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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知识点韩心怡

韩心怡民诉法每日知识点总结1-10

【知识点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本局部考点:

民事诉讼与其他诉外解纷机制的关系;民事诉讼的性质和效力

1、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的关系

【常设陷阱】通过比拟民诉与仲裁在受案X围、回避、合议、调节与和解、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异同点,给出混淆选项,误导考生。

【对策】梳理民诉与仲裁在上述几个方面的异同,准确记忆。

(1)受案X围:

民商事仲裁的受案X围限于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人身权益纠纷。

(2)回避:

回避的决定主体不同

(3)合议:

虽然均采取少数服从多数,但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的处理方式不同,且不同意见是否必须计入笔录、是否必须签名等不同。

(4)调解与和解:

文书转化形式不同

(5)法律效力不同:

民诉以两审终审为原如此、一审终审为例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常设陷阱】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混淆分类结果,误导考生。

【对策】这局部其实就是个记忆,确保记忆的准确性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根本法

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

内容——程序法

公私法划分——公法

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常考点:

在中国法院进展民事诉讼,无论是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均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但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展仲裁,既可以选择外国的实体法,也可以选择外国的程序法。

【知识点2处分原如此VS辩论原如此】

1、处分原如此

(1)专属性:

处分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均不享有处分权。

(2)适用X围:

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执行程序〔执行和解〕

(3)处分内容:

实体性处分+程序性处分

(4)处分权的相对性、有限性:

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辩论原如此

(1)适用X围:

贯穿于诉讼程序全过程,但在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想想为什么呢?

(2)专属性: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

(3)辩论权的行使方式:

口头辩论+书面辩论

例子: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辩论状,就属于书面辩论的具体方式

(4)辩论内容:

事实问题+证据问题+法律问题+程序问题

3、常考点:

处分原如此VS辩论原如此

【小窍门】处分原如此对性的是诉讼请求;辩论原如此对应的是事实和证据

【示例1】法院超出诉讼请求或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如当事人只要求返还本金,法院擅自判了利息or当事人只要求损害赔偿,法院擅自判了赔礼道歉等〕,如此直接违背了处分原如此,但也可能间接违背辩论原如此。

此时需要根据题干要求以与题型来判断——单项选择题时,需要选出直接违反的原如此即处分原如此;多项选择题时,可将直接违反的处分原如此和间接违反的辩论原如此均选。

【示例2】法院将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直接作为定案依据or某某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此时违反的是辩论原如此。

【知识点3其他几项民事诉讼根本原如此】

1、平等原如此VS同等原如此、对等原如此

〔1〕平等原如此:

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诉讼权利义务一样

〔2〕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

〔3〕区分窍门:

平等原如此规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诉讼地位关系;同等和对等原如此退订的事中国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关系

2、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如此

(1)诚信原如此的适用对象:

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即所有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均受诚实信用原如此的约束。

(2)常考点: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如此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具体表现

例如:

当事人与时提供证据的义务和证据失权制度;对恶意诉讼、恶意调解等行为的规制措施;第三人撤销之诉;撤回自认的严格限制;法官在各类诉讼程序、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遵守审限的职责;证人出庭如实作证的义务;鉴定人在法定情形下的出庭义务;二审中的禁反言;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权的诚信义务等。

3、民事监视检查原如此

〔1〕监视对象

A.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两类〕的监视

 

注意: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是民事检察监视的对象。

(2)监视方式:

抗诉+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其他检查建议〕

(3)辅助性手段:

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4、支持起诉原如此

〔1〕支持起诉的主体:

公民个人不能支持他人起诉

〔2〕支持起诉者不是当事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易错点:

支持起诉VS公益诉讼

【知识点4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的X围:

开庭审理的过程+法院判决的宣告过程+裁判文书

提示: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案件,合议庭的评议过程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2、【常考点】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1〕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

涉与国家秘密的案件;涉与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2〕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

涉与商业秘密的案件;离婚案件

3、公开审理与其他具体制度的关系

〔1〕公开审理VS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不开庭审理。

〔2〕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

4、公众的裁判文书查阅权

《民诉法》第156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三不能〞:

