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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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考
关于司考
整理版献给朋友,同学。
一展望法律
国内法律行业五大高含金量的证书
■国家司法考试证书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担任公证员和取得律师资格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9月进行。
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吸收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改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的从事专利代理行业的职业资格考试,开始于1992年。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11月全国十几个考点城市同时进行。
应试人员在收到总成绩合格通知单后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从事专利方面法律服务的律师一般都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是面向企业法律顾问,经统一考试合格后发放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需经注册登记。
企业法律顾问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该证书与国家司法考试证书不同,律师未获得国家司法考试证书是不能以律师身份执业的,而企业法律顾问证书并非企业法律顾问必需的证书。
■法律英语证书
法律英语证书考试是全国统一考试委员会依托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外国语大学具体组织考试工作,旨在为从事涉外业务的企业、律师事务所提供招募国际性人才的客观标准,同时督促国内法律从业人员提高专业英语水平。
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5月份和12月份的最后一个周六举行,目前已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设主考点。
■ILEC证书
ILEC即剑桥国际法律英语证书(InternationalLegalEnglishCertificate)由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ESOL(EnglishforSpeakersofOtherLanguages)考试部与欧洲主要的律师语言学家协会(Translegal)共同研发的一种职业英语证书。
于2006年5月全球推出。
剑桥ESOL是世界知名的考试机构,“雅思”(IELTS)和剑桥商务英语(BEC)考试的研发者。
该证书现已被欧洲公司律师公会、欧洲法律专业学生协会、国际青年律师公会及欧洲青年律师公会认可。
ILEC为从事法律行业的人士或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与研究生提供职业生涯发展和提升的助力。
[国际视野]
很多中国律师攻下美国律师资格
[业内经典书籍]
上海律协起草的业务操作指引有望成经典
[求职律所]
律所影响力要看创始人
二详谈司法考试
1供题教师
老大→民法主供题老师是北京大学的钱明星教授、武汉大学的温世扬教授配合。
老二→刑法张明楷命题、陈兴良定卷(案例上注意)
老三→民事诉讼法陈桂明老师是主供题人,潘剑锋老师配合,但他俩的分歧不大
老四→刑事诉讼法的命题老师比较稳定。
陈卫东、陈瑞华
法理学的拼题老师是舒国滢(有本小册子《法理学导论》)、高其才和葛洪义(卷一选择就10几分,卷四可就多了)
法制史的命题、拼题老师是中国人民大学的赵晓耕老师(10分)
宪法学的拼题老师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焦洪昌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刘茂林老师
商法是由刘凯湘和王卫国
经济法的命题和拼题老师和商法是一样的
国际公法的拼题老师是秦晓程老师,他是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的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命题老师一般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张丽英老师和黄进校长
法律职业道德的命题及拼题老师是王进喜、陈宜以及张晓维律师。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拼题人是马怀德(政法大)有本教程可以作为宝典。
卷四的分数分布:
第一题还是简单题,法理(舒国滢),中间的五道必然出自那四个老大:
民、刑、民诉、刑诉,第五道不一定,有可能是行政和商经
2司法考试思维
首先确定为过关型的考试。
然后分解。
1.司法考试是一门“放弃”的艺术。
2.不要背法条。
看多了,听多了,做多了自然就记住了。
3.善待可以获取的每一份资料,不要沉溺于茫茫资料获取的过程中。
——下文将具体介绍如何获取有用的资料。
4.看书不如听录音,听录音不如做题。
——不是说只做题只听录音不看书,而是说每种方式都有其利弊,就记忆效果来说,确实是这样。
下文将具体介绍看什么书,听什么录音,以及做什么题。
5.步步为营,先打基础,然后建楼房,最后封顶。
——这就是说要一步一步来,什么时候该做什么心里要有个底。
下文将具体介绍指引各个备考阶段的安排。
6.劳逸结合。
——用套话来说就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司考备战之路。
说到底就是要结合你自己的兴趣,采用“胡萝卜加大棒”的方法,激励自己。
下文将具体介绍如何调整心态,保持斗志。
7.司考不是生活的全部!
