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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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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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期末作业

请你谈谈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1、矫正工作队伍素质不高,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这些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发展。

对策:

通过各种激励措施,鼓励非法学专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在职职教育,学习法学专业知识,取得法律专业毕业证书,以更好地运用于实践。

地州应将精通法律的人员配备到社区矫正工作岗位。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更应加强学习,精通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地州定期举办培训班加强全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与专业水平。

2、相关执法部门间配合不力,工作中存在推诿和脱节现象。

一是与公安机关的配合。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第24条,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重新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违反禁止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27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收监,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但在实践中,与公安的配合并不太顺畅。

二是法院判决时告知意识薄弱。

虽然社区矫正相关文件规定各级法院在宣判时,应当告知罪犯当庭写出《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但法院的告知意识不强,有些法院并不向当事人宣读并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有些法院虽送达书面文书,当事人往往是忙于签字,并不知道签的是什么法律文书。

三是法院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滞后。

四是法院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执行力度有待提高,与司法行政机关衔接过程不太规范。

如个别法院对已经判处缓刑并正在社区矫正的人员,发现漏罪后,未按法律规定撤销缓刑,实施数罪并罚,而是再次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对同一社区服刑人员产生二份判决和执行通知书,使司法行政机关无法执行。

以上这些问题,使社区矫正工作出现互相推诿和脱节的现象。

对策:

畅通渠道,加强协作。

一是召开由公、检、法、司、监狱等部门参加的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座谈会,对各方的配合衔接达成共识。

二是再次明确并细化社区矫正成员单位职责,并由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检查,将其履责情况纳入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内容。

三是协调法院,强化告知意识。

与法院沟通协调,法院在宣读判决后,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也进行宣读并告之被告人。

这样有利于树立了社区矫正组织的权威,还能强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

四是协调法院设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

在法院设立专门协调社区矫正工作的联络员,负责法律文书的及时送达以及矫正工作其它事务。

五是推行联合谈话制度。

对不服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由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共同对其进行训诫。

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文书制作的规范性亟待加强。

(1)对下发给社区服刑人员及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内留存的相关文书随意进行涂改,尤其是对矫正期限进行了涂改。

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随意涂改,有失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严肃性。

对策:

开展社区矫正文书质量评查活动,并将评查情况在全州进行通报,以促进相关法律文书的规范性。

(2)对矫正期限存在认识偏差,不依法确定矫正期限。

①自行推算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期限并以告知书的形式下发给社区服刑人员。

个别县市仅凭法院一审判决书,在没有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自行根据一审判决书推算矫正期限并向社区服刑人员宣告社区矫正期限。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而社区矫正机构只是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期限应严格按人民法院的《刑罚执行通知书》执行。

自行推算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期限,并据以执行,有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②对社区矫正起始日期错误理解并进行宣告。

个别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宣告矫正期限时不按刑罚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起始期限宣告,而是将司法行政机关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之日起,确定为社区矫正的起始日期,并填写在社区矫正宣告书里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律之规定。

③社区矫正期限在相关法律文书里填写不规范,有失严肃。

个别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宣告书里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期限与判决书、刑罚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不一致。

个别社区矫正机构对期满解矫人员下发解除矫正告知书时,未明确填写该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期限,只填写矫正的开始时间。

对策:

严把交接关,务必做到从相关部门接收法律文书齐全,对矫正期限的确定以人民法院的刑罚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为准。

(3)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的流程不清,对上述机关及部门应当交付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律文书认识模糊。

导致接收后,卷内缺少法律文书,从上述机关追补不便,造成工作的被动。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实施办法》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4)矫正方案针对性不强,达不到应类施教要求。

一些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无矫正方案,或虽有矫正方案与矫正措施但千篇一律,不能因类施教,针对性不强。

对策:

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

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5)请假审批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全

个别社区矫正机构对长期外出的,不履行请假手续,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请假不按程序、权限进行审批,如个别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七天以上的请假进行审批,个别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请假的手续不全,在社区服刑人员的档案材料里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记载,或虽有相关请假表格,却司法行政机关审批意见及公章。

对策:

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服刑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严格规范程序,请假要有明确的文字记载,相关审批表上要有审批机关的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6)经常居住地发生变更的的社区服刑人员,未委托管理。

个别社区矫正机构对已接收的经常居住地发生变更的社区服刑人员,未委托经常居住地的司法行政监督管理,只是让社区服刑人员一个月定期回来汇报思想并谈话,未起到真正的监督管理作用。

对策:

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对策:

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服刑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严格规范程序,请假要有明确的文字记载,相关审批表上要有审批机关的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6)经常居住地发生变更的的社区服刑人员,未委托管理。

个别社区矫正机构对已接收的经常居住地发生变更的社区服刑人员,未委托经常居住地的司法行政监督管理,只是让社区服刑人员一个月定期回来汇报思想并谈话,未起到真正的监督管理作用。

对策:

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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