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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发展史

参阅材料 2007-3-16(2-1)

 

财经: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发展史

财经:

集社会合力促农村发展

财经:

“乡村建设运动”的三种模式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发展史

中国财经报 2007-03-13

从 20 世纪 70 年代末起,中国开始改革开放,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税收收

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同时税收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这二十多年间,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 20 世纪 80 年代初期。

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中,建立涉外所得税制度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

一项重要措施先行出台的,它标志着中国所得税制度改革的起步。

 

  第二个阶段是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至 80 年代后期。

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中,开征国

营企业所得税是作为中国继农村改革成功以后的城市改革、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

项重要措施出台的,它标志着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

同时,完善了集体企

业所得税制度,建立了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

为了适应个体经济的发展和调节个人收入,

开征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个阶段是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至今。

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中,所得税制度的改

革适应了中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大趋势,体现了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

竞争的原则。

在具体实施步骤上,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分为三步走,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

得税的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并即将完成外资企业所得税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

一;个人所得征税制度的统一则于 1994 年一步到位。

这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

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起源

 

  中国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国家和日本的影响,始议于 20 世纪初。

清末宣统年间

(大约为 1910 年),曾经起草过《所得税章程》,其中既包括对企业所得征税的内容,也

包括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但是未能公布施行。

 

  1911 年辛亥革命爆发,中华民国成立后,曾经以上述章程为基础制定过《所得税条例》

,并于 1914 年初公布,但是在此后的二十多年间未能真正实行。

 

  1936 年 7 月 21 日,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

从同年 10 月 1 日和次年 1 月 1 日起开征。

至此,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开征了所得税。

 

  1943 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所得税法。

 

  由于当时的中国政治腐败,经济落后,富人大量逃税,而穷人又无力纳税,所得税法

只是徒有虚名,不可能很好地实施。

1937 年,国民政府的所得税收入为 1874 万元,分别

占税收总额和财政收入总额的 4.2%和 0.9%。

1946 年,国民政府的所得税收入为 5386 亿元,

分别占税收总额和财政收入总额的 4.1%和 0.8%。

 

  从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 1978 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前的 30 年间,中国

所得税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发展过程。

 

  1949 年 10 月 1 日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全国统一的新税收制度建立以前,为了保证财

政收入和稳定经济,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老解放区的人民政府暂时可以继续按照自己制

定的税法征税,来不及制定新税法的新解放区则可以暂时沿用原国民党政府实行过的一些

可以利用的税法征税,其中包括所得税方面的法规。

 

  在 1949 年 11 月底至 12 月初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确定了统一全国税收制度、

税收政策的大政方针和拟出台的主要税法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包括经营所

得和利息所得等)和个人所得(包括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所得等)征税的方

案。

 

  1950 年 1 月 30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规定全国共设置 14 种税收。

在这些税种中,涉及对所得征税

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 3 种税收。

 

  在实施过程中,对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工商所

得税自 1950 年开征以后,征税办法几经修改,一直没有停止征收。

但是,始终没有形成一

套独立、完整、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与当时的经济、计划、财政、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相适应,国营企业一直实行利润上缴制度,不缴纳所得税。

利息所得税自 1950 年开征,后

来由于征税范围缩小、配合银行降低利息而自 1959 年起停征。

薪给报酬所得税没有开征。

从 1952 年至 1956 年期间,中国曾经多次研究开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是最终没有开征,

此后不再提及这个问题。

 

  在这一时期,基于当时中国的所有制结构、财政分配体制和税制结构,国家财政收入

最主要的来源是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各项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比较小,合计只占

50%左右。

在税收收入中,又以在国内销售环节征收的货物和劳务税(起初为工商业税、货

物税、商品流通税,后来逐步改为工商统一税、工商税)收入为主体,此类税收收入占税

收总额的比重一般在 70%以上,所得税(主要是工商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极小。

例如,1956 年、1965 年和 1975 年,中国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49.0%、43.2%和 49.4%,个体经济缴纳的各种税收占全国税收总额比重分别为

3.2%、2.3%和 0.8%,其中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就更是微乎其微了。

因此,所得税对于国家经

济的影响是非常微弱的。

  改革开放后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发展

 

