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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要求问题解答

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

要求问题解答(2012年10月)

一、涉外收付凭证申报

1.1申报主体在填写纸质凭证时是否需要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或“(JW)”字样?

答:

境内银行报送涉外收付款基础信息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要求,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或“(JW)”字样,而境内申报主体在填写纸质凭证时无需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或“(JW)”字样。

其中,(JN)、(JW)均为半角大写英文字符。

1.2银行在报送境内非居民申报主体涉外收支基础信息时,是否也需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

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境内申报主体”包括境内非居民申报主体。

即银行在报送境内非居民申报主体涉外收支基础信息时也需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

1.3境外汇款申请书—基础信息数据字典(49号文5.2.3)中“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的校验与数据术语解释不一致,应执行哪一个?

答:

应以数据术语解释为准,将境外汇款申请书—基础信息数据字典中“汇款人名称”与“收款人名称”的校验内容互换。

1.4境内居民在同一家境内银行通过内部转账方式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应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还是《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结算方式如何选择?

答:

境内居民在同一家境内银行通过内部转账方式(非“电汇/票汇/信汇/信用证/托收/保函”结算方式)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应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结算方式选择“电汇”。

1.5《涉外收入申报单》—收入类型:

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其他,“其他”的含义是什么?

答:

“其他”是指除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以外的贸易融资方式。

如收入类型为贸易融资项下的收入,需要勾选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和其他的其中一项;如收入类型不是贸易融资项下,可以不勾选。

1.6《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申报信息数据字典(49号文6.1.3、6.2.3和6.3.3节)中“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汇/付款”的校验是否为“必输项”?

在什么情况下勾选?

答:

是“必输项”。

根据本笔交易相关的货物是否为保税货物进行勾选。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与申报主体、贸易方式、资金是否跨境无必然逻辑关系。

1.7汇发〔2011〕49号附件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第1章前言1.2接口规范说明三具体调整内容中“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核销信息”更名为“境外汇款申请书-管理信息”,还是“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管理信息”?

答:

应为“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管理信息”。

1.8涉外收付款凭证中的“管理信息”包括哪些内容,在什么情况下填报和报送数据?

答:

涉外收付款凭证中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含管理信息,《涉外收入申报单》不含管理信息。

汇发〔2011〕49号附件3的7.1和7.2节中明确了管理信息的具体内容。

1、管理信息具体项目

(1)《境外汇款申请书》的管理信息包括:

合同号(必输项)、发票号(必输项)、填报人(必输项)、填报人电话(必输项)、申报日期(必输项)等。

(2)《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管理信息包括:

合同号(必输项)、发票号(必输项)、提运单号(选输项)、合同金额(选输项)、填报人(必输项)、填报人电话(必输项)、申报日期(必输项)等。

2、管理信息报送原则

(1)资本项目项下和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涉外收付交易,申报主体应填写相应管理信息。

对“合同号”、“发票号”等必输项,若确无此项信息,则应填写“N/A”(大写英文字符)。

(2)外汇局未规定需报送管理信息或按有关规定仅需报送基础信息(如限额下因私涉外收入)的交易,则申报主体无需填写相应信息,银行可不报送管理信息接口文件。

(3)“资本项目项下”是指汇发〔2011〕49号文附件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中10.2.3《资本项目项下交易编码(收入》及10.2.4《资本项目项下交易编码(支出》)中的交易项目。

“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系指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范围的收支业务。

二、境内收付凭证申报

2.1如何报送境内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信息?

答:

(一)境内银行应积极向客户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知晓报送境内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信息的义务;

(二)对于境内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业务,境内居民应主动告知银行,并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

(三)境内银行在收到境内居民提交的境内收付款凭证后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

00前,将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2.2境内居民同名外汇划转是否需要填报凭证和报送数据,经常账户间的同名外汇划转是否可以不用报送数据,非同名的外汇划转业务的数据报送如何规定?

