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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热点公选试题总结

案例分析题1动迁部门对张某的处置是否正确?

 

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李某将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的两间违章搭建房子,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

张某付清了全部房屋价款后,即搬入该房屋内居住。

1年后该房屋所在地区的土地被征用,动迁部门仅对其酌情给付了1000元。

 

请问:

 

(1)张某能否从李某那里要回房款7000元?

 

(2)动迁部门对张某的处置是否正确?

 

【答案要点】 

(1)李某明知出卖的房屋是违章建筑,未取得合法的房屋产权,反而将违章建筑卖给张某,使张某遭受重大损失,这一买卖合同的标的本身是不合法的,因此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

按照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购房款。

 

(2)根据法律规定,违章建筑不属于拆迁补偿的范围,其使用人不应得到补偿。

可见,动迁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酌情付给张某1000元已是对张某极大限度的照顾了。

 

案例分析题2整顿小组”是否有权收回和拍卖书报亭的经营权 

据报载,某市近年来在吸引投资方面费力不小,优化投资环境是该市吸引投资的重要准备工作之一。

但是,旧书报亭破破烂烂,影响市容。

于是该市决定将书报亭折旧换新。

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某市报刊零售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拍卖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并在制定拍卖政策时采取了优惠措施,对于没能获得书报亭经营权的原经营者,“整顿小组”定下来的补偿标准是每户1000元。

 

2003年9月4日,“整顿小组”将二百多个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对全市下岗工人招标拍卖,价高者得。

拍得新书报亭的人,可以获得5—8年的经营权。

通过拍卖,成交的最高价格达到了7.2万元,平均每个书报亭的成交价为1万多元。

拍卖结束后,有33户旧书报亭经营者流标,二十多户原经营者没有参加投标。

 

此次拍卖,被该市有关部门称为既“依法办事”,又“有情操作”。

但在当地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特别是引起原书报亭经营者的不满。

“整顿小组”认为通过拍卖,可以把书报亭这种社会资源重新分配;而原书报亭经营者认为当初审批书报亭的时候,土地局、规划局等各个部门都批准过,五证齐全,每年也按时缴纳各种税费,从来没有人说过我这个书报亭不合法,现在为什么说拍卖就要拍卖。

该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192元,上万元的拍卖价格也让一些原本想经营书报亭的下岗工人望而却步。

 

假设以上案例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试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整顿小组”是否有权收回和拍卖书报亭的经营权,为什么?

 

(2)书报亭的收回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原书报亭经营者经营权被收回后的利益如何保障?

 

【参考答案】 

(1)无权收回。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不符合撤销行政许可的条件。

而本案中的拍卖是不合法的,根据第12条第三款和第53条,不应该予以拍卖。

 

(2)不合法。

 

因为没有进行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撤销不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3条,拍卖不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7条,没有进行听证,所以应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6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

 

案例分析题3纸厂的污染行为谁来管?

 

京海造纸厂因超标排污影响了周围环境,居民李某等多次找环保局解决。

1996年2月8日,环保局对造纸厂作出罚款3000元,责令停止排污的处罚决定。

此后3个月内,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向法院起诉。

起诉期过后,环保局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996年7月10日,距行政处罚决定作出5个月后,李某等人就此再次找到环保局,要求解决造纸厂污染问题。

 

请问:

 

(1)此时,环保局就原处罚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为什么?

 

(2)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等人对环保局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为什么?

 

(3)如果造纸厂履行了原处罚决定,环保局是否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违法行为再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为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环保局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次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因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超标排污的,环保机关可以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保局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的话,完全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案例分析题1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什么性质?

 

李老太,家住某超市附近,她和老伴是这家超市的常客。

 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老太和往常一样与老伴前去超市买东西。

按惯例李老太负责挑选,老伴负责推车交钱。

一圈下来,东西已经挑选的差不多了,老伴就推上满载货物的小车交钱去了。

这时,患有糖尿病的李老太看见出口处货架上有杏干,心想:

都说得了糖尿病吃点杏子好,我也不妨试试。

于是就顺手拿了一包。

回头一看老伴已经交完钱出去了,心里一着急,拿着杏子就往外走。

 

不料刚走出超市,就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

李老太和那包3块钱的杏干被保安带到了办公室。

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有规定,5元以下商品未交款拿走者要罚1000元。

”李老太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只交了600元。

忘了付款被人当作小偷,李老太自觉很没面子,回家后也没敢告诉家人。

此后,茶饭不香,夜不能寐,连春节都没过好。

春节后,李老太鼓足勇气找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还没等李老太说完,就以该案为治安案件不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为由,令李老太去公安机关申诉。

 

请问:

 

(1)“超市"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为什么?

 

(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是什么性质?

 

(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4)工商部门的说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超市"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因为他没有也不能得到法律、法规授权。

 

(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于无效的店堂告示。

 

(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

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案例分析题2杨某等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吗?

