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及分工方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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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及分工方案模板

 

附件1

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及分工方案

一、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重点任务及分工

坚持全面监管防范与重点排查整治相结合,深入排查各类安全风险,深入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特别是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深入排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健全实施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投入,落实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深入排查部门监管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特别是堵塞安全监管漏洞,清除安全监管盲区,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况;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重点整治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三违”行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予以整治的行为,重大安全风险不评估管控的行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行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行为,及其他非法违

法生产经营行为。

(一)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重点围绕公路水路运输,特别是客运车辆及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超限运输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重点围绕地方铁路设施建设与维护、旅客组织、铁路运输、运营调度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重点围绕港口建设、港区存储及装卸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重点围绕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重点围绕深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高支模及市政设施运营维护有限空间作业,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城镇燃气安全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四)由市海洋发展渔业局牵头负责,重点围绕出港渔船适航性、船员持证上岗、救生消防和通讯等安全设备配备、海洋牧场平台、渔业养殖作业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五)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重点围绕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及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活动场所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六)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重点围绕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建设施工活动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重点围绕油气管道占压、泄漏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七)由市教育局牵头负责,重点围绕校园、校舍、校车、高校实验室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八)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重点围绕农业机械超期服役、违规作业、违章载人以及组织实施跨地域大规模耕播、收割作业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九)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重点围绕压力容器、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重点围绕医院、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电梯、压力容器、易燃易爆设施器材物品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一)由滨州海事局牵头负责,重点围绕水上交通安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二)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重点围绕“两客一危”、校车、公交车、桥粱隧道、高风险路段监管,各类道路路面安全管控,“三超一疲劳”以及无证驾驶、危险驾驶、货车非法载人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三)由市消防支队牵头负责,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检查的通知》(滨安办发〔2019〕22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四)由市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负责,重点围绕化工行业、化工园区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五)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重点围绕危化品行业领城“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企业,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等储存场所,开停车、检维修、特殊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以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维护保养和运行情况;重点围绕工贸领域钢铁煤气、粉尘作业场所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重点围绕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由其主管部门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聚焦“四个重点”的主要内容及工作要求

(一)重点区域。

(1)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聚集区和重点监控点;

(2)其他工业园区和高危企业聚集区;(3)危化品港区;(4)铁路公路沿线;(5)采矿区;(6)有高危企业的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重点区域。

(二)重点行业领域。

(1)炼油、氯碱、煤化工、精细化工等行业;

(2)非煤矿山领域;(3)冶金、工贸和粉尘涉爆行业;(4)民爆物品行业;(5)管道运输和燃气行业;(6)其他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以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废处理等行业领城。

 

附件2

全市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

整治行动考核标准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分值

得分

备注

1

方案印发

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未制定并印发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扣3分;方案未结合本县(市、区)或本行业实际的,扣2分;方案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扣2分。

5

2

指导目录制定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本行业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并同方案一起印发的,扣3分;指导目录未结合我市实际的,扣2分;各县(市、区)未督促县级相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目录的,扣5分。

5

3

宣传发动

未结合第18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对专项整治行动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的,扣3分;在明察暗访中抽查企业,每抽查1家企业,对专项整治行动不了解的扣1分。

3

4

企业自查

通过抽查的方式,每发现1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聘请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对其管理、现场、工艺、设备等进行全面“诊断”的,扣2分;每发现1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隐患自查自纠档案或专家“诊断”档案的,扣2分;每发现1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纠档案或专家“诊断”档案未按时报县(市、区)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备案的,扣2分;最高扣8分。

5

5

全面执法检查

未对高危企业“全覆盖”执法检查,每发现1家扣1分,最高扣5分。

5

6

异地执法

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开展跨县(市、区)互查执法行动的,扣3分;各县(市、区)未开展乡镇互查或联合执法行动的,扣3分。

3

7

明察暗访

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每月至少开展1次明察暗访,每缺少1次明察暗访扣3分;未建立明察暗访工作档案的,扣2分;最高扣5分。

5

8

集中整治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抽查发现1项一般隐患未按期整改的,扣2分;抽查发现1项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扣5分。

5

9

“回头看”

未组织开展“回头看”的,扣3分;未按照组织开展复查检查的,每发现1家扣1分;未对已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逐一复查的,扣3分。

3

10

市级执法检查

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对各县(市、区)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扣5分。

5

11

会商研判

未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会商研判,扣5分;未根据会商研判情况制定针对性措施,形成制度的,扣5分。

10

12

实施清单管理

未根据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检查出的问题,列出企业、问题、整改、责任“四张清单”的,扣7分;有关隐患整改措施制定不认真不具体的或者未确定责任人、整改时限等问题的,每发现1项问题扣2分,最高扣7分。

