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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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

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

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业,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取得学校学籍、学制年限内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奖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研究生的学业表现每年5月评定一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各项奖学金评定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学业奖学金的审批、申诉的答复处理。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具体制度的制定、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各等级指标分配、初评复核、申诉受理,以及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含校外基地)成立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三章 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7500元、三等奖4000元。

第八条获得学业奖学金人数占本年级参评总数的40%,其中一、二、三等获奖人数分别占参评总人数的5%、10%和25%。

研究生处研究生管理科以及各培养单位均按上述比例评定。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基础医学院(包括生理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遗传学、发育生物学、神经生物学、细胞生物学、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免疫学、病原生物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法医学)可按照60%比例评选,其中一、二、三等获奖人数分别占本单位参评人数的5%、15%和40%。

第四章评审程序与评审条件

第九条研究生处在研究生网站上公布当年评审通知,根据通知内容,研究生本人向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各二级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考核,评审委员会由各培养单位领导、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组成(一年级由研究生处统一考核)。

各单位须对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对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奖学金由研究生管理科负责报请学校财务部门配合发放。

第十一条申请学业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人事档案在规定时间内转入我校。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一)不参加研究生思想教育活动;

(二)该学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

(三)一学期缺勤累计2周以上;

(四)学位课、选修课的考试中有课程不及格;

(五)学年考核、中期考核、临床实践考核不合格;

(六)研究生日常行为表现考核不及格;

(七)学术不端或违反学术道德。

第五章 评审方式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采取量化考核方式。

(一)一年级奖学金评比主要以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本科阶段取得突出成绩和日常行为表现为依据。

考核总分=研究生招生统考考试成绩(占60%)+日常行为表现考核分(占30%)+本科阶段取得突出成绩(占10%)。

按一级学科依据比例分别评比。

本科阶段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分别加5分、3分和2分。

校级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党员加1分。

(二)二年级奖学金评比主要以一年级学位课成绩、学术科研业绩和日常行为表现为依据,有考试不及格情况不能参评。

总分为学位课成绩平均分+学术科研业绩加分+日常行为表现得分。

其中学位课成绩平均分=每人所有科目总成绩/科目数(选修课不计入在内)。

(三)三年级奖学金评比,主要以毕业论文初审情况、学术科研业绩和日常行为表现为依据。

其中,毕业论文初审成绩为两个“C”或一个“D”的不具有参评资格。

(四)各培养单位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评定标准。

(五)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加分材料可在同年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使用。

已经使用过的材料均不允许在下一学年申请奖学金时重复使用。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当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及本单位学科特点制定的评定细则,须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每年招生不足20人的校外培养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等研究生只在培养单位进行日常行为考核,总成绩等评定由研究生管理科统一负责核算。

(申请人主动向研究生学院管理科提供相关加分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辽医校字14243)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日常行为考核标准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日常行为管理,同时更好地开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结合《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特制定《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日常行为表现考核办法》,用于硕士研究生品行评定和学业奖学金评定的量化考核依据。

第二条凡我校硕士研究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日常行为表现考核所得分由加(减)分数两部分组成,日常行为表现考核基础分为60分。

加(减)分采取研究生个人申报和组织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由研究生本人对照下述各项加(减)分标准如实上报各班班委。

各班班委在每学年6月10日之前上报研究生处管理科。

二、细则

第四条研究生需认真参加研究生处和各二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思想政治学习活动,按时完成布置的各项任务。

思想政治学习及活动中态度不认真、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每次减0.5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上述活动,减1分。

第五条除加(减)分以外,研究生参加思想政治学习活动的各项表现还将作为发展党员的重要考核依据。

积极踊跃参加学校及研究生学院组织的各项思想政治学习活动的,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可予以适当考虑。

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上述活动的,同样记入考核记录。

入党积极分子在当年发展预备党员时不予考虑;预备党员预备期将酌情延长。

第六条研究生(包括研究生干部)在工作中因表现突出受到研究生党总支表扬的,加1分;被评为校级优秀运动员、文体活动积极分子、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每人加1.5分;被评为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党员等荣誉称号的,每人加1.5分。