  20 世纪 70 年代末至 80 年代初,为了适应中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需要,财税部门

提出了对外资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建议,并得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

批准。

 

  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令公布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部企业所得税法。

 

  1981 年 12 月 13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公布,

自 198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和利用外资的发展,为了解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1991 年 4 月 9 日,第七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公布,自同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税对象为纳

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

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30%,地方所得税的税率为 3%。

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性的外

商投资企业,可以定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

济开放区等规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地区属于能源、交通等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

投资企业,可以减按较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退还部分以至全部已经缴

纳的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

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适应了中国对外开放扩大的需要,对于促进中国经济的发

展、增加财政收入,具有积极的作用。

从 1982 年到 2005 年,中国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

从 0.1 亿元增加到 1147.7 亿元,23 年间增长了 11476 倍,平均每年递增 50.1%,大大高于

中国同期的经济增长速度和税收总额增长速度。

这部分税收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也从

1982 年的 0.1‰逐步上升到 2005 年的 39.9‰,23 年间上升了 39.8 个千分点,平均每年上

升 1.7 个千分点。

 

  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其他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完善

 

  20 世纪 70 年代末至 80 年代初,中国的财税部门就全面税制改革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

研究和试点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税制改革的总体设想,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

是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并得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

 

  从 1983 年到 1984 年,中国分两步将实行了三十多年的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制度改为国

营企业所得税制度,即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和第二步改革。

1984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

征收办法》,自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国营企业“利改税”推行以后,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其不足之处也日益明

显地表现出来,为了深化企业改革,从 1987 年起,中国在国营企业中普遍推行了各种形式

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用契约(承包合同)的形式确定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基数,从而使

国营企业所得税近乎名存实亡。

承包制的推行虽然对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有一定的激励效

应,但是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争基数、吵比例、包盈不包亏、企业搞短期行为、国家税

收收入下降和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企业和个人倾斜等弊端。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财政、税务、经济体制改革等部门和财税理论界开始从理论和实

践两个方面积极探索如何把企业所得税制和承包制的优点结合起来的有效途径,并提出了

“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新思路。

这一思路很快得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视与肯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还组

织了“税利分流”的改革试点,其主要内容是:

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实行从 10%至 35%

的 5 级超额累进税率;取消固定资产投资税前还贷;税后利润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一定

3 年不变。

 

  “税利分流”改革的研究与试点,为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转换

经营机制,作了有益的探索,并为下一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作了积极的尝试,提供了

有益的经验。

 

  此外,根据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国营企业调节税的税额逐年

调减,征税范围也逐步缩小。

 

  1992 年 10 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战略目标,从而为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契机。

财税部门提出: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必须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

实施步骤上,可以分为两步走:

第一步,先将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内资企

业分别征收的所得税统一起来;第二步,再将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征收的所得税统

一起来。

这一建议得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批准。

 

  1993 年 12 月 13 日,国务院将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

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

制企业和其他组织,征税对象为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得。

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企业适用 33%的税率,微利企业暂时适用 27%或者 18%的税率,金融、保险企业暂

时适用 55%的税率(1997 年以后降为 33%)。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某些企业和经营单位

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或者减税待遇。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

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追求企业所得税内外统一的步伐  

 

  1994 年税制改革以后,根据发展经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中国开始酝酿内资企

业所得税制度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几经曲折,历经三个五年计划、十多年时间。

 

  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 年远景目标纲要》,其中明确提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

税。

 

  2001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其中再次明确提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2003 年 10 月 14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

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自然

也包括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

 

  从 2004 年 3 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后,共有 541 位全国人大

代表提出 16 项议案,要求将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

仅在 2006 年 3 月

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 8 项涉税议案中就有 6 项涉及两

法合并。

郭广昌代表连续 3 年提出两法合并的议案。

在同时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期间,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提交的提案《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

得税制度》被列为一号提案。

杨崇春委员连续两年提出两法合并的提案。

 

  2005 年 10 月 11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

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其中再次提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

度。

 

  2006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其中提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

而且,全国人大常

委会已经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即两法合并)列入了当年的

立法计划。

 

