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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伦理学

管理伦理学

【名解】

1、德性:

德性是人的道德存在的组成部分,是道德存在的表现形式,从人的道德存在到人的道德行为的转化是通过德性而发挥作用的。

2、德治:

3、德制:

4、法治:

所谓法治就是依法治理,是指法律制度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的过程。

P87

5、法制:

(网)广义的法制是法律制度,即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法制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的,平等的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

法制是多层次概念,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6、宽容:

宽容是对他人的言论和行为,特别是对那些与自我的信念和判断相冲突的言论和行为的容忍、谅解和尊重。

7、节制:

节制是指人的自我节制,是一种通过人的道德理性而使人的生活、活动和各种各样的行为道德化的德性。

8、教化:

教化就是社会的道德教育。

当一个社会谋求道德建设时往往采用道德教育的手段,在这个意义上的道德教育也被称为教化,是以教化民、以教化风俗的方式。

9、道德修养:

是指它是一个涵养、淬化人的道德存在的过程,是人的物理存在和精神存在与道德存在一致和谐调起来,尽可能地使物理存在和精神存在都贯注了道德存在的内容,从而实现人在整体上的道德化并体现为道德人格。

10、伦理冲突:

【简答】

1、良心的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2、公共管理中存在的三种责任义务类型?

权力结构系统的行政责任义务,法律系统中法律责任义务,伦理关系系统中的道德责任义务

3、服务价值的实现途径有哪些?

4、教育的真正含义

5、公共管理伦理学的基本任务

6、仁爱和自爱的联系

7、求实的含义是什么

【论述】

1、为什么一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取决于制度的安排?

道德建设既要靠社会的持续倡导和个体的能动自觉,也要靠法律保障和制度安排。

制度是实现自由、形成秩序的工具和途径,为道德建设提供直接保障。

  良好道德秩序的形成必须依靠一套规范良性的制度安排来支撑。

制度规范着人们的价值取向,蕴涵着一定的伦理精神,也影响着德育的开展。

一、道德教育的制度分析

  制度的公正比个体的善更重要、更基本,好的制度会使坏人也可为大众的福祉服务,坏的制度会使好人也变坏,使人性中恶的倾向泛滥成灾。

  道德任何时候都是人们之间伦理关系的直观和直觉,是人的道德存在的觉醒。

一个社会道德水平普遍提升的主要途径是把社会治理结构奠立在真实的伦理关系的基础上,根据现实的伦理精神去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

只有这样,那些唤醒人的道德存在的社会理性才能迅速地发育和成长,才能普遍地作用于每一社会成员。

可见,道德建设的治本之策恰恰在于制度的安排,只要有了适宜于道德生成的制度,全体社会成员就会在这种制度下,以其创造性的生活自然而然地形成道德风气。

  

  二、制度安排的道德效应

  

  制度的外在约束是维持社会正义和确保社会秩序的前提,这已是一个不争的共识。

制度对人们品行的强大形塑功能,是“以德治国”与制度伦理结合的内在要求。

虽然制度与生俱来有机械性、僵化性、操作成本高等缺陷,但制度所建立的规范、惯例和程序会使人们形成行为习惯乃至内化为个人的自我价值取向,从而对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

  1.制度具有道德内发效应。

制度是社会的一种行为引导机制,是形成培养和提高个体道德的实践环境。

个体德性的养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而一个社会制度化的规范与制度化的措施,对社会成员的价值目标的确定与行为方式的选择具有直接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因为制度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从非个人关系角度表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且具有规范意义的范畴。

良好的制度安排能产生一种稳定的道德秩序,有产生“善”的可能,即制度的内发效应。

在一个良性的合理的制度安排下,制度可以给整个社会带来道德的结果,使现实中道德的力量得到强化,使人们对道德产生由衷的信赖感。

  2.制度具有道德预防效应。

由于个人道德理性的有限性和道德意志的脆弱性,必须依靠制度的约束,才能使个体的善上升到群体的善。

制度是实现社会整合最为有效的手段和方式。

制度的强制性、具体性、明确性有利于道德约束的深化,减少道德的风险性。

同时制度对个体来说具有先在性,人们在遵守制度的过程中,实现从他律到自律、从必然到自由的超越。

由此可见,培养人们遵守规则的意识,通过增强道德主体的道德意志力,减少道德自律的不确定性,有利于整个社会道德品质的形成。

 3.制度具有道德保障效应。

道德规范是一种柔性的规范,它深藏于人们的品性、意向之中,内化为人的情感、意志和信念,它是通过传统习惯、社会舆论和内心的律令来起作用的,其特点是通过道德主体的主观自律。

