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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最新税务筹划实务案例精选个人所得税

2010年度最新税务筹划实务案例精选

(个人所得税)

提示:

本资料所选案例来自于网络,仅供税务筹划爱好者学习参考,请勿用

于任何商业用途,因使用用途不当引起的任何权益争议与本网站无关!

2010年10月

 

目录

利用创业人不同身份选择创业方案的筹划案例

公司高管工资所得筹划案例

巧签劳务合同节省个税支出

“提前退休”节税法

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每年只能用一次

放弃利益筹划法

为职工缴纳年金按月缴费税负低

巧发年终奖实现企业员工双赢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方式如何税收筹划

销售提奖筹划不可忽视的“败笔”

金融企业员工工资薪金的税务筹划方案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节税技巧

向员工优惠售房企业如何缴税

年终奖发放的窍门所在

补偿收入的免税筹划

为员工配车权属归企业更划算

员工激励制度的税务筹划思路

万亿“套现”的税收筹划方法

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方法

月薪与一次性奖金的节税设计

 

利用创业人不同身份选择创业方案的筹划案例

王女士是河北省某企业的下岗职工,2007年下岗后在一家快餐公司担任会

计。

其女儿2009年大学毕业后,母女二人商量,决定创办一家自己的快餐公司。

据王女士近三年快餐公司工作的经验,预计正常经营后,快餐公司年销售收入可

以达到6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47万元,税金3.3万元(营业税、城建税、教育

费附加),利润总额9.7万元。

根据国家关于大学生创业和下岗职工创业的有关政

策,现在她们创办一家什么形式的企业更有利(为便于比较,以下各方案中假设

支付的工资水平是一样且正常合理的)?

一、以母亲名义创业,还是以女儿名义创业?

1.以母亲名义创业、女儿为母亲打工。

为了鼓励下岗职工创业,我国出台了

一系列针对下岗职工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对持《再就业

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

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此外,国

家对下岗职工自主创业费用减免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方政府以国家政策为

依据,对此又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王女士所在的河北省即发布了《河北省人民政

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冀政[2007]67号),规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

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可见,以母亲名义注册个体营业执照,从事快餐经营,属于下

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范畴,每年享受8000元的相关税收优惠,同时免收各种管理

性收费。

女儿在母亲快餐公司打工则没有任何优惠。

2.以女儿名义创业、母亲为女儿打工。

此种方案的出发点是充分利用国家对

大学毕业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根据冀政[2007]67号文的规定,为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对高校毕业生毕业

后两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有

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类似的规定在其他各省也普遍存在。

母亲为女

儿打工则照样享受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优惠。

根据财税[2009]23号文的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

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

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

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可见,女儿创业、母亲打工可以享受免缴

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的优惠,同时每年享受4000元的相关税收优

惠。

通过以上分析,在办理证照费用、管理费用减免标准相同的条件下,很显然,

以母亲的名义申办个体执照对她们更有利,这样每年可以比以女儿名义创业节约

4000元的税收成本。

二、是申办个体工商户,还是创办合伙企业?

1.以母亲名义申办个体营业执照,完全符合条件,母亲持《再就业优惠证》

等资料,能够同时办理减免税的优惠。

根据财税[2009]23号文的规定,上述税收

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

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

行。

母亲只要在2009年以前通过了减免税审批,在3年内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的幅度不变。

同时根据该快餐公司预计的生产经营情况,年收入在60

万元,该个体户月营业额已经在50000元以上,而且母亲具备建账的能力,符合

查账征收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

规定,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营业额)在40000

元以上的应当设置复式账,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由此

可知,以母亲名义申办个体户营业执照,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而不是定期定额或定

率征收方式。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

号)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以其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税所得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体

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60-47-3.3=9.7(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9.7×35%-0.675=2.72(万元)

扣除下岗职工减免税优惠8000元,前3年每年税负总额=3.3+2.72-

0.8=5.22(万元)

3年以后每年税负总额=3.3+2.72=6.02(万元)

2.以母女二人名义创办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规

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

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

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王女士母女二人完全有条件申办注册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

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合伙企业合伙人为母女二人,属于自然人合伙,需要缴纳个

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

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

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

得税。

由此可知母女二人要按照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先分配利润后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还是先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后分配利润?