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第二条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境内同一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其中的机构是指非银行机构)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涉及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收付(定期转活期等外汇存款期限转换业务或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的行内和跨行外汇同名划转业务,客户可不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及《境内收入申报单》,但应进行境内收付款数据报送。

即对收付款账户任何一方涉及资本项目账户的外汇同名划转业务,客户可不填写境内收付凭证,但境内银行应报送相关数据;其中,付款银行应报送境内外汇付款的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收款银行应报送境内外汇收入的基础信息。

而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间或与个人外汇储蓄账户间等收付款双方均不是资本项目账户的外汇同名划转、资本项目外汇账户间的资金存款期限转换等业务,客户可不填写境内收付凭证,境内银行也无需报送相关数据。

对于境内居民间非同名的外汇收支及划转,银行应按照汇发〔2011〕49号第二条第三款“关于调整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的有关要求”及附件3接口规范的要求等规定,办理业务和报送有关数据。

2.3实施企业集团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内部成员间外汇资金境内划转如何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

答:

经外汇局核准实施企业集团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内部成员间外汇资金境内划转,付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付款银行应将《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报送外汇局,统一申报在“909050集团公司成员间外汇往来划转支出”项下;收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由收款银行报送《境内收入申报单》基础信息。

2.4境内居民个人从其外汇储蓄账户划出外汇资金转入券商的B股保证金账户如何报送相关信息?

反之,相关信息如何报送?

境内非居民个人与券商间B股保证金的划转,填报何种凭证,报送那些相关信息?

答:

境内居民个人从其外汇储蓄账户划出外汇资金转入券商的B股保证金账户(第三方托管账户),境内居民个人可不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但付款银行应将境内居民个人的付汇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报送外汇局,收款人为券商,收款人账号为券商B股保证金账户账号,交易性质申报在“909040提取保证金”项下;收款人券商可不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券商B股保证金账户所在收款银行应报送券商境内外汇收入基础信息。

反之,外汇资金从券商的B股保证金账户转入境内居民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券商也可不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但付款银行应将券商的付汇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报送外汇局;收款的境内居民个人也不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但所在收款银行应报送该笔境内居民个人收入的基础信息。

境内非居民个人与券商间B股外汇保证金的划转,实际是非居民与境内券商间的外汇交易,应视为跨境交易,按照汇发[2011]34号文中关于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间收付款的申报要求进行申报。

2.5境内居民之间在同一家境内银行内通过银行内部转账支付外汇款项或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款项,应报送《境内汇款申请书》还是《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基础信息?

结算方式如何选择?

同时,《境内收入申报单》基础信息中结算方式又如何选择?

答:

境内居民之间在同一家银行内通过银行内部转账方式(非“电汇/票汇/信汇/信用证/托收/保函”结算方式)支付外汇款项或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款项,应报送《境内汇款申请书》基础信息,结算方式选择“电汇”;同时,《境内收入申报单》基础信息中结算方式选择“其他”。

2.6客户以在A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中资金购汇进入A银行的临时性账户,然后将外汇从A银行的临时性账户汇入至自身在B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是否需要报送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

如果需要报送,是A银行报送还是B银行报送?

答:

客户在A银行购汇后,通过A银行的临时性账户划转至该客户在B银行的外汇账户,此类数据不属于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报送范围。

此类交易应根据上述第2.2条要求按境内居民同名外汇划转办理,其中汇出方账户为客户在A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

2.7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资金从欧元现汇户划出后,通过外汇买卖换成美元后存入该居民的美元现汇户,则《境内收入申报单》中“币种”应如何填报?

答:

若该居民的美元现汇户为资本项目账户,则应进行境内收付款报送。

《境内收入申报单》的“基础信息”中“币种”以入账的币种为准,即应填报“美元”。

2.8汇发〔2011〕49号中附件1.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内容中境内收付单证所提及的《涉外收支交易代码表》,银行印制应执行哪个标准?

答:

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的通知》(汇综发〔2010〕59号)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中第七部分:

代码标准库-涉外收支交易代码。

2.9从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外币现钞存入外汇账户、客户持现钞直接结汇以及外币现钞结算,需要进行境内收付款信息报送吗?