而制度安排却具有强制性的刚性特点,制度一旦生效,就成为一种外在于人的言行和内心世界的客观存在。

制度是实现自由、形成秩序的工具和途径,为道德建设提供直接保障。

制度安排对道德建设有互补和保障的功能,良好制度安排本身具有强烈的社会激励和规范功能。

  三、道德建设的制度推进

  合理的制度安排会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利益格局,为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创造条件。

合理制度的目的性所蕴涵的某种道德价值取向,会使人们在大量的制度化的实践活动中,感受和内化这些社会价值观念,从而促进人们良好品行的养成。

合理的制度是道德因素生长的直接基础。

制度不仅把人们的社会关系规范化,而且把人们之间的关联方式具体化为人们的地位和角色、权利和义务,指示人们所处的地位、所充当的角色及其可做的事情或不可做的事情,从而为人们提供了行为选择的空间和方向。

正是由于制度对形塑人们的品行具有强大的导向力,所以制度的好坏会直接影响人们良好道德的形成和品行的优劣。

  1.培育制度意识,建设制度文明。

邓小平指出: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不能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7]制度“好”和“坏”的问题也就是制度伦理的核心问题。

“制度好”意味着制度不仅是健全的、完备的,而且是公平的、公正的,是符合正义原则并被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和共同遵守。

爱尔维修也指出:

“当人们处于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之下,要劝人向善是徒劳的。

”[8]因此,制度建设对于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来说起着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当代中国的道德建设必须以制度建设为依托和突破口。

一种更能体现人伦精神和道德文化的制度安排是现代道德代替传统道德的生长点和生长条件的十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加快有效的制度供给,充分发挥制度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功能和激励功能,降低德行成本,平衡权利义务关系,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普遍性的道德危机。

培育制度意识,就是肯定制度具有强制性,是人类生活所必需,尤其是道德建设的基础性事项。

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通过制度使道德形成个人与社会的上下互动过程,一定要尊重制度的内在规律与质的规定性,自觉维护制度的权威,培育起正确的制度意识。

当然,我们这样主张,并非鼓吹走向另一个极端:

排斥道德社会意识的培育和支持。

相反,制度创新与发展如果缺少起码的社会意识的支持,无论多么完美的制度设计都将是一纸空文。

  2.凸显制度正义,强化道德机制。

道德的制度是人们选择道德行为的前提,而制度好坏的关键则是构建制度的正义和公正原则。

在今天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运行中,制度道德的公正问题已摆在了我们面前,成为时代的热点,必须认真对待,坚持它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我们强调的公正,实质上是经济运行和政治生活的评价尺度和行为指南,决定着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方式。

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社会公平的根本问题,坚持制度选择道德的核心范畴和首要原则——公正,就必须坚持“起点的公平”、“过程的公正”、“成本的合理”和“结果的适当”。

[9]只有通过道德的制度安排,给每一个人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使他们自身潜能得到充分发挥,得到应有的权利分配,才算真正的公正与公平。

凸显制度正义在于以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为依据制定制度,严格按制度公正地约束和引导每一个个体,真正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通过制度的明示作用引导个体行为,整合个体的行为方式,外在规范并内化为个体的道德自觉,从而培养和提升个体德性,使良好的个体德性和精神品质进一步促进制度公正。

正义制度的存在,不仅要求它通过完善和加强一整套机制来促进道德规范的产生与成长,还要求它注重借助制度约束,实施制裁,加强监察监督的方式来限制、遏制和防范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和扩展。

  3.把握制度育德,导向和谐社会。

制度限定了什么是可以做和必须做的,制度决定着人的偏好和选择,在适宜的制度体系中,社会主体的行为才会产生一种自发的秩序,形成合乎道德的行为。

这样,在道德教化之外,适当的制度安排加强了对于自然本性节制的合理限度的维护。

只有道德和制度的二者良性结合,才能构筑起阻止人的本性欲求中不道德行为极度膨胀的坚固防线,促进良好道德的生成。

由于制度撒播着道德的种子及其特有的功能,使制度在规范人们行为时能够维系道德的向度,同样,道德的自律性和向善性,又是制度得以很好贯彻的基础。

不仅个体良好道德的形成需要合理制度的支持,同样,制度效用的有效发挥也需要个体道德的支持。

制度虽然为日益复杂的人际交往和工作程序提供了运行的范式,但是,它对人们的要求和约束是外在的,常常是一种被动的防范和消极的监督。

它仅仅防范人们不做错事、坏事,但不能保证人们积极地、自觉地做好事。

所以在制度设计、体制转型和制度再造的过程中,充分体现出道德的因素,使制度和体制包含着道德化的内容,并使制度为人们的道德意识的成长提供充分的空间。

  事实上,我们一直在用制度来推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总结道德建设实践的经验教训,紧贴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与社会制度创新相联结,建立一个适应现代化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道德评价体系,对于道德建设的制度推进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只有建立起社会普遍遵守的道德调控机制,人们的道德自觉性才能在激烈的社会转型中维系,而不至发生动摇、偏离或迷失,适合时代要求的伦理规范也才能建立起来。

