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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124普法宣传系列

2011年度12.4普法宣传系列

(一)

——证券投资风险篇

产品风险篇

●股票投资风险

一、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这种因素以同样的方式对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

系统风险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

(1)政策风险:

是指政府有关股票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法规、举措出台,引起股票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转轨过程中成长起来的,目前及今后较长时间都将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股市指数与改革政策、措施密切相关。

(2)购买力风险:

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的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在通货膨胀情况下,物价普遍上涨,社会经济运行秩序混乱,企业生产经营外部条件恶化。

但购买力风险对不同股票的影响是不同的;在通货膨胀的不同阶段对股票价格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3)经济周期波动风险:

是股票市场行情周期性变动而引起的风险。

这种行情变动不是指股票价格的日常波动或中期波动,而是指股票行情长期趋势的改变。

★股票行情变动受多种因素影响,但决定性因素是经济周期的变动。

(4)利率风险:

是指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股票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

利率与股票价格成反方向变化,即利率提高,股票价格水平下跌;利率下降,股票价格水平上涨。

★从长期看,利率对个股的影响还取决于上市公司对利率变化的化解能力。

(5)汇率风险:

汇率与证券投资风险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本国货币升值有利于以进口原材料为主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利于产品主要面向出口的企业。

因此投资者看好前者,看淡后者,这就会引发股票价格的涨落。

二、非系统风险

又称可分散风险、个别性风险,指由于某种因素对某些股票造成损失的不利因素。

主要指公司因公司治理、市场供求变化、或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导致某种或几种股票价格下跌。

(1)财务风险:

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使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

(2)产品风险:

指产品生命周期变化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3)经营风险:

是指由于公司经营状况变动而导致盈利能力的变化,从而可能造成投资者的收益和本金减少。

(4)流动性风险:

指由于资产变为现金方面的潜在困难而造成的投资者收益的不确定。

一种股票在卖出时需要作出的价格让步越大,则拥有该种股票的流动性风险程度越大。

(5)操作性风险:

在同一证券市场上对待同一家公司股票,不同投资者投资结果可能会出现截然不同的情况,这种差异很大程度上是因投资者不同的心理素质与心理判断、操作技巧造成的。

由于这些原因造成的投资者投资收益的差异,称作操作性风险。

(6)信用风险:

又称违约风险,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

(7)道德风险:

指上市公司管理者的道德风险。

上市公司的股东与管理者是一种委托关系,当管理者和股东追求的目标不同,尤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管理者的行为可能会对股东利益、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避险提示:

1、投资者在入市前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收入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划分股票投资在个人(家庭)收入中的比重。

2、学习必要的投资分析知识,能够通过正规信息渠道获得对宏观经济形势、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等基本信息。

3、选择信誉好的证券公司,获取正规咨询服务。

4、养成良好交易习惯,定期认真核对交割单和对账单。

5、面对市场上可能出现的非法发行、非法投资咨询,应事先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咨询,不能轻信推荐承诺。

●基金投资风险

三、基金运作风险

◇投资对象本身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这些投资品种本身存在的风险自然会对基金产生影响。

◇管理风险

基金是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如果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也可能导致所投资基金出现亏损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投资人的有效赎回申请,但是,任何一种投资工具都存在流动性风险,即不能在适当的价位及时变现,或者为了快速变现而必须将投资工具贱卖。

如果遇到大量投资者要求将基金单位赎回,特别是遇到巨额赎回,基金经理在短时间内那样将手上所有的股票、债券以合理的价位卖出,那么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只好推迟,并承担推迟赎回后基金单位净值可能下跌的风险。

四、上市基金的价格波动风险

目前在交易所上市的基金品种有封闭式基金、LOT、ETF等,这些基金除具有普通证券投资基金固有的投资风险外,投资者还可能因为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面临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五、基金交易风险

此类风险主要来源于投资者在选择基金品种、日常交易时可能面临的风险。

例如申购或赎回价格变动风险、基金品种选择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避险提示:

1、基金投资是一种有风险的投资,不等于几乎零风险的储蓄;

2、不能用炒股的方式炒基金,频繁的申购赎回会加大基金持有成本,影响基金投资运作和业绩,应树立长期投资的习惯和理念;

3、密切关注基金净值,全面了解基金信息,尤其是LOF、ETF产品,需要熟悉产品运作和定价机制,理性投资。

●债券投资风险

六、违约风险

是指发行债券的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而给债券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在所有债券之中,财政部发行的国债,由于有政府作担保,往往被认为没有违约风险,因此被市场成为“金边债券”。

但除中央政府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公司发行的债券则或多或少地有违约风险。

如果要投资公司债券,一定要仔细了解公司的情况,包括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公司的以往债券支付情况,尽量避免投资经营状况不佳或信誉不好的公司债券;在持有债券期间,应尽可能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了解,以便及时卖出债券。

七、利率风险

这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当利率提高时,债券的价格一般会降低;当利率降低时,债券的价格一般会上升。

由于债券价格会随利率变动,所以即便是没有违约风险的国债,也会存在利率风险。

八、购买力风险

这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而使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

通货膨胀期间,实际利率应该是票面利率扣除通货膨胀率。

若债券利率为10%,通货膨胀率为8%,则实际收益率只有2%。

购买力风险是债券投资中最常出现的一种风险。

九、流动性风险

这是指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遇到了一个更好的投资机会,想出售持有的债券,但短期内找不到愿意出合理价格的买主,要把价格降到很低或者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找到买主,那么,投资者不是要遭受降价损失,就是要丧失新的投资机会。