根据财

税[2008]159号文“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母女二人对全年取得的利润应先进行平均分配,然后再按照每个人取得的收入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60-47-3.3=9.7(万元)

按照各占50%的比例平均分配,母亲分得4.85万元,女儿分得4.85万元。

母亲、女儿各缴纳个人所得税=4.85×30%-0.425=1.03(万元)

每年税负总额=3.3+1.03+1.03=5.36(万元)

综上所述,以母亲名义申办个体户营业执照,前3年每年税负总额5.22万元;

母女二人名义创办合伙企业,每年税负总额5.36万元,前者比后者每年节约0.14

万元;3年以后,下岗职工创业优惠期过去,以母亲名义申办个体户营业执照,

每年税负总额6.02万元,母女二人名义创办合伙企业,每年税负总额仍为5.36

万元,前者比后者每年多缴纳0.66万元。

因此,以母女二人名义创办合伙企业的

方案更有利。

公司高管工资所得筹划案例

对于公司高管人员,其收入都很高,许多公司给高级人员每月支付较高的工

资,到年终也有较高的年终奖金,针对这种情况,纳税筹划的技巧是把公司高管

的一年收入分成两部分:

月工资和年终奖,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

要么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要么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

工资里去。

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给高管人员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

而进行权衡确定。

【案例1】

2010年,北京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明一年收入600000元,每月收入45000

元,年终奖为60000元,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李明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0-2000)×30%-3375=12900-3375=9525

元。

全年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9525×12=114300(元)。

年终奖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0÷12=5000元,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

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0×15%-125=8875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14300+8875=123175(元)。

(2)纳税筹划方案:

将原工资收入分为工资收入与年终奖金两部分,每月领工资28000元/月,一

年的工资薪金合计为336000元,年终发奖金264000元,全年共计收入额仍为

600000元。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

终加薪,有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

(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

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

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二,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

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

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过纳税筹划,李明工资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8000-2000)×25%-1375=6500-1375=5125

元,全年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5125×12=61500(元)。

李明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64000÷12=22000元,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元。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64000×25%-1375=64625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为61500+64625=117525元。

比纳税筹划前节省123175-117525=5650(元)。

【案例2】

2010年,北京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明一年收入600000元,每月收入10000

元,年终奖为480000元,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李明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0%-375=1600-375=1225元。

全年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225×12=14700(元)。

年终奖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80000÷12=40000元,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

为30%,速算扣除数为3375元。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480000×30%-3375=

140625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40625+14700=155325(元)。

(2)纳税筹划方案:

将原工资收入分为工资收入与年终奖金两部分,每月领工资30000元/月,一

年的工资薪金合计为360000元,年终发奖金240000元,全年共计收入额仍为

600000元。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经过纳税筹划,李明工资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2000)×25%-1375=7000-1375=5625

元,全年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5625×12=67500(元)。

李明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40000÷12=20000元,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

元。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40000×20%-375=47625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67500+47625=115125元。

比纳税筹划前节省155325-115125=40200(元)。

巧签劳务合同节省个税支出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增强,在对外提供劳务服务时,提供者多与用工单位签

订劳务用工合同。

然而,在签订合同时多数人都将注意力集中在薪酬、用工时限、

用工条件等方面,对于税收往往忽略了。

其实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时,适当考虑

一下税收因素,可以节省税款支出,得到实惠。

报酬与费用分开

目前,多数劳务合同在约定劳务报酬时,多采用“甲方支付全部劳务报酬,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这样的字眼。

对此提供劳务者多将其当作是

一种约定俗成,殊不知这种约定却会使提供劳务者多负担税款。

例如,王先生应一家企业的邀请给部分管理人员培训,双方约定劳务报酬1

万元,由王先生自己支付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

在此种情况下王先生应该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0000×(1-20%)×20%=1600(元)。

在此期间王先生共计支

付交通等费用1400元,王先生实际获得收入7000元(10000-1600-1400)。

假如王先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约定,劳务报酬8600元,由用工单位提供

交通、住宿、就餐等。

在此种情况下王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8600×(1-20%)

×20%=1376(元)。

王先生实际获得收入7224元(8600-1376),比前一种方式多

 

获得224元。

对于用工单位来讲,提供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时就是举手之

劳,不会增加太多费用,说不定还会比一次支付1万元劳务报酬节省。

劳务报酬与薪金合理转换

在提供劳务时有时因用工单位的用工时间长,劳务提供者在很长一段时期内

都会提供劳务。

对于此种劳务方式,劳务提供者可与用工单位协商,将劳务合同更改为招聘

合同,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降低从而减少税款支出。

例如,李先生在一家企业长期从事技术顾问。

李先生与企业约定的报酬为每

年3万元,按月领取。

假如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将报酬性质定性为劳务

报酬,那么李先生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0000÷12-800)×20%=340(元)。

