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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配与股东权益保护分析

股利分配与股东权益保护分析

摘要:

中小股东不像大股东那样在公司中占据着控制、支配地位,其利益常常暴露在大股东的强权之下,随时可能受到大股东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所作出的决策以及其它不正当交易的侵害。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和进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使我国的资本市场更加和谐,我们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和救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以此约束大股东的种种违规行为,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权力失衡状态,使中小股东的各项权益得到更充分地保障,最终促进社会法制的完善和经济的不断进步。

本文基于现金股利分配政策视角分析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中小股东;现金股利;公司治理

 

一、我国现行的股利分配政策

股利政策是指股份制企业确定股利的支付比例、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与股利相关的事宜所采取的政策。

它既影响到投资者对公司的预期或是说未来股票价格的走势,又影响到公司的外部筹资能力和资本积累能力。

显而易见,公司股利政策在股份制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节将就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的形式与常见的股利政策类型进行简单的概念介绍。

(一)我国现行股利分配政策

1.股利分配的位次

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在不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缴纳所得税;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之后仍存在的亏损;按10%的比例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该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按5%-10%的比例计提公益金;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

同时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证监会2001年6月29日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题》也同样规定,公司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不得向股东派发股利或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股利分配的完成期限

证监会2000年5月18日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汀)》中规定,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苹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3.特殊情况下的股利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2年5月15日公布)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

但公司己用盈余公积金弥补后,公司为维护其股票信誉,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4.对同股同权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司普通股股利,应按各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另外《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公布)第四条关于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的规定,制定公平的分配方案,不得向一部分股东派发现金红利而向其他股东派发股票股利。

可见对普通股股东的股利分配处在利润分配的最后,在股利分配之前应该先满足公司的资本保全和公司自身的积累,在累积净利润有剩余的情况下才一能发股利。

股利必须按比例分配,一视同仁,并且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

这些规定保证了普通股股东对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实现,同时体现了普通股同股同权和股东权利平等的原则。

(二)现金股利分配政策及其特点

现金股利政策是公司对是否采用现金股利形式以及选用现金股利形式后现金股利支付率高低的一项政策。

目前中西方所存在的现金股利分配政策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保留现金观。

公司控股股东制定不发放现金股利或者削减现金股利分配政策,利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优势获取其他利益。

由此造成公司的损失,大股东只负担部分成本。

另一种是转移现金观。

根据该理论,只有在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才会利用其控制权进行寻租获利,而当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对较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制定较高的现金股利支付率来获取回报。

现金股利政策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项:

第一,确定是否采用现金股利分配形式。

确定是否采用现金股利形式分配股利是现金股利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

不同的股利支付形式对公司的留存受益、股东的股利收入、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公司的股票价格以及将来的发展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公司在选择股利支付形式时需要考虑法律制度的限制、公司在不同时期的财务状况以及股东的意见和要求等。

目前现金股利是我国上市公司使用较普遍且最为广大股东所能接受的股利分配方式。

第二,确定现金股利支付率。

现金股利高低的确定是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的另一项重要内容,现金股利支付率就是分配的现金股利占全部公司净利润的份额。

它决定了现金股利支付的数额以及公司保留盈余的数额。

一般来说,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越多,现金股利支付率越高,对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的吸引力越大,也就越有利于建立良好公众形象。

同时,由于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会使公司股票供不应求,从而推动公司股票市价上升,公司股票的市价越高,对公司吸引投资、再融资就越有利;另一方面,过高的现金股利支付率,会使公司的留存收益减少,如果公司要维持较高的现金股利分配政策而对外大量举债,会增加资金的成本,最终必定会影响到公司的未来收益和股东权益。

因而,确定合理的现金股利支付率有利于平衡公司未来发展与股东的现期收益。

二、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现状——以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一)大股东侵蚀中小股东权益