获得校级以上相应荣誉再加0.5分。

第七条研究生党支部在研究生处组织的优秀党支部评比过程中获得荣誉称号的,普通党员每人加1分,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每人加1.5分;在校级或校级以上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的,可在此基础上加0.5分。

第八条研究生干部职务加分标准(每学期考核两次,合格者加分,不合格者不加分):

学生会主席4分、副主席、各部部长3分、班长、党支部书记和各部部员2分,副班长和支部委员1.5分。

各二级培养单位队长和党支部书记3分学生。

第九条研究生干部擅自脱离岗位造成学生工作及各项活动无法顺利开展的,每次减1分;不能完成本职工作或干部考核未通过半数的,酌情减1.5~2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或干部考核未通过1/3,撤销职务并且取消其学生干部职务加分。

第十条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行为被媒体报道的,每次加3分;其中受到校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加5分。

第十一条研究生(包括研究生干部)以演员身份参加研究生学院文艺演出每人加1分;以运动员身份参加校级运动会比赛未取得名次的每人加1分,取得一定名次加2分,如获得单项或团体前三名的可酌情予以更高加分;运动会方队成员每人加1分;观众每人加1分(以运动会当天签到为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擅自不参加文体活动的,或者中途无故退出的,直接取消所有加分,并参照第六条处理。

第十二条积极参加集体义务劳动的(勤工助学除外),每次加0.5分。

不参加集体义务劳动或在集体义务劳动中表现不认真的,每次减0.5分。

第十三条所在寝室在卫生评比中获优秀寝室荣誉称号的,每人加0.5分;所在寝室不按时清扫卫生,经检查不合格,每人每次减0.5分;不尊重他人劳动,故意破坏教室、寝室楼内等公共场地卫生整洁的,一经发现,每次减2分。

第十四条在寝室内使用明火器材或违规电器,一经发现,无论使用与否,直接取消全部日常行为表现考核得分,并且取消当年全部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在寝室内从事与学习、生活无关的事宜或进行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如进行赌博、酗酒、看色情影视等,每人减3分;在寝室内擅自留宿校外人员,每人减3分。

第十六条有偷窃他人财物行为、侵占公私财物行为、损坏或挪用公用设施行为的,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有谩骂、造谣生事等不尊重老师、侮辱同学的行为的,每人减3分。

有打架斗殴、寻隙闹事行为的,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申请奖学金当年通过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四级加2分,通过六级加5分。

第十九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擅自旷课的,每次减2分。

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的,每次减1分。

第二十条研究生进入教研室、科室后,认真对待教研室、科室布置的教学、医疗任务,表现优秀者加1分;擅自脱离岗位者,一经发现,每次减1分。

三、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的考核标准和细则,参照上述标准酌情予以加(减)分。

第二十二条整个评议过程由研究生处负责监督实施和最终审批。

评议结果由研究生处管理科存档。

 

附件2:

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科研业绩考核标准

第一条在研期间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加分标准:

一类期刊论著类(指被SCI、SSCI、EI、A&HCI收录)按照影响因子计算,1分IF加20分,短篇(少于1000字,下同)1分IF加10分。

二类期刊论著(国外期刊收录)加10分,三类期刊论著加8分,四类期刊论著加6分,《锦州医科大学校报》期刊论著加2分。

如短篇(少于1000字)分数减半。

正式刊物上综述文章加1分/篇。

国家级及以上学术会议论文加1分/篇。

第二条主持我校校长基金——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加8分。

第三条参加省级科研(含教育厅)课题者,在项目合同书(或申请书)、结题证书上,排名5名以内加2分;6~10名加1分。

参加国家自然基金以上课题,得分在省级课题得分基础上乘以2。

第四条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或实审)加6分,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加3分,获外观设计专利加2分;软件著作权授权者加1分。

第五条代表我校参加省级、市级技能大赛、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分别加2分和1分,获奖者追加3分。

第六条参加国家级、省级学术会议且做报告者分别加3分和1分。

第七条获得省级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中论文奖和自然科学成果奖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获得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论文奖一等奖加6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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