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高尔夫规则 中文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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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高尔夫规则中文版
2008年版高尔夫规则中文版
高尔夫球比赛
规则1比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用斜体表示,并按照英文字母的顺序列在定义一章中——参见第页
1-1.总则
高尔夫球比赛是依照规则,从发球区开始使用球杆对一个球经一次击球或数次连续击球将其打入球洞内的过程。
1-2.对球施加影响
球员或球童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球的位置或运动,但根据规则行动时除外。
(移走散置障碍物-参见规则23-1)
(移走可移动妨碍物-参见规则24-1)
违反规则1-2的处罚
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罚两杆
在严重违反规则1-2的场合,委员会可施以取消资格的处罚。
注释:
如果委员会认为球员影响求得位置或运动的行为给她本人或另外一名球员带来明显的利益,或使其伙伴以外的其他球员处于明显不利的状况,则该球员被视为严重违反了规则1-2
1-3.协商排除规则应用
起源之间不得通过协商的方式来排除任何规则的应用或免除已经发生的处罚
违反规则1-3的处罚:
比洞赛-取消双方资格;
比杆赛-取消所涉及的比赛者的资格。
(比杆赛中协商不按顺序打球-参见规则10-2c)
1-4.规则中未写明的问题
如果出现任何规则中没有涵盖的有争议的问题,应按公正的原则进行裁决。
规则2比洞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军用斜体表示,
2-1.总则
比洞赛时在规定一轮中一方对抗另一方的比赛,但委员会另有规定时除外
比洞赛中,比赛时以球洞为单位进行的。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在另一个球洞的比赛中以较少的杆数击球进洞的一方在该洞获胜;在有差点的比赛中,净杆数较少的一方在该洞获胜。
表达比洞赛的状态时采用以下术语:
几洞领先(holesup),打平(allsquare)或几洞待打(toplay)
当一方领先的洞数与待打的球洞数相等时,该一方被称为等洞方(dormle)
2-2.一洞打平
双方都以相同的击球次数打完某个球洞,则该洞打平
当一名球员已击球入洞而他的对手尚差一次击球即可打平时,如果该球员随后受到处罚,则该洞打平
2-3.比洞赛的获胜者
当一方领先的洞数多于待打洞数时,这一方在该场比洞赛获胜
如果出现平局,委员会可以延长规定一轮的球洞数目直至决出胜负。
2-4..认输整场比赛、一个球洞、或认可下一次击球
在一场比赛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前的任何时间,球员均可以认输这场比赛。
在一个球洞的比赛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前的任何时间,球员均可以认输该洞。
当对手的球处于静止状态时,球员可以在任何时候认可对手的下一次击球。
此时可以认为对手已经用下一杆击球入洞,并且双方都可以将这个球已开。
3
认输整场比赛、一个球洞,或认可下一次击球的决定不能被拒绝或撤销。
(球在洞口边悬停-参见规则16-2)
2-5.对处置程序的疑义:
争议和申诉
在比洞赛中,如果球员之间产生疑问或争议,球员可以提出申诉。
如果在适当的时间内有委员会授权的代表无法到场,这些球员必须继续比赛不得拖延。
只有在提出申诉的球员通报其对手(i)他正在提出申诉;(ii)有关该状况的事实;和(iii)他要求裁决时,委员会才可以考虑受理该申诉。
