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关于农业项目招商引资及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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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关于农业项目招商引资及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修改版
第一篇:
肥西县关于农业项目招商引资及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肥西县关于农业项目招商引资及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
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7年9月13日
肥政[2007]104号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06]96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大型企业、外来资本到我县投资建立生产基地、从事农产品深加工,扶持内生企业壮大规模、做大做强,促使我县龙头企业集群有大发展,农产品加工有大突破,农业特色产业有大提升,根据我县实际,特制
定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设立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
2007年县财政拿出500万元,用于扶持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今后,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在预算上实行单列。
(二)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
农业产业化重大投资项目、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且带动农户致富1000户以上。
(三)扶持范围和标准。
1、外来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
凡来我县新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科技含量高、对农业六大特色
产业发展拉动明显的农业项目,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点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现有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引进外来资金新(扩)建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完工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6%一次性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项目固定资产补助的范围为:
土地使用权、厂房、机械设备、辅助设施。
3、企业晋级奖。
对当年晋升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晋升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农产品品牌奖。
当年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20万元;当年获得省名牌农产品、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企业10万元。
5、农产品质量奖。
主持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并获得认可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每个获认证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每个获认证产品给予3万元奖励。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06]96号)中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来我县投资的国家级龙头企业,征收的农产品增值税县受益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
三、扩大金融支持领域
(一)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专项支持龙头企业;要提高对龙头企业的支持面,提高龙头企业扶持贷款在涉农贷款中的比例;要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等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
(二)完善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开展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工作。
信用担保机构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担保门槛,放宽对净资产比例的要求;加大对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产品所需流动资金的担保力度,帮助解决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问题。
(三)对我县的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金融部门优先安排扶持贷款。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大宗农产品收购资金列入金融部门年度信贷计划,统筹安排。
四、优化发展环境
(一)对外来我县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生产加工基地,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银行贷款、财政资金安排、产销对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企业登记、立项、环评等纳入联审联办范畴,享受“一站式”办理、“一条龙”
服务。
投产后达到省、市级龙头企业基本条件,帮助企业申报增补为省、市级龙头企业。
在申报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项目时,对符合条件的外来企业给予优先推荐。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
龙头企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法定标准低限交纳。
龙头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可采取协议出让土地方式供给。
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方式供给。
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三)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用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种植业、养殖业基地用水,暂免征水资源费。
(四)实行城乡同类用电同价政策。
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电价政策。
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龙头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一)肥西县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领导工作。
县财政局和县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企业申报、部门审核,报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二)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先建后补、非重复补助(已享受工业项目奖补及享受“一事一议”的项目,专项资金不重复奖补)、公开公正、择优扶持及预算单列、滚动使用的原则。
奖励资金按申报审核顺序依次进行兑现,若突破当年专项资金总额,当年无法兑现的带入下年度兑现;当年专项资金未使用完毕的,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三)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对扶持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估。
对产业化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对资金申请、运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肥西县人民政府二00七年七月二日
第二篇:
扶持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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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事业全局的重大问题。
“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要求,也是壮大县域经济、拓宽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有效激励和地方党政部门的不懈努力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异常迅猛,已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小农经济已越来越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
近年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全国各地蓬勃兴起。
龙头企业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带动和促进生产基地和广大农户进行专业化、区域化、社会化大生产,发展集约化种植和养殖、多层次加工增值,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
另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延长农业产业链条,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推进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是改造我国传统农业,打造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竞争力增强的必由之路。
第一,积极培育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
要加快培育一批关联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在数量和总量上力求突破。
在这方面,一是要扶强现有企业,支持企业强化管理、革新技术、挖潜改造,鼓励兼并重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自身活力,促进小规模向大规模转变。
二是要着力培育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的龙头企业。
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是弱化种植农业,强化加工农业。
强化加工、流通企业的发展,围绕主导产业,按照起点高、辐射力强、市场潜力大的原则,建立一批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化加工、强化服务的骨干企业。
三是要建设配套基地。
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必然要求农业的规模化发展,而基地建设又最为重要。