 

2002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下午,G市法院法警大队副队长杨某与行政庭副庭长敖某等一行四人,身着警服、驾驶警车来到街心路口,见大街上人多车挤,便拉开警笛借人行道穿行向前。

由于车速过快,将停在路边下客的一辆新“的士”的车门刮破一道口。

“的士”司机上前理论,杨某称:

“我们在执行公务,你为何不让道,你自认倒霉吧”!

“的士”司机说:

“我是替老板开车,现在新车被你们刮坏,怎么也得有个说法”。

双方遂争吵起来。

杨某等人又是凶又是骂,将“的士”司机推到一边扬长而去。

第二天,“的士”司机找到市法院领导,要求解决问题。

经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杨某等人当天是开着警车去一企业老板处吃拜年饭,并非执行公务。

遂决定给予杨某、敖某等警告处分,并责令由其个人赔偿“的士”司机的损失。

“的士”司机不服,认为人是法院的法官,车是法院的警车,应当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

 

(1)本案杨某等人的法律身份如何?

 

(2)本案杨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理由是什么?

 

(3)本案肇事方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还是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1)杨某等人在本案中是公民身份。

 

(2)杨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行为,因为该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

 

(3)本案应由杨某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题3处分段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段某,男,46岁,某单位人事科长。

段某在当人事科长期间,于1993年4月15日,在上级主管部门批给的招工指标中,利用职权私自安插其亲友5人。

对此,本单位职工潘某向上级纪检部门写信揭发,使段某受到通报批评,其私自安插的5人也被除名。

之后,段某借调整工资之机,捏造、散布潘某流氓行为,致使潘某未能升级。

潘某向纪律检查机关提出控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段某撤职的行政处分。

请问:

处分段某的宪法根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申诉、控告、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段某打击报复控告人,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公然侵犯,理当受到处分。

案例分析题1质矿产局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2004年3月15日,某市地质矿产局为某村联办矿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在原批准申请登记表中说明,该矿隶属该镇经委,企业性质为集体,负责人为王某。

同年9 月,陈某伙同该矿承包人李某一同填写《某市乡镇矿山采矿许可证变更换发申请登记表》,仿造王某签字骗取了村委会、镇政府盖章后,申请变更该企业法定代表为刘某,并逐级上报。

经查实,该表中“申请单位或个人”一栏空白,无申请人。

在“变更原因”一栏中谎称:

“因原法定代表人已调离其他岗位”。

2004年9月26日,该市地质矿产局局长签署意见同意,并换发采矿许可证。

请问:

 

(1)该变更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效吗?

为什么?

 

(2)如果确需要变更该许可,那么申请主体是谁?

程序怎样?

 

(3)市地质矿产局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无效。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才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申请主体是被许可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应当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变更。

 

(3)应承担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第74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题2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属于哪类许可?

 

1996年3月1日,某县卫生局在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个体户陈××患有活动性肺结核,不宜从事饮食业。

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6条,决定吊销其卫生许可证,责令陈某停止营业。

1998年6月县卫生局发现陈某仍然从事饮食业且非法经营入口食品,县卫生局经调查发现陈某的肺结核仍未治愈且继续从事食品生产,于1998年7月2日作出决定再次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对陈某颁发卫生许可证的责任。

陈某学习了《食品卫生法》,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于是停止营业,去外地求医求诊。

 

2000年9月陈某病已治愈便返回县城,9月6日向县卫生局申请卫生许可证。

县卫生局依据该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调查认为陈某曾两次因肺结核被吊销卫生许可证,不宜再颁发,于是在9月17日作出不予发放许可证的决定。

 

请问:

 

(1)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哪类许可?

 

(2)如果该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规定:

被吊销2次以上(含2次)卫生许可证的,以后不准申请卫生许可证,而《食品卫生法》未对“被吊销2次”的事项作出规定。

对于此种情形,《行政许可法》如何规定?

 

(3)如果陈某第二次被吊销的许可证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该县卫生局依据《行政许可法》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四款: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的许可。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所以应该依据该省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行政许可。

 

(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9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题3 对撤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

 

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于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

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

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

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请结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

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1乡政府的决定是否有效?

 

王某为某县铜山乡谢庄村民。

1998年5月,王某因为其儿子娶亲需建一住宅房。

因村里已无可供盖房的闲地,王某想把村头自家的一小块耕地作为宅基地盖房。

为此,王某向铜山乡人民政府递交了申请。

铜山乡人民政府接到王某申请后,派人到谢庄实地勘察了地形,发现王庄的确已无可供盖房的闲地,而王某村头那块地处于背阴面,庄稼长得并不好且面积不大。

考虑到王某家及谢庄的实际情况,遂批准了王某的申请。

王某于1997年9月破土动工,建造新房。

 

请问:

 

(1)铜山乡人民政府这个决定是否有效?

为什么?

 

(2)谢某若想盖房,应向何机关办理申请手续?

 

【参考答案】 

(1)铜山乡人民政府的这一决定是无效的,是超越职权的。

根据《土管法》的规定,农村居民使用耕地建造住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铜山乡人民政府无此权力。

 

(2)王某应向该县人民政府土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批准后方可盖房。

 

案例分析题2商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哪些规定?