申诉必须在该场比洞赛中的任何球员在下一个发球区打球之前提出;如果情况发生在比赛的最后一个球洞,则必须在该场比洞赛中所有球员离开球洞区前提出申诉。
在上述时间后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以考虑,除非它是基于提出申诉的球员前所未知的事实并且对手向他提供了错误的信息(规则6-2a和9)。
一旦正式公布了该场比洞赛的结果,之后提出的任何申诉委员会均可以不予以考虑,除非委员会确信对手知道他当时是在提供错误的信息。
2-6.一般性处罚
如果没有其他规定,在比洞赛中对违反某条规则的处罚为该洞负
规则3比杆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用斜体表示,并按照英文字母的顺序列在定义一章中——参见第页
3-1.总则:
获胜者
比杆赛是比赛者完成规定一轮或数轮中所有球洞的一种比赛方式。
每一轮比赛中,比赛者都要提交一张记有其各洞总杆数的记分卡。
比杆赛中,每一名比赛者都在同时对抗其他所有的比赛者。
以最少的击球次数完成规定一轮或数轮的比赛者为获胜者
在有差点的比赛中,以最少的净杆数完成规定一轮或数轮的比赛者为获胜者
3-2.未击球进洞
如果比赛者在任何一个球洞没有击球进洞,并且在下一个发球区击球之前(如果是该轮的最后一个球洞,则是他离开球洞区前)没有纠正错误,他要被取消资格。
3-3对处置程序的疑义
a.处置程序
比杆赛中,如果回比赛者在一个球洞的比赛过程中对自己的权利或正确的处置程序有疑问时,他可以用两个球完成该洞而不受罚。
发生有疑义的状况后,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比赛者必须向他的记分员或同组
比赛者宣布他准备打两个球,以及规则允许时他将采用哪个球的杆数来计算成绩。
在提交自己的计分卡前,比赛者必须向委员会报告该事实。
如果没有报告,他要被取消资格。
注释:
如果在处理有疑义的状况之前比赛者采取了进一步的行动,规则3-3将不再适用。
此时将用初始球的成绩进行计算;如果初始球不是正在打的球,将用第一个投入使用状态的球的成绩进行计算,即使这个球的处置程序不符合规则仍将如此。
但是,比赛者不会因打了第二个球而受到处罚。
并且,仅仅因为打第二个球而受到任何罚杆均不计入该比赛者的成绩。
b.决定球洞的成绩
(1)如果比赛者事先选择要计算成绩的球是按照规则打的,则该球的成绩为比赛者在该洞的成绩。
否则,如果另一个球的处置程序符合规则,将采用另一个球的杆数来计算成绩。
(2)如果比赛者没有事先宣布他用两个球完成该洞的决定或他希望采用那个球的成绩,则用初始球的杆数来计算他在该洞的成绩,但前提是初始球的处置程序符合规则。
如果初始球不是正在打的球之一,则用第一个投入使用状态的球的杆数进行计算,但前提是该球的处置程序符合规则,否则,如果其它球的处置程序符合规则,则采用其它球的杆数计算成绩。
注释1:
如果一个比赛者按照规则3-3打了第二个球,应用本规则后被判定不计算成绩的那个球的杆数将不再被考虑。
同时,仅仅因为打这个球所发生的罚杆也将不予考虑。
注释2:
按照规则3-3打的第二个球不是规则27-2中规定的暂定球。
3-4.拒绝遵守规则4
如果一个比赛者拒绝遵守规则并影响了对另一名比赛者的权利,他要被取消资格
3-5.一般性的出发
如果没有其他规定,在比杆赛中对违反某条规则的处罚为2杆。
球杆和球
R&A规则有限公司保留随时变更有关球杆和球的规则的权利(参见附属规则ii和附属规则iii),并有权制定或变更对这些规则进行的解释。
规则4球杆
但球员对球杆是否符合规则有疑问时,影响R&A规则有限公司咨询
球杆制造商影响R&A规则有限公司提交要制造的球杆样品以便对该球杆是否符合规则进行裁决。
处于参考的目的,该样品将成为R&A规则有限公司的所有物。
如果制造商没有提供样品,或者虽然提供了样品,但是却在裁决结果出来之前制造和/或销售了这样的球杆,该制造商要自行承担该球杆不符合规则所带来的风险。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为斜体表示,并按照英文字母的顺序列在定义一章中参见第xx-xx页
4-1.球杆的形状和制作
a.总则
球员的球杆必须符合本规则以及附属规则ii中的规定、规格与解释。