1.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原因

企业发展的过程是一种公司资本金不断增加,公司的投资者不断增多的过程。

公司众多的投资者通过股份制制度将资金汇集起来,为其提供发展所需的巨额资金。

然而,众多的投资者仅仅是通过资本联合的方式形成集合,他们提供资金的主要目的是能够获得公司发展的利润回报。

这些投资者通过投入资金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能够通过行使股东权利获得利益。

股东可以获得的股东权利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就是股东自身为从公司获得利益而拥有的权利,如新股优先认购、获取股利分配的权利、股份转让权以及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而共益权则是股东在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中客观上为公司谋求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以及查询权等权利。

由于股东持股比例不同,他们在行使股东权利是有着不同的利益取向。

一般情况下,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是更多的是共益权,而中小股东由于行使共益权存在成本,更偏好于自益权。

因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权利存在差异,那么必然在公司的运作中产生冲突。

股东出资后就不能直接处置该财产了,而按照资本多数原则,控股股东能够支配自己和其他中小股东共有的财产,因此,控股股东可利用自己控制权的优势,为自己利益服务,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2.我国证券市场上大股东利益侵占的方式

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各种违法或合法的行为来侵占中小股东的权益,侵占的方式也多种多样。

如:

虚假出资、关联交易、无偿占用公司资金、违规担保等等。

(1)虚假出资。

公司的大股东在向注册资本出资的过程中或者在公司增资扩股的过程中,以劣质的资产或低于账面价值的资产出资,甚至不履行出资责任,从而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债权人的权益。

如2010年5月,西北轴承(000595)、银星能源(000862)和东方钽业(000962)出资的项目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将注册资金中4000万元以往来款形式汇入别的公司,从而被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诉诸法庭。

(2)大股东占用资金。

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控制权将公司资金占用,影响公司运作,从而侵害其他股东权益。

如华昌达(300278)实际控制人颜氏夫妇在没有任何资金成本的情况下占用华昌达1200多万元。

(3)违规关联交易。

如2008年,三九医药(000999)以6.23亿元受让大股东三九企业集团“999”系列商标,受到广泛争议。

1999年,凯恩股份(002012)重复提留改革资金以减少公司净资产,2001年,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凯恩集团工会将其股份转让给凯恩集团、浙江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王白浪、叶跃源等自然人。

该交易使得上述受让方受让时付出了更小的对价。

2010年,大股东凯恩集团及实际控制人王白浪开始疯狂减持,两个月内前后七次减持累计套现4.2亿之巨。

这过程中投资凯恩股份的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极大侵害。

(4)违规担保。

如2012年3月7日,招商银行青岛云霄路支行将ST海龙告上法庭,原因是其2500万元贷款未能及时付息。

这笔贷款利息由ST海龙违规担保产生,担保并未经其董事会及股东会同意。

而经过监管部门的调査及ST海龙公司的自查,ST海龙共涉及9.89亿元因为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而成为违规担保,导致相关投资者遭受严重损失。

(5)财务作假。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现象屡出不穷,公司通过各种形式粉饰业绩,给各个投资者造成公司运作良好的假象,一旦问题败露,股价狂跌,给当初投资该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如:

ST花炮(600599)将以前年度发生的费用1859万元及欠缴税款786万元推迟计入2005年度,已达到避免2003、2004年连续亏损的目的。

航天通信(600677)2003年至2005年划出资金通过其他单位进行周转,虚增利润3110万元。

2010年三月,四川长虹(600839)原职工举报长虹公司范德均举报四川长虹1998年虚增销售收入50亿元,再次引起人们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关注。

四川长虹曾作为蓝筹股代表在证券市场表现良好,股价最高达到过66元,1998年因各种丑闻而股价大跌,如今股价只有两元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6)不合理股利分配。

上市公司不合理的股利分配主要是利润的分配不是从公司的长远发展出发,而是从大股东自身的利益来拟定股利政策,二者之间的偏离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

如:

用友软件(600588)在2001年上市当年及次年,就推出了每股派现0.6元的高额派现政策,该项政策使7500万股的法人股股东在这两年的投资收益率达到惊人的107%,而实际出资91700万元的流通股股东,其实际投资收益率却仅仅是3.28%。

