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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职责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应当履行而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市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监察机关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本机关的责任追究管理。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配合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区、县级市监察机关应当定期向市监察机关报告本辖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监察机关报告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违反规定程序、权限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被有权机关宣布无效或者撤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五)不按规定出具处罚文书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处罚单据的;(六)未尽妥善管理义务,违法使用、损毁或者遗失被扣押财物的;(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八)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交的;(九)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第九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的;(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九)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的。

第十条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确认的;

(二)无法定事实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三)违法向他人提供、泄露在行政确认过程中获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四)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确认的。

第十一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四)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二条实施行政给付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给付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给付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给付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给付决定的;(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给付行为的。

第十三条实施行政裁决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裁决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裁决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裁决申请,应予受理而未予受理的;(四)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的;(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裁决的。

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征用的;

(二)不公示征收征用资格、许可证件的;

(三)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时限、权限、标准实施征收征用的;(四)不开具合法票据的;(五)征收征用款项不按规定上缴国库的;(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征收征用行为的。

第十五条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未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二)不按法定程序、权限、时限实施检查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或者不予制止和纠正的;(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行为的。

第十六条实施行政复议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复议行为的。

第十七条实施行政赔偿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赔偿申请,应予受理而未予受理的;

(二)应予赔偿,逾期未予赔偿的;

(三)不按规定标准赔偿的;(四)依法不应赔偿而给予赔偿的;(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赔偿行为的。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而不公开,或者违反规定程序、权限公开政府信息,被有权机关认定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九条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其他行为:

(一)违法摊派费用、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有偿服务、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产品或者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贪污、截留、挪用依法收取的费用、罚没款、征收款,或者贪污、截留、使用、除尘滤布损毁被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违法问题突出,或者年度内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终审判决中被确认违法、被变更、被撤销比例较高的;

(二)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较差的;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承担主体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行使同一职权,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办、协办的,共同承担责任。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在联合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各自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责任;无法分清责任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承担责任:

(一)承办人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承办人故意隐瞒事实,导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三)承办人不按批准人、审核人的意见行使行政执法权,导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审核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批准人采纳承办人和审核人的错误意见,导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批准人、审核人、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

批准人采纳承办人或者审核人的错误意见,导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批准人和提出错误意见的承办人或者审核人共同承担责任。

前款中因承办人的过失致使案情失实,导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发生的,批准人承担责任。

批准人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直接做出决定,导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导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需要追究领导成员个人责任的,由主持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以及未发表意见的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或者命令错误,要求改变或者撤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仍然坚持错误意见,导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作出决定或者命令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章所称批准人,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或者其副职人员;审核人,是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承办人,是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主办人及协办人。

但依照内部分工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压滤机滤布厂家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四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式第二十九条追究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本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三十条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四)离岗培训;(五)调离执法岗位;(六)取消执法资格;(七)予以辞退或者责令引咎辞职;(八)行政处分。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三十一条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的,应当同时追究行政执法机关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根据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的处理,可以并处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可以并处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予以辞退或者责令引咎辞职的处理,可以并处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冲突导致的;

(三)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导致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显著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提供重要线索等立功表现的;

(二)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部分过错造成的;

(三)对共同执法或者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能够证明共同执法过程中或者讨论时提出部分反对意见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拒不纠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二)干扰、妨碍行政执法责任调查的;

(三)对申诉人、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五)一年内被追究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责任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程序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下列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案件应当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一)需要追究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领导成员个人行政执法责任的;

(二)造成区域内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追究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而未予追究的;(四)其他依法应当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八条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查,认为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制定书面调查报告;(四)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五)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各级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对下列案件线索应当进行初步核查: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二)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变更行政处罚,且该判决已经生效的;

(三)经行政复议,被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且该复议决定已生效的;(四)在上级或者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五)上级或者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建议、提案形式要求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六)财政、审计、信访、法制等机关或者机构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涉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七)其他合法途径发现的线索。

第四十条案件线索经过初步核查后,各级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出具初步核查结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决定。

对于移送的案件,应当向移送案件线索的机关或者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移送机关或者机构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各级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决定是否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立案结果和理由通知具名举报人。

第四十一条下列案件的立案决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其处理决定,应当就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事先征求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一)需要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的;

(二)需要追究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成员个人行政执法责任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的;(四)涉及境外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调查取证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人员有权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阅、复印有关案卷材料,询问相关人员。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被调查对象有权要求调查人员回避,并说明回避理由。

第四十三条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调查处理完毕。

情况复杂的,调查处理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执法责任的认定;(四)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五)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决定;(六)不服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途径、期限和方式;(七)作出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书面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

涉及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责任人,并依照管理权限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评议考核依据。

第四十七条受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核。

第四十八条监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隐瞒违法行为或者发现有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违法行为而不立案追究的;

(二)违法加重或者减轻责任人员责任的;

(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交的。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X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之前本市发布的有关行政执法追究的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送:

行政执法部门四五普法工作自查报告

行政执法部门四五普法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法治办[201X]2号文件《**市“四五”、“十五”时期依法治市总结验收方案》精神,我局于4月下旬对开展“四五”普法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于201X年正式启动,按照我市“四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及四项任务,我们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高干部法律责任意识,提高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思想上统一了认识,在管理上严格要求,统一规划。

从“四五”普法工作一开始,我局就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四五”普法领导小组,无论领导怎样变换,其责任、目标、任务不变,并设立了普法办公室,配备了专职普法辅导员,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负责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事务的处理。

市政府、市公安局也非常支持烟草市场的整顿与规范工作,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派一个中队进驻烟草局协助烟草市场的整顿、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工作。

从而建立健全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确保了“四五”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制定规划,确保“四五”普法各阶段目标任务的实施201X年,按照*文[201X]21号《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文件精神,.freekan.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市烟草专卖局“四五”普法宣传教育规划》。

从201X年到201X年,整体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即:

201X年宣传发动阶段、201X年至201X年实施阶段、201X年考核验收阶段。

开展的工作情况是:

1、宣传发动阶段。

一是组织召开了干部职工动员大会,学习了市委批转的《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市烟草局《“四五”普法宣传教育规划》,局长聂新同志作动员报告,使全体干部职工达到人人皆知、人人参与;

二是购买普法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四五”普法宣传教育读本》、《烟草专卖法规汇编》人手一册。

同时送法下乡,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农村。

共购普法教材300本,送到我局小康工作联络点****村农民手中;

三是按照“四五”普法规划要求,201X年我局共派6人参加了市法制办举办的“四五”普法法制宣传骨干培训班,平均成绩达95分以上,为我局法制宣传教育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2、组织实施阶段。

按照年度宣传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案,201X年至201X年三年内分别完成30%、50%、20%的学习任务,截止今年5月份,基本学完了《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四五”普法宣传教育读本》、《烟草专卖法规汇编》里的内容;

二是抓好普法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

“四五”普法期间,烟草局普法的重点对象是三类人员: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从事卷烟营销、财务等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卖行政执法人员。

在实施阶段的三年里,普法重点对象已分别参加市、局组织的各类法制培训班,合格率达100%;

三是坚持普法与执法相结合,规范执法行为。

在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把普法与执法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提高烟草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诚信服务的水平,克服了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自觉做到秉公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无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四是坚持学用结合的原则。

采用自学、授课、调研、讨论、培训等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学习,在普法中重点抓好普法与提高干部队伍法律水平,普法与促进烟草经济工作,普法与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

同时,坚持每周六学习日制度,对基层单位的学习情况不定期开展检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提高普法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3、具体措施。

一是成立了普法教育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一把手局长为组长,三个副职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加强了普法教育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

二是积极安排参加**、市里组织的科局级领导干部培训班,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每年组织营销、专卖执法人员培训班,开展法制讲座与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参训率达100%。

局中心理论学习小组法制教育学习全年不少于4次,达到所规定的学时;

三是根据市普法办统一安排和我局实际,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普法、压滤机滤布廉政建设、安全、交通法规等考试,并将考试成绩纳入年度和整个普法考核;

四是加大烟草专卖法的宣传力度,扩大烟草专卖执法的影响力。

鉴于卷烟行业宏观调控与市场需求之间矛盾的特殊性,卷烟市场“三烟”总是屡打不绝,阻碍了销售环境的进一步良性发展,对此,我们加大了专卖法宣传力度。

在经常性开展宣传教育的同时,我们重点是组织“315”、“124”法律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四五”期间我局共发放各种宣传资料2万余份),提供专卖法规及真假烟鉴别咨询,认真做好取消“特零证”后的宣传解释工作,利用媒体宣传销毁假烟大行动。

201X年我们还在电视台举办了一次“烟草杯”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

五是建立健全普法和依法治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将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诚信服务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三、提高法律水平,坚持依法行政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直接制约烟草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我们的做法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加强依法行政研究,严格依法办事,依程序办事,把“四五”普法的成果直接运用于实际工作。

1、完善烟草专卖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对烟草行政执法活动程序的制约和行为监督。

我们

一是坚持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文来自.gongwen123.《办案纪律》、《错案追究制度》、《目标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监督制约制度》,做到层层明确责任,明确要求,督促抓落实;

二是坚持政务公开、公开办事,公正文明执法。

坚持持证上岗,示证执法,履行职责,不越权、滥权。

向社会公示“四公开”、“八项承诺”、“五不准”的内容,常年在电台、电视台插播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今年四月我局根据市信访办转来的群众来信,较好地处理了**卷烟经营户余某的卷烟配送了问题,受到经营户的好评;

三是开展作风整训和人大工作评议活动,广泛征求社会各届对我局专卖执法和作风建设的意见,下发意见征询表,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是建立和完善案件审理制度,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集体审理。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方针办事,既要重实体,又要重程序。

201X年以来,查处烟草违法案件上万起,没有发生过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2、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理。

在实行卷烟零售户合理化布局过程中,全面推行听证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依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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