答:

从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外币现钞存入外汇账户、客户持现钞直接结汇以及外币现钞结算,除外汇局另有规定外,不进行境内收付款信息报送,也不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但对于货物贸易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信息需要进行申报,根据“外汇金宏系统疑难问题解答”(第三期)和贸易外汇收支申报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由出口单位填报《境内收入申报单》,办理有关信息的申报。

2.10境内收付款凭证中的“管理信息”包括哪些内容,在什么情况下填报和报送数据?

答:

境内收付款凭证的《境内收入申报单》、《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三种单证中均包括管理信息。

汇发〔2011〕49号附件3的7.3、7.4和7.5节中明确了管理信息的具体内容。

1、管理信息具体项目

(1)《境内收入申报单》的管理信息包括:

是否保税货物项下收汇(必输项)、境内收入类型(必输项)、收款性质(必输项)、交易编码1(必输项)、相应金额1(必输项)、交易附言1(必输项)、交易编码2(选输项)、相应金额2(选输项)、交易附言2(选输项)、填报人(必输项)、填报人电话(必输项)、申报日期(必输项)、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选输项,资本项目项下交易为必输项)。

(2)《境内汇款申请书》的管理信息包括:

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代码(必输项)、是否保税货物项下付款(必输项)、付款类型(必输项)、付汇性质(必输项)、交易编码1(必输项)、相应金额1(必输项)、交易编码2(选输项)、相应金额2(选输项)、合同号(必输项)、发票号(必输项)、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选输项,资本项目项下交易为必输项)、填报人(必输项)、填报人电话(必输项)、申报日期(必输项)。

(3)《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管理信息包括:

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代码(必输项)、是否保税货物项下付款(必输项)、付款类型(必输项)、付汇性质(必输项)、交易编码1(必输项)、相应金额1(必输项)、交易编码2(选输项)、相应金额2(选输项)、合同号(必输项)、发票号(必输项)、提运单号(选输项)、合同金额(选输项)、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选输项,资本项目项下交易为必输项)、填报人(必输项)、填报人电话(必输项)、申报日期(必输项)。

2、管理信息报送原则

(1)资本项目项下和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境内收付交易,申报主体应填写相应管理信息。

对“合同号”、“发票号”等必输项,若确无此项信息,则应填写“N/A”(大写英文字符)。

(2)外汇局未规定需报送管理信息或按有关规定仅需报送基础信息的交易,则申报主体无需填写相应信息,银行可不报送管理信息接口文件。

(3)“资本项目项下”是指汇发〔2011〕49号文附件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中10.2.3《资本项目项下交易编码(收入》及10.2.4《资本项目项下交易编码(支出》)中的交易项目。

“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系指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范围的收支业务。

2.11对境内收付款数据中仅需报送基础信息的收入数据,因申报规定无需报送管理信息而在外汇金宏系统中体现为逾期数据,应如何处理?

 

答:

按照汇发[2011]49号文和[2012]42号文中的有关要求,非货物贸易项下境内收付款、涉及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收付的外汇同名划转等业务,境内银行应通过外汇金宏系统报送收款方的境内收入基础信息,无需报送管理信息。

由于该部分数据在外汇金宏系统中体现为逾期数据,影响了银行和企业对逾期数据的判断和处理,外汇局计划于近期对外汇金宏系统中境内收入申报单的管理信息维护有关功能进行改造,提供银行用户和网上申报企业用户对无需报送管理信息的境内收入数据进行确认的功能,处理后的数据将不再体现为逾期数据。

 

三、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

3.1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范围是什么?

答:

1、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第三条和附件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2.1.4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采集范围规定,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范围包括:

机构将其持有的外汇账户或个人将其持有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外汇结汇成人民币;用人民币购汇后进入机构持有的外汇账户或个人持有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2、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附件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2.3数据接口原则“接口数据所有金额都只保留到个位,小数部分四舍五入”的要求,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不足0.5美元,银行无需报送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

3.2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报送主体包括居民和非居民么?

