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系统培训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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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系统培训费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供销社系统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参照《**县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供销社系统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三)本制度适用于东合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合公司)、基层社、下属企业。
(四)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二、计划和备案管理
(一)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东合公司领导办公会议或县供销联社党组会议批准后施行。
(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东合公司或县供销联社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1、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2、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3、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4、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二)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
元/人天
培训班
地点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 计
区外办班
180
110
100
60
450
区内办班
(县内)
160
90
100
50
400
县内办班
100
90
100
50
34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人数在50人以内的培训班应优先使用单位内部会议室等场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三)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1、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科级领导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600元。
2、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领导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3、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局级领导干部(及以上)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培训组织
(一)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本系统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二)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三)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业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四)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推行干部职工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五、报销结算
(一)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作为财务记账时的原始凭证。
(二)培训费支付,应当以银行转账或公务(业务)卡方式结算。
(三)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六、培训费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培训费纳入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东合公司将全县供销系统单位培训费预算编入社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二)东合公司根据各单位的当年工作需要,经统筹平衡后,编制各单位的培训费预算。
(三)各单位的培训费应当按照预算执行,未经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增加.
(四)东合公司负责按规定管理、使用培训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培训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五)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各单位的培训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
(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培训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制度自202*年7月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