五、再投资风险

为保证投资收益的连续性,投资者一般会将债券到期收到的本金和利息进行再投资。

为了实现购买债券时所确定的收益,就必须按照等于买入债券时确定的收益率进行再投资。

如果不能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就面临再投资的风险。

避险提示:

1、投资于不同种类的债券不同期限的债券是降低投资风险的最简单有效的方法。

购买不同种类,例如国债、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可以在提高收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降低分散风险。

期限长的债券风险相对较大,收益较高;期限短的债券风险相对较小,收益较少。

投资者可以同时持有不同期限的债券以保持资金的流动性,避免资金被套牢。

2、随时关注非经济因素的变化,以防整个债券行市下跌,造成全线亏损。

3、为降低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应尽量选择交易活跃的债券。

●期货投资风险

一十、经纪委托风险

是客户在选择和期货经纪公司确立委托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客户在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时,应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规模、资信、经营状况等对比选择,确立最佳选择后与该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委托合同》。

投资者在准备进入期货市场时必须仔细考察、慎重决策,挑选有实力、有信誉的公司。

一十一、流动性风险

即由于市场流动性差,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所产生的风险。

这种风险在客户建仓与平仓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如建仓时,交易者难以在理想的时机和价位入市建仓,难以按预期构想操作,套期保值者不能建立最佳套期保值组合;平仓时则难以用对冲方式进行平仓,尤其是在期货价格呈连续单边走势,或临近交割,市场流动性降低,使交易者不能及时平仓而遭受惨重损失。

因此,要避免遭受流动性风险,重要的是客户要注意市场的容量,研究多空双方的主力构成,以免进入单方面强势主导的单边市。

一十二、强行平仓风险

期货交易实行由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分级进行的每日结算制度。

在结算环节,由于公司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每天都要对交易者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所以当期货价格波动较大、保证金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话,交易者可能面临强行平仓风险。

除了保证金不足造成的强行平仓外,还有当客户委托的经纪公司的持仓总量超出一定限量时,也会造成经纪公司被强行平仓,进而影响客户强行平仓的情形。

因此,客户在交易时,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资金状况,防止由于保证金不足,造成强行平仓,给自己带来重大损失。

一十三、交割风险

期货合约都有期限,当合约到期时,所有未平仓合约都必须进行实物交割。

因此,不准备进行交割的客户应在合约到期之前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及时平仓,以免于承担交割责任。

这是期货市场与其他投资市场相比,较为特殊的一点,新入市的投资者尤其要注意这个环节,尽可能不要将手中的合约,持有至临近交割,以避免陷入被"逼仓"的困境。

一十四、市场风险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最大的风险来源于市场价格的波动。

这种价格波动给客户带来交易盈利或损失的风险。

因为杠杆原理的作用,这个风险因为是放大了的,投资者应时刻注意防范。

避险提示:

作为期货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新进入期货市场的新手,在进行期货交易时,最主要的要注意几个方面:

1、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一切风险管理制度。

如若违反这些制度,将使投资者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2、投资的资金、规模必须正当、适度。

如果资金渠道有问题,一旦抽紧,必然会影响交易;而交易规模如果失当,盲目下单、过量下单,就会使投资者面临超越自己财力、能力的巨大风险。

3、要有良好的投资战略。

根据自己的条件(资金、时间、健康等),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不断充实自己,逐步形成自己的投资战略。

4、关注信息、分析形势,注意期货市场风险的每一个环节。

期货市场是一个消息满天飞的地方,投资者应注重从期货公司、监管部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等正规途径获取信息。

同时,时刻注意市场的变化,提高自己对有效信息的甄别能力。

●权证投资风险

一十五、杠杆效应风险

权证是一种高杠杆投资工具,其价格只占标的资产价格的较小比例。

投资权证,有机会以有限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收益,一旦判断失误,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全额甚至巨额的损失。

一十六、时间风险

与其他一些有价证券不同,权证有一定的存续期限,且其时间价值会随着时间消逝而快速递减。

到期以后(不含到期日),权证不再具有任何价值,成为一张废纸。

一十七、错过到期日风险

除了现金结算型权证交易所在到期日会自动将有执行价值的权证进行结算外,采用证券给付形式结算的权证均必须由您主动提出行权要求,因此,必须留意所投资权证的行权期。

如果在行权期,标的股票价格远远低于行权价,认购权证将“一钱不值”,同样,如果行权期标的股票价格远远高于行权价,认沽权证也“一钱不值”。

一十八、T+0风险

权证交易实行T+0交易,因为可以当天买卖,投机气氛就更浓,权证单个交易日可以被来回买卖许多次,导致对资金动向及买卖市场实际情况的判断更加困难,市场风险因而进一步加大。

避险提示:

1、在投资权证之前应全面了解权证产品的基本知识,包括权证的创设机制、交易规则等,避免盲目以炒股票的方式来炒权证。

2、作为金融衍生品,权证的投资风险、市场波动往往大于股票市场,投资者需要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知识。

投资陷阱篇

●案例

(1)通过非法网站、博客以及QQ、MSN等聊天工具招收会员或客户,推荐黑马等方式,骗取投资者钱财。

案例:

投资者张某在搜