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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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分析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行为,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宁波市鄞州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

第三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鄞州分中心(以下简称鄞州分中心)是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机构,专门设立服务窗口,为职工办理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四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五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购房提取

第六条购买房改房的提取

(一)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鄞州区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鄞州区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二)购买房改房已交房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开具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三)购买房改房已做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房产证(或不动产证)载明的购置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第七条购买商品房的提取

(一)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或不动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发票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款为限。

(二)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或不动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契证原件及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证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款为限。

(三)购买商品房期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付20%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已付20%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应付款为限。

第八条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第九条职工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除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由单位提供)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或购房者父母、子女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由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提供),其中,购房者与其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也应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第十条拆迁购房的提取

(一)拆迁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或不动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二)拆迁购买商品房已领取房产证(或不动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三)拆迁购买直接安置住房未申领房产证(或不动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差价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差价结算单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购房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四)拆迁购买直接安置住房已领取房产证(或不动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五)拆迁购买二手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第四章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第十一条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建房用地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建房用地批准证件复印件或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建房用地批准证或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建房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翻建住房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大修工程造价预算书的原件(或大修审批表)。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大修工程造价预算书的原件(或大修审批表)。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大修住房预算金额。

第五章还贷提取

第十四条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职工可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提取,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当年还款本息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第十五条取得鄞州分中心之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职工可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提取,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或银行扣款存折或银行还款明细(近6个月还款明细)并银行盖章。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或银行扣款存折或银行还款明细。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当年还款本息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第十六条职工取得住房贷款,提前清偿贷款时的提取。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原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提前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第六章租房提取

第十七条无房职工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租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租金发票复印件。

每月可纳入计算的提取额不超过月租金,整取。

第十八条无房职工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复印件。

每月可纳入计算的提取额不得超过租住住房的月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且每月职工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700元。

第十九条无房职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租金缴纳票据原件和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和租金缴纳票据复印件。

每月可纳入计算的提取额按照实际租房月租金支出全额提取,整取。

第二十条无房职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住房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复印件。

每月可纳入计算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市场租赁的月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差额提取,且每月职工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700元。

第二十一条无房职工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赁自住住房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原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原件。

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为700元。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必须本人到鄞州分中心办事大厅面签《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况申报表》,办理提取手续,不得代办。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提取,夫妻一方可以委托另一方办理提取,但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和配偶单位出具的《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到取申请书》)。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照先租后提的原则,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时段为不超过提取办理月份之前的12个月。

第七章住房转按揭的提取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所指的住房转按揭仅限于同名转按揭,即职工在取得住房贷款后,由于个人原因对该项贷款进行了债权人(以新银行的贷款来偿还原银行的借款)的变更,抵押物、债务人不作变更,贷款金额为原银行贷款金额的后延,转按揭办理与原贷款结清时间应是连续的,其变更前后的住房贷款合同均应符合国家对《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职工取得住房转按揭后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原贷款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原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原贷款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凭证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上年已还款本息额,累计不超过已还款本息之和。

第二十四条职工取得住房转按揭,首次提取审批通过,在以后年度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还贷情况证明书或银行扣款存折或银行还款明细(近6个月还款明细)并银行盖章。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还贷情况证明书或银行扣款存折或银行还款明细。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上年已还款本息额,累计提取不超过已还款本息之和。

第八章退休、调离本市、出国定居及非本市户籍职工的提取

第二十五条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证)原件及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证)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二十六条职工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商调函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户口迁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商调函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及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二十七条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公安部门签发的个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出国出境定居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公安部门签发的个人护照复印件及出国出境定居证件的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二十八条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宁波市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终止单(或社保终止单)原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九章失业职工的提取

第二十九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三十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状况证明。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状况证明。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三十一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区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1至9级伤残证明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区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1至9级伤残证明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三十二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享受政府生活困难补助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原件及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宁波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三十三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5年,目前虽已就业,但属临时性质,且临时就业单位未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原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三十四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5年,期间曾经就业,但属临时性质,临时就业单位未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目前又为失业状态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十章其他情况的提取

第三十五条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有合法遗嘱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遗嘱原件及复印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遗嘱复印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三十六条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没有合法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遗产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复印件,遗产继承公证书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三十七条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病患与提取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等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病患与提取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以家庭实际支付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为限。

第三十八条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尚不足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在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并需提供以下资料:

被提取人单位开具的《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取人与被提取人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可提取的金额:

累计不超过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的资金。

第十一章提取程序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经审核,开具一式二联的《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准确、完整地填写“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职工姓名、职工个人账号”等信息,并在第二联加盖公章或财务印鉴章。

(三)职工持《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留存鄞州分中心),到鄞州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十条鄞州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名称、账号及其他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个人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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