一个现实社会的道德水准,主要不是由它所倡导的道德规范体系进步和完善与否来衡量,而是由其成员在社会交往活动中所体现的道德风尚如何来确定。

如果道德规范得不到社会公众的普遍遵守,那么再好的道德规范也不能发挥实际作用,社会的道德水准也不能真正提高。

因此,加强社会道德建设不仅需要有一套能够反映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规范体系,而且更需要有一个能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支持和保障道德规范得到真正落实的制度伦理环境。

    一、范导与纠错:

道德养成需要制度的伦理关怀

  一个社会的道德建设根本目的就是要全面提高公众的道德自觉性以形成整个社会的良好的道德风尚(

  毫无疑问,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首先是人们内心世界的活动。

它是一种无形的、非程序化的精神力量,深藏于人们的品性、意向之中,内化为人的感情、意志和信念。

某种价值观念要想成为现实的道德力量,就必须以“征服”、“俘虏”人们的心灵,获得主观上的确认为前提。

在道德建设中,道德教化(思想道德的宣传教育或思想政治工作等)是必不可少的(社会/伦理道德论文

  然而,道德意义世界的建构只是道德自觉的可能,还不等于道德自觉的现实。

要使人们的道德意识真正转化为普遍的道德自觉,仅仅有道德教化是不够的。

因为一方面道德教化总是以假定的、理想的人性和道德图景为前提,虽然可以陶冶人的主观世界和提升人的精神境界,激励和引导现实的人们为实现超现实的理想目标和意义世界而努力,但它无法解决理想和现实的矛盾,只有理想的劝导不可能让每个人在现实的利益冲突面前保持崇高的道德。

另一方面由于道德教化是通过传统习惯、社会舆论、思想劝导、榜样示范等柔性手段和途径来进行的,要通过主观世界的自我接受和认可才起作用,它对那些有较高道德责任感和较坚定的道德信念者是有效的,特别对那些不明事理、不知如何行为的教育对象更有作用,但对那些道德建设的逃避者、违规者、破坏者,它除了给予良心和道义上的谴责以外往往无能为力的,不能保证社会道德规范的共同遵守。

因此,要保证社会道德意识得到普遍养成和社会道德规范得到共同遵守,就必须在道德教化的基础上强化制度的规约,使社会公众的道德自觉得到制度的伦理关怀。

  所谓制度的伦理关怀,就是为道德建设提供一种制度安排的伦理环境,使社会公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的养成得到制度力量的支撑、调整和关怀。

因为人的道德自律精神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后天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

在道德社会化过程中,道德规范的遵守是以自我本性的必要节制为前提的,而人的本性具有无限膨胀的自然特性,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力量作为他律进行控制和调节,光靠个体的良心是很难遏制自然本性的无限膨胀的。

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的研究认为,儿童是出于对“制定”道德律令的成人权威的敬畏才遵守道德规范的,而成人权威的确立又是以责罚为前提的——即信守道德才能避免各种不愉快的责罚(包括免受皮肉之苦)。

儿童的道德成长过程其实也就是人的道德社会化过程的初始阶段。

如果我们把成人的权威看作是制度权威,把成人的责罚看作是制度责罚,那么皮亚杰的研究就使我们不难理解制度调节对道德社会化过程的意义。

  制度伦理关怀的意义在于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使各种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得到正当解决,这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马克思指出: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1](P82)“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

”[2](P166)社会道德终究要依附于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伦理道德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内化为个人主观世界的道德秩序必须与现实生活中制度安排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秩序相统一。

如果个人主观的道德理想和价值判断得不到现实社会生活的制度支持,与现实生活的社会秩序是不协调的,甚至存在严重的冲突,那么原本崇高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就会在不讲道义的利益纷争中消解。

正如罗尔斯所说,离开制度的正当性来谈个人的道德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那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即使个人真诚地相信和努力遵奉这些要求,也可能只是一个好牧师而已。

