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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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合同

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合同

篇一:

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条款/协议的比较

比较保密协议

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正当的市

立法目的场竞争秩序竞业禁止条款/协议与保密协议目的相同,但强调竞争性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的保护

任期内不得兼职或离职后不得

保护方式不允许泄密从业于竞争性企业

除企业高管、合伙人的竞业禁

止法定义务外,需书面约定,

生效条件

保护期限

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商业秘密、有保密约定视商业秘密情况而定且必须有补偿不超过三年应当给补偿,未做金额限制必须有补偿,但未做金额限制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企业依据国

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

定,在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

时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

定义

性质工的劳动报酬。

补助费用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

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

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

者支付。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赔偿费用

补偿标准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

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

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

支付标准月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协商解除、劳动者提

出、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

适用范围裁员)、合同终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

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5)雇主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

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

但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

(7)法律调整不同。

劳动合同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

(8)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

如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及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9)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10)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很容易混淆,很多人都搞不清楚两者的区别。

我们对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做一

个对比,就会发现两者有以下六种区别:

(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两方当事人是不同的。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由单个的劳动者和企业组成的,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是由全体职工和企业组成的,全体职工是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

工,来跟企业的代表一起协商签署集体合同,所以两者的当事人不同。

(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者个人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约定的是企业和员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集体合同里主要约定的是职工权利与企业义务。

因为劳动合同是每一个职工和企业分别签订的,所以劳动合同里所反映的都是带有个性的东西,比如说,具体到一位职工,他的工作内容是什么,是多少,岗位是什么,享受什么样的待遇,等等。

而集体合同反映的是企业里所有的劳动者享受哪些最基本的福利待遇,有哪些最基本的保障条件,所以集体合同反映

的是共性的问题,而不是个性的东西。

(3)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作用不同。

劳动合同的作用是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起,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时间和条件。

劳动合

同的哪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都是违约或者违法的。

而集体合同更多的作用是约束企业给予职工哪些最基本的待遇,在集体合同里,对于约定的企业的义务,企业必须执行;对于约定的员工的义务,基本上是道义上的。

也就是说,集体合同里员工约定的应该履行的义务,员工不履行,或者职工代表不履行,那么企业不可以拿集体合同去告员工。

所以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产生的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署的。

而集体合同则不同,因为劳动关系刚刚建立的时候,企业职工人数不多,无法签署集体

合同。

所以,签署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时间是不一样的。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一旦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就可以签署。

而集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共识,但是还不能签署。

因为必须是先制定集体合同的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双方当事人才可以签署。

(5)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劳动合同是一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就马上产生法律效力。

而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即使和企业签署了集体合同,也不能马上产生法律效力。

当双方当事人签署完集体合同后,应该报给相关的劳动行政部门。

在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内,如果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或者没有给企业任何回复,那么在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后,

集体合同就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6)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同。

劳动合同有三种期限,即有固定期的、没有固定期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而集体合同只有一种期限,就是有固定期的,而且时间只能是一

至三年。

篇二: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入职签-含补偿金条款)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用人单位(以下称”甲方”):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劳动者(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公司(以下统称“甲方”)的主营业务为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钛酸锂及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材料及电池、电机及电控系统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甲方在前述行业中享有特定的专利技术及其他相关技术,并且甲方未将前述该等专利、技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对外公开;

2、乙方即将成为甲方的雇佣员工或将办理离职手续,将(或曾经)在甲方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可以接触甲方保密信息的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或接触甲方的专利、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

3、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为确保甲方的保密信息不被盗用或外泄,乙方承诺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保护甲乙双方的正当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等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双方信守履行。

第一条定义及保密范围

1.1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甲方未曾公开的以及其他可能为甲方带

来经济利益的任何保密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甲方的专利技术及其他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产品配方、科研成果;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可能成为甲方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经营方针,战略规划,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招投标资料和信息,营销方案,与同行对手的竞争策略、市场研究报告等;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5)其他保密信息:

a.乙方在入职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使用的,或乙方的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或乙方在职期间甲方所拥有的其他商业秘密;

b.甲方享有乙方在履行职务工作过程中创造的任何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营销方案、竞争策略、市场研究报告、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管理方法等;

c.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保密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上的价值;

d.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亦属于保密范围。

1.2乙方为甲方工作期间可能已经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书面、口头、图表、音像资料、通过观察设计等途径获得的甲方其他保密信息。

第二条保密义务

2.1乙方在工作期间、调离岗位或离职后,应严格保守在工作期间所获得

的有关甲方的一切保密信息,非经甲方书面授权或法律规定的披露义务,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公司的保密信息及其与之相关的任何设备、文件、技术资料、电子信息等保密文件或资料、物品被泄露;

2.2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工作期间、调离本岗位或离职后,均不得将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约定的甲方的专利技术、产品配方、产品研发计划和方案、培训资料、客户档案、公司运作方案、公司机密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与甲方属于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即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或其他不属于同行业的任何第三方;