注释:
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规定:
按照型号和杆面倾角进行识别,球员携带的任何1号木杆的杆头必须是R&A规则有限公司最新公布的《符合标准的1号木杆杆头一览表》中指定的杆头,
b.磨损和改变
符合规则的新球杆经正常使用被磨损后仍被视为是符合规则的。
球杆的任何部分被故意改变后均被视为是新的,其被改变后的状态必须符合规则。
4-2.打球性能被改变和附属物
a.打球性能被改变
在规定一轮中,不得通过调节或其他手段故意改变球杆的打球性能。
b.附加物
不得出于影响球运动的目的在杆面上施加附加物。
*携带但未使用违反规则4-1或4-2的球杆进行击球的处罚;
比洞赛—在发现犯规的球洞的比赛结束时,对该场比赛的状态进行调整,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处以扣除1个球洞的处罚。
每轮最多扣除2个球洞。
比杆赛—对发生犯规的各洞罚2杆,每轮最多罚4杆。
比洞赛或比杆赛—当犯规发生在两个球洞的比赛之间时,处罚施予下一个球洞。
博基和标准杆比赛—参见规则32-1a的注释1。
定分式比赛—参见规则32-1b的注释1。
*发现犯规后,球员必须立即向其比洞赛中的对手或比杆赛中的记分员或同组比赛者进行声明——自己将不使用携带的违反规则4-1或4-2的球杆。
如果该球员没有这样做,他要被取消资格。
使用违反规则4-1或4-2的球杆进行击球的处罚:
取消资格
4-3损坏的球杆:
修理和更换
a.在正常打球过程中损坏
在规定一轮中,如果球员的球杆在正常打球过程中被损坏,他可以:
(i)在该规定一轮的剩余部分中,继续使用这支损坏的球杆;或
(ii)在没有不适当延误比赛的前提下对这支球杆进行修理或请人修理;或者
(iii)仅限于球杆不适于使用的情况,作为附加的选择,可以用任何球杆更换损坏的球杆。
但球杆的更换不得对比赛造成不适当的延误,也不得借用正在球场打球的任何其他人员为其打球而选择的球杆。
违反规则4-3a的处罚:
参见规则4-4a或b以及规则4-4c的处罚说明。
5
注释:
一支球杆如果遭到实质上的损坏,如杆身凹陷,明显弯曲或折断;杆头松动、脱落或明显变形;或者握柄松动等,该球杆即为不适于使用的球杆。
如果仅仅是着地角或杆面倾角被改变或杆头上有划伤,这支球杆不算做不适于使用的球杆。
b.在非正常过程中损坏
在规定一轮中,如果球员的球杆在非正常打球过程中被损坏,导致该球杆不符合规则要求或其打球性能被改变,则不得在该轮中继续使用这支球杆或对其进行更换。
c.一轮比赛之前的损坏
球员可以使用在一轮比赛开始之前损坏的球杆,但前提是该球杆在其损坏的状态下仍然符合规则的要求。
可以在一轮比赛中对该轮比赛之前损坏的球杆进行修理,但不得改变这支球杆的打球性能,也不得对比赛造成不适当的延误。
违反规则4-3b或c的处罚:
取消资格
(不适当延误-参见规则6-7)
4-4.十四支球杆的限度
a.球杆的选择和补充
在开始规定一轮的比赛时,球员的球杆不得多于14支。
他使用的球杆仅限于这些为该轮比赛而选择的球杆。
但是如果他开始一轮比赛时的球杆数目少于14支,它可以进行补充,前提是球杆的总数不超过14支。
补充球杆不得造成比赛的不使用当延误(规则6-7),而且球员不得补充或借用正在球场打球的任何其他人员为自己打球而选择的球杆。
b.伙伴可以公用球杆
伙伴可以公用球杆。
但他们所携带的球杆总数不得超过14支。
不论携带的超量球杆数量是多少,违反规则4-4a或b的处罚均为:
比洞赛—在发现犯规的球洞的比赛结束时,对该场比赛的状态进行调整。
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处以扣除1个球洞的处罚。
每轮最多扣除2个球洞。
比杆赛—对发生犯规的各洞罚2杆,每轮最多罚4杆。
博基或标准杆比赛—参见规则32-1a的注释1。
定分式比赛—参见规则32-1b的注释1。
c.超量球杆的不使用说明
一旦发现携带或使用的球杆违反了规则4-3a(iii)或规则4-4,球员必须立即向其比洞赛中的对手或比杆赛中的记分员或同组比赛者发表不使用声明。
这名球员在该规定一轮比赛的剩余部分不得继续使用上述球杆。
违反规则4-4c的处罚