[3](P22)

  制度的伦理关怀对个体道德自觉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报善——即它对个人的道德遵守给予制度上的支持和鼓励,使其道德行为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认可和满足;二是惩恶——即它对个人违反道德的行为予以制度上的限制和制裁,使其为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付出代价。

如果说报善是一种携带和引领的努力,其结果是把人们引向道德与文明的金光大道,那么惩恶就是一种制止和纠错的手段,其结果是阻止人们从被引领的大道上歧向逃逸。

对于个体的道德自觉而言,这两种功能和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

如果制度不报善,则无人愿向善;如果制度不惩恶,则无人会弃恶。

所以,没有制度的伦理关怀和范导,一个社会要形成普遍的道德自觉是很难想象的。

    二、优化制度伦理环境:

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

  道德建设和制度安排是构成社会秩序的两个基本方面。

人类要想过一种有意义、有秩序的理性生活,这两方面的建构工作缺一不可。

在这个意义上,道德建设与制度安排呈现为一种互补关系,即道德建设与制度安排分别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子系统,互相补充,形成合力,各自以自身功能同时对社会母系统的进化产生推动,作出贡献。

[4]但是,道德建设和制度安排对于社会进步的功能和作用并不是等价的,相对于道德建设而言,制度安排是绝对优先的。

因为道德问题的最终解决,理想信念和价值观的真正确立,都必须以现实社会中制度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合理解决为前提。

只有通过制度的安排(制定法律、政策和规章)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使惟利是图、巧取豪夺或“搭便车”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制止,使各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都受到制度的有效调控,社会才能保持它的公平和正义,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才会出现,道德精神的力量也才能得到充分的彰显。

如果没有制度调节来奠定和保持社会公平正义的伦理基础,那么道德自律在利益冲突面前是很难维持和巩固的,整个社会将处于一种精神信仰混乱不堪的价值失范状态。

显然,制度安排的合理与否及其结果,从根本上决定着道德建设的成败。

所以,就道德建设而言,制度伦理环境的建设是一项必须先行的基础性工程。

  西格蒙特·弗洛伊德的社会文明学理论对我们理解制度伦理环境建设的重要性是有帮助的。

按照西格蒙特·弗洛伊德的社会文明学理论,文明是同人的本能欲望相对立的,不可能存在着非压抑性文明。

人的本能表现为动物式的趋乐避苦的特性,它是人类机体的内驱力,无时无刻不在追求一种文明所不能给予的满足——即一种纯粹的、作为自在目的的满足。

如果放任人的各种基本本能自由地追求其自然目标,就不可能有任何持久的结合或保存,就不可能有任何社会文明的产生。

所以,社会文明(包括道德文明)都是人类对自己的本能欲望加以压抑并且得到升华的结果——即是“有条不紊地牺牲里比多并把他强行转移到对社会有用的活动和表现上去”的结果。

正如赫珀特·马尔库塞在阐释弗洛伊德的思想时说:

“人的本能需要的自由满足与文明社会是抵触的,因为进步的先决条件是克制和延迟这种满足。

弗洛伊德说:

‘幸福决不是文化的价值标准。

’幸福必须服从作为全日制职业的工作纪律,服从一夫一妻制生育的约束,服从现在的法律和现在的秩序制度。

”[5](P18)弗洛伊德把人的本能看作是先天具有反社会的本质,而且把人的本能欲望与社会文明完全对立起来,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但是,他从社会文明发生的心理机制角度规定了文明的本质并论证了压抑自己机体本能的禁令和限制系统是人类进步的前提,其思想是深刻的。

[6](P44)弗洛伊德的理论实际上也是在强调,制度环境建设对于道德建设所具有的优先意义——本能欲望所奉行的“快乐原则”必须受到以压抑为出发点的社会制度所规定的“现实原则”的限制,只不过他没有深入讨论制度本身的伦理性问题而已。

  制度伦理环境就是指一定的制度建设或制度安排给社会成员所提供的道德养成和道德遵守的社会生活空间。

它由一定的体制和制度所设定和规范,通过一系列由专门机关正式颁布的政策、法规、条例和非正式颁布的管理规章、社会公约等等所构成的制度体系体现出来。

制度伦理环境的内容由两方面构成:

一方面是各种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体制、制度、法规、政策、典章本身所具有的道德原则和价值导向,给社会成员提供的道德选择和价值判断;另一方面是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为制度乃至法律的规定,以强制性的力量保证社会成员对道德规范的共同遵守。

