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考核工作总结共6篇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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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考核工作总结共6篇汇总

  第1篇乡村医生从业考核工作方案

  2016乡村医生从业考核工作方案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根据卫生部制订的《乡村医生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提高乡村医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以及群众基本公共卫生受益度为核心,在严把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准入的基础上,实施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制度,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执业活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管理

  县卫计局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全县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卫生院、柏溪镇公卫中心要成立由卫生院领导为组长,医疗、药学、公共卫生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考核小组,负责统一协调部署和落实本辖区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人员名单于2016年9月2日前报县卫计局考核委员会。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经注册在村级医疗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在村级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等人员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规定另行安排考核。

  女55周岁、男60周岁,仍被聘用在村站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不参加业务水平考核,但需进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职业道德考评。

  四、考核内容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情况、服务规范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医德医风情况、服务态度情况等)两方面内容。

(一)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1、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当地乡镇卫生院赋予的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一般医疗服务(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转诊服务)开展情况。

  2、业务水平从事公共卫生和一般医疗服务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情况。

  3、学习培训情况参加医学培训、在岗医学学历教育情况。

  4、服务规范情况依法执业和《基本药物目录》执行情况。

  

(二)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情况、服务态度情况等。

  五、考核方式和程序

(一)考核方式

  1、个人述职以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材料为宜。

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所做的主要工作中(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取得的成绩,受到的奖励或处罚,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采取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学习培训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并填写考核记录。

  3、业务水平测试以2016年乡村医生培训考试成绩为依据。

  4、职业道德评议以乡镇卫生院评定为主,乡镇考核小组采取听取乡村医生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并形成书面评定记录。

(二)考核程序

  1、考核小组应于考核前20天书面通知(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程序、考核组成员单位、姓名、职务或职称等内容)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签字,存于考核小组。

不能书面通知的可采取电话通知等方式,并作好记录。

  2、考核小组根据业务考评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3、考核小组于考核完成后1周内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4、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如乡村医生不签署意见,送达人及证人应签署送达时间、地点等。

  5、考核小组在考核结束后2周内将考核结果向县卫计局报告。

  (三)职业道德评定

  1、该项评定主要是评定乡村医生的医德医风情况,采取乡镇卫生院评定和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及村民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个档次。

  2、村民委员会的问卷调查需有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签字。

  3、乡村医生的问卷调查在本村进行,本村已注册乡村医生全部参加问卷调查。

  4、村民问卷调查在本村进行,每村调查问卷为5份。

  5、问卷调查由各乡镇考核小组负责,参加问卷调查人员应两人以上,并共同在调查问卷上签字。

  (四)考核结果评定

  1、业务考评分值为100分,其中业务水平考核为50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40分,学习培训情况10分。

合格分数线为60分。

  2、职业道德以乡镇卫生院评定为主,对乡镇卫生院评定为基本合格及合格人员再进行问卷调查。

如村委会评定为合格或基本合格,问卷调查有80%以上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其评定结果可上升一个档次。

如村委会评定为不合格,乡村医生和村民问卷调查合格率在80%以上的可认定为基本合格,问卷调查合格率不足80%的,仍认定为不合格。

  3、最终考核结果的认定业务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职业道德考评为合格或基本合格者,认定为合格;业务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或职业道德评定为不合格者,认定为不合格。

  4、对提出复核申请的乡村医生,由县考核委员会组织复核,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

  (五)补考

  1、对业务考评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在30天内按业务考评程序组织补考。

  2、对职业道德考评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在30天内按职业道德考评程序组织再次考评。

  3、再次考核合格者可认定为合格,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既认定为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结果将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经考核不合格的,县卫计局将依法注销其执业资格。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按照《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由县卫计局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进行公布。

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村卫生室名称、乡村医生姓名、性别、年龄、医学学历、考核结果等。

  六、考核周期及首次考核工作安排

  按照《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规定,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全县乡村医生首次考核周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乡村医生考核评定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将乡村医生考核情况和《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备案汇总表》附件3纸质和电子版报县卫计局疾控股。

  七、回避制度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向考核小组申请回避。

理由正当的,考核小组应当予以准许。

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卫生院及考核小组成员在考核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开、公正,严禁利用考核之机进行打击报复;严禁收受红包、礼品等。

  

(二)乡村医生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规定,接受考核;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首次考核不合格未在6个月之内提出再次考核申请,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提出再次考核申请后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县卫计局将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委员会将对各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因组织工作不力或未按有关规定开展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的,将视情节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2篇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总结

  关于开展2017年度乡村医生两年一次考核工作总结

  为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医疗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并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乡村医生两年一次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浙卫办基层函【2017】6号)文件精神,我院在2017年12月份对辖区内12名乡村医生进行组织开展2017年度全市乡村医生两年一次考核工作。

  乡村医生两年一次考核工作是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素质,促进乡村医生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我院制定了《2017年度乡村医生考核实施方案》,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由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并由专人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及考核细则。

  我院于2017年12月初开始实施,严格按照考核程序开展考核,与乡村医生培训考试时间相衔接,并在12月31日前完成考核工作。

本次接受考核乡村医生总数共12人,考核合格总数共12人。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做好两年一次的乡村医生考核工作,促使辖区内的各乡村医疗服务水平逐年稳步提高,为辖区内各乡村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7年12月31日

  第3篇乡村医生年底考核总结

  乡村医生年底考核总结

  根据卫生局指示和精神及乡村医生年终工作绩效考核和管理细则,我院于20XX年12月29日对全镇15所村卫生室进行了年终考核。

在考核期间由院长为组长带队,防疫专干、妇幼专干、及卫协3名委员组成考核小组。

从考核情况总的来看,15所村卫生室基本上都在20XX年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作出了一定的成绩和贡献,基本上能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和指示完成各项目的要求和任务,但有的乡村医生的工作不能及时到位,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门诊登记项目不全,处方书写不规范。

  二、紫外线消毒登记和一次性无菌器械毁形登记资料不齐全。

  三、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更新不及时,健康知识讲座未开展。

  四、0-6岁儿童预防接种花名册不齐全。

  五、65岁以上老人花名册不齐全。

  六、慢性病管理工作不扎实,高血压、糖尿病管理登记表填和随访表写不完整,并且随访次数不够。

  七、对叶酸的发放工作不重视,宣传不到位。

  八、有例会迟到现象及未参加但没请假现象。

从以上年终考核综合分析来看,出现这些问题,主要责任是我院对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力度不够;二是乡村医生思想认识不足,素质有一定差距,我院希望通过这次年终考核,充分认识到自身对乡村医生的管理力度不够,希望在下一步工作中重点提高我院对乡村医生工作管理力度,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工作责任心以及我院对乡村一级卫生室综合管理能力。

以确保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扎实落实到位,从而保证我镇所有广大居民能享受到国家最好的卫生健康保健服务。

××中心卫生院20XX年12月31日

  第4篇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20030805实施日期20040101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

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

  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来源新华网)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

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

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5篇《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落实情况工作总结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委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对全市村级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乡村医生的执业资格、执业环境和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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