取消资格
规则5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用斜体表示,并按照英文字母的顺序列在定义一章中—参见第xx-xx页
5-1.总则
球员使用的球必须符合附属规则III的要求。
注释:
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规定:
球员使用的球必须是R&A规则有限公司最新公布的《符合标准的高尔夫球一览表》中指定的球。
5-2.附加物
不得以影响的打球性能为目的的在上面施加附加物。
违反规则5-1或5-2的处罚:
取消资格
5-3.不适于使用之球
如果一个球有可见的切痕、裂缝或变形,则该球为不适于使用之球。
如果一个球只是粘有泥土或其他物质、表面有划痕或擦痕、涂漆损坏或褪色,则该球不能视为不适于使用之球。
6
如果球员有理由相信自己的球在正在打球之洞的打球过程中变得不适于使用,他可以把这个球拿起以确认它是否不适于使用,不受处罚。
在拿起这个球之前,该球员必须向其比洞赛中的对手或比杆赛中的记分员或同组比赛者宣布自己的意图并标定此球的位置。
之后,他可能拿起这个球进行检查,但是在此过程中他要为自己的对手、记分员或同组比赛者提供检查这个球以及观察他拿起和放置这个球回原位的机会。
在按照规则5-5拿起这个球时不得对其进行擦拭。
如果该球员没有遵守上述全部或部分程序,或者他在没有理由相信该球在正在打球之洞的打球过程中变得不适于使用的情况下将它拿起,他要被罚1杆。
如果确定该球在正在打球之洞的打球过程中变得不适于使用,该球员可以用另一个球进行替换,并将替换球放置在初始球原来所在的位置。
否则,必须将初始球放置原位。
如果球员在规则不允许的情况下替换了球并对这个错误替换的球进行了击球,他要受到违反规则5-3的一般性处罚,但不再按照本规则或规则15-2对其进行追加处罚。
如果因为击球而使球裂成碎片,该次击球要被取消,该球员必须在尽量接近打初始球的地点打一个球,不用受罚(参见规则20-5)。
*违反规则5-3的处罚:
比洞赛-该洞负:
比杆赛-罚2杆
*如果球员因违反规则5-3受到一般性处罚,则不再按照本规则对其追加处罚。
注释1:
如果对手、记分员或同组比赛者对不适于使用之球有不同意见,他必须在该球员打另一球之前提出。
注释2:
如果放置或放置回原位的球的初始球位被改变,参观规则20-3b。
(擦拭从球洞区上或按照其他规则拿起的球-参见规则21)
球员的责任
规则6球员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用斜体表示,并按照英文字母的顺序列在定义一章中—参见第xx-xx页。
6-1.总则
知晓规则是球员和其球童的责任。
在规定一轮比赛中,对于其球童的任何违规行为,球员均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6-2.差点
a.比洞赛
在有差点的比洞赛中,球员开始比赛之前应互相确认各自的差点。
如果一名球员宣布了较其有权拥有的差点更高的差点后开始比赛,并且这一行为影响到了他给予或接受的杆数,该球员要被取消资格;否则,该球员必须用其宣布的差点完成比赛。
b.比杆赛
在有差点比赛的任何一轮中,比赛者必须保证再讲计分卡提交给委员会之前把自己的差点填写在记分卡上。
如果在提交计分卡之前没有填写差点(规则6-6b),或填写的差点高于其有权拥有的差点,并且该行为影响到了他接受的差点杆数,他要被取消这次有差点比赛的资格;否则他的成绩有效。
注释:
知晓在哪些球洞要给予或接受差点杆数是球员的责任。
6-3.出发时间和编组
a.出发时间
球员必须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开始比赛。
b.编组
比杆赛中,比赛者在一轮比赛中必须自始至终在委员会安排的编组中打球,但委员会许可或批准改变编组的情况除外。
违反规则6-3的处罚:
取消资格
(最佳球赛和四球赛—参见规则30-3a和31-2)7
注释:
即使没有正当理由按照规则33-7免除取消资格的处罚,委员会也可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规定:
如果球员在其出发时间之后五分钟内到达出发地点并做好打球准备,对其未及时开始比赛的处罚为比洞赛第一洞负或比杆赛第一洞罚2杆,而非取消资格。
6-4.球童
球员可以得到球童的协助,但他在任何时间内只能有一名球童。
违反规则6-4的处罚:
比洞赛—在发现犯规的球洞的比赛结束时,对该场比赛的状态进行调整。
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处以扣除1个球洞的处罚。
每轮最多扣除2个球洞。
比杆赛—对发生犯规的各洞罚2杆,每轮最多罚4杆。
比洞赛或比杆赛—当犯规发生在两个球洞的比赛之间时,处罚施予下一个球洞。
因使用一个以上球童而违反了本规则的球员发现自己的错误后,必须保证在该规定一轮比赛剩余的任何时间内不再使用一个以上的球童。
否则,该球员要被取消资格。
波基和标准杆比赛—参见规则32-1a的注释1。
定分式比赛—参见规则32-1b的注释1。
注释:
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禁止球员使用球童或限制其对球童的选择。
6-5.球
使用正确的球是球员的责任。
每个球员都应在自己的球上做辨认标记。
6-6.比杆赛的记分
a.记录成绩
在每个球洞的比赛结束后,记分员都应和比杆赛者核对成绩并记录下来。
在一轮比赛结束后,记分员必须在计分卡上签名并将它交给比赛者。
如果有一名以上的记分员记录成绩,他们每个人都必须在各自负责的部分签名。
b.签名和提交记分卡
在一轮比赛结束后,比赛者应核对自己各洞的成绩,并与委员会一起澄清所有疑点。
他必须确认记分员已在积分卡上签名,然后他自己也在记分卡上签名并尽快将它提交给委员会。
违反规则6-6b的处罚:
取消资格
c.计分卡的更改
在比赛者将记分卡提交给委员会之后,不可以对记分卡进行任何更改。
d.球洞的成绩错误
比赛者对其记分卡上记录的各洞成绩的正确性负有责任。
如果他提交任何一个球洞的杆数低于实际杆数,他要被取消资格。
如果他提交的任何一个球洞的杆数高于实际杆数,则被提交的成绩有效。
注释1:
各洞杆数的相加以及应用记分卡上记录的差点是委员会的责任——参见规则33-5。
注释2:
在四球比杆赛中,同时参见规则31-3和31-7a。
6-7.不适当延误:
缓慢打球
球员必须在没有不正当延误的情况下打球,并遵守委员会可能制定的任何打球速度指南。
在一个球洞的比赛结束后至下一个发球区打球之前的这段时间,球员不得有不适当延误。
违反规则6-7的处罚:
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罚2杆
波基和标准杆比赛——参见规则32-1a的注释2。
之后再犯——取消资格。
注释1:
如果球员不适当延误了两个球洞之间的比赛进程,他实际上是在延误下一个球洞的比赛。
因此除波基、标准杆和定分式比赛外(参见规则32)对其的处罚将施加于下一个球洞。
注释2:
出于防止缓慢打球的目的,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制定有关打球速度的指南,其中包括完成规定一轮、一个球洞或一次击球所允许的最长时间。
仅限于比杆赛中,委员会可以在该条件中将违反本规则的处罚改为:
第一次犯规——罚1杆;
第二次犯规——罚2杆;8
之后再犯——取消比赛资格。
6-8.中止比赛;恢复比赛
a.何时允许中止比赛
(i)委员会暂停了比赛;
(ii)他相信有雷电危险;
(iii)他正在就某一疑点或争议寻求委员会的裁决(参见规则2-5和34-3);或
(iv)有诸如疾病等其他正当理由。
恶劣天气本身不是中止比赛的正当理由。
如果球员在没有得到委员会的特别许可下中止了比赛,他必须在情况允许时尽快向委员会报告。
如果他这样做了,并且委员会认为其理由充分,该球员不用受罚。
否则,他要被取消资格。
比洞赛中的例外:
经协商同意后中止了比洞赛的球员不会被取消资格,除非他们这样做延误了整个比赛。
注释:
离开球场本身不构成中止比赛。
b.委员会暂停比赛时的程序
委员会暂停比赛后,如果比洞赛的球员或比杆赛中同组的球员正处在两个球洞的比赛之间,在委员会指示恢复比赛之前,他们不得恢复比赛。
如果他们已经开始一个球洞的比赛,他们可以立即中止比赛,也可以在不延误比赛的前提下继续进行这个球洞的比赛。