——不要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同样,不要把所有希望寄托在一次司法考试上,准备司法考试的时候,要抽点时间做些别的有价值的事,才不会最后万一失利将损失惨重。
8.群策群力,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司法考试是公开化的考试,基本上所有的资料都是公开的,只要用心都能找到,要学会运用网络,学会搜寻信息,学会筛选资料。
司法考试是一个信息化的考试,网上共享的资料非常多,自己学会找复习素材,才能掌握主动权。
除此以外,还可以找一两个志同道合的同伴一同备考,彼此鼓励监督。
9.目标不要定在360,最好定在400!
——如果你仅仅满足于360,那么万一你稍微不留神,就将悲剧,所以目标一开始就要锁定400+,即使稍有差错,也不至于来年再来。
一定严格要求自己,不要给自己任何360就可以的借口,对于我们来说,400就是我们的底线!
10.前一阶段的复习是为后阶段的复习做准备。
——司法考试考点那么多,而且很多都是记忆类的苦力活,相信很多同学都有记住了后面忘记了前面的经历。
解决之道就是,我们要循序渐进,体现每一个复习阶段或环节的价值,把司法考试的辅导书或讲义读透读薄。
直到最后形成属于你自己的“精华”内部参考资料!
换而言之,你把整个司法考试备考当成是为最后十天冲刺阶段准备“食材”的过程!
3司法考试题型
卷一:
贝多芬—背多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5-10分)、
宪法(20分)
法理学(20分)
法制史(10分)
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共约40分)
经济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房地产法、土地管理法、证券法、食品安全法、银行监管法、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法、税法、审计法等—共约40分)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10-15分)
法律职业道德最后几天看看房保国的讲义
对于经济法,每个小法两分,主抓劳动法(大概有8分)关键就是新法必考
卷二、卷三: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刑法(50-60分)、刑事诉讼法(50分)、行政法、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40-50分)
民法(60分)、民事诉讼、仲裁法(50分)、商法(30分)、知识产权法(10分)
卷四:
奇迹出现的地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道(20分)
四大金刚(民法、刑法、民诉、刑诉各一道——共约75分)
补充题随机一道(可能行政法方面、可能商经方面——15分)
论述题(法律+法理+司法实践+社会事件——40分)
4考试教材
第一阶段:
3月—6月
1、专题讲座7本(必不可少,司考入门教材,3、4月可以开始看起来了,一般2011年最新版可能4月
中旬才出,可以先看盗版的老版,新的出来后再继续看。
6月前必须过了一轮)
2、张能宝历年真题,配合专题讲座一起看,比如民法60讲一本看完过一遍所有真题,或者依照喜好再细分,比如民法—物权法部分看完,过一遍物权法的历年真题,也最好6月前过一遍。
3、指南针的重点法条——应该是法条里面最好的,在7月之前(报班的就是去培训前)可以粗略地过一遍。
第二阶段:
7月—8月初
培训的跟着培训节奏就好了,自己复习地我推荐些教师音频,这些老师和着课件,绝对可以有很大帮助:
卷一:
1、三国法:
杨帆(女)绝不二选
2、宪法、法理、法制史:
杨帆(男)
3、经济法:
张海峡(我之前商经很差,听了他的课那个醍醐灌顶)
卷二:
1、刑法:
袁登明(系统易懂)、罗翔(我的最爱)、
韩友谊(这么多人力推,我说实在的,案例稀奇古怪,听了只会扣分)
2、刑诉:
汪海燕、马明亮
3、行政法:
林鸿潮、赵鹏(推荐)
卷三:
1、民法:
李建伟(书都是他老人家的,其他有很多好的民法老师,我只听了他的,司考很有用)李仁玉
2、民诉:
郑其斌(传统)、徐继军(新潮,我很喜欢)
3、商法:
还是张海峡,不二选
卷四:
看看邹建章整理的,还有记得多关注法法网,卷四考前那个晚上12点,他老人家就神奇般地预见了天卷四的第三大题。
推荐两本书:
一本对付前面的问答题案例题,一本对付最后一道论述题,效果都很好,值得推荐参考。
当然配合这些上课音频,我也建议可以再自己复习后做些练习,别一直做真题,这个时候答案都有点印象了,
体现不了掌握的水准,有时间的可以看看这套“白皮书”缺点是题量太大,还有错误答案,做得发疯。
优点是我惊奇地在考试现场发现好多真题雷同,当然有没有时间看你自己把握。
第三阶段:
8月初—9月初(背吧)
这个阶段按照自己的计划,每天背吧,看个人的情况,但至少要安排2周就是背书的。
我自己在备考的时候又很多材料,包括自己整理的各门提纲(之前的教材书全靠边,千万别拿出来了)、还有
些老师整理的,网上整理的很好的提纲、考点。
推荐如下:
1、卷一高分突破,众合版的。
最后才发现,不止一点点方便啊……哎,花最后一星期猛背卷一,可以提高20-30分,这个传说是真的。
2、考纲就不要买了,省12块钱,关键是司法部这套新增考点解析什么的薄薄的两本,非常管用,每年新增的考点大概有20-30分,只要看过你可以拿下,若没看或自己整理,那么听天由命吧。
而且建议是最后十来天的时候过一遍就好了,量不大。
第四冲刺阶段:
9月初—考试(看错题、真题。
练习模拟套卷)
1、司考界俗称红腰带模拟卷,认准李建伟的,质量还不错。
自己测试,完全按司考的时间来。
2、法法网上的——杜洪波巨献
(一)到(七)
我最后才发现的,3张纸,4张纸基本上把卷一卷四搞定了,最后几天帮助记忆,极力推荐啊!
3、法法网里邹建章小组、李建伟小组。
报指南针的,还有展鹏最后几天的冲刺
5复习顺序
1.民法。
律考时代一句话“得民法者得天下。
”可见民法的重要性,虽然它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逐渐减少,但不容忽视。
看民法的意义是了解所有法律学科的基础,注意理解,除了《合同法》和《物权法》相关内容,其他一定不可死记硬背,是让你看懂了,理解了,就OK了。
至于知识产权法,第一遍不要使劲看,注意新修订的《专利法》,某些易考法条在司法考试后期一定要努力记住。
2.民诉。
刚看完民法,再看程序法。
看得方法结合我上篇文章中真题和法条的意义。
注意民诉完全可以做到不丢分。
3.刑法。
总则部分注意理解,太难的理论适可而止,不要钻死牛角尖儿。
分则部分要特别注意,特别是财产犯罪。
注意大纲中的内容,没涉及的部分不要费劲去看了,根本不会考的。
4.刑诉。
与看民诉的方式相同。
注意不要刻意的去和民诉或行政诉讼法去比较,个人不赞成比较式的记忆,越比较越乱,还不如按部就班、一个学科一个学科的去看。
注意刑诉刻意做到不丢分。
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部分大略看看即可(注意及时看得再仔细,能得一半的分就很不错了,这是行政法的特点,采取放弃的态度)。
行政诉讼法要仔细看,以历年常考点为重点结合法条看。
6.商法经济法。
商法重点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这种得分专业户,其他小法结合历年真题和大纲,在易考点简单看看就可以了。
经济法重点看《劳动合同法》和新修订的《保险法》,看得方式也是以法条为主,结合真题。
看商法经济法一定要贯穿“见好就收”的原则,切忌“面面俱到”,特别是经济法,懂得合理放弃,就是胜利。
7.三国。
结合历年考试的易考点,将司法考试中教材的得分点看一遍就可以了;记得越多,重要得分点点越记不住。
国际法一定要看教材;只记那些高频出题的知识点。
8.法理法制史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法理结合教材理解着看,万一有些理解不了的也无所谓;法制史贯穿死记硬背的原则,第一遍不要使劲看;法律职业道德,第一遍可看可不看,最后阶段看看法条就OK了。
9.最后翻翻宪法。
不是说宪法不重要,而是涉及的法条太多了,比如《人大常委会组织法》《立法法》等,第一遍看一看教材中概括的东西就可以了;第二遍结合法条去看;第三遍去背,能背多少算多少。
把握原则:
“千万别让宪法耽误太多其他学科的时间”
以上顺序,顺利的话,两个月是能够看一遍的。
看得过程中要注意总结和记录。
记什么?
