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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MP疑难问题及解答6

【新版GMP】疑难问题及解答系列(6)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中)(问题181—问题210)

 

 

【第一百一十二条】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四)有效期或复验期。

 

♦ 问题181:

2010年版GMP多次提到物料代码,相关记录如果写了物料名称,是否还要写物料代码?

企业不编制物料代码行吗?

  

答:

物料代码必须写。

相关记录中既要有编码又要有名称。

 

点评:

物料编码是对除物料名称外的信息补充而且能起到防止混淆的作用,比如区别同一种物料的不同供应商,或同一供应商不同工艺或不同质量标准的同一物料。

 

♦问题182:

仓储区内的原料药是否每件都要贴质量状态标识?

答:

是。

 

点评:

对于未使用电子系统管理的库房,每个包装均需贴状态标识,以及表明物料状态的信息,防止混淆和误用。

对于使用电子系统

管理的,如果系统经过验证可以有效地控制物料状态、有效期等信息,可以不必每件粘贴状态信息。

 

♦ 问题183:

原辅料的合格证什么时候贴?

发货到车间时粘贴可以吗?

实际中物料一进车间就脱外包了,发货到车间时贴意义大吗?

答:

企业需保证在发放前每件包装均有合格标识。

 

点评:

企业需保证在发放前每件包装均有合格标识,确保只有合格物料才能进入车间。

进入车间后,无须再贴合格标识,但物料标签应注明质量状态。

同时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物料,应及时贴红色不合格标签。

 

♦问题184:

仓储区的原辅料应标明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这里所指的物料名称就是通用名称即可,还必须标注物料代码吗?

答:

物料名称英语要点保持一致,如药典未收载的品种可以使用通

用名称,同时必须标注物料代码。

 

【第一百一十三条】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

 

♦问题185:

有些物料生产厂没有提供“有效期”,仅提供“复检期”过复检期再检验合格的物料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

过有效期的物料不可再使用。

仅提供“复检期”没有有效期的物料,必须通过稳定性试验确定其贮存期限,进而确定合理的再复检期。

过贮存期的物料不可再使用。

物料在复检合格后立即使用,企业应根据物料的贮存期制定合理的复检期和复检次数。

 

♦ 问题186:

无有效期规定的物料,是否经检验合格且确认对成品无影响即可使用,而不管贮存时间长短?

答:

无有效期规定的物料,应根据历史数据分析或稳定性实验结果,确定贮存期限(或称使用期限)。

物料复检期应在贮存期限(或称使用期限)内。

企业应根据物料的特性制订合理的复检期和复检次数,物料在复检合格后应立即使用,物料不可无限制地复检。

过贮存期限(或称使用期限)的物料,复验合格也不能使用。

 

点评:

目前未规定有效期的物料已罕见,物料原料药及常用的辅料

均已规定有效期,对于少数无有效期物料,建议进行充分评估,并制订贮存期。

 

【第一百一十四条】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

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

 

♦问题187:

物料超过有效期,经复脸,仍符合质量标准,该物料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

过有效期的物料不可再使用。

如果物料超过了复验期而在有效期内的,复检合格后立即使用,企业应根据物料的特性制订合理的复检期和复检次数,物料不可无限制地复检。

 

♦问題188:

“贮存期”如何理解?

物料或产品有一个有效期或复验期,是否还需要规定一令“贮存期”?

答:

没有规定有效期的物料应确定贮存期。

应根据稳定性试验结果确定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期,即使用期限。

 

点评:

有有效期的物料其贮存期一般等于或小于有效期,小于有效期的目的是提醒企业提前对物料做好处置准备,此状况下不一定需要设立贮存期。

设有有效期的,应先确立相应的贮存期。

然后,企

业应根据物料的特性制订合理的复检期和复检次数,到贮存期的物

料不能再使用。

 

♦问题189:

生产API原料药的许多外购原辅料,通常厂家没有规定有效期,企业文件规定没有有效期的生产用化工原辅料复验期一般为两年,第二次复验后规定下次复验期缩短为1年或是使用前再复检,这符合要求吗?

没有稳定性数据支持也可以吗?

 

答:

没有规定有效期的应确定贮存期。

应根据稳定性试验结果或日常监控的数据确定原辅料的贮存期,即使用期限。

必要时应当根据情况重新评估物料的质量,确定其适用性。

 

点评:

物料的有效期应该通过稳定性数据得出。

按问题中所述情况,如果没有稳定性数据,企业可以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回顾,结合最长时间的物料生产的相应产品的检测数据,确立物料的有效期或贮存期也可通过稳定性试验数据得出物料的有效期或贮存期。

化工原辅料也不能无地复验下去。

 

♦ 问題190:

如何确定物料的复验期?