如果球员选择继续进行这个球洞的比赛,允许他们在完成这个球洞之前中止比赛。
任何情况下,完成这个球洞后必须立即中止比赛。
当委员会指示恢复比赛后,球员必须恢复比赛。
违反规则6-8b的处罚:
取消资格。
注释:
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规定,在有潜在危险的场合,委员会暂停比赛后必须立即中止比赛。
如果球员没有立即中止比赛,除规则33-7规定的可以免除该处罚的情况外,他要被取消资格。
c.中止比赛后拿起球
当球员按照规则6-8a中止一个球洞的比赛时,仅在委员会暂停了比赛或有充分理由拿起球的场合,他才可以不受处罚地拿起他的球。
在拿起这个球之前,球员必须标定它的位置。
如果该球员中止了比赛并在没有得到委员会特别许可的情况下拿起了他的球,他必须在向委员会报告(规则6-8a)时报告他拿起球的事实。
如果该球员在没有拿起球的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拿起这个球,在拿起球之前没有标定它的位置,或没有向委员会报告他拿起球的事实,他要被罚1杆。
d.恢复比赛时的程序
必须在中止比赛的地方恢复比赛,即使在第二天恢复比赛也同样如此。
无论在比赛恢复之前还是恢复之时,球员都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如果球员拿起了他的球,他必须把初始球或一个替换球放置在初始球被拿起的地方,但这样做的前提是按照规则6-8c他有权拿起球。
否则必须把初始球放置回原位。
如果球员没有拿起他的球,他可以拿起、擦拭并把这个球放置回原位,或者在拿起初始球的地点替换一个球,但前提是按照规则6-8c,他有权拿起这个球。
在拿起这个球之前,他必须标定它的位置;或
如果在比赛被中止的过程中球员的球或球标被移动(包括被风或水移动),必须在初始球或球标被移动的地点放置一个球或球标。
注释:
如果无法确定要放置球的地点,必须对其进行估计并把这个球放置在估计的地点。
规则20-3c的条款在这里不适用。
*违反规则6-8d的处罚:
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罚2杆。
*如果球员因为违反规则6-8d而受到的一般性处罚,将不再按照规则6-8c对其追加处罚。
规则7练习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用斜体表示,并按照英文字母的顺序列在定义一章中—参见第xx-xx页。
7-1.一轮之前或两轮之间的练习
a.比洞赛9
在比洞赛的任何一天,球员都可以在一轮比赛开始之前在比赛球场上练习。
b.比杆赛
在比杆赛任何一天的一轮比赛之前或延长赛之前,比赛者不得在比赛场上练习或者以滚动球、对表面进行擦抹或拨扫的方式测试球场内任何球洞区的表面。
在连续数天进行两轮或更多的轮的比杆赛之前,比赛者不得在比赛球场上练习或者以滚动球、对表面进行擦抹或拨扫的方式测试该球队场上的任何球洞区的表面。
例外:
在开始一轮比赛或延长赛之前,允许在第一洞的发球区上或其附近练习推击或切击。
违反规则7-1b的处罚:
取消资格
注释:
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禁止在比洞赛的任何一天在比赛球场上练习,或者允许在比杆赛的任何一天或各轮比赛之间在比赛球场或球场的一部分(规则33-2c)进行练习。
7-2.一轮之中的练习
在一个球洞的比赛过程中球员不得进行练习击球。
在两个球洞的比赛之间,球员不得进行练习击球。
但是他可以在以下区域或其附近练习推击或切击:
刚打完球洞的球洞区,
任何练习球洞区,或
该轮比赛中要打的下一个球洞的发球区。
但是,不得在障碍区内进行练习击球,并且不得造面不适当的延误(规则6-7)。
一个球洞的比赛结果已被决定后,继续进行该洞比赛的击球不属于练习击球。
例外:
委员会暂停比赛后,球员在恢复比赛之前可以(a)进行本规则规定的练习,(b)在比赛球场以外的任何区域进行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