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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概念总结

法理学(重点概念总结)

★法的效力的概念。

广义,指法的约束里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檔的效力。

狭义,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檔的效力。

★法律体系的概念。

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结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___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___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责任的概念。

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概念:

1过错责任、是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

2无过错责任、是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3公平责任、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

★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不具有权利能力,就意味着没有资格享有权利,甚至也没有资格承担义务。

★行为能力的概念。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具有行为能力首先意味着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法律关系,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创制的概念。

法的创制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法典编纂的概念。

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___、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法的创制活动。

★法的遵守的概念:

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各国国家机关、社会___(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物和行为的活动。

★法的执行的概念: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广义:

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

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

★法的适用的概念:

法的适用,通常简称为“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律监督的概念:

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___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这是广义的法律监督。

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解释的概念:

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法律推理的概念。

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法律程序的概念。

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诉讼结构的概念。

指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方式和关系,即诉讼主体行为的安排、___和关系所构成的诉讼关系模式。

★诉讼程序的概念。

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争议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法,是用阶级和___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2价值分析法,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运用价值分析法的时候必须遵循生产力标准和人道主义标准,必须坚持现实主义原则和历史主义原则。

3实证分析法,特点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的理论命题。

以及,比较的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法的特征:

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区别于其它事物和现象的征象和标志所在。

★法的要素区分为___类:

规则、原则、概念。

1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定义的一般性规定。

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则和准则。

3法律概念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的种类:

一、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

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复合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

二、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又叫强制性规则。

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三、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明确的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四、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

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的功能。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___的法的渊源。

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___法规和___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___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和规章、国际条例和国际惯例等等。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

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

1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

2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进行整理、___、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的法律创制活动。

3法律清理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范本)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

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进行___、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的特殊分类:

1公法和私法、2普通法和平衡法、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法律效力的层次:

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是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

等级高的主体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的法。

★法的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

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法的对象效力的范围有哪些。

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结合主义★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有哪些。

1全国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是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范围。

2地区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是地区性法律的管辖空间。

3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特定条件下其效力。

4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及于该条约和协定的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有哪些。

1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

2法的终止效力,即法律通过明令被废止或被默契废止的形式,而终止其效力。

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法律体系的特点:

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范本)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相近概念的区分:

1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

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

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范本)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

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中。

2法律体系同法学体系:

a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范本)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___和思想文化属性;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

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

b由于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而法律体系属于规范范畴,因而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就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大的多。

c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范本)表现形式,在该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而法学体系则具有跨国性,多个不同的国家可能在法学体系方面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

3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

a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以法律部门的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b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法律部门的标准。

c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

4法律体系与法系:

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一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的特点:

1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的基本要素。

2在某一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这些子部门是法律部门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在法律部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

3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而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要素则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同一法律制度可能由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中的具有相同或相近调整属性的法律法规所组成。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

2均衡原则。

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既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就特别少。

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法律部门,它在___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的、占主导作用的地位。

2行政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经济法法律部门:

是指调整国家在国民经济管理中和各种经济___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劳动法法律部门:

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法律部门:

是指有关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以及其他防止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刑法法律部门:

是指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诉讼法法律部门:

是指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9___法法律部门:

是指关于___管理和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国际法法律部门:

是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

★权利和义务在法中的地位: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动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从结构视角,任何类型的法(法律制度)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法律行为释义。

法律行为作为实体是从一般行为中分化出来的特殊行为,作为范畴是一个组合概念,“法律”是对“行为”的命定。

★法律行为的特征。

1社会性,a、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一在于人的行为是社会的产物,即受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的制约,并且是从社会习得的。

而不仅是自然的禀赋。

b、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行为是社会关系的创造者。

c、人的行为是社会互动行为,即引起他人行为的行为。

d、法律行为是其他社会行为的形式或一个方面。

e、受社会规范的制约。

2法律性,是法律行为区别于一般社会性为的根本特征。

a、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为。

b、法律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c法律行为是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

3可控性,法律行为都是可以控制的行为,既可以收到法律的控制,又能够受到个人的自我控制。

a、法律意义上的行为都是有规律的。

b、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

4价值性,a、法律行为是基于行为人对该行为的意义的评价而作出的。

b、法律行为是以需要为机制的,由行为人的需要所推动或引发。

c、法律行为是一种对象性实践活动,体现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内在方面。

1动机、2目的、3认知能力。

二、外在方面、1行动、2手段、3结果。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守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非要式行为则是无需具备特定形式或程序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意志行为与事实行为。

意志行为是行为者基于自己的意志取向而作出的、客观效果与其意志取向一致的行为。

事实行为的特点是,其法律效果是出于行为者的期望和预想之外的。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即责任主体,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主体。

2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存在两种情况下的关系,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另一种情况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构成条件。

4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生的、财产的、对精神的(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因果关系。

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归责原则包括。

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

3责任相称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环境。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主体、客体、权利与义务。

★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典型形态:

1物、法律上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

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___。

3智力结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

___人身权利、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法律事实的种类的常见划分方法。

1事件和行为、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___。

2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确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当该事物得到确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排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该事实被排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3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存在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一元、两级、多层次)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___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___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5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6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中,还应包括一种特殊类型的立法,即特别行政区立法。

★立法的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立法首先应体现科学性原则。

2适时性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范本)法的创制,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创制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

3民主化原则、在一个国家的(范本)法的创制中,贯彻民主化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

4合宪性原则、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必须同宪法相符合。

★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审议。

3法律议案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守法的主体。

从法的应然角度讲,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所有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都应该成为守法的主体。

★守法的条件:

1良好的法律的存在。

2守法主体良好的法律意识。

3良好的法律环境。

★执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亦称“依法行政”的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

是现代法治社会对行政执法提出的一个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对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3效率原则、是现代社会对行政执法提出的一个必然要求。

★法的适用的特点。

1职权法定性;在我国具体就是指法官和检察官,他们才是有资格享有和行使司法权的人员。

2程序法定性。

3裁决权威性。

★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1司法法治原则、指在法的适用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

依法司法既指依实体法司法,也要依程序法司法。

2司法平等原则、是___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4司法责任原则、指司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___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源自法律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制定法具有抽象性或原则性,社会生活是具体的、灵活的,法律解释是解决原则与灵活、一般与具体之间矛盾的方法,也是处理法律自身稳定统一与社会生活变化发展之间关系的调整器;那么法律解释则是这两方面之间的媒介。

★法律解释的意义。

1是克服制定法抽象,遗漏和滞后等弊端的主要方法。

2法律解释是连接立法历史背景与司法现实条件的桥梁,因此它也是适应社会发展与保持法律统一适用的需要。

3法律解释是连接立法意图与司法目的的纽带。

4法律解释的实质还可以从立法者与法官的权利关系进行阐述——法律解释是平衡和协调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重要机制。

★辨证推理的特点:

1辨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2辨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所引起的疑难问题。

★法律程序的意义:

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

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制衡的机制。

3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

4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5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诉讼结构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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