通过基地的辐射作用,可以有效地带动农民大规模生产,从而形成区域化发展、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形成群体生产优势。
四是要注重提高龙头企业科技含量。
在加强对农民、工人技术队伍、企业家教育培训的基础上,走产学研、农科教相结合的发展路子,促进更多的农业技术成果与企业、农户对接,加强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的合作,积极引进、研发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把农业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还要建立有效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对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和品牌培植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产业化发展环境。
要加强政府调控管理力度和政策支持力度。
农业产业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服务工作。
应根据宏观发展环境的变化及农业产业化发展阶段性特点,及时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要加强规划引导,理顺管理体制,做好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和示范项目的定期监测和动态管理,促进农业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品种和服务手段。
建立政府引导、财政资助、多元资本投入、市场化运作的股份制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农户+基地+公司贷款方式,拓宽龙头企业的融资渠道。
第三,注重完善企业与农民利益的联结机制。
完善的利益机制是农业产业化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只有实现企业与农民双赢,才能促进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为此,要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与基地和农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积极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在产权上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要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
鼓励农村各类市场主体、有关部门通过生产要素入股,联合组建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等中介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产品收购、加工储运等多种经营服务,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第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构建合理完善的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体系。
首先,要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供给体系。
要明确现有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真正建立起既公平竞争又分工协作的多元化组织格局。
加强对农业发展银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资金真正用于规定用途,稳定粮食生产,同时应允许其适当扩大政策性业务范围,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农田水利建设,为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其次,要增加农村金融网点,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应增加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地区的经营网点,方便存贷业务办理。
区分不同发展水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差别化的、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到扶持一个龙头企业,带动一个特色产业,搞活一地农村经济,致富一方农民群众。
再次,要立足农业需求,创新金融产品。
由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性质、经营内容和规模不同,其金融需求往往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
应在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获、信息披露到位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金融产品。
鼓励拓展收费类和服务类资金归集等中间业务,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和金融咨询、代理保险销售和理财业务等。
要改进服务方式,特别要围绕提高审贷效率和解决担保难问题,逐步探索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综合授信,实现“集中授信、随用随贷、柜台办理、余额控制”。
同时加强对贷款的监管与指导,有效降低金融风险。
第三篇:
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
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
市政协农林界别
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是我市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已取得了显著成效。
截止去年年底,我市共流转土地15.7万亩,扶持和培育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412户。
引进了今麦郎、谷丰粮油等知名企业,壮大了倮倮大米、天鑫粮油、白塔湖食品等本地知名品牌。
在各级政府帮助下,龙头企业与农户年定单达40万亩,每亩增收50元。
但我市的龙头企业都是小微型企业,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重创下举步维艰。
如何协助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去年11月,我们对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了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我市龙头企业都是农产品的初加工企业,缺少科技含量,发展后劲不足,大项目难以支撑。
在龙头企业发展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龙头企业规模偏小。
我市获省、市级的龙头企业只有16家,其中省级7家,市级9家,部级没有。
只有10家产值超亿元,且在亿元龙头企业中只有天鑫粮油规模较大,年产值约4亿元,其他企业产值都在2亿元左右。
我市农业企业总产值仅占我市工业总产值的5%,产值较小及自身的不足难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也很难在大区域范围内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进行根本调整和农民长期稳定的增收。
2、龙头企业的品牌不响。
我市经工商注册的农产品品牌共有200多家,仅粮食加工企业品牌就有30多家,众多的品牌单挑独斗,人力、财力、管理等难以为继,缺乏市场竞争力。
我们拥有独特的自然、生态、交通优势,但我们的农产品在上海、南京等地的大超市中难觅踪影,销售份额很少,我们大多数产品作为大路货销往中等城市。
因科技含量少,产品附加值低,有的企业赚得是农产品涨价的利润,在遭遇农产品“过山车”行情时,企业生存艰难。
3、龙头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不够规范和紧密。
虽然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能力有一定的增强,但在利益联结机制上不够规范、紧密,履行订单的措施不够有力,大多为松散型或半紧密型,如很多粮食龙头企业收购定订单农产品时与粮贩同价,农民得到的实惠不多。
农民履约现象常有发生,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也制约了龙头企业的壮大发展。
4、龙头企业的融资渠道不畅,融资难度大。
据调查我市龙头企业流转资金90%以上靠民间融资和自有资金,他们贷款唯一的途径就是房产抵押,但银行对镇城房产抵押按80%贷款,农村按50%贷款,这样的城乡差别,他们能贷到的资金很少。
由于融资渠道不畅,融资难度大,龙头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显得最为突出,直接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5、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不够落实。
我市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出台了相关文件,对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实行资金、政策、服务三倾斜。
但现有的的龙头企业非常需要政府的扶持。
还有很多龙头企业普遍反映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不够落实,尤其是在征地、用电、税收、贷款、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差距较大,部分龙头企业反映从来没有享受政府财政贴息和资金的扶持。
近几年,农产品屡次遭遇“过山车”行情,面对市场农民只能盲从和无奈。
大力扶持龙头企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是加速农业现代化,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为此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要把扶植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机制,借鉴明光水产、甜叶菊、金银花等特色产业发展的“政府推动、龙头带动、项目助动”的思路,研究制定全市扶植实施方案。
各镇(街道)建立专门班子,加强对扶植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一方面充分调动主管部门参与的积极性,发挥其监管主体作用,另一方面对列入扶植的农业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定期考核,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实现财政资金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同时加大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跟踪检查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2、创新金融扶持方式。
建议采取拔款补助、税费减免、贴息、奖励、参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灵活多样方式,视财力和项目绩效情况逐步加大对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调动龙头企业及民间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积极性。
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增加对流动资金需求量大、周转快的龙头企业的授信额度,并在利益上给予适当优惠。
充分发挥有关融资平台作用,建立农业龙头企业贷款担保体系,拉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投入。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突出扶持重点。