五粮液(000858)2000年在利润达13.56亿元情况下,但是却不分配,另外,1999年也仅是转增股本,积累了大量的现金流,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回报。

此外,大股东还存在通过转移商业机会、内幕交易等方式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不仅关系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且对于上市公司提高业绩,提高治理水平息息相关,因此,研究中小股东的保护意义重大。

(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理论

1.法的公平与效益理念

公平与效益是法律两个并不冲突且同样重要的使命。

公平相对古老,效益是新时代给予的新课题,两者是同样重要的。

如果法律与效益在运行过程中达到了平衡,那便是法运行于社会的理想状态。

然而,现实中很多情况下,公平与效益存在着矛盾。

在发生矛盾的情况下怎样处理两者的关系?

效益价值的实现要以公平价值为前提的,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具体到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这个具体的领域,效益可以被看作是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公司中的适用.以资本的多寡为基础来分配表决权并以此作出公司的决议。

这种做法提高了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调和广大股东的利益关系,及时形成公司法人意志,保障公司在较短时间内作出决定,把握市场机遇,更好的维系公司的存在和发展。

而公平在此领域可以看作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体现,在保障公司正常的经营运作,大股东权益得到切实落实和保障之时,中小股东亦应该得到保护,他们不应成为公司发展过程中的牺牲品。

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权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大股东利用自身的持股优势剥夺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是对中小股东财产权益的直接侵害,这就产生了实质意义上公平与效益的矛盾。

大股东的这种做法侵害了中小股东应得之权益,对他们而言是不公正的。

而这种不公正的缺失也必然导致效益的缺乏。

当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时,必然会打击到他们的投资和管理热情,公司若依资本多数决原则作出决定,也必然会引发股东之间矛盾的激化,阻碍公司决议的顺利实施。

长期这样下去,会影响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从长远看,亦是缺乏效益的。

因此,从公平与效益的角度出发,在公司追求效率的同时必须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能使他们的权益受损,兼顾公平与效益。

2.股东平等原则

根据法的公平正义理念衍伸出来的股东平等原则是股东权益保护的又一基础。

“股东平等的原则可以界定为,要求公司在给予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该按照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额实行平等对待,不得在股东之间实行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

作为一项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平等原则得到了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认可并广泛的体现在了各国的公司法之中。

该原则的确认有着诸多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财产权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益,保护这些股东的投资热情;其次,它有利于抑制大股东滥用自己权利的行为,保证股东之间的平等;第三,它有利于规范管理者正确公正地处理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关系,做到一视同仁。

现代公司的资合性决定了股东平等一般是以股份平等为基础的。

根据不同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东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

具体到每一股份所包括的权利应该是一样的。

据此推断,当两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性质和数量均相同时,在公司法律关系中,他们应享有相同的权利。

“股东平等原则可以分为形式平等即股份上的平等和实质平等即股权上的平等。

”如果简单地把股份平等看作是股东平等,那是片面和不公平的。

虽然股东的利益分配请求权是根据其所持股份来决定的,但是,一旦涉及到公司的管理问题,决策问题或是监督问题,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存在,大股东的意志极有可能上升为公司意志。

当二者不存在冲突时,问题自然不会存在;但当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为谋取私利而弃中小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大股东亦不在少数。

所以,如果公司的决议是非善意的依多数决规则作出,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公司法就应该为中小股东提供法律救济途径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这也能够使得多数决规则的适用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两者之间达到平衡。

“实际上,与法律如何规定毫无关系的社会地位永远是不平等的,法律对人的一视同仁,在权利、智慧、个人幸福等实际上的不平等的状况下,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深这种不平等。

”因此,股东之间实质上的平等较形式上的平等而言显得更加重要和现实。

如何能保护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和应得利益,换言之,如何能将股东的实质平等体现于公司法之中,显得更为重要。

