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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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设立依据:

中机编〔2010〕68号

法律依据:

1.《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技术市场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3.《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职权概况(共计23项):

(1)行政许可2项

(2)行政处罚11项;

(3)行政强制5项;

(4)行政征收1项;

(5)其他行政执法职权4项。

行政许可(2项)

一、设立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贸易机构、举办技术交易会或变更技术贸易机构的技术经营范围的核准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八条“设立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贸易机构,举办技术交易会,应当经过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技术贸易机构变更技术经营范围的,应当经过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对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的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经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当事人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行政处罚(11项)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三款“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3.《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专利行政部门对查获的假冒专利产品和标识应当予以销毁。

二、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既第二、三款“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二)销售第

(一)项所述产品;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3.《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专利行政部门对查获的假冒专利产品和标识应当予以销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三款“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3.《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专利行政部门对查获的假冒专利产品和标识应当予以销毁。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三款“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三款“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3.《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专利行政部门对查获的假冒专利产品和标识应当予以销毁。

六、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民事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四条“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民事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以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后,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的处理请求。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后,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的处理请求;”

八、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专利使用权。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专利使用权;”

九、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只能将基于专利权人专利作出的改进专利卖回给专利权人。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只能将基于专利权人专利作出的改进专利卖回给专利权人;”

十、禁止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禁止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十一、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5项)

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二条“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认为当事人有可能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而造成他人损失的,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和担保,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采取封存、暂扣措施。

专利行政部门采取封存、暂扣措施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制作封存、暂扣决定书和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

被请求人对被封存、暂扣物品提供担保的,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物品。

二、查处假冒专利时,封存或者暂扣假冒专利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三、侵犯专利权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侵权行为,责令销毁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专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物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3.《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七条“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侵权行为,责令销毁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专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物品。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一)侵权人制造专利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二)侵权人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三)侵权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四)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侵权人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行为;侵权产品已经入境的,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侵权产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

(六)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四、展会侵犯专利权的,责令被请求人立即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

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八条“展会期间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可以采取调解、协议裁决或者行政处理等处理方式。

专利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理时,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责令被请求人立即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

五、假冒专利产品和标识的销毁。

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专利行政部门对查获的假冒专利产品和标识应当予以销毁。

行政征收(1项)

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

征收标准:

不涉及经济赔偿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五百元至一千元。

涉及经济赔偿案件的受理费,按争议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一万元以下,每件交五百元;

2.超过一万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点二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点四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六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二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八交纳;

7.超过一百万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四交纳。

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试行)第五条“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经济赔偿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五百元至一千元。

(二)涉及经济赔偿案件的受理费,按争议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一万元以下,每件交五百元;

2.超过一万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点二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点四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六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二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八交纳;

7.超过一百万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四交纳。

其他行政执法职权(4项)

一、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3.《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二、专利纠纷调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对举报人的奖励

法律依据:

1.《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专利的;

(三)盗版复制的;

(四)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

(五)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六)不符合执行标准的;

(七)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八)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九)国家明令淘汰的;

(十)过期、失效、变质的。

”、

2.《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九条“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5万元以下或者实际收缴罚没款10%以下的奖励,并为其保密。

奖金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四、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3.《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三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以相同或者具有等同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实施其专利。

前款所称等同技术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二十四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实施其专利。

前款所称近似,是指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侵权行为提供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证据,以及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资料;

(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三)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四)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五)当事人之间无仲裁约定且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属于该专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和受理事项范围。

第二十八条“专利行政部门自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等有关资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指定三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第三十条“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勘验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调查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计算机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抽样取证;

(五)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可能转移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一条“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向被请求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送达勘验检查通知书;被请求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三十二条“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认为当事人有可能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而造成他人损失的,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和担保,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采取封存、暂扣措施。

专利行政部门采取封存、暂扣措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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