制度伦理环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绝对优先的地位。

  首先,制度伦理环境决定人们道德人格的养成。

道德建设不是抽象的、纯粹理性的道德立法,而是现实的、与感性世界相联系的道德选择和道德人格的建构。

一个人的道德人格的形成并非像康德所言,“仅仅遵循他自己给自己颁布的法则”。

[7](P14)从早期以习惯、风俗、禁忌等形式表现的行为规范,到较为普遍的、取得自觉形态的准则系统,道德法则都与生活世界、历史过程具有内在的联系。

如儒家所倡导的纲常礼教,无疑是一种比较自觉的规范系统,然而,它同时又是以宗法制度为其存在背景的,不可能、也没有离开具体的历史过程。

即使在康德所举的不守诺言或说谎的例子中,同样可以看到它与社会生活的联系。

因为事实上,不说谎之成为一种道德规范,相应地在于它是信用关系及信用制度得以维护的必要条件,而并非仅仅由于它违反了形式逻辑的矛盾律或理性的先天形式。

[8]道德理想的确立、道德意识的培养、道德人格的养成都是现实社会生活和实践的产物。

在社会公共生活、家庭生活,特别是职业生活中,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成为人们反复践履的行为要求,其中所包含的道德内容也在反复实践的过程中得到普遍的共识、认可和遵守,这样,一个社会的“道德立法”——即道德责任和义务的确立才能成为可能。

换言之,如果离开制度的伦理环境的熏陶,一个人就不可能真正养成现实社会所要求的良好品质和道德人格。

  其次,制度伦理环境决定道德践行的价值取向。

按照麦金太尔的说法,当代人们的道德观念从总体上说是混乱的,不可能在价值层次的内容上取得共识,而寻求伦理之基础之所以这样困难,原因即在于仅凭理性并不能带来道德,至少不能带来具体的道德。

他说:

“现代道德哲学有三个根本特点,首先它表现为各种自觉;其次是理性概念的运用;最后即是在各种对立的道德判断之间处理问题的优先性方面的无能。

”[9]因此,为了克服理性对于道德的无能,就需要在社会实践当中为道德建设寻找合理性的基础。

其中,道德建设最直接、最有效的基础就是现实社会的制度伦理环境。

因为制度伦理环境是按照行业、部门的特点把道德规范、道德目标化为工作的具体要求,它告诉人们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和不该做什么、不该怎么做,使人们的行为从工作范围、标准、程度到工作态度、责任、义务都有明确的具体规定。

这既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了道德价值的具体指向,同时也在理性之外为消解道德观念上的混乱和困惑找到了实践的钥匙。

  再次,制度伦理环境决定社会道德秩序的遵守。

个体的道德自觉总是自律和他律共同起作用的结果。

尽管自律能使人独善其身,但是从道德社会化的大视角来看,他律对社会道德秩序的共同遵守更为重要。

因为扬善必须抑恶,扶正需要祛邪,只有通过制度对恶的有效惩治才能弘扬道德正气。

一个社会如果对那些严重缺德的行为或由于无德而引发的无序行为不给予及时的、有力的制裁,那么恶人和恶行就会因为缺乏约束而肆意横行,导致社会道德失范日趋严重和道德风气不断恶化。

正如邓小平所说: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10](P333)制度的“好”与“不好”其实就是对制度的伦理评价,它既包括单项制度的“好”与“不好”,也包括若干制度所构成的制度环境的“好”与“不好”。

显然,以制度建设为内容的制度伦理环境是维护一个社会道德秩序的根本,或者说它从根本上决定一个社会总体的道德水平和道德风貌。

    三、规则与路径:

建设和完善制度伦理环境的对策分析

  既然制度伦理环境对道德建设起着基础性作用,那么加强道德建设就必须重视制度伦理的建设与制度伦理环境的改造和完善。

这是从以上理论分析得出的必然结论。

事实上,社会制度本身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它既是具体的、历史的,又总是有缺陷的、需要不断改进的,并且有时好的制度还可能遭到破坏。

所以,制度伦理环境的建设是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的。

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道德领域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分析,往往只停留在问题的表层,简单怪罪对道德教育重视不够,没有深入到问题的底层研究其深刻的制度根源,这是不够的,也是有失偏颇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道德秩序之所以出现某种程度的无序和混乱,大量都是由于制度变革和体制转轨导致原有的制度伦理环境出现破损所导致的。

改革和开放过程中,各种制度的调整和变革,特别是经济制度如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度、财产分配制度、经济运行制度等等的调整和变革,导致经济社会生活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无序、混乱和不适应,反映到思想道德领域必然是“新观念与旧观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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