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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各下属公司。

三、术语和定义

3.1工时制度

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级别、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要求等因素,依法选择适用如下工时制度:

3.1.1标准工时制度:

员工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除本制度有特殊规定或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有特殊约定外,公司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3.1.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以年、季、月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员工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员工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需要连续工作的岗位和轮班工作的岗位。

3.1.3不定时工时制度:

对因岗位工作的需要或职责范围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的岗位实行的一种弹性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时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管、司机等符合国家及当地相关规定的岗位人员。

3.2休假的类型

3.2.1本制度中的休假分为法定假日、带薪休假、病假和事假。

3.2.2法定假日包括所有员工都能享受的法定假日,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

元旦、春节等,和部分员工可以享受的特殊假日,如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等。

3.2.3带薪休假包括年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如无特别说

明休假按工作日计算的,员工享受的带薪休假天数按自然日连续计算,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带薪休假不适用于与公司建立非劳动关系的员工。

3.3迟到、早退及旷工

3.3.1迟到:

上班推迟到岗30分钟以内;

3.3.2早退:

提前离岗30分钟以内;

3.3.3旷工:

未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未到岗或假期满后未办理续假手续等擅自不到岗者;忘记签到、签退后未经负责人签证者;员工无故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至3.5小时以内,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3.5小时(含3.5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

四、职责

4.1人力资源部是考勤休假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各部门员工出勤、休假情况的日常监督与统计汇总工作,并执行有关规定。

4.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考勤的具体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管理本部门员工的出勤、休假情况,是本部门员工考勤的直接管理人。

五、工作内容和程序

5.1工作时间

5.1.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工作日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

30-12:

00,下午13:

30-17:

00。

5.1.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由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安排和调整。

5.1.3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员工,根据岗位工作、职责的需要安排工作时间,但除因履行工作职责外出的情形外,在公司标准工作时间内,应在公司办公地点履行职责。

5.1.4各下属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工作时间。

5.1.5员工应按工作时间出勤,不得迟到、早退、旷工,迟到、早退、旷工处理办法如下:

1)员工当月迟到、早退或忘记打卡3次(含)以内,不影响考勤。

2)员工当月迟到、早退或忘记打卡3次以上5次(含)以内,由直接上级领导与员工谈话,形成文字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员工当月迟到、早退或忘记打卡6次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4)旷工处理:

旷工1天扣除当日工资,并与《奖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旷工处理措施并罚。

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者,视为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将被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5.1.6下列情况视同出勤:

1)员工因工作需要出公司外办理公务的;

2)员工参加公司统一安排的脱产、半脱产学习或培训的;

3)员工经公司批准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

4)经直接上级领导批准,员工当天上班晚到15分钟以内,但根据打卡记录显示,前一天下午下班后延长在岗时间30分钟以上或当天延长在岗时间30分钟以上的。

5.2加班管理

5.2.1公司提倡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本职工作,公司不鼓励员工加班。

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所属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效率,合理安排工作,避免或尽量减少加班,以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因工作原因确需员工加班的,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加班审批备案手续,经批准的加班,公司依法安排倒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5.2.2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加班包括工作日的加班以及休息日或法定假日的加班;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总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以及法定假日工作的时间为加班。

5.2.3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员工法定假日的工作时间为加班。

5.2.4加班不适用于与公司建立非劳动关系的员工。

5.2.5以下情形不视为加班:

1)公司在非工作时间安排的聚餐、旅游等活动;

2)公司在非工作时间安排的、由员工自愿选择参加的培训;

3)员工出差在途时间和出差期间未经批准的超时工作;

4)未经公司安排或批准,在非工作时间滞留公司或到岗工作;

5)公司组织包含有节假日期间的出国考察;

6)每日工作超过7小时但在8小时内的工作。

5.2.6加班审批

员工因工作原因需要超时工作的,应当在加班前填写《加班审批表》,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经批准后为有效加班,方可由公司安排倒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应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公司总裁最后审批。

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加班前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应在加班前取得分管领导的同意,且在加班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办加班审批手续。

否则,公司可不批准员工补办的加班申请,该加班将不被视为有效加班。

5.2.7加班工资

5.2.7.1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工作日加点的,公司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固定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公司可优先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倒休时间的有效期截止到下一年度3月31日),未安排倒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固定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5.2.7.2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公司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固定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固定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5.2.7.3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固定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5.2.7.4计算加班工资的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均以员工的月固定工资作为基数。

公司安排倒休的,倒休期间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福利。

5.3考勤统计

5.3.1公司的考勤周期为月度,具体时间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5.3.2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每月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部门员工考勤记录数据、结合本部门员工已完成审批的《加班审批表》、《休假申请表》、《出差申请表》于每月28日前制作《员工考勤汇总表》、《异常考勤统计表》,经员工本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每月审核各部门提交的月度考勤报告,形成公司《公司月度异常考勤汇总表》。

各部门统计员工的出勤时间时,午餐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5.3.3公司实行打卡方式记录考勤,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其他员工每日上、下班必须打卡。