未生效不能查,调解书不能查,涉密涉私不能查

注意:

申请查阅文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易错点提示】涉与商业秘密时的特殊性——依申请不公开审理;法定不公开质证;公众裁判文书查阅权受限

【知识点5回避制度】

1、回避的适用对象

〔1〕证人不适用回避:

证人的不可替代性

〔2〕诉讼代理人不适用回避:

自然具有偏向性

〔3〕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

2、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

〔2〕依申请回避:

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开始审理时,回避的事由在此后才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指令回避

【规律】不同的回避事由对应不同的回避方式

3、回避的法定事由

〔1〕法条索引:

《民事诉讼法》第44条+2015年《民诉解释》第43至46条

〔2〕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注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上述限制

4、回避的决定权:

不同的回避对象、对应不同的决定主体

〔1〕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

法院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的回避:

审判长决定

〔4〕检察人员的回避: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易混淆点提示】民诉中的回避决定权VS仲裁中的回避决定权VS刑诉中的回避决定权

5、回避决定的救济机制

法院对回避申请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请本院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6、回避的法律效力

〔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法院作出回避的决定后,不影响已经进展的诉讼程序的效力

【比拟】因回避而重新选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进展已经进展过的仲裁程序。

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重新进展。

【知识点6合议制度】

1、合议制:

混合制合议庭〔陪审制〕+单一制合议庭

2、独任制的适用X围

〔1〕基层法院与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

【注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独任制,但适用独任制的案件不一定是简易程序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注意】二审程序中一律不能适用独任制;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制。

3、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

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

4、陪审制的适用X围: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

【提示】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局部再审〕≠第一审案件

〔4〕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不能在简易程序中担任独任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从中院、高院、最高院所在的基层法院中随机抽取,仅在基层法院有陪审员。

5、合议庭的评议原如此:

少数服从多数;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报请审判委员会。

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合议笔录,对裁判持不同意见审判人员需要在裁判书上签字。

【常考点提示】诉讼中合议庭的评议原如此不同于仲裁庭的评议原如此,后者在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首席仲裁员享有决定权,且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签字。

【知识点7两审终审制度】

本局部常考点: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易错点提示】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VS与婚姻关系有关的案件。

离婚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

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一审终审

【提示】小额诉讼中作出的管辖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6、小额诉讼程序

【知识点8网购合同的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一、网购合同的地域管辖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网购合同:

买受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例子:

在淘宝/京东充话费、支付宝买电、爱奇艺会员看宋仲基

2、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网购合同:

收货地+被告住所地

3、合同履行地确实定需约定优先

二、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

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易错点提示〔1〕】并非所有与不动产沾边儿的诉讼均属于此处的“不动产纠纷〞,而仅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易错点提示〔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注意:

并非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是限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港口作业纠纷:

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易错点提示〔1〕】如果遗产散在不同地区,如此依据遗产的数量和价值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易错点提示〔2〕】死亡地≠死亡时住所地≠死亡时经常居住地

【知识点9协议管辖】

一、协议管辖的适用X围

〔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提示】限于因上述身份关系引发的财产争议

二、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展约定

【易错点提示】口头协议管辖无

2、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的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进展约定

3、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限于第一审案件的非专属地域管辖

4、选择明确:

允许多项选择〔《民诉解释》第30条〕

〔1〕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2〕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此时仲裁协议无效,但管辖协议不必然无效。

三、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X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主X协议无效的权利由消费者享有

【知识点10移送管辖VS管辖权转移】

一、移送管辖

【口诀】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

1、移送管辖的条件: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受理该案;〔2〕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3〕受移送法院被认为对案件有管辖权

【注意】当事人在辩论期间届满后未应诉辩论,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2、移送只能进展一次,受移送的法院假设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不能再次移送。

3、不发生移送管辖的情形

〔1〕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2〕适用管辖恒定的情形

〔3〕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管辖权转移:

上向下移+下向上移

1、下向上移

下级法院仅有报请权,但决定权掌握在上级法院手里。

2、上向下移

〔1〕上向下移的条件:

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用裁定〕;

〔2〕【重点】可以上向下移的具体情形: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例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

三、移送管辖VS管辖权转移

1、功能差异:

纠错VS微调和变通管辖权

2、条件差异

3、方向差异

4、主体差异

5、共性:

均属于裁定管辖的具体类型

韩心怡民诉法每日知识点总结11-20

【知识点11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

一、管辖权异议

〔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主体条件:

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

【注意〔1〕】在反诉中,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有权针对反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注意〔2〕】所有的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三〕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

例外:

〔1〕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金额,被告可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2〕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的原因,被告可以对地域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

【注意】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3、异议的对象:

〔1〕地域管辖;〔2〕级别管辖。

〔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1、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

〔三〕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形

1、当事人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展辩论的,法院应当依法对管辖异议进展审查。

2、《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因违约行为侵犯人身、财产权益,有权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3、提交辩论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被告可以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且针对该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二、应诉管辖

成立应诉管辖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当事人未在辩论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且〔2〕当事人就案件实体内容进展辩论、陈述或者反诉;且〔3〕应诉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注意〔1〕】如果被告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应诉辩论的,不能视为被告承受受诉法院的管辖。

【注意〔2〕】无论是否成立应诉管辖,管辖错误都不是申请再审或抗诉的法定事由。

【知识点12民事公益诉讼】

1、适用X围:

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除了案件类型的要求外,还需满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根本要件——公益诉讼区别于普通侵权诉讼的本质特点之一

〔2〕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X围: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1条

2、原告的主体资格: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实体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47条;《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第58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海洋环境监视管理部门〕

〔1〕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2〕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与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如下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某某记录。

3、法院受理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民诉解释》第284条〕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提示】起诉时仅要求初步证据即可,而不要求提供足以胜诉的充足证据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X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4、管辖

〔1〕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例外】〔管辖权转移〕: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

〔2〕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5、法院的告知和释明

〔1〕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6、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诉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7、证据与证明

〔1〕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时的推定

〔2〕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展鉴定。

〔3〕对自认的限制: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

8、诉讼程序和制度的特殊规定

〔1〕调解、和解:

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可以调解

【注意】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公告期满后,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反之,如此不用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展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2〕申请撤诉: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3〕与私诉权的关系: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诉法第119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4〕与其他民事公益公诉主体的关系: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法院准许参诉的,列为共同原告。

【注意】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识点13第三人撤销之诉】

1、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须同时满足〕

〔1〕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

有独三和无独三。

〔2〕程序条件: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

〔3〕实体条件:

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局部或全部错误;

〔4〕结果条件:

民事权益因此受到损害,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与第三人民事权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时间条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2、法院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民诉解释》第297条〕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与身份关系的内容;

〔3〕《民诉法》第54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诉法》第55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事项

〔1〕管辖:

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2〕审查起诉与受理:

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与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展审查。

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判组织和审理方式:

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4〕诉讼地位:

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列为第三人。

〔5〕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果:

不必然中止执行

4、法院审理后的处理方式: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力。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X全部或局部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局部;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局部民事权利的主X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局部;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实体处理〕。

注意:

对上述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局部继续有效。

5、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2015年《民诉解释》第301条〕

〔1〕三撤通常需并入再审:

在审理三撤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三撤的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2〕例外情形下中止再审:

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6、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民诉解释》第303条〕

〔1〕三撤先、执行异议后: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2〕不得先执行异议:

案外人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小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主体特定,属于形成之诉,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可上诉。

【知识点14】委托诉讼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的特点:

基于意思表示;须商定权限;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开庭审理前〕

【书面委托的例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法院记入笔录。

2、委托代理人的X围〔《民诉法》第58条第2款+《民诉解释》第84-87条〕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自然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法人〕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与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注意】a.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与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得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C.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了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该按照《民诉解释》第88条的规定,向法院提交相应种类的关系或某某明材料。

3、【常考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1)一般授权:

限于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

【例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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