3.资本多数决与弱者利益保护原则

英国在1843年通过福斯诉哈伯一案确立了资本多数决原则。

“资本多数决原则,简称为多数决原则,是指公司的股东会依照持有多数股份股东的意志作出决议并以此形成公司的意志。

”资本多数决原则作为一项一直被广泛沿用的决议最基本规则,经过实践的考验,其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在公司中的适用具有必然性。

法的公平正义价值体现于资本多数决原则之中,衡量股东身份的标准是资本而非其个人身份。

若资本的数量和性质一致,那么它们就应当拥有相同的利益和权利。

公司意志的形成是通过资本所决定的表决权来决定的,拥有多数资本的股东的意志集合形成股东大会的决议,从而形成公司的意志。

“该原则作为民主管理的最佳选择,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股东尤其是公司中的大股东的投资热情资本多数决原则有利于保护大股东的投资热情,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等。

同时,资本多数决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应了管理的民主性。

”大股东决策地位的取得是其对公司的投资贡献决定的,是其付出所带来的相应权利,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当然,资本多数决原则亦存在它的不足之处。

中小股东在理论上享有有与大股东平等的权利,但是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存在,会使得其在实践中存在着难以实现的困境:

第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运用极有可能造成大股东支配权的扩大化。

根据资本多数决少数服从多数的实质,大股东可以将自己的意志顺利的转化为公司的意志,中小股东不得不顺从这样的意志。

然而,一个人所享有的支配权是无权适用于他人所有之客体上的。

当控股股东根据自己意志形成决策影响公司及中小股东时,控股股东已经支配了超越自身所有股份所对应的支配权而涉及到中小股东应有的支配权了。

这实质上是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支配,是有违民法理论的,亦会造成对中小股东不公正的对待。

第二,资本多数决原则削弱了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极易影响他们的投资热情。

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想达到其应有的公平效果,前提必须是大股东的权益与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发生冲突。

具体说来,当所有股东的意志一致时,公司意志就形成了;而当两者存在冲突和矛盾时,大股东会依资本多数决规则否决其他股东的意志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

长此以往,中小股东会认为自己对公司决策形成不了实质上的影响,从而失去管理公司事务的兴趣,因为他们不愿意浪费时间和精力去参与自己无法发挥影响力的股东会议。

对于他们而言,股东大会不再是他们管理公司获取利益的舞台,而只是一个公司存在所不得不设立的机构而已,并不能发挥实质的价值,至少不能够发挥他们所期望的其应该有的价值。

大股东却可以如鱼得水般的取得并保障自己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收获。

久而久之,利益受损的股东会认为自己的投资并没有价值,甚至做得是赔本的生意,从而减少甚至撤回出资,这将影响公司今后长远的发展。

第三,资本多数决原则适用不当会违反股东平等原则的要求。

根据上述股东平等原则,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均应得到保护,不允许任何股东为了获取自身利益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然而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不正当适用却可能为这种情况的发生提供现实的可能性。

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意见相左时,在形成公司意志之时,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就显得无关紧要。

根据大股东意志形成的公司决策就极有可能会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股东间的实质平等无法得到实现。

第四,资本多数决原则有可能被滥用。

“所谓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是指控股股东为了实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某种利益,损害或者现在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而行使其表决权或运用其基于控股股东的地位所具有的影响力的行为。

”拥有股份较多的单个股东可以成为控股股东,一些持有股份较少的股东联合起来也可以对公司形成实际的控制和影响。

控股股东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与中小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利用自己在表决权上的优势,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公司决策。

尤其在公司大规模发展的背景下,中小股东一般不会参与经营,甚至不会参加股东大会,资本多数决原则更容易被滥用。

另外,董事会在现代公司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决策性作用,而董事会极易被大股东所操纵,资本多数决原则被溢用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

这种做法所导致的后果便是中小股东以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损害。

权利不得滥用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防止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应全面的体现于公司法之中。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给予人们的保护不因人的身份地位等原因而予以倾斜。

