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标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PPT40页.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853326 上传时间:2023-01-26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2.0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技术规范标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PPT40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技术规范标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PPT40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技术规范标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PPT40页.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技术规范标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PPT40页.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技术规范标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PPT40页.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技术规范标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PPT40页.docx

《技术规范标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PPT40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PPT40页.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技术规范标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PPT40页.docx

技术规范标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PPT40页

前言

 

×AQ4124-2019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于2019年8月12日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

×2020年2月1日实施

×总共10章,第4章至第10章中,除

7.1.1/7.1.6/7.1.7/7.2.1/7.2.2和8.2.3为推进性条款外,其他为强制性条款。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第一章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选址及外部距离、面

积和存放限量、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消防和电气、经营行为

及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设置和安全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GB1063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165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3.1烟花爆竹零售店(fireworksretailshop)

×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有效期限超过3个月的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3.2烟花爆竹零售点(fireworksretaillocation)

×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

所。

 

×3.3专店销售(storesales)

×在商店内依法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

 

×3.4专柜销售(thecountersales)

×在商店内划定区域依法零售烟花爆竹,其他区域同时销售其他

商品。

 

×3.5产品储存仓(productstorangebin)

×专门用于储存零售烟花爆竹的设施

第四章选址及外部距离

×4.1选址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b)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c)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d)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e)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f)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4.2外部距离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还应符合GB50016等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墙或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专柜销售的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隔断外侧算起。

×表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项目烟花爆竹总药量

≤80K

g

<80Kg且

≤100Kg

>100Kg且

≤200Kg

>200Kg

≤300Kg

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

220KV以上架空输电线路

学校、加气站、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

50m60m65m70m

100m

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50m

 

×注:

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m。

第五章面积和存放限量

 

×5.1面积

×5.1.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

×5.1.2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5.2存放限量

×5.2.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

×5.2.2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量:

专店不应超过300㎏,专柜不应超过100㎏;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

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应超过100箱;且应同时符合表2规定。

表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最大允许存放量

 

零售场所使用面积(㎡)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

总药量(㎏)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

总箱数(箱)

10

50

50

>10且≤15

70

70

>15且≤25

100

100

>25且≤35

140

140

>35且≤50

190

190

>50且≤70

250

250

>70且≤200

300

300

第6章平面布置

×6.1一般要求

×6.1.1当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a)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b)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6.1.2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

场所的进出通道。

×6.1.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6.2内部平面布置

×6.2.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平面布置,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

×6.2.2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6.2.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

 

×6.2.4专柜销售的内部平面布置,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a)所在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b)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m;

×c)商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大于8m时,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

×d)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第7章建筑结构

×7.1烟花爆竹零售店

×7.1.1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泥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泥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钢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

×7.1.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

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7.1.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7.1.4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7.1.5安全出口应畅通。

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7.1.6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7.1.7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7.2烟花爆竹零售点

×7.2.1可采用符合7.1要求的固定建筑物,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或产品储存仓等临时建筑物。

×7.2.2临时建筑物为板式结构时,宜采用板厚不小于50mm的彩钢

岩棉夹芯板作墙面和屋面。

×7.2.3临时建筑物为搭棚形式时,搭建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应密实围护。

×7.2.4门的设置符合7.1.5/7.1.6/7.1.7的要求。

×7.2.5应能承受当地的风载荷或雪载荷,有可靠的防止雨水侵入的措施。

 

×7.3产品储存仓

×产品储存仓应满足如下要求:

×a)有泄压面,泄压面积不应小于1平方米;

×b)结构和填充材料应为不燃材料,结构强度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c)与其他建筑物相邻布置时,相邻一侧的围护结构不应留门窗和洞口,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d)应采取防止漏雨及防止烟花爆竹受潮的措施;

×e)安装稳定性良好。

第八章消防和电气

 

×8.1消防

×8.1.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

×8.1.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8.1.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

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8.1.4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

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8.2电气

×8.2.1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8.2.2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

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4的接线盒。

×8.2.3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

电气设备22区DIP22、P54.

×8.2.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第九章经营行为

 

×9.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仅允许零售符合GB10631规定

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9.2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9.3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

应在零售场所外80m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9.4在零售场所显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9.5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

×9.6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9.7烟花爆竹存放应防水防潮。

第十章安全管理

 

×10.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10.2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0.3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

×10.4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

 

×10.5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检验、拆箱、搬运、堆

码等安全要求。

×10.6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

×10.7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显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10.8应在显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解读

 

×各位学员,近年来,烟花爆竹经营环节连续发生安全事故,造

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暴露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经营条件仍有带提高,未形成系统的安全技术标准等问题。

现在我国烟花爆竹安全技术有了新规范,根据8月12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解读到。

 

×《规范》的出台是规范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的必然性。

新行业标

准的出台,将部分不具体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明确,有利于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环节,降低和减少安全风险,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根据规范要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

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

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外部距离方面:

×《规范》明确规定了零售店(点)离学校、加气站、医院、幼

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等重点场所的外部最小距离为

100米;其他场所最小距离为50米;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烟花

爆竹零售场所外墙或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专柜销售的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隔断外侧算起。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且不应大

于200㎡;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

×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

专店不应超过300公斤,专柜不

应超过100公斤。

×零售店(点)可按照店面面积的大小确定烟花爆竹产品的存放

数量,最少的可存放50箱,最多的可存放300箱。

 

×《规范》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可采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固

定建筑物,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等临时建筑物开展销售经营,并对建筑物结构进行了明确规定。

 

×有了这个标准参数,各经营者按照《规范》实施,今后各地监

管部门就有了执法依据,不用担心安全责任问题而无限制地加

严控制了,更能体现监管部门的人性化管理。

 

×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副司长张兴林在宣贯会上要求,各级应

急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底线意识,坚守原则,坚持

标准;要明确把握好《规范》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规范

》,做到全覆盖,让烟花爆竹经营者尽快熟悉和了解相关要求;要从严经营许可和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