 

公民A欲在其居住的社区内开办一个面向社区居民经营日常用品的零售店,向该社区所在的B工商局依法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但过了一个月,A仍未收到B工商局的任何书面答复。

在此期间,A曾多次通过熟人到B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多次询问此事,但均未提出正式的书面材料,也没有收到B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的正式书面答复。

为此,A欲寻求法律救济。

 

结合本案的案情,运用行政许可法知识,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A要求法律救济有哪些途径?

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B工商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哪些规定?

 

(3)本案中,A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答案】 

(1)享有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38条规定。

 

(2)一是否受理申请,没有出具书面;二是时间超过期限的问题 。

违反《行政许可法》第32条和第42条规定。

 

(3)一是材料的完整、合法性;二是材料递送的时间;三是B工商局提供是否受理的凭证。

 

案例分析题3乡政府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合法吗?

 

某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其县境内的某村进行整体搬迁,该村村民对此并不赞同,并以各种形式表示反对。

后来,该村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以处罚抵制县人民政府决定的组织者为由,分别对该村村民甲、村民乙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决定,并自行执行。

 

请问:

 

(1)某县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请说明理由。

 

(2)该乡人民政府作出并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是否合法?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某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定义为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

其区别有以下三点标准:

首先看这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是特定的;其次,其适用效力是“一次性消费”还是反复使用;最后,看是否直接进入执行过程。

该县的决定是针对特定人的,并非反复使用,并且直接进入执行阶段,因此是具体行政行为。

 

(2)不合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拘留一般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范的行为人,并且只有在用警告、罚款处罚不足惩戒违法者时才适用。

并且人身罚的行使仅限于公安机关,以防止人身罚的滥用而影响公民的最基本权利。

该乡违反程序,未进行警告和罚款程序,并且本身不具有对行政相对人处以人身罚的职权。

案例分析题1案的当事人有哪些?

 

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1999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

2000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

因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0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

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到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请问:

 

(1)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

为什么?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3)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

 

【参考答案】 

(1)未超过。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应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

 

案例分析题2赖某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赖某是市教委的职员,因不服市教委关于其工资和职称问题的处理,多次到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上访。

根据上级的要求,市教委对赖某反映的问题进行复查,将复查材料呈报给省教委和国家教委。

该报告载明:

“关于赖某反映的问题,我委对此非常重视,经再次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并形成了《关于赖某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材料,现特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

赖某对此材料不服,就市教委的报告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市政府以赖某“要求复议的事项属于教育行政机关对职工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复议的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赖某遂向市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请问:

 

(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为什么?

 

(2)被告裁定不予受理申请复议的理由是否正确?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因其属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或称内部行政管理行为。

 

确定行政复议范围一般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合法权益”三项标准。

只要符合这三项标准都属于行政复议受案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明确列举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共11类: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许可证管理、行政确权、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农业承包合同、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许可、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给付、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引发的争议。

明确排除的案件有两类:

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

本案,赖某不服单位的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复议法明确排除的受案范围。

 

(2)被告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复议申请的理由是正确的。

 

因为市教委向上级请示报告的行为属尚未成熟的行为。

所谓尚未成熟的行为,主要是指尚处于行政系统内部、未最终形成的行为。

由于本案市教委的“报告”需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内容尚未最终确定,就该行为本身对赖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故该行为属尚未成熟的行为。

因此,不可复议也不可诉。

 

案例分析题3二审法院能否依据新证据直接改判本案?

 

县卫生局以经营发霉变质食品为由对蒋某处以罚款3000元,蒋某不服,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蒋某仍不服,又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被告拒不举证,也不出庭应诉。

至一审法院审结前,被告始终未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证据。

一审法院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供了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事实依据。

 

请问:

 

(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谁?

如果复议机关审查处罚决定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应如何处理?

 

(2)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为什么?

 

(3)二审法院能否接受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新证据?

二审法院能否依据新证据直接改判本案?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案的复议机关可以是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是市卫生局。

 

如果复议机关审查处罚决定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应依法分别处理,即依《行政复议法》第27条的规定处理。

 

(2)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

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而本案被告在一审法院审结前,始终未能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证据,因此,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无疑是合法、正确的。

案例分析题1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吗?

 

张某在某市工业专科学校附近开了一家个体餐厅。

2001年6月5日,卫生防疫站对张某的餐厅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

该餐厅没有2001年度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两名从业人员原系乙型肝炎病携妻带者;餐厅的灶间卫生不洁、生熟不分,餐厅不消毒,大米生虫,且有少许鼠蝼。

卫生防疫站根据张某的上述违法事实,作出责令停业和罚款300元的决定。

张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

在复议期间,张某向卫生防疫站提出:

现在是学校毕业生毕业前夕,客源充足,生意很好,暂时停止执行“责令停业”的处罚,以免造成本餐厅更大的损失。

卫生防疫站对此予以拒绝。

张某又以现在正在复议,谁对谁错还不清楚为由,不执行卫生防疫站“责令停业”的决定,继续经营。

卫生防疫站发现后,对张某再次作出了处罚。

请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吗?

 

(2)张某的做法正确吗?

 

【参考答案】 

(1)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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