但是,若一味地机械遵循这一个规则,会对部分群体造成伤害。

中小股东由于出资额等方面的原因,在公司中所占股份较少,在公司决策和经营中话语权不充分,一旦发生利益冲突,他们的权益就易受到威胁。

同时,由于信息等方面的不对称等原因,他们的权益极易受到伤害。

为了体现实质上的正义,在公司法之中弱者利益保护的原则必须得到体现。

(三)实例分析

我们下面来看一个现实中牵扯到有关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民事诉讼案例。

案例的当事人为:

原告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宏公司)、被告萍乡湘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源公司)及第三人江西心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心正公司)。

原告驰宏公司诉称:

2004年6月,原告出资300万元与其他三方组建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全面履行了股东的全部义务。

然而,被告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将收购其他企业的债务转到心正公司,且心正公司的重大人事变动、财务报告、大额借贷均未提交董事会讨论,原告对心正公司的经营毫不知情,致使原告所投入的300万元遭受重大损失。

故依据有关法律提起诉讼,依法确认被告侵害原告权益,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被告湘源公司辩称:

湘源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力,湘源公司没有违反公司章程之规定,故不存在侵害原告股东权利的行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被告湘源公司是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进行清产核资,也不是损害原告的权益;对驰宏公司的重大人事变动、财务报告等重大事务处理上,湘源公司均将此提交董事会讨论,按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原告可以派人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但原告放弃了该项权利。

根据上述意见,被告认为原告诉讼,目的是为了规避亏损风险,故请求法院依法驳问原告起诉。

第三人心正陈述:

同意被告方的答辩事实和理由,心正公司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将心正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不当。

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得出以下结论及相关判决。

本案涉及中小股东在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后如何保护的问题。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根据出资比例的不同,很容易形成控股股东,倘若大家都能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管理公司,并不会导致股东间矛盾的产生;一旦控股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控制公司经营,则会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并由此产生纠纷,本案正是由于控股股东滥用权利而产生的纠纷。

心正公司按出资比例来计算,被告湘源公司为控股股东,被告湘源公司在心正公司成立伊始便控制了心正公司,导致其他中小股东失去话语权,股东会、董事会进而均由其控制。

在心正公司成立之后,其经营管理权便由湘源公司掌控;湘源公司亦正是利用这一优势地位,将原驰宏厂之负债、银行贷款(实为赣能股份所收购,应由驰宏股份、湘源公司负担)转为心正公司,并通过清产核产的方式将其中11839895.1元转为心正公司的亏损,特别是在2004年以后,心正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连续出现巨额亏损,心正公司的管理人员仍不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大肆向银行借取巨额借款,导致公司巨大的银行利息和公司经营举步为艰,形成恶性循环。

至原告起诉之日,心正公司负债达4800万元,亏损达34234607.65元,心正公司的股本金已亏损殆尽,心正公司已资不抵债,原告所投入的300万元应视为已全部亏损,原告的实际损失应视为300力元。

这一结果,既有原告参股时没有慎重考察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的原因(原告参股时公司已亏损3452860.59元),但更主要的是被告湘源公司利用其控股股东的优势地位,滥用股东权利,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驰宏厂的负债、借款转为心正公司亏损,在亏损状况下大额借贷所致。

有鉴于此,原告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湘源公司由于其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原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湘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原告驰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

二、被告湘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驰宏有限责任公司损失人民币200万元,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

本案第三方不承担责任。

2.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案例分析

这是一例大股东利用其权利侵害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典型案例。

在案中,被告湘源公司凭借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将收购其他企业的债务转到心正公司,且心正公司的重大人事变动、财务报告、大额借贷均未提交董事会讨论,原告对心正公司的经营毫不知情,致使原告所投入的300万元遭受重大损失。

虽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了原告作为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诉讼毕竟是一种事后救济方式,是在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一种弥补,其时效性较差,并且法院判决只对个案有效,不能作为一种制度性措施普遍保护广大中小股东。

因此,只有在源头上采取措施,才能真正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缺乏保护的原因

(一)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薄弱

所谓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指,“在上市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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