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监理实施细则讲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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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监理实施细则讲诉

监理文件注意保密项目编号:

BL-JL01-15-002

文件编号:

CCSI-QSDQ-XZ-02

武汉市四环线青山长江公路大桥工程

合同管理监理细则

 

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

武汉青山长江公路大桥QSJL-1标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二月

 

武汉市四环线青山长江公路大桥工程

 

合同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A

版本号

编写

审查

批准

生效

 

目录

1、项目概况………………………………………………………01

2、合同管理………………………………………………………02

3、分包管理………………………………………………………04

4、变更管理………………………………………………………05

5、索赔管理………………………………………………………09

6、工程保险………………………………………………………15

7、计量支付………………………………………………………17

8、附件(表格)…………………………………………………24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武汉市四环线青山长江公路大桥工程施工监理(第QSJL-1合同段)

1.2工程概述

武汉市四环线青山长江公路(以下简称“青山大桥”)为四环线南北跨越长江段,南岸接线起点接四环线北湖至建设段,终点连接四环线武湖至吴家山段。

起点位于武汉市化工新区八吉府街新集村,向北跨越80万吨\年乙烯上游管廊和乙烯快速路,跨焦沙路、规划临江大道和武惠长江大堤,于武钢外贸码头下游的大众装卸码头处跨越长江,向北经天兴洲洲尾,跨长江北汊,跨武湖长江干堤和江北快速路,在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沙口分场附近跨越汉施公路,阳逻电厂专用铁路和新港铁路,终点位于汉施公路以北约500米处中心路上。

路线全长7.548公里,设计时速为100公里\小时,桥梁标准横断面宽度41米(不包括桥梁构造所需宽度),按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标准。

全线均为桥梁,其中长江大桥主桥长1.638km,滩引桥长5.910km;无互通立交,设监控管理分中心1处,建设的跨长江天兴洲南汊主航道斜拉桥及总长5910m的两岸引桥、滩地桥。

其中主桥为A字性双塔双索面钢箱及钢箱结合梁斜拉桥,总长1638m;主跨为938m;其中长江大桥(主桥、滩地桥、跨提孔桥)长4373.6m.接线引桥长3174m(南岸引桥长为1634m,北岸引桥长为1540m),为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及连续T梁组成,主梁采用整体式钢箱梁,边跨采用钢砼结合梁;梁高4.5m;北塔高279.m,南塔高271.5m斜拉索索面采用扇形布置,中跨梁上索距为15m,边跨梁上索距为11.4m,局部加密;拉索采用高强度平行钢丝;主桥索塔呈A型,拉索区采用钢锚箱结构,索塔总高279.5m;主塔基础采用钻孔灌注桩,每塔布设60根,基础桩长南岸92m、北岸为84m。

辅助墩、过渡墩下部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式空心墩,基础采用钻孔灌注桩每根桩长50m。

1.3建设单位

武汉青山长江大桥建设有限公司

1.5设计单位

湖北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中铁大桥局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1.6质监单位

湖北省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局

1.7承包单位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1.8监理单位

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

2.合同管理

为了顺利完成青山大桥项目施工,有效地控制工程的进度、质量、费用,优质高效、安全环保、又好又快的完成建设任务,根据施工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授权,建设单位授予驻地办在合同管理上有对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方案、数量、单价、金额的初审权,建设单位保留提出处理意见,对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方案、数量、单价、金额的最终审定权。

除上述权力外,经建设单位批准,建设单位还授予驻地办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的其它的合同管理职权。

编制依据:

监理合同文件、武汉市四环线青山长江公路大桥施工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范、补充技术规范、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其他补充合同协议文件等。

驻地办负责本合同段的合同管理并具体处理合同中的商务、法律等事宜,为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据和建议,当好参谋,处理和协调好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的关系,顺利实现和完成合同目标。

2.1合同管理的内容

本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主要有:

合同纠纷的监控、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工程变更审查、分包管理审查、工程延期审查、费用索赔审查、价格调整审查、计日工审查、保险管理审查、计量支付审查等方面的工作。

2.2合同管理的方法

2.2.1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内容

1.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产生分歧:

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是施工承包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措词可能有多种解释,施工合同中对相关解释合同的责任规定不明确。

2.工程延期分歧:

工程若发生了延期,对工程延期分歧的合同纠纷主要表现在建设单位、承包人对造成延期的原因确认及应采取的处置措施有不同的看法和解释。

3.计量支付分歧:

主要表现为对工程量计量确切性的争议,对诸如原始计量资料、临时或正式的付款凭证等付款依据确认方面的争议。

4.不可预见事件:

对不可预见事件的合同纠纷主要表现在为对地下、水下状况、施工环境的变化等不可预见性发生的争议。

5.工程量变更:

出现对工程量变更的纠纷,主要原因是由于临时修改设计、变更材料或因建设单位的行为而造成工程量频繁发生增减变化,承包人对此不能接受。

6.工程分包:

承包人未征求建设单位明文同意,擅自分包或转包工程,而分包商又未执行总包合同的要求,造成建设单位的不满意。

2.2.2合同纠纷的针对性监控措施

1.合同条款解释:

监理工程师进场后应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合同,重点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解释不明确或词义含糊的条款。

对可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条款,监理应书面提醒和建议建设单位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修订或调整。

2.工程延期的处理:

工程延期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立即着手进行延期原因的分析,并收集相关资料,分析延期责任。

假如延期责任在承包人,应及时责令承包人上报延期情况报告并制订赶工措施,尽快赶回工期。

工程延期的责任不在承包人,应按工程延期处理程序进行妥善处理。

3.对付款依据争议的处理:

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现场工程量的计量和确认。

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计量原始资料再次进行确认的同时,必须通知合同管理及计量支付监理工程师一起到现场进行复核,确保计量的结果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符合工程实际。

4.不可预见事件的处理:

监理工程师将对施工承包合同进行完善,明确不可抗力的处理方法和原则,除非发生了合同明确的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事件,其他方面的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变更的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将根据工程总体的建设要求,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的规模,并严格执行建设单位下发的工程管理相关制度中关于工程变更的权限和程序。

6.工程分包纠纷的处理:

监理工程师按工程分包管理程序进行监控和处理。

本项目未涉及工程专业分包。

2.2.3合同纠纷的仲裁

若发生合同纠纷,建设单位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均可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调解,监理工程师对双方的合同纠纷将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1.监理工程师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争议设法进行调解。

2.若双方对监理工程师的调解不满意,根据合同约定可由双方的上级单位调解解决。

2.3合同管理程序

2.3.1承包人违约的处理程序

当承包人的行为违反了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并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利益时,监理工程师将按下程序进行违约责任处理。

1.通知承包人:

一旦发生承包人违约,监理工程师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提出防止事态扩大的措施。

2.收集有关资料:

监理工程师调查现场实际情况,收集有关记录、证据资料。

3.提出违约处理报告:

在经过详细调查和分析有关资料后,合同管理监理工程师提出违约处理报告,并报驻地监理工程师,报告的内容有:

违约事件发生的详细记录;确认违约的理由及合同依据;经调查、讨论、协商确认的违约赔偿测定方法及由此确认的违约赔偿金额、结论等。

4.签批报告:

驻地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总监办,经建设单位最后批准。

5.扣回费用:

建设单位批准后,在中期支付中扣回违约赔偿费用。

2.3.2承包人违约事件的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发现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纠正,并对建设单位予以提示。

违约事件发生后,在建设单位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承包人课以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和相关规定处理。

2.4工程暂停指令与复工指令

当工程出现质量或安全隐患或对环境产生不可逆转的不利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应在科学分析基础上签发《工程暂停指令》明确工程暂停范围、期限及工程暂停期间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并报项目建设单位。