答:

对有有效期的物料,在有效期内确定复验期。

对没有有效期的物料,企业根据物料的特性、以往的使用经验、产品的工艺要求来

综合确定物料的贮存期。

然后在贮存期内,确定物料的复验期。

 

点评:

对没有有效期的物料,应该通过稳定性数据得出。

如果没有稳定性数据,企业可以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回顾,结合最长时间的物料生产的相应产品的检测数据,确立物料的贮存期。

 

♦ 问题191:

在贮存条件按规定要求合适的情况下,进行有效期管理的原辅料在有效期内可以不进行复检吗?

(不制定复检期)?

答:

可以。

应经过风险评估,除贮存条件(按规定要求)合适外,还应考虑原辅料的特性。

提倡企业根据物料的特性、贮存条件制订相应的复验周期。

 

点评:

过有效期的物料不可再使用。

如果物料超过了复检期应在复检合格后立即使用,企业应根据物料的特性制订合理的复检期和复检次数,物料不可无限制地复检。

 

♦问题192:

有些包装材料没有有效期,如何进行操作?

有些原辅料也没有有效期,只注明复验期是否可以?

答:

包装材料、辅料如没有标示有效期限,企业可以根据物料的特性、贮存条件、物料关键质量属性的影响因素或稳定性试验数据确定贮存期,并根据物料的稳定性情况、物料关键质量属性等因素制订复验期。

 

点评:

物料的有效期应该通过稳定性数据得出,过有效期的物料不

可再使用。

如果物料到了复检期应复检,合格后尽快使用,企业应根据物料的特性制订合理的复检期和复检次数,物料不可无限制地复检。

内包材的效期管理参照原辅料的管理,外包材的效期管理以不影响使用为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应当由指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核对物料后,精确称量或计量,并作好标识。

 

♦ 问题193:

称量间是否可放置多个物料?

答:

原则是只可以放置一种物料。

点评:

未开始称量的物料可以在称量间外指定区域短暂放置。

称量时应逐个物料分别称量,称量完成后应按产品将不同物料集中存放。

 

♦问题194:

处方中某一物料所占比重较大。

比如总共配了2吨物料,其中1吨是同一种物料,是否可以通过评价,不需要每包称量?

答:

不可以。

 

点评:

外购物料的重量可能会出现与标签不一致的现象,需要每包称量。

 

【第一百一十六条】配制的每一物枓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问题195:

称量复核后,并有复核记录,复核人签字一般都设在批生产记录上,这样算不算符合记录,即批生产记录,体现复核?

答:

称量记录可以签字以及称量后的复核记录和签字都应是批生产记录的一部分,应与批生产记录一同保存。

仅复核人签字不算他

人独立进行复核。

称量记录及签字、称量后的复核记录及签字都应是批生产记录的一部分,应当与批生产记录一同保存。

 

点评:

常规的操作是在设计批生产记录时,将称量记录和相应的复核签字记录设计在一起,而且称量部分的记录和其他生产记录也设计在一起,统一使用、统一保存。

 

♦ 问题196:

物料独立复核问题;“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若按要求再进行一次称量,这对于一些原料和大输液的生产确实比较困难,能不能用控制领料和退货教量之差来达到“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的目的?

整体包装我们只是在配料时称量,在复核时不称量,都通过原包装上的重量来计算。

答:

不建议用控制领料和退货数量之差来达到“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的目的。

因为称量过程中可能有损耗,可能有拋洒称量器具上的残留等,此类因素不易控制。

对液体物料等不宜重复计量的,可以采用一人校准另一人监督,一人进行计量操作另一人监督,分别读数,分别记录和签名。

 

点评:

整包装物料在配料时的称量存在风险,很难确保每一包装的数量都准确等于标示数量,而且取样数量不易确定,容易造成投料不准,特别是原料的偏差,可能影响产品含量。

所以不建议用控制领料和退货数量之差来达到“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的目的。

 

♦ 问题197:

复核的过程是否需要将称得的数据再重新记录一次?

答:

准确地讲应该是把复核时再次称量的数据记录下来与初次称量的结果比对,并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也可以采用一人校准另一人监督,一人进行计量操作另一人监督,分别读数,分别记录和签名。

 

点评:

双人复核过程是避免初次称量存在人员差错、设备误差等不易被发现的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的差错。

 

♦ 问题198:

称量独立复核时,称量是否有误差?

误差范围是多少?

配料称量是否需要双秤、双人、独立复核?

答:

原则上应该重新称量。

单秤、双称均可。

 

点评:

称量误差应符合法规、工艺的要求,不同物料的误差范围不

同。

双人复核是避免存在人员误差,双秤是避免设备误差。

如果能确保量具的准确性、重复性,不必双秤。

 

♦ 问题199:

如果是复称,复称的重量与首次称量的重量大多是不同的,如何处理?