假如李先生与企业签订招聘合同,将报酬性质定性为薪金所得,那么李先生每月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0000÷12-2000)×5%=25(元)。

通过比较发现,李先

生在签订合同时选择招聘合同与劳务合同二者每月相差个人所得税315元。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因薪金与劳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不同,在计税

数额较小时选择薪金个人所得税负较轻,在计税数额较大时选择劳务所得的税负

较轻。

“提前退休”节税法

企业对即将退休的员工采取“提前退休”的非常规手段,能使企业和个人税

负同时降低

案例老王是甲公司原总经理,再过几个月就年满60周岁准备退休,目前已退

居二线。

2008年7月,甲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在老王退休前一次性奖励其50

万元。

不考虑一次性奖励,甲公司人均月工资2000元,老王平时每月工资5000

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5000元)。

若将50万元并入他领取奖励当月的工

资,老王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00+5000-1600)×45%-15375=211155

(元)。

如果将50万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老王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如下:

 

工资应缴个人所得税:

(5000-1600)×15%-125=385(元)全年一次性奖金适

用税率:

500000÷12=41666.67(元),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337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500000×30%-3375=146625(元)

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146625+385=147010(元)

可见,若将一次性奖励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少负担个人所得税64145元

(211155-147010)。

因为甲公司人均月工资已超过计税工资标准,所以,一次性

奖励支出50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筹划方案一:

考虑到老王即将退休,甲公司可与老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将

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改为一次性补偿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

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

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条规定

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

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

的,可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可见,按此方案,一次性补偿支出50万元就可在企

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

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

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

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相关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且

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

 

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

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缴个税。

个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数

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老王取得的一

次性补偿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500000-15000×3)÷12-1600]×25%

-1375}×12=92450(元)

可见,如按上述方案,甲公司可少负担企业所得税16.5万元(50×33%),老

王可少负担个人所得税54175元(146625-92450),企业和个人都可获得税收利

益。

此外,对老王解除劳动合同日至退休期间的工资,甲公司可考虑采取其他方

式予以补偿。

方案二:

如果老王领取一次性奖励日至退休日时间仍较长(假设为36个月),

甲公司可要求老王提前退休,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贴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在办理内

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

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

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

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

规定,老王取得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应缴个人所得税如下:

500000÷36=13888.89(元)13888.89+5000-1600=17288.89(元),适用税

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

(500000+5000-1600)×20%-375=100305(元)

可见,如果让老王提前36个月退休,其应缴个税可减少46705元(147010

-100305),企业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仍然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每年只能用一次

近日有企业咨询,分次发放工资为何每人要多缴1000元个人所得税?

 

原来,该企业对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每月发放80%的工资,12月集中发放剩余

的20%的工资,每年3月根据上年效益情况发放年终奖。

该企业对每月按80%发放

的工资,正常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2月发放剩余20%的工资时,按照全年一次

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绩效考核发放的上年度年终奖,也按照一次性

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该企业某经理为例,每月发放80%的工资计4000元,

年终补发剩余的20%的工资,全年共计12000元,3月发放上年度绩效奖励30000

元。

月工资缴纳税金2100元(175×12),年终欠薪缴纳税金1175元,年终奖励

缴纳税金4375元,全年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7650元。

税务检查时,税务人员指

出该企业经理以上人员平均少缴个人所得税约1000元。

税务人员指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只

允许采用一次。

以上述经理为例,税金为(12000+4000-2000)×20%-375=2425

(元),全年应缴税金为175×11+2425+4375=8725(元)。

企业仅申报缴纳7650

元,少计算缴纳1075元。

如果该企业每月正常发放工资,则月工资为5000元,个人所得税为325元,

全年税金为325×12+4375=8275(元),较采用年终补发工资的方式可以节约税

金450元。

如果该企业改变发放方式,将20%年终补发工资与绩效年终奖励集中表现为

年终奖金并且一次性集中发放,则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

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计

税办法,奖金应缴纳税金为(12000+30000)×15%-125=6175(元),全年应缴

税金为175×12+6175=8275(元),与正常发放工资税金支出相同,员工没有因

此多负担个人所得税。

放弃利益筹划法

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某些情况下需放弃一部分利益,从而能获取更大

利益

 

例1:

2007年4月,李某提前50个月办理内退手续,取得一次性收入6.1

万元,内退后仍保留原月工资标准2400元,但不享受以后的加薪和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个人在办理内

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

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

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

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李某应缴个

人所得税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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