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第三条规定:

境内银行应规范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信息以及购汇进入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信息(以下简称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的采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述采集信息。

机构和个人既包括境内居民机构和个人,也包括境内非居民机构和个人。

3.3客户以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中资金购汇进入银行临时账户后再对境外支付、境外外汇资金汇入后直接结汇进入客户人民币账户,是否需要报送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

答:

客户以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中资金购汇进入银行临时账户后再对境外支付和境外外汇资金汇入后直接结汇进入客户人民币账户,不属于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报送范围,应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结售汇金额分别申报在“结汇金额”和“购汇金额”项下。

3.4如果机构和个人购汇后直接支付给境内银行,此类数据是否需要作为本接口中的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报送?

答:

机构和个人用人民币购汇后,将外汇直接支付给境内银行,是客户与境内银行间的交易,此类数据既不是外汇账户内结售汇要求报送的数据,也不是境内收付凭证范围内要求报送的数据,外汇局将进一步研究此类数据报送的具体要求和渠道,并另行通知。

3.5关于外汇账户内结汇-管理信息中结汇用途数据术语解释和数据字典不一致,应执行哪一个?

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附件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第7章管理信息数据格式7.6外汇账户内结汇管理信息:

7.6.1数据术语解释和7.6.3数据字典表述不一致,以7.6.1数据术语解释为标准。

3.6外汇账户内结汇-管理信息-数据术语解释(49号文7.6.1)中“结汇用途”015是“个人”还是“同名划转”?

答:

015是预留代码,暂不启用。

3.7外汇账户内结售汇管理信息中填报人及联系电话是银行联系人还是客户信息?

答:

客户、银行经办人信息均可。

3.8账户内结售汇业务发生冲正如何处理?

答:

对于已经报送的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业务发生冲正,银行应当删除已报送的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并说明删除原因。

若冲正后的正确结售汇业务属于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报送范围的,应重新报送。

3.9外币间的兑换业务而产生的套汇是否应进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报送?

答:

外币间的兑换业务而产生的套汇是不应进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报送。

同时,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第二条第四款“银行结售汇的统计范围为银行自身及代客结售汇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市场本外币交易数据和外币间的兑换业务而产生的套汇数”的规定,也不进行银行结售汇统计。

3.10外汇账户内结汇-管理信息-交易编码如何填报?

答:

外汇账户内结汇-管理信息-交易编码指用于结汇的外汇资金来源对应的涉外收支交易代码(《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的通知》(汇综发〔2010〕59号))。

若外汇来源有两种以上的交易性质,应填报最大金额交易性质的交易编码。

3.11银行因会计核算需要将客户外汇结汇人民币资金先进入结汇申请人人民币账户,然后次日支付给收款人,则外汇账户内结汇-基础信息-人民币账户账号如何填报?

答:

应报送实际收款人的人民币账户账号。

3.12若客户在购汇银行未开立人民币账户,将其他银行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购汇银行的统一的临时账户购汇,则外汇账户内购汇-基础信息-人民币账户账号如何填报?

答:

外汇账户内购汇-基础信息-人民币账户账号,是指购汇时银行扣款的人民币账号,应填报客户划出人民币款项的人民币账户账号。

四、单证备案和接口验收联调

4.1涉外收付凭证银行能根据自身业务需求进行调整么?

外汇局有何规定?

答:

1、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纸张大小及颜色印制相应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2、银行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的规定:

一是根据其自身业务需要,在单证的规定联数后适当增加联次;银行自行增加的联次应与规定的纸张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联次的式样、条款内容、字体等应与前面联次保持协调。

二是银行可在单证的规定位置加印银行自身标识,该标识应与单证的印制风格保持协调。

4.2境内银行如何办理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的备案工作?

答:

1、凭证备案工作原则上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4〕140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明确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号)相关规定执行。

2、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进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的备案工作。

3、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视同法人)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所在地外汇局负责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的存档,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无需再收集后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4.3新开办外汇业务的银行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接口程序如何验收和联调?

答:

新开办外汇业务的银行,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可采用全手工方式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录入数据。

但该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要求开发接口程序。

银行接口程序开发完成后,外汇局分支局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2〕14号)要求组织对该银行的接口程序验收、消息传输系统与接口联调测试及系统上线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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