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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工程定额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一、为统一深圳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及项目划分,规范建筑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尺度及标准,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建筑消耗量标准”)计算新建、扩建、改建、重建、续建建筑工程的工程量。

三、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本规则及“建筑消耗量标准”各章具体规定为基本依据,此外还应参照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以及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

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施工图设计规定的分界线为准,其计算内容应与“建筑消耗量标准”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相一致。

五、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单位应与“建筑消耗量标准”子目的计算单位相一致。

“建筑消耗量标准”子目的计量单位规定如下: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以个(件、台、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台、套或组)。

六、汇总工程量时,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遵循以下规定:

1、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以吨(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以个(件、台、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七、除“建筑消耗量标准”另有规定外,工程量均不包括材料损耗用量。

八、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未作规定,则应以出厂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九、计算工程量时,除“建筑消耗量标准”另有规定外,执行哪一章子目应按该章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不应相互借用。

十、计算工程量时,除“建筑消耗量标准”另有规定外,均以设计图示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在基层面进行施工时,除有特别注明者外,设计图示尺寸均指所建筑面的结构尺寸。

十一、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详见章计算规则、说明。

十二、计算工程量时,应依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节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连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二、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三、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四、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五、建筑物的层高不超过2.2m,但其用途为汽车车库或车道,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外车道的建筑面积,进入地下室的按其入口有顶盖的部分计算,进入地下楼层的栈道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七、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八、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九、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十、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层、储藏室等,层高超过2.2m时,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有柱(除独立柱或单排柱外)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厨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五、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的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六、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上者,均依其宽缝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第二节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二、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三、建筑物间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四、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五、二层以上有阳台挑出,阳台之下的首层也作阳台使用性质的,首层按其拦板或栏杆内上部阳台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般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节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二、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爬梯。

三、层高2.2m以内的设备管道层、储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四、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五、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储油(水)池、储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造物。

六、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七、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说明

一、建筑屋超高增加费是指:

在高层建筑物施工时,由于施工人员垂直交通时间及休息时间的延长造成了人工降效,以及与施工人员配合使用的施工机械也随之产生了降效的原因,需在响应分部分项工程或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增加的费用,其中包括了由于水压不足所发生的加压水泵台班费用。

二、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用适用于建筑物高度8层或者24米以上的工程。

建筑物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建筑屋屋顶板面结构标高的高度。

当突出屋面的楼梯间、设备房平面面积大于屋顶平面面积的三分之一时,建筑物高度计至突出屋顶的楼梯间、设备房顶板结构标高。

当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等时,按平均标高计算。

三、建筑物不同高度区段的人工、机械降效系数值(j)如下表所示。

系数

(%)

建筑物高度区间(单位:

米)

24~40

40~60

60~80

80~100

100~120

120~140

140~160

160~180

j

9.35

15.30

21.25

28.05

34.85

41.65

48.45

55.25

四、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加权平均降效系数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1.确定建筑物各自然楼层的人工、机械降效系数值:

根据第i自然层的高度(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该层楼板面结构标高的高度)所在的高度区间,按照上表分别确定该搂层的人工、机械降效系数(ji)。

2.按以下公式计算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加权平均降效系数(j)(如图):

J=(S1×j1+…+Si×ji+…+Sn×jn)/S1+…+Si+…+Sn(公式一)

式中:

(1)S1…Si…Sn—分别为第1…i…n自然搂层的建筑面积;

(2)j1…ji…jn—分别为第1…i…n自然搂层的人工、机械降效系数。

五、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1.建筑物室外地坪以上全部楼层整体发包时:

将室外地坪以上楼层的全部工程项目(不包括垂直运输及外墙脚手架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乘以该建筑物的人工、机械加权平均降效系数J计算超高增加费用。

2.仅发包建筑物室外地坪以上部分楼层时:

将该部分楼层的全部工程项目(不包括垂直运输及外墙脚手架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乘以该部分楼层的人工、机械加权平均降效系数J’计算超高增加费用(J’参照上述公式一和公式二计算)。

3.仅发包建筑物室外地坪以上某一楼层时:

将该楼层的全部工程项目(不包括垂直运输及外墙脚手架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乘以该楼层的人工、机械降效系数Ji计算超高增加费用。

4.建筑物室外地坪以上全部或部分楼层整体发包时,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用不得分层分解计算。

5.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用应列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或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第一部分分部分项工程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平整场地、回填土、打夯、碾压等土石方项目;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

二、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各项资料:

1.土壤及岩石类别的确定。

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对照后确定(见表1-1)。

2.地下水位标高及排(降)水方法。

3.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止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4.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碴清运方法及运距。

5.其他有关资料。

三、土方工程的有关说明:

1.本章子目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除时,亦应另行计算。

2.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cm以内的挖、填、运、找平。

挖、填土方厚度超过±30cm以外时,按场地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图另行计算。

3.人工土方子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

干湿土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4.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时,按实挖体积,子目中人工乘以系数1.43。

5.项目中土壤含水率按天然含水率为准制定,当含水率大于25%时,子目中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若含水率大于40%时另行计算。

6.机械挖沟槽、基坑(包括底宽3m外的沟槽、底面积20m2外的基坑)土方工程量,可按设计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计算,如无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时,按机械挖土方100%计,另按机械挖土方量的6%附加人工挖土,以增加人工清理土方、机械降效等费用。

但机械超挖换填土不涉及人工辅助清理,不附加6%人工挖土费用。

7.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时,子目中的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17。

8.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子目中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子目内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消耗。

9.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按相应一、二类土子目乘以系数0.87。

10.场地竖向布置挖填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11.人工挖桩间土方时,按相应子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20,机械挖桩间土方时,按相应子目的工料机乘以系数1.10。

四、石方工程的有关说明:

1.摊座是指爆破后的水平面,用人工凿岩方式进行修理,按设计图纸要求加工成平整的表面。

设计图纸有此要求的,才可计算人工摊座或者人工修整石方边坡。

2.石方爆破子目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方式,均按子目执行;但闷炮的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

3.石方爆破子目是按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爆破时,雷管材料可换算,数量不变,同时扣除子目中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4.子目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编制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处理渗水或积水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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