  同年 8 月 23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并决定

将其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同年 9 月 28 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同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 2007 年 3 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

 

  在 2007 年 3 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提请会议审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得到了与会各界代表的普遍高度评价和热烈赞同,

极有希望顺利通过,从而成为中国企业所得税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里

程碑。

 

集社会合力促农村发展

——国民政府时期“乡村建设运动”经验启示

 

编者按:

 

在 20 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曾掀起过一场乡村建设运动高潮,不仅出现了以中华平民

教育促进会和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为代表的专门研究机构,而且在河北定县、山东邹平、

江苏江宁、浙工兰溪等基地展开实验活动。

这场乡村建设运动由于受日本侵华战争的影响

和国民政府的支持不力,没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但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重视。

国民政府时期乡村建设运动是一场轰轰烈烈的改造运动,几个实验县的县政建设历时

四年,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河北定县、山东邹平、浙江兰溪模式均在当时产生了重大

影响,为一些地方所仿效。

 

发展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是乡村建设的根本。

中国近代的农村,农业生产力极其

落后,农民生活十分贫苦,只有改善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乡村建设运动才会得到他

们的拥护和支持。

国民政府时期乡村建设的倡导者们清醒地认识到,提高农村生产力,发

展农业经济是乡村建设的根本。

他们非常重视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江宁县在这方面的投

资最多,修建蓄水池,建造水坝、水闸,疏浚河道,有效地改善了农业生产环境。

同时,

强调加强对农民进行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培训、引进农作物良种、建立农技实验基地,

设立农产品推广中心等方面的工作,帮助农民增强生产能力,增加经济收入,提高生产水

平。

江宁县汤山农民教育馆,自 1929 年起向农民无偿提供由中央大学农学院供给的棉种和

改良后的小麦种子。

邹平和定县均在推广动植物优良品种和传播现代农技的手段方面下过

很大的工夫,并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发展教育和输入人才是乡村建设的突破口。

我国近代化进程起步以后,随着城市文化

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农村社会文化权威的乡村绅士逐渐向城市流动,接受新式学堂的教育。

由于这种新式教育是适应城市工业社会发展的,从而使人才的流动变成以城市为中心的单

程流动,乡村出现了文化荒漠化和政权痞化的现象,土豪劣绅专政下的乡村文盲率高达 90%%

以上。

在这种情势下,乡村建设抓住了乡村教育这一突破口,并依此推向全面。

一方面向

农村输入人才,如定县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发起“博士下乡”运动,参与运动的留洋博士、

硕士、学士和大学校长、教务长以及著名的报刊主编等高级知识分子最多时达到 500 人以

上。

江宁和兰溪两个实验县的骨干力量是中央政治学校的师生,两个实验县从某种意义上

说成了该校的实习基地,从而使中国正规院校的人才培养发生了从城市学历型人才向社会

实用型人才的方向性转变。

 

在输入人才的同时,还通过教育就地在农村培养人才。

乡村建设中结合实际创造了不

少实用的乡村教育方式。

如邹平的乡学、村学和成年培训部,定县平民学校的导生传习和

“统一的村学”实验,江宁、兰溪的乡镇学校制和中心学区制等等,都是农村教育的创新。

通过乡村教育为农村培育出大量的新式人才,如山东乡村建设学院成立两年就培训乡建骨

干 630 人,他们成了乡村建设的主干力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教育使农民获得了知

识,提高了觉悟,乡村建设的动力由外部转向了内部,建设的主体由知识分子转为农民自

己,建设的意愿由被动转向了主动,这是当时乡村建设能深入开展和取得成绩的一条重要

经验。

 

组织农民成立合作组织是乡村建设的主要途径。

乡村建设中组织起来的合作社,对发

展农业和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信用合作社给农民提供了一定数量的贷款,缓解

了因金融枯竭而造成的农村资金短缺问题。

如邹平县 1934 年发生严重洪涝旱灾,县信用合

作社仅 1935 年上半年就发放贷款 6570 万元,解决了入社农民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

