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计算书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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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计算书终
报价计算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
在公司领导亲自组织工作人员及领导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学习、研究并讨论的前提下,我公司决定本项目费用报价积极响应新疆塔里木河流域大石峡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新计价房〔2002〕866号)文件收费标准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 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
服务类型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以上
0.01%
0.01%
0.01%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
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
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
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
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
服务类型
费率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万以下
1.5%
1.5%
1.0%
100~500万
1.1%
0.8%
0.7%
500~1000万
0.8%
0.45%
0.55%
1000~5000万
0.5%
0.25%
0.35%
5000万~1亿
0.25%
0.1%
0.2%
1~5亿
0.05%
0.05%
0.05%
5~10亿
0.035%
0.035%
0.035%
10~50亿
0.008%
0.008%
0.008%
50~100亿
0.006%
0.006%
0.006%
100亿以上
0.004%
0.004%
0.004%
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新计价房[2002]8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及建设部有关规定,我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已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自治区计委、建设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下达,请各地贯彻执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委托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委托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新规定施行后,原自治区物价局、计委新价非字[1994]30号文件及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及收费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依法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包括: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其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服务。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底价、投标报价的审核以及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除上述服务内容外,第三条中的其它服务内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基准价见附表。
根据工程项目难易程度,委托双方可以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10%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对于涉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造价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持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服务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时限、质量、双方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和付款时间。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计委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实行自愿委托、委托人付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造价咨询的法规、政策及业务规程提供咨询服务,保证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工程造价咨询结果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深度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再另支付咨询费。
咨询结果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合同法和委托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间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延长期限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提请第三方进行复核。
经复核后,确认误差在±3%以内的,由委托方承担复核所造成的费用;误差在±3%以上的,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复核所造成的费用,同时应退还收取的服务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及所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
序号
服务项目
划分标准
收费基数
200万元及以下
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
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5000万元以上
1
审核概算
设计概算
2.0‰
1.5‰
1.0‰
0.8‰
0.6‰
0.4‰
2
审核预算、标底及投标报价
建安工程费
4.5‰
4.0‰
3.5‰
2.5‰
1.5‰
1.0‰
3
审核竣工结(决算)
建安工程费
6.0‰
5.0‰
4.5‰
4.0‰
3.5‰
3.0‰
4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
鉴定标的
8.0‰
7.5‰
7.0‰
6.0‰
5.0‰
4.0‰
按上述收费标准计算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严格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要求计算,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限额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中标工程价格在100万元以内
100万元×1.0%=1万元
(2)、中标工程价格在100-500万元之间
(500-100)万元×0.7%=2.8万元
500万项目收取费用为(1+2.8)万=3.8万
(3)、中标工程价格在500-1000万元之间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1000万项目收取费用为(1+2.8+2.75)万=6.55万
(4)、中标工程价格在1000-5000万元之间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5000万项目收取费用为(1+2.8+2.75+14)万=20.55万
(5)、中标工程价格在5000万-1亿元之间
(10000-5000)万元×0.2%=10万元
10000万项目收取费用为(1+2.8+2.75+14+10)=30.55万
(6)、中标工程价格在1亿-5亿元之间
(50000-10000)万元×0.05%=20万元
5亿项目收取费用为(1+2.8+2.75+14+10+22)=50.55万
(7)、中标工程价格在5亿-10亿元之间
(100000-50000)万元×0.035%=17.5万元
10亿项目收取费用为(1+2.8+2.75+14+10+22+17.5)=68.05万
(8)、中标工程价格在10亿-50亿元之间
(500000-100000)万元×0.008%=32万元
50亿项目收取费用为(1+2.8+2.75+14+10+22+17.5+32)=100.05万
(9)、中标工程价格在50亿-100亿元之间
(-500000)万元×0.004%=20万元
100亿项目收取费用为(1+2.8+2.75+14+10+22+17.5+32+20)=120.05万
下浮率分析表
中标金额
(万元)
基本开销(万元)
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限额(万元)
下浮金额=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限额-基本开销(万元)
降幅百分比(%)=下浮金额/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限额
降幅平均值(%)
100
0.45
1
0.55
55
92.25
100-500
3.8
3.35
88.16
500-1000
6.55
6.1
93.13
1000-5000
20.55
20.1
97.81
.55
30.1
98.53
1
.55
50.1
99.11
5
8.05
67.6
99.34
10
00.05
99.6
99.55
50
120.5
120.05
99.63
附表:
我公司通过领导小组开会,一方面在充分考虑投标、开标过程中的专家出场费、投标场地费、投标人员差旅费、开标周期的长短以及所需其它费用的前提下。
另一方面我公司是一家有实力的企业,公司本着更好地发展我公司在新疆区域的业务及提高我公司在全国各地知名度。
我公司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标准的要求在严保招标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以较低的价格为业主服务。
因此我公司慎重决定此次投标报价的单项和整体下浮90%为招标代理服务费[即最终招标代理费为:
招标代理费的限额×(1-90%)]。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严格按照“新计价房[2002]866号”的要求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限额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2)、审核竣工结算价格在200万元以内
200万元×6.0‰=1.2万元
(2)、审核竣工结算价格在200-500万元之间
(500-200)万元×5‰=1.5万元
500万项目收取费用为(1.2+1.5)万=2.7万
(3)、审核竣工结算价格在500-1000万元之间
(1000-500)万元×4.5‰=2.25万元
1000万项目收取费用为(1.2+1.5+2.25)万=4.95万
(4)、审核竣工结算价格在1000-3000万元之间
(3000-1000)万元×0.4‰=8万元
3000万项目收取费用为(1.2+1.5+2.25+8)万=12.95万
(5)、审核竣工结算价格在5000万-3000万元之间
(5000-3000)万元×3.5‰=7万元
5000万项目收取费用为(1.2+1.5+2.25+8+7)万=19.95万
附件:
下浮率分析表
下浮率分析表
中标金额
(万元)
基本开销(万元)
工程咨询代理服务费限额(万元)
下浮金额=工程咨询代理服务费限额-基本开销(万元)
降幅百分比(%)=下浮金额/工程咨询代理服务费限额
降幅平均值(%)
200
0.45
1.2
0.75
62.50
86.15
200-500
2.7
2.25
83.33
500-1000
4.95
4.5
90.91
1000-3000
12.95
12.5
96.53
3000-5000
17.95
17.5
97.49
我公司通过领导小组开会,一方面在充分考虑投标、开标过程中的专家出场费、投标场地费、投标人员差旅费、开标周期的长短以及所需其它费用的前提下。
另一方面我公司是一家有实力的企业,公司本着更好地发展我公司在新疆区域的业务及提高我公司在全国各地知名度。
我公司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标准的要求在严保招标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以较低的价格为业主服务。
因此我公司慎重决定此次投标报价的单项和整体下浮90%为造价咨询服务费[即最终造价咨询费为:
造价咨询费的限额×(1-90%)]。
综上所述我公司慎重决定此次投标报价的单项和整体下浮90%为招标咨询服务费[即最终招标咨询费为:
招标咨询费的限额×(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