因刷卡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不能打卡的,员工应在本部门考勤员处进行书面签到和签退,如实记载自己的到岗和离岗时间。

5.4休假管理

5.4.1年休假

5.4.1.1年休假的释义:

根据员工本人的社会工龄,员工享受年假天数如下(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的假期):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个工作日;

3)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个工作日。

5.4.1.2年休假的使用:

1)员工申请年假的条件是员工社会工龄满1年。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未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4.1.3员工可以申请休年假,公司也可以根据经营管理情况安排员工休年假,员工休年假应当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

年假可以一次休完,也可以分开休假,最小单位为半天。

因个人原因逾期未休的,视为自愿放弃,公司不予补休,亦不折现补偿。

特殊情况下,对上年度未休年假,可顺延至下一年度3月底之前休完。

5.4.1.4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假。

对员工应休但未休的年假天数,公司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报酬(包括正常支付的100%工资和补发200%的工资)。

5.4.1.5脱产学习员工享受寒暑假的,按享受的寒暑假天数抵减当年年休假。

5.4.1.6新员工在试用期内每月最多可使用1天年假。

5.4.1.7年休假折算法

1)入职折算:

劳动者新进公司,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的年休假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后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四舍五入。

本单位应享年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离职折算:

员工离职当年(日历年度)可休的年假天数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四舍五入。

如有未休年假,公司可安排员工在离职前休假。

未休年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5.4.1.8年假的申请

员工申请休年假3天以内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提出申请;休假天数超过3天(含)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请的,应当以电话、邮件、短信等形式通知直接上级领导,获得批准后方能休假,并且应当于假满返岗当日补办请假手续。

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获审批的休假天数将按照旷工处理。

5.4.1.9年假期间的待遇

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5.4.2婚假

5.4.2.1婚假的释义:

在本公司入职报到后注册登记结婚的员工,方可享受婚假。

1)员工初婚,可以享受3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男满25周岁且女满23周岁)的,可以享受10个工作日的婚假;

2)员工再婚时可以享受3个工作日的婚假。

5.4.2.2婚假的使用:

1)婚假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的6个月内有效;

2)婚假需在结婚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休完。

逾期未休的,视为自愿放弃,公司不予补休,亦不折现补偿。

5.4.2.3婚假的申请:

员工申请休婚假,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并附结婚证递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履行完毕相应的审批流程,经批准后方能休假。

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获审批的休假天数将按照旷工处理。

5.4.2.4婚假期间的待遇:

婚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5.4.3丧假

5.4.3.1丧假的释义:

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以享受5个工作日的丧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亡故,可以享受3个工作日的丧假。

5.4.3.2丧假的使用:

丧假为员工在亲属亡故时办理丧事之用,丧假应员工的申请使用,在员工亲属亡故后的2个月内持死亡证明申请,未申请的不予补休,亦不予以折现。

5.4.3.3丧假的申请:

员工申请休丧假,应填写《休假申请表》履行完毕相应的审批流程,经批准后方能休假。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请的,应当以电话、邮件、短信等形式通知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并且应当于假满返岗当日补办请假手续。

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获审批的休假天数将按照旷工处理。

5.4.3.4丧假期间的待遇:

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5.4.4生育假

5.4.4.1生育假的释义:

1)产假:

◆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女员工生育可以享受产假98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1胎,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晚育条件(女24周岁初育)的,还可以享受晚育奖励假30天。

2)节育假:

◆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的人工流产、计划生育手术,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享受节育假,节育假天数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妊娠未满16周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

◆妊娠满16周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3)产检假:

◆怀孕女员工产前检查,可根据医院开具的产检休假证明申请休产检假,自怀孕起至孕7月每月享受1天产检假;孕8月至孕9月,每月享受2天产检假;孕10月至开始休产假之前,每周享受1天产检假。

5.4.4.2生育假的使用:

1)生育假应员工的申请使用,要求连续休完,未使用不予补休,亦不折现补偿。

2)产假原则上应自产前15天开始休假,产假从实际休假之日起计算。

3)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4)非婚生育或流产、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不享受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休假期间按事假处理。

5.4.4.3生育假的申请:

1)员工申请休生育假,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产假原则上应于预产期前15天提出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可假后补交)由人力资源部审核,休假审批流程履行完毕并经批准后方能休假。

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获审批的休假天数将按照旷工处理。

2)怀孕女员工应在知悉怀孕后通知人力资源部,同时提交社会保险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备案,以便公司在安排工作时给予照顾。

5.4.4.4生育假期间的待遇:

1)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员工,由社会保险基金按生育保险规定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公司申领后发放给员工,即为女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计算方法:

差额=(固定工资+50%通讯补贴+50%岗位补贴+50%绩效奖金)-生育津贴】。

同时,社会保险基金将对女员工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普通病房)、药费(自费药除外)等按照生育保险规定进行报销。

2)生育假期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可由单位先行垫付,待生育津贴申领后予以扣除。

3)员工休生育假期间(不包括产检假),不享受公司的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通讯补贴、岗位补贴、绩效奖金按50%发放。