由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应在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由监理工程师及时签发《复工指令》;由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在具备复工条件时填写《复工报审表》,经审核具备开工条件时可签发《复工指令》。

《复工指令》应明确复工范围、日期及有关要求。

3.工程分包管理

工程分包管理包括分包条件审查、分包单位审查、分包工程的管理等工作内容。

本项目未涉及工程专业分包。

4.工程变更的管理

任何工程的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下发工程变更令并监督承包人实施。

驻地办根据合同文件约定以及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相应规定,督促承包人办理工程变更并完善变更手续,工程变更令所涉及的图纸、变更详细说明、工程量计算式、单价分析等的附件资料,须齐全、完整、清楚、准确、有序;对于涉及到工程量、单价、金额的资料,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字。

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是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工程变更必须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变更设计,事先应周密调查,其深度应与原设计相同,并填写“工程变更报告单”,详细申述变更理由,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对比,按规定的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正式批准的,不得进行变更工程的施工。

任何分项工程的变更,无特殊理由一般只能变更一次,不得将同一分项工程肢解为多个小的变更。

工程变更需要有利于确保缩短工期,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或能够节省费用,或有利于日后工程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或改善施工条件等。

4.1变更的提出

在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对工程设计进行补充、完善和修改时,均可提出变更意向。

参建各方包括: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4.2变更的审查与批准

4.2.1所有工程变更的提出和批准均应采用书面方式。

4.2.2当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意向时,由驻地办审核并将变更意向通知建设单位。

工程变更意向通知单样式见《武汉市四环线青山长江公路大桥工程用表》。

建设单位进行书面批复,或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取得联系,进行需变更工程的详细设计,由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变更。

4.2.3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意向,自上报之日起不迟于14日内完成变更的审批工作,否则视同认可。

4.2.4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为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的变更为指令变更。

当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时,应及时以变更联系单或变更通知单的形式下发。

若因建设单位通知延误造成已完工程的返工、破坏和必须清除时,其损失视为变更费用的一部分计入工程总造价内。

1.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由设计单位提供变更通知或变更图纸,建设单位办理审查和批准手续并盖章签字,签发给监理单位。

2.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指令变更,由建设单位盖章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

4.2.5任何一方提出的变更,包括图纸在内的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后发给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4.2.7由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联系单或工程变更通知单,便视为有效,并可用于工程实施。

建设单位签发设计变更的时限以不影响工程施工安排为原则。

4.3变更工程的计价原则

4.3.1工程量计算原则

1.当变更工程能够通过设计变更图纸准确反应实际施工工程量时,以设计工程量为准。

2.当设计变更图或变更申请单,不能准确反应实际施工工程数量时,但在经审计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有工程量计算规则,则按经审计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3.当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单或联系单,不能准确反应实际施工工程数量时,且在经审计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现场实际发生的有效签证工程量为依据。

4.3.2变更工程项目在双方确认并经审计确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文件内有同类项目时,采用同类项目的综合单价计价;没有同类项目时,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变更单价组价原则上报单价,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审查,最后经审计确认定价。

4.4变更工程的计价程序

4.4.1变更工程实施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根据上述计价原则及时向监理单位填报《工程变更申请/批复单》,并附有关计算及证明资料。

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送建设单位。

变更申请表格样式见《武汉市四环线青山长江公路大桥工程用表》。

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未在期限内提出变更估价申请,视为施工单位认为该项变更不发生价款调整;对于超出期限的申请,监理人及发包人将不予接受。

4.4.1任何变更,施工单位提出变更造价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并报送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在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审查意见后14天内审批完毕,并上报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变更项目计价表》后,应在28天内予以审核确认,并完成审计、签字、盖章等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认同建设单位上报的数据。

《工程变更项目计价表》一经确认,则作为项目回购总价结算的原始依据。

因变更可能造成工期顺延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变更估价程序要求执行,否则视为变更无须顺延工期。

4.5变更流程图

4.5.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变更流程图:

施工单位/驻地办提出上报《工程变更申请/批复单》

总监办审核《工程变更申请/批复单》

建设单位审批

14日内完成委托设计

设计单位完成变更项目的设计

批复

20日内

完成

下发施工单位、驻地办

下发施工单位、驻地办

图4.5.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变更流程图

4.5.2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流程图:

设计院提出设计变更

建设单位审查,发出《工程变更通知单》

下发总监办

下发施工单位、驻地办

 

图4.5.2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流程图

4.5.3建设单位与其他管理部门提出指令变更流程图:

由建设单位发出《工程变更通知单》

下发施工单位、驻地办

下发总监办

 

图4.5.3指令变更流程图

4.5.4变更工程计价程序:

驻地办审查

总监办审核

建设单位审批

审批结果

28日内完成审批

下发驻地办、施工单位

图4.5.4变更工程计价程序

4.6工程设计变更令签发

4.6.1工程设计变更资料经各级审查单位或部门签认后,经建设单位审定后下发给监理、承包人,由监理单位签发工程变更令,由承包人具体实施。

没有下达工程设计变更令的工程变更项目不能计量,获得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令的相关细目方能进入计量支付程序。

4.6.2经建设单位审批的变更设计若有新增单价细目,承包人必须按有关规定上报费用变更申请,费用变更审批后方予签发工程变更令。

4.6.3各类工程设计变更审核和变更令签发应具备并不限于以下资料。

1)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变更图纸或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批复文件、工程费用变更批复文件等。

2)工程设计变更相关会议纪要或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及其附件资料。

3)工程变更令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建设单位签发亦可。

建设单位管理文件未明确,应执行监理规范。

没有工程变更令先行施工且没得到建设单位、监理等单位许可的,其工程实体监理不予认可,不予验收、不予计量。

4.7变更资料报送要求

工程变更申请文件的报送份数,一般性工程设计变更令原件应一式六份,各方签署完毕后,设计、建设单位、承包人、监理各留1份。

4.8工程设计变更台帐的建立与报告

4.8.1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设计变更台帐,台帐编制内容格式参见建设单位下发的《武汉青山长江大桥工程台帐编制办法》,并应不断更新。

其电子版每月25日提交一次报驻地办。

5.索赔管理

工程索赔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个方面。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提交的“延长工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对承包商提出的费用索赔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进行调查,并根据工作程序报建设单位批准。

工程索赔除严格执行合同文件外,还需遵循以下规定:

不管是承包人的责任,或是非承包人的责任,导致工程不能按原定工期完工,均视为工程延期。

承包人责任导致工程延期:

监理工程师在进行进度控制管理时,发现承包人因投入设备、人员不足而导致工程进度过慢,并有可能造成工期延误时,应书面材料报建设单位核备。

在工程延期已成事实后,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剩余工程量提出适度的延期审查报告,按工程实际完工工期与合同工期的差额,按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赔偿拖期损失偿金。

非承包人责任导致工程延期:

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导致工程延期时,监理工程师按照工程延期有关规定办理。

监理人员过失导致工程延期:

施工承包人同样有权索赔工期,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受理索赔。

5.1工程索赔的内容

1.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

2.工程施工的索赔。

3.支付方面的索赔。

4.关于工期拖延的索赔。

5.特殊风险和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的索赔。

6.工程暂停、中止合同的索赔。

7.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

5.2工程索赔的一般工作程序

合同管理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商提交的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告后,便开始着手收集有关资料,处理索赔的一般工作程序:

1.登记索赔报告与报表;

2.调查索赔发生的原因及事实依据;

3.审查索赔申请书中的合同有关条款引用的合理性;

4.分析与查对计算索赔数量的正确与否;

5.向建设单位与承包商通报初审意见;

6.处理由索赔而引起的合同纠纷。

7.监理工程师审批索赔事件的依据:

合同文件、与索赔事项相关的会议纪要等有关记录;有关工程图片和影像资料。

8.监理工程师根据所掌握的资料,会同承包商协商一致,拟定初步审批意见,报建设单位审定。

监理工程师将根据建设单位最终的审定意见,编写索赔处理报告备案。

5.3工程延期

凡符合合同规定的延期事件和延期意向,监理工程师应受理,并做好现场调查和日常记录;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正式延期申请报告,对延期发生原因及发展情况,延期测算及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结合现场调查和日常记录进行审核;对于较长时间或较复杂的工程延期,可由驻地办暂定延期时间,经与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确定延期天数,经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延期确认表》。

5.3.1工程延期规定

监理工程师在确认下述条件满足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受理工程延期。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不予延长工期;局部工程受到影响,不延长整个工程的交工,不在关键线路不予延期。

1.工程由于非承包人的责任,不能按原定工期完工。

2.承包人在延期情况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工期延期的通知,并送建设单位,并在随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供监理工程师调查。

3.如果导致延期的事件有延续性,承包人应按第2条规定的7天内先报告初步情况,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进展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终结后的14天之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4.监理工程师在延期事件终止后的14天内,收到承包人正式提交的延期申请资料。

5.3.2工程延期类型

额外或附加工作(有额外或附加的工程量或工程性质、等级上的变更),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以月计的某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较当地气象部门多年统计资料,比20年一遇频率计算的气候还要恶劣的气候。

由此引起工程延误,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提交的由气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证明予以评定。

但评定时应考虑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

其它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由承包人采取措施在总工期内合理调整,不得推后总工期;由于建设单位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非承包人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

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任何延误。

5.3.3延期受理程序

收集资料、做好记录,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延期意向后,应做好工地实际情况的调查和日常记录。

同时授权有关人员受理该延期,并负责收集来自现场以外的各种文件资料与信息。

审查承包人的延期申请,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正式延期申请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延期申请的格式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2.延期申请的内容符合规定,即列明延期的项目及编号;阐明延期发生、发展的原因及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条款;附有延期测算方法及测算细节和延期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图纸等,审查通过后,可开始下一步的评估,否则应要求承包人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

5.3.4工程延期评估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定:

1.承包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真实、齐全、满足评审的需要。

2.申请延期的合同依据必须准确。

3.申请延期的理由必须正当与充分。

4.申请延期天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应恰当。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现场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修订,并就修订的结果与建设单位和承包人进行协商。

5.3.5延期报告审查

审查报告由以下文件组成:

1.正文

1)评估人员的授权依据及名单;受理承包人延期申请的工作日期;工程简况;

2)确认的延期理由及合同依据;经调查、会议、协人、确认的延期测算方法及由此确认的延期天数结论。

2.附件

1)监理工程师对该延期的意见。

2)承包人的延期申请,包括涉及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5.3.6延期的确定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延期申请后,对其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并提出审查报告及建议结论意见报驻地办,驻地办经进一步核实确认之后,报总监办复核签发审批表,报建设单位审批。

5.4工程费用索赔

5.4.1索赔条件

监理工程师确认下述条件满足时,受理费用索赔:

1.承包人必须是依据合同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索取额外的费用。

2.承包人在出现引起索赔事件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

3.承包人承诺继续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说明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等详情材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需求随时提供有关证明。

4.监理工程师在索赔事件终止后的28天内,收到承包人正式提交的索赔申请。

5.4.2索赔数额

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根据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和详细帐目进审查,在与建设单位、承包人协人取得一致意见后,确定最终的索赔数额,通过中期付款证书或最后支付证书予以支付。

5.4.3索赔类型

1.难以预见的情况引起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发生烈度七度以上地震、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等。

2)外界障碍(化石、古物、地下建筑)。

3)战争入侵、叛乱、暴乱等。

4)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一种自然力。

2.建设单位责任引起

1)未按合同规定和承包人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提供对现场的占有权和出入权;

2)未按规定向承包人付款。

3)延误提供图纸。

4)占用或使用永久性工程区段而造成损失和损害。

5)违约使合同中途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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