二是

运销合作社搭起了农村与市场沟通的桥梁,解决了农产品运销困难,免除了非法奸商对农

民的中间盘剥,使农民的农产品相对当时的市价卖出一个好价钱。

三是生产合作社促进了

农业经济的发展和改良。

如邹平县林业合作社仅用 3 年时间,就开发林场 9000 多亩,植树

几十万株。

优良棉种推动工作也因与合作社的联合进展顺利。

四是互助合作社有利于农民

共同富裕。

互助合作社力图成为促使农民自强的组织,为贫困农民提供各种帮助,使其脱

离困境,走向富裕。

 

政府的认可和财政扶持是乡村建设取得成功的保障。

乡村建设过程中,在确立投资的

优先权和设立适合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两个方面,政府的作用无可替代。

梁漱溟开始在山

东邹平开展乡村建设时,曾经试图摆脱政府权力和财政扶持而由村民自己实行治理,一改

传统的乡村官治和绅治相结合的治理模式,把政教合一的“乡学”、“村学”作为乡村治

理的公共权威机构,融乡村知识精英与政治精英为一体。

但是,这种摆脱政府的努力事实

上根本做不到,而且也成了其改革缓慢的重要原因。

邹平乡村建设实验后来能够得以实施,

并且取得一定的成效,与山东地方政府的扶持密不可分。

其他的乡村自治实验同样需要政

府的支持。

因为进行农村改革需要经费,而经费的来源主要靠政府,这就需要政府的承认

和支持,如国民政府规定各省可以自行选地区进行实验,并可留用地方收入的 50%%作为实

验经费,使乡村建设的进度有了很大的进展。

江宁县乡村建设国民政府规定是不用上缴田

赋,邹平、兰溪是每年得到省政府的大量补贴,使资金有了一定的保证。

同时,国民政府

对乡村自治的认可和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是当时乡村建设运动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政治前提。

如 1932 年国民政府通过”县政府改革”和“地方自治改革”议案,制定的《各省设立县政

建设实验区办法》,1933 年山东省政府制定的《山东县政建设研究院实验区条例》和《实

验区条例实施办法》等,不仅为地方自治改革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依据,而且具有了

合法性。

自此乡村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调动社会力量是乡村建设持续发展的措施。

乡村建设是个系统工程,要充分利用社会

各种力量和资源,才能收到又好又快的效果。

国民政府时期乡村建设中的做法:

一是将国

家财力和社会资本相结合。

20 世纪 30 年代初,由于国民政府本身的孱弱和低效,不可能

对乡村建设给予充分的财力支持。

因此,各地实验县积极开通各种渠道,吸收利用国外的

资金和社会资金弥补财力不足,保证了乡村建设运动的持续运行。

二是官办和民办相结合。

国民政府时期,鉴于政府自身力量的有限,对民间发起的乡村建设运动给予了承认和支持,

使得社会力量能够在县政府建设运动中与官方并驾齐驱,乡村建设运动也因此呈现了两种

截然不同的形式——国民政府的“官治”和社会力量的“自治”。

从几个主要实验县的乡

村建设实践来看,都在客观上实行了这种双轨并行的模式。

“官治”和“自治”虽然形式

不同,但都取得了相同的效果。

而且,这种形式使社会力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

度上也减轻了政府负担。

三是学术研究和乡村建设相结合。

国民政府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

通过的《县政改革案》规定,要求各省“设立县政建设实验区及县政建设研究院”。

根据

这个精神,各个县都设立了县政建设研究院,将学术研究与县政建设结合了起来。

江宁和

兰溪是以国民党中央政治学校为学术研究依托,邹平、菏泽是以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为依

托,定县是以平民教育促进会主持的县政建设研究院为依托。

研究院有一大批自然科学和

社会科学人才,大多是留学东西洋并在学业上出类拔萃的博士、硕士、学士,他们的积极

参与增加了乡村建设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减少成本提高成效。

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人力、

物力和财力,也是当时乡村建设取得一定成就的重要原因之一。

特别是在政府资金有限的

情况下,有意识地培育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改善农村的非制度

性参与渠道,对于乡村治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中国财经报 2007-03-13

“乡村建设运动”的三种模式

国民政府时期乡村建设热潮中,总共有 600 多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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