按照“农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要求,结合我市优势产业规划布局的区域重点,对农产品原料生产、产品加工、销售、技术创新、品牌打造等5个环节进行重点扶持。
选择部分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骨干龙头企业重点扶持,引导他们加强与中小企业的联合,帮助农业龙头企业组建行业协会,改变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松散状态。
二是整合涉农资金,增加财政投入。
市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水利专项资金,要优先投向与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配套的水渠工程、灌区改造、高标准节水示范等项目建设。
农业良种工程、农技推广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等部分“科技三项经费”,要优先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关科技项目。
4、做好服务工作。
工商、税务、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好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形成专门文件,宣传到企业和农户,抓好贯彻实施。
龙头企业建设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市土地部门应单列一部分指标,直接安排到项目。
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收购所用地和新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应视为农业生产用地。
允许农户依法有偿向农业龙头企业转让承包地使用权,或以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支持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对接,共建重点开发项目。
相关业务部门应协助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关项目。
5、打造“天长地久”品牌。
我市除芡实有行业总协会外,其他都处于“多、乱、杂”的状态。
随着市场化逐步加快,农产品的市场已进入由产品数量、质量竞争转向品牌形象的竞争。
因此,实施名牌战略,加快品牌整合,有利于发挥资源和大品牌优势,有利于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市场的开拓,也是提高我市农产品竞争的有效手段。
建议根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互利”的办法,帮助企业建立行业总协会,引导有资质、有信誉的核心企业或中介服务组织,通过统一标准、统一包装、统一标识,打造“天长地久”区域性品牌。
第四篇:
湖北省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通知
湖北省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较快,在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拉长产业链条、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突出的是龙头企业规模不大、竞争力不强、辐射面不广。
为加快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围绕省政府确定的九大优势农产品和九大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发展规划,做大做强粮食、棉花、畜禽、油料、蔬菜、水产、林业、水果、茶叶、烟草等主导产业,加快发展一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装备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力争在全省培育30家年销售收入过10亿元、50家年销售收入过5亿元的加工型龙头企业,50家年创汇过1000万美元的出口型龙头企业,打造20个以上在国内外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强竞争力的农产品及加工品品牌,力争3-5家龙头企业进入全国同行业前10名。
二、增加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都要调整支出结构,整合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2006年,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资金,通过粮油精深加工企业贴息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新增1000万元,专项用于林产品加工;设立扶持烟叶生产发展专项资金1200万元,通过省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到生产单位。
省发改委安排2350万元,专项用于农业产业化投资配套。
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支农资金,对基础条件好、发展后劲足、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促其尽快做大做强。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逐步扩大对重点龙头企业的参股经营,促其尽快做大做强。
三、扩大信贷支持
逐步完善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体系,充分发挥信用担保平台作用,用好300亿元的政策性信用贷款,缓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资金困难。
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专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要及时做好信贷规模的配置和系统资金的调度,每年新增的可用规模优先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给予税收优惠
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符合有关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龙头企业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五、推进招商引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好农业产业化项目库,通过业主招商、委托招商、网上招商、以商招商等多种形式招商引资,让更多的大型龙头企业落户我省。
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投资审批代办服务制度,简化审批程序,采取“一站式”服务,实行重点挂牌保护。
对引进国际、国内驰名加工企业和省内外其它工商资本或民间资金进入产业化经营,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筹集资金,共同投资、共同经营,促其发展。
六、创建知名品牌
由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湖北名牌农产品创建计划。
支持、帮助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建立自己的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对其进行技术攻关、开发新产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在立项和经费上予以支持。
加强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和品牌产品的标准化管理。
每年在省级龙头企业中,重点扶持5-10家龙头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引导中小企业向龙头企业靠拢,同类产品向名牌产品集中。
帮助和指导龙头企业申报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进行品牌开发。
支持、帮助龙头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省、市、县各级政府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及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省内新闻单位和展销单位对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宣传和展示,在时段、版面、展位等方面给予照顾,价格上实行优惠。
加强对名牌产品形象和声誉的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
七、支持出口创汇
对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规定支持的出口产品,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出口贴息。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或有资源优势、生产优势,生产名特优新产品、绿色食品的龙头企业,要鼓励申报自营出口权和外贸流通经营权,并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为鼓励农产品出口,对农产品出口超过2004年实绩的部分,每多出口1美元,由省财政补贴人民币1分钱。
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加国际会展、进行有机产品论证及其他国际论证、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注册、取得进口国市场准入,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优先安排。
对出口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金融部门可凭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信用证优先放贷。
对龙头企业出口的农产品,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并优先办理退税。
八、改善市场环境
进一步疏通“绿色通道”,严禁对农产品运销随意设卡。
对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新鲜蔬菜、水果、肉、蛋、奶和鲜活水产品、活畜禽的车辆,通过我省收费站时,降低一个收费档次收取通行费。
允许龙头企业跨地区收购、加工、销售农产品,兴办分支机构或连锁店,各地不得实行市场封锁。
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超市,有关收费要降低标准或免收。
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组建综合的和分行业的协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在协调、自律、服务、维权等方面的作用。
支持龙头企业协会组织开展农产品展销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
九、优化生产条件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用地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
龙头企业建设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凡不涉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用地未固化的,视同农用地。
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农户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对省确定重点扶持的龙头企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优先将其纳入农用地转用计划。
保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