答:

根据处方要求、计量器具的精度来确定适合的误差范围。

 

点评:

复称误差还应考虑工艺的要求和物料本身在处方中的作用和比例的要求,不同物枓的误差范围不同。

 

♦问题200:

如果原位自动打印称量记录,由称量组人员操作,另一人复核,配制组交接人员现场同时复核,是否符合本条规定?

答:

可以。

 

点评:

双人复核是为了避免称量过程存在的人员误差。

在应确保量具的准确性、重复性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双人同时称量,对称量过

程称量结果同步复核的方法。

 

♦问题201:

若采用中央配液方式配液,配好后用管道输送到车间使用,使用前如何做到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

答:

配液后的复核不属于称量独立复核范畴,但也应双人复核数量。

 

♦问題202:

称量复核中要求,必须由操作者和称量复核者都称量一次,分别记录各自数据,如称量物料为贵重物料且称量数量不大时,二次称量会造成与第一次的结果明显不同。

再如活性炭称量室,一般边称边溶入水中,无法进行二次称量复核,此种情况如何操作?

答:

根据规范有关要求配料的物料需称量独立复核,并不是要求进行重新称量,可采用毛重复核的方式进行,防止发生物料混淆和差错的风险。

对于生产过程采用系统加入水等介质,无法进行二次称量复核的可以采用生产过程控制的方法进行计量控制。

 

点评:

称量复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在确保量器的准确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釆取一人称量的同时另一人同步复核的方式,复核人对量器的使用、读数、称量过程实时复核。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当集中存放,并作好标识。

 

♦问题203:

对于原料药的生产(粗品)各种原料有严格的加入顺序。

有的外观很接近,均为白色粉末状结晶,当集中存放后,虽有标识,但会不会也增大了出差错的风险?

答:

按要求管理,不会增大出差错的风险。

 

点评:

所谓的集中存放并不意味着无序存放,此种情况下也可以依据投料顺序排放,再加上标识的确认可以进行区分。

 

♦问题204:

称量后的物料能否集中存放在配制间?

称量的独立复核是否会增加污染的风险?

答:

配制间不允许作为贮存间使用。

用于配制的物料可在生产前短暂存放在配制间,但不是跟其他批号一起存放。

称量的独立复核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控制污染,独立复核可以通过事前称量皮重,复核时无需打开包装复核毛重的方式控制风险。

在确保量具的准确性、重复性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双人同时称量,对称量过程、称量结果同步复核的方式实现。

 

♦ 问题205: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许多种溶液,我公司的做法是在配液车间统一配液,各工序根据需要领用制好的溶液,所使用的溶液批号、配制溶液化学试剂的信息都是可以追溯的。

这种做法违反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吗?

答:

不违背。

各工序根据需要领用的各种配制好的溶液,应集中存放。

 

♦问题206:

称量要求按生产批次分别集中存放物料,如一天连续生产3批(同一品种/规格),则称取第一批产品用物料后投料,剩余物料为剩余两个批次成品的物料,等到第二批时再行称量,这种操作可取吗?

答:

可同时称量、分别存放。

 

点评:

称量多批次的同一产品的不同物料,可以同时分次称量同一物料,不同物料可以在不同时间段使用同一称置室称量,称量同一产品的不同物料之间可以按照“小清场”的程序执行,称量完成后物料按产品生产批号集中存放。

 

【第一百一十九条】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二)产品批号;

(三)数量或重量(如毛重、净重等); 

(四)生产工序(必要时); 

(五)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问题207:

物料在使用过程中,如过筛后、称量前后是否需要单独编号?

前后名称若一致可能会引起混淆。

中间产品是否需要物料编号(指每步操作后的物料,如颗粒、总混顆粒等)?

答:

不一定需要单独的编号,但要有明确的标识。

 

点评:

可以对不同阶段的物料、中间产品进行单独编号。

也可以采用过筛后且称量的物料转移到其他不同的包装容器内,而且采用与原标签形式和颜色不同的标签加以区别,不另行编号。

称量完成后等待生产,按条款第一百一十七条执行。

对于过筛后未称量的可在新标签上加以注释,如“已过筛”。

对于性质无显著差异的中间产品,需要编号以防混淆。

 

♦ 问题208:

待包装产品可否包括在中间产品中?

答:

待包装产品不同于中间产品。

 

点评:

根据不同的生产阶段产品一般分为:

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

中间产品指完成部分加工步骤的产品,尚需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待包装产品。

待包装产品指尚未进行包装但已完成所有其他加工工序的产品。

 

【第一百二十条】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

 

♦ 问题209: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这句话如何理解?

答:

是指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与原辅料的贮存、接收、发放以及质量控制等相关要求相一致。

 

♦问题210:

内包材和外包材也要和原辅料一样进行全检吗?

如要全检,其可操作性如何?

答:

企业可根据包装材料的特性、工艺的使用要求、供应商的评估

结果等多种因素,确定内包装材料的检验项目,按企业确定内包装材料的检验项目批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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