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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规章制度

国家电网规章制度

篇一:

国家电网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编制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编制办法》印发

国家电网公司为加强对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的管理,规范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审查、发布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拟订了《国家电网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编制办法》,并于8月15日以国家电网法〔20XX〕315号文印发。

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编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依法治企,使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度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备案工作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质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电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各部门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规章制度。

第三条规章制度指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电网公司实际,以国家电网公司名义起草颁发的有关公司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包括规定、措施、办法、制度及相关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规章灼度按适用范围,分为公司本部适用的规章制度和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适用的业务管理规章灼度。

第五条规章灼度的编制工作要按照起草、修改、审核、签发、备案程序办理。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编制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贯彻党与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从公司实际出发的原则;

(三)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公司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

(四)坚持公司规章制度衔接一致,互不冲突原则。

第二章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制定、修改、废止规章制度应有形成制度体系的整体规划,每年应有年度具体规章制度的实施工作计划。

第八条规划、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制度的名称;

(二)编制目的;

(三)主要内容;

(四)起草或承办部门;

(五)审核和发布的部门;

(六)进度安排和发布的时间等。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

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作适当的调整。

第三章起草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根据制定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组织规章制度草案的起草工作。

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及以上业务工作范围的,应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参加起草。

起草工作必须明确起草承办单位、参加单位、完成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除技术规程规范外,规章制度格式可根据内容多少分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中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文字表达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十五条新起草的规章制度必须注意与公司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相衔接。

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其它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规定,要在上报时说明理由并注明按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起草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在发布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充分协商,经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时应予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新的规章制度代替原有规章制度应在草案中写明自本规章制度生效后原规定废止的内容。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报送与审核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起草完成后,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及有关部门会签后,由承办单位负责将草案送法律事务部审查并会签。

再由承办单位报送公司分管领导签发后发布。

第十九条对于业务范围涉及公司全局性工作,须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的重要规章制度草案,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并送法律事务部和总经理工作部审查会签后,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安排。

法律事务部或总经理工作部认为是重要的规章制度草案,也可向承办单位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第二十条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规章制度草案,由承办人将规章制度草案并附关于制订该规章制度的简要说明或相关背景材料,按需要数量送总经理工作部。

第二十一条本章所称“重要的规章制度”是指涉及公司发展、稳定、安全等全局性规章制度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法律事务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相冲突、重复;

(四)格式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五)是否存在实施后的法律风险;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五章公布与备案

第二十三条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批)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工作部统一编号后送总经理签署并以公司文或总经理令形式发布。

重要的规章制度可以由承办部门在《中国电力报》或信息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内部主页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其他规章制度,除必要报请总经理签发的以外,根据公司领导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后以公司文件形式发布。

第二十五条经公司领导签发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现予发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自规章制度发布后10日内,承办单位送法律事务部一份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已生效规章制度的修改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

国家电力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依法治企,使国家电力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本部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国家电力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规定、办法以及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综合管理类和业务管理类,综合管理类又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和事务管理类。

行政管理类包括: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等,事务管理类包括:

住房、安全保卫制度等。

业务管理类包括:

生产经营管理和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等。

规章制度按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类和公司系统业务管理类。

第五条起草、修改、审核、发布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原则;

(三)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四)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公司的改革与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制订计划

第六条按照业务分工,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计划的制订,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国家电力公司规章制度制订计划登记表》送法律部,由法律部对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制订计划进行汇总,并会同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形成草案,送分管领导签发后印发。

第七条规章制度制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规章制度的目的;

(二)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起草和发布部门;

(四)拟完成的时间。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八条列入公司计划的规章制度,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组成起草工作小组或明确起草部门、起草任务、完成时间及其责任,并应当按期完成。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九条规章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

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条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起草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在发布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

要进行协商,经充分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

对同一事项,如果做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规定,应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第十三条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承办人负责将规章制度草案送法律部,并附关于制订该规章制度的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法律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电力公司发展战略;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重复;

(四)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六条经过法律部审查的规章制度,由法律部出具统一格式的法律事务部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后,送总经理工作部审核。

第五章公布与备案

第十七条经总经理工作部审核的规章制度,除必须报请总经理签发的以外,根据领导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后,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统一编号(国电内规由法律部统一编号),由承办部门办理印发事宜。

