,原因何在?

首先,用人单位是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予以解雇,那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呢?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

在实践中,绝大部分部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协商的过程,基本上是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缺少了员工代表方的意见,因而导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诉讼中被判无效,从而败诉。

败诉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未能领会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忽略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须经过民主协商这一程序上的规定。

其次,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哪些行为可以界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

度?

对于员工何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做出回答,因此,这就要考虑根据综合因素来判断了。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规定,严重违法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国务院于1982年颁布的《企业劳动者奖惩条例》等有关法规认定。

根据《企业劳动者奖惩条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形主要包括:

(1)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

(2)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3)浪费原材料、能源,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4)工作态度不好,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损害消费者利益;(5)不服从正常的工作调动;(6)盗窃、赌博、损公肥私、打架斗殴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等。

结合上述分析得知,如果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依法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制定,且刘某不服从正常的工作调动严重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么公司有权对刘某采取解雇措施。

当然,用人单位应当对刘某岗位调动做出合理的解释,并为此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此权利,对员工打击报复。

此外,刘某主张用人单位对其岗位调动必须经过其本人同意是否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刘某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此条款,需要看用人单位对刘某的调岗是否超出了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范围,如果超出了,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经过与刘某协商才能行使用人单位的调动权?

该条款法律用词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由此可见,立法者考虑到用人

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刘某认为岗位调动必须经其本人同意,是片面的理解此条款内在的涵义。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严重违反”的标准,并遵循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的民主程序,且向劳动者公示。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不合法,或制定、修改程序不合法,或未向劳动者公示,却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得,属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篇三:

如何判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有效?

如何判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有效?

王斌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自身特点制定的,在本单位实行的有关组织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总称。

企业规章制度通常由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等组成。

具体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管理、酬薪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等。

制定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一套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以降低用工风险,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和规范员工的行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规范化,从而排除用人单位任意发号施令,乱施处罚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但是不合理的违法的规章制度会侵犯职工权益。

企业规章制度不仅是一种规定,还赋予职工以权利和义务,从而产生积极地正面效应。

企业规章制度由企业自己制订,但又能够和法律一样约束企业内的所有员工,因此法律不得不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做出限制,并不是说企业规章制度一经制订出来就是有效的。

如何判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

由于法律并未对规章制度生效要件做出直接的明文规定,笔者经研究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

所谓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1)内容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要内

容合法。

(2)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指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这就决定了对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过的规章制度还必须按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

二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方单方面制定的,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设定,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不一致,或增加劳动者的义务,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

另外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不能通过规章制度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

三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造成侵权的,可提起诉讼。

四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更应对其适用的人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职工无所适从,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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