你掌握的不好的地方,做下记号。
待看过一遍后回顾,做记号的部分要着重看。
看过一遍后回顾,发现很多东西看了都记不住。
注意,千万不要担心,这种感觉很正常,其实你觉得记不住,却在你脑中形成了印象,你不知道而已,不要总感慨。
第一遍的原则:
轻松的看。
第二遍,顺序与第一遍相同,重点看三大实体法和诉讼法及《合同法》等易得分的法。
着重看做记号的地方,努力掌握,注意那些做错题的地方,着重掌握。
第二遍的原则,修正的看。
同样不要为记不住某些知识点而感慨。
第三遍,依然按照第一遍顺序,重点看第一卷中法制史、经济法、宪法中某些死记硬背的内容,这个时候记忆是最佳时候。
6第四卷关注
1.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得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
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
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2.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
马克思说过: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
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3.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
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
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4.正义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
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
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5.法的实施与实现
⑴.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
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
⑵.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⑶.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
⑷.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⑸.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6.司法
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⑴.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司法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有重要意义;
⑵.司法原则
①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
司法公正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
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
我认为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②司法独立
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院阻止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
它体现了如下含意:
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卡尔·马克思这样说过:
法官时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a.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c.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7.法治
法治是指依据法律治理。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⑴。
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性。
法治是众人之治,在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协调和统一。
法治的中国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
⑵。
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⑶。
法治还表达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法治与专制对立与民主联系,维护公民自由,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
所以在当今中国建立法治,具有空前的意义,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正确抉择。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进行的宪法修正就明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这一修宪,让法治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和国家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8.法治的制度要求
⑴.对立法者的要求:
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既系统的法律体系;
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运行的法律机制。
不能对权力有效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不能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不是法治国家;
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性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⑷.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9.法治的思想条件
⑴.法律至上
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
法律至上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⑵.权利平等
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
有人认为在立法活动中人们是不平等的,其实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们选举人民代表,代表他们行使立法权,这就极大程度地体现了人们在立法权地平等;
⑶.权力制约权力
权力制约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地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地权力)在运行地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地制约。
实践证明,不受制约地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被滥用。
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地规定,界定权力之间地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
在我国,在保证效率地同时,应建立有限政府及责任政府使不可抵挡地历史必然。
在我国权力制约地核心使监督。
那么,监督体制地完善也势必成为法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⑷.权利本位
综上,当前加强法治建设,须更着眼于制度创新,一定的法治观念必须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
10.法与道德
⑴.法与道德的联系
在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古代法学家尽量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而近代的法学家已将法和道德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内容具有重合性,互相补充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但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
法律是最低限度地道德。
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
法律是显露地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也很精辟地阐述了法与道德之间地关系。
⑵.法与道德的区别
并非所有违法地行为都是违反道德地行为,也不是违反道德地行为即违法行为。
但在作为社会规范调整人们地社会生活来讲,法律应处于主导地地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地要求和体现。
决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那是历史退步地表现。
11.法与人权
人权就其本来意义来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
人权的总的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拥有自由拥有平等。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只有法律将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
但这还是不够的,这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从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上提出人权的要求并不困难,而要使人权切实实现,成为一种具体的现实权利则要复杂得多。
因此,强调人权是一种实有权利,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有极大意义。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我们得根本法-宪法,这都标志着我国人权建设得重大发展,这也将对我国得社会发展和在国际社会中得重要地位起着举足轻重得作用。
12.宪法的基本原则
⑴.人民主权原则;
⑵.基本人权原则;
⑶.法治原则;
⑷.权力制约原则
(关于上述原则,在法理部分已经阐述,但在论述时可以指出宪法的这四个基本原则)
13.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关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