2.3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保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2.4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设计与开发,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给甲方,甲方拥有绝对和完整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2.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开发、撰写论文及向第三者公布;

2.6乙方保证,除非为了甲方项目的工作需要而使用此种保密信息履行职务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以任何方式自行使用保密信息,并且不以任何方式许可或协助他人使用保密信息;

2.7乙方承诺,在甲乙双方劳动关系无论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停止使用所有的保密信息,而且只要此种保密信息尚未进入公众领域,乙方就不得继续使用,也不得向任何个人、公司、商社、其他经济组织等披露此种保密信息;

2.8在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或解除后,一旦甲方要求,乙方应随时将从甲方及甲方项目获得的一切资料文件及其复制件归还甲方或双方销毁;

2.9但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乙方能证明该保密信息已进入公知领域;或

b.乙方能证实该保密信息是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所获得的;或

c.乙方因适用法律或法院命令的要求而披露的保密信息,但遇到此情形时,乙方应及时的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有合理可行的机会与要求乙方披露信息的机构进行交涉,且乙方所披露的范围仅限于该适用法律或法院命令所明确规定的内容;

2.10乙方应履行保密义务的期限为:

乙方为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离职后五年。

第三条竞业禁止

3.1乙方应履行的竞业禁止义务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两年。

在前述期间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有以下行为:

(1)在与甲方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即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钛酸锂及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材料及电池、电机及电控系统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行业)的单位处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人、顾问等;

(2)自营或以他人名义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研发、生产、经营、销售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

(3)抢夺甲方的客户或合作伙伴,引诱甲方的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与甲方终止服务合同(即劳动/代理/顾问等合同)关系;

(4)其他有违竞业禁止原则的行为。

3.2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应无条件同意甲方有权选择是否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但甲方应自甲乙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或终止之前或自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1个月内告知乙方是否要求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甲方可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或直接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等行为明示要求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3.3乙方被新工作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工作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

位、工作内容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乙方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的工作单位确认核实后发放补偿金。

乙方在月末仍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的,视为放弃当月的补偿金。

3.4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除竞业禁止义务,但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禁止义务。

3.5如甲方认为乙方已无竞业禁止的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禁止义务,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七日后,乙方竞业禁止义务终止,但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时间支付补偿金。

3.6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

(1)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数额为:

乙方离开甲方前12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的50%,乙方在甲方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月平均收入的50%计算。

(2)补偿金每月支付一次,每月10日左右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

如乙方拒绝领取或因乙方原因导致补偿金无法支付,甲方可以暂不支付或将补偿金向公证机关等有关单位提存,但乙方仍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4.1甲方应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职务的技术研发,生产技术、检测技术流程再造提供良好的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4.2乙方确认并同意,在职期间内为执行甲方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甲方,专利被批准后甲方为专利权人。

如乙方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了创造性贡献的,乙方可以署名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4.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生产秘密、管理秘密、经营秘密向第三者公布或者外界公布;

4.4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劳务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的保密

篇三: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区分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区分《工人日报》(20XX年08月02日06版)■纪荣凯

●纪荣凯观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往往会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这常导致人们产生一种模糊的认识,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什么区别,实际上两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往往会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比如订立一份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这常导致人们产生一种模糊的认识,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什么区别,两者是一回事,实际上两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联系与区别

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协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是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书面协议。

从以上两者的概念可以看出,竞业限制是保密的一种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竞业限制主要是为了督促离职后的员工并采取一定的手段强制其履行保密的义务,从而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但是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也有明显的区别: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另外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这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如果因为泄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得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就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劳动者承担保密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在一定范围、地域和期限内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

(3)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的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放的保密补贴不同于竞业限制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目前越来越多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条款无疑极大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时附加说明日常工资就包括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在劳动者离职后不给予另外的经济补偿,会使劳动者处于不利的位置,故本条有关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的规定,意在让劳动者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去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包含着三层的意思:

(1)竞业限制补偿必须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不能约定包含在工资中,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2)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支付时间为每月一次,这样才足以保障劳动者不因竞业限制而影响其常态的生存条件;(3)违约金数额法律未限制,由合同双方自50315/1_03150545335T1.jpg”style=“max-wid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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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约定。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用人单位无权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或要求损害赔偿。

用人单位在协议中约定具体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时,不应把保密费用错误地当成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协议中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方式与法定方式不一致时,是否有效要看对劳动者是否有利

如果用人单位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方式不一致时该如何看待,笔者认为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无效”的规定来判断,如果是补偿金数额合理,支付及时,对劳动者更加有利的,为有效约定,如果实际上削弱或是排除了劳动者权利的,则为无效约定。

首先,支付的补偿金数额必须合理。

应以劳动者离职之前的收入水平及其单位的受益等因素作为参照标准。

其次,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该经济补偿与工资是能够明确区分的,如果经济补偿和工资混在一起无法区分,劳动者否认用人单位曾经支付过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又不能举证证明经济补偿已经和工资合并发放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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