第十八条经签发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以”现予发布实施”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明确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

第十九条经签发的规章制度,由承办部门送信息中心,在国家电力公司内部主页上公布。

第二十条签发后的规章制度,应当送法律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三:

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

时间:

20XX-8-1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规范员工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员工奖惩遵循“依法合规、奖惩分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单位”)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国网办公厅、安质部、国际部、法律部、人事部、人资部、政工部、监察局(纪检组)、工会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决定员工奖惩重大事项等。

公司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设在国网人资部,归口管理公司系统员工奖惩工作,负责拟订公司奖惩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奖惩决定等。

第六条公司职能部门按照专业分工和专业管理需要,负责制定本专业奖惩制度,提出本专业相关奖惩建议。

第七条公司各级单位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执行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制定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开展本单位员工奖惩管理。

第三章奖励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给予奖励:

(一)在企业安全生产、电网建设、优质服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管理、技术、生产等方面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技能竞赛、劳动竞赛、知识竞赛中成绩优异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或者事故、灾害抢险有功,使国家和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六)制止、预防违规违纪行为,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突出贡献的;

(七)见义勇为、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给予奖励的。

第九条对员工的奖励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

(一)通报表扬以精神奖励为主,一般不进行物质奖励。

(二)公司表彰的荣誉称号包括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优秀班组长、专业(专项)工作先进个人等。

(三)受到表彰的员工,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公司表彰的荣誉称号对应的物质奖励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按照“谁授予、谁奖励”的原则,公司一般不再进行物质奖励,确需进行奖励的,经各级单位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参照公司同类别表彰奖励标准执行。

员工在一年内获得两次及以上相同类别表彰的,按就高原则进行物质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各级单位表彰一般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公布表彰评选的范围、数量、条件和评审程序。

(二)员工所在单位(部门)推荐或推选。

(三)奖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提出表彰建议名单。

(四)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审核表彰建议名单。

(五)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或党组(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六)下发表彰文件,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惩处

第十二条员工有以下行为的,予以惩处:

(一)违反劳动纪律:

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安全、质量等责任事故的;滥用职权,在生产、营销、基建、财务、金融、物资、人事等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过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

(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

贪污受贿的;以权谋私的;挥霍浪费,损公肥私的。

(四)损害企业形象、影响队伍稳定:

通过网络、短信或其他媒介传播、散布谣言,发布不实信息,损害企业形象的;诽谤、诬陷他人的;违规信访,捏造事实向有关部门、单位恶意投诉举报,围堵冲击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和生产场所,扰乱国家、社会和企业正常秩序的;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六)国家有关机关责令惩处的。

(七)犯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对员工的惩处主要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三种方式,三种惩处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同时运用。

(一)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1.警告:

处分期6个月。

2.记过:

处分期12个月。

3.记大过:

处分期18个月。

4.降级(降职):

降低受惩处人岗位层级或职务级别。

5.撤职:

撤销受惩处人所担任的职务。

6.留用察看:

处分期一至二年,处分期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保险后)发放工资,再次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解除劳动合同。

7.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与受惩处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经济处罚:

扣减薪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三)组织处理:

包括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待岗、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

第十四条员工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纪律处分。

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并根据需要进行组织处理。

(一)同一违规违纪行为适用两项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按最重处分标准执行。

(二)同一事件中涉及多项违规违纪行为的,按不低于所适用的最重惩处标准处理。

第十五条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处分期内,降级(降职)、撤职处分后一年内,受惩处人不得提职、晋岗,不得提高薪酬和其他待遇,不得给予各类奖励。

第十六条经考核不胜任工作的,可予以离岗培训、调整岗位、待岗处理,经离岗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待岗期间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保险后)发放工资。

第十七条各级单位对员工进行惩处的程序:

(一)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提出惩处建议,并提交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审核。

(二)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就惩处建议征求工会意见后,提交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或党组(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三)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执行惩处决定,依法履行送达程序、出具相关证明,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材料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员工对惩处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员工受到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单位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员工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除执行本规定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依照本规定和法定程

序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备核。

第二十二条公司代管单位、集体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员工奖惩办法,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备案,公告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专项奖惩办法应依据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网人资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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