7

13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抽查有关行业或者县(市、区)企业,每发现1家未落实“四个公开”的企业,扣1分;对有关违法行为,未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并进行处罚的,每发现1个扣3分;处罚未推送到“信用滨州”平台的,每个扣2分;未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失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的,每发现1家扣2分;本项最高扣5分。

5

14

教育培训专项检查

通过抽查的方式,未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检查的,每发现1家扣3分;每发现1家企业安全教育培训问题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扣2分;最高扣5分。

5

15

风险普查和安全评估

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以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废处理等高危企业和单位,一律组织专家进行风险普查和安全评估,对各行业领域和各县(市、区)每发现1家高危企业未进行安全评估的,扣5分。

各县(市、区)和市各相关部门提报风险评估企业名单。

5

16

打非治违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行业领域或各县(市、区)对存在1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予有效制止的,扣10分。

10

17

社会监督

未向社会公开本县(市、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的,扣3分;专项行动期间,未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查处的重大突出问题的,扣3分;未落实执法公开,抽查每发现1家未对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处罚案件公开执法结果的,扣1分,最高扣3分。

3

18

建立组织机构

各牵头部门单位未组成工作专班,抓好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指挥调度和督导落实的,扣3分。

各县区未督促各县级部门成立工作专班的,每发现1个部门未成立,扣3分。

3

19

工作调度

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未按时报送《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工作进展情况的,每次扣2分;报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10月31日前未按时报送本次考核证明材料的,扣4分;最高扣8分。

8

20

事故统计

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区)或有关行业领域每发生一起工矿商贸一般亡人事故的,扣10分。

21

“一票否决”

专项行动期间,发生致人死亡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或发现2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予有效制止的,实行“一票否决”。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3

专项行动期间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

专项行动期间,视情对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

发生较大爆燃事故的;发生致人死亡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发现2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予有效制止的。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乡镇(街道、园区)实行“一票否决”:

发生致人死亡爆燃事故的;发生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发生爆燃事故的;因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三违”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经挂牌督办仍未完成整改的;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的。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一年内不得推荐为评先树优对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在影响期内不得表彰奖励或晋升职务、级别。

被“一票否决”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一年内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对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表彰奖励。

附件4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表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常见问题

处置依据

整改要求

复查验收

(一)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

1.隐患排查

(1)是否建立排查治理制度。

(2)是否编制与风险点、管控级别一致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3)是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4)是否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编制隐患排查记录。

(5)对于排查出的隐患是否及时治理;治理情况是否达到安全要求;是否存在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制定治理方案及防范措施(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防范措施是否落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8条第1款;

(2)《山东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7条、11条;(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7条;(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5条第2款)。

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现场抽查,核对隐患治理情况。

未编制与风险点、管控级别一致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生产现场类、基础管理类);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以正式文件发布。

制度中未包含排查频次、责任分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治理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各级、各部门未按职责分工及时间要求进行排查。

未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编造隐患排查记录。

对于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治理;治理情况达不到安全要求。

暂时无法整改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及防范措施;防范措施未落实。

未指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根据问题表现作出相应具体要求

根据问题表现作出相应具体要求

(二)略

附件5

全市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企业、

问题、整改、责任清单

单位:

(盖章)

序号

企业或单位名称

隐患问题情况

整改措施

企业整改责任人

部门

复查人员

责令

整改

时间

整改

完成

情况

备注

字体:

仿宋GB2323小四

格式:

居中

字体:

仿宋GB2323小四,单倍行距

格式:

1.......;2.......;3.......;4.......

左对齐

字体:

仿宋GB2323小四,单倍行距

格式:

1.......;2.......;3.......;4.......

左对齐

字体:

仿宋GB2323小四

格式:

居中

字体:

仿宋GB2323小四

格式:

居中

字体:

仿宋GB2323小四,格式:

X月X日,居中

已整改(或整改中)

格式:

居中

之前查的问题,今日有整改,表明X月X日查

附件6

全市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

填表单位:

(盖章)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行业

领域

检查执法情况

实施处罚情况

组织检

查组

检查

企业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整治违规违章行为

停产

整顿

暂扣

吊销

证照

关闭

取缔

处罚

罚款

追究

刑事

责任

排查

已整治

整改率

排查

已整治

整改率

(个)

(家)

(项)

(项)

(%)

(项)

(项)

(%)

(起)

(起)

(家)

(个)

(家)

(万元)

(人)

1.交通运输

2.民爆物品

3.城乡建设

4.城镇燃气

5.海洋渔业

6.文化旅游

7.电力

8.油气管道

9.校园校车

10.农业机械

11.特种设备

12.医院

13.道路交通

14.消防

15.化工转型升级

16.水上交通

17.危险化学品

18.工商贸

19.非煤矿山

20.其他领域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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