产检假期间,享受公司正常的福利待遇。

5.4.5哺乳假

5.4.5.1哺乳假的释义:

婴儿满1周岁前,女员工在每个工作日可以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5.4.5.2哺乳假的使用:

哺乳期女员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当日有效。

当日未使用不予补休,亦不折现补偿。

5.4.5.3哺乳假的申请:

员工在产假结束返岗当日申请哺乳假,并递交子女出生证明由人力资源部审核。

5.4.5.4哺乳假期间的待遇:

哺乳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5.4.6护理假

5.4.6.1护理假的释义:

公司男员工在其配偶生育期间,可享受护理假5天。

5.4.6.2护理假的使用:

护理假为男员工在其配偶生育期间照顾配偶所用。

子女出生3个月内未申请不予补休,亦不予折现。

5.4.6.3护理假的申请:

男员工申请休护理假,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休假审批流程履行完毕并经批准后方能休假。

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获审批的休假天数将按照旷工处理。

男员工还应在假期结束后提交子女出生证。

5.4.6.4护理假期间的待遇:

护理假假期间不享受公司的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通讯补贴、岗位补贴及绩效奖金按50%发放。

5.4.7工伤假

5.4.7.1工伤假的释义:

5.4.7.2员工因工受到伤害,可以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假(即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满仍需停工治疗或休养的,按病假处理,超出规定病假时间按事假处理。

5.4.7.3工伤假的使用、申请与结算:

参照国家及各地的相关政策执行。

5.4.8病假

5.4.8.1病假的释义: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可以申请病假。

病假包括带薪病假和扣薪病假。

1)带薪病假:

员工全年可享受带薪病假10天。

2)扣薪病假:

超过带薪病假规定天数以外的病假。

5.4.8.2病假的使用:

1)员工全年可享受带薪病假10天,以一个阳历年为周期核算,全年未发生的带薪病假自动失效。

2)员工可以申请扣薪病假,扣薪病假的天数以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为准。

3)员工申请病假时,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前往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检。

4)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上的时间为准,遇休息日及节假日不顺延。

5)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长期(连续30天)休假者,或在6个月内累计休病假达3个月者,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6)员工因打架斗殴、违法犯罪或自杀等行为导致需要停工治疗的,按事假处理。

7)新入职员工及离职员工当年享有的带薪病假天数均以当年在职天数核算(核算数据四舍五入),超出核算天数的以扣薪病假或事假核计。

5.4.8.3病假的申请

1)员工申请休病假,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可假后补交)由人力资源部审核。

休假审批流程履行完并经批准后方能休假,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获审批的休假天数将按照旷工处理。

2)连续休病假超过1周的,除需提供二级甲等或以上等级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外,还需出示门诊病历及医药费收据。

3)如员工当月申请带薪病假不超过1天时,如无法或未能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须由本人填写情况说明并经直接上级领导签字确认后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备案。

4)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请的,应当在休假当天以电话、邮件、短信等形式通知直接上级领导;3天以上的病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请的,还应当在休假当天以短信、邮件等的形式将休假证明的照片发送至人力资源部考勤管理员审核,并且应当于假满返岗当日补办请假手续。

5.4.8.4病假的结算:

1)带薪病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2)扣薪病假期间薪资、福利待遇:

详见《各类休假待遇一览表》。

3)带薪病假应员工的申请使用,员工未申请的不予补休,亦不予以折现补偿。

4)员工当年度休病假累计超过10天的,绩效奖金按天扣发。

5.4.9事假

5.4.9.1事假的释义:

员工因个人事务不能到岗工作的,可以申请事假。

公司有权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员工的事假申请。

5.4.9.2事假的使用:

1)员工申请事假,应当先以年假折抵。

年假不足以折抵的,方能另行申请事假。

2)事假的最小使用单位为半天。

5.4.9.3事假的申请:

员工申请休事假,应事先填写《休假申请表》,履行相应休假审批流程,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请的,应当以电话、邮件、短信等形式通知直接上级领导,并且应当于假满返岗当日补办请假手续。

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获审批的休假天数将按照旷工处理。

5.4.9.4事假期间的待遇:

1)事假期间不享受任何工资待遇,按日扣除其月工资。

因事假扣减薪资后的实发工资不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2)如因员工事假扣减薪资导致其当月实发工资不足以扣缴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则由公司垫付的,视为员工向公司的借款,由公司从员工次月工资中扣除,依此类推。

3)事假期间,月固定工资及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工作餐补贴、岗位补贴、绩效奖金按天扣发。

5.4.10休假管理的特别规定

1)“三八”妇女节,女员工可休假半天。

2)“五四”青年节,年龄28周岁(含)以下的青年员工可休假半天。

3)“六一”儿童节,子女年龄14周岁以下的员工可休假半天。

4)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遇休息日不补假,未休不补假。

5.4.11请休假审批权限

请假审批权限按《请休假审批权限一览表》执行。

六、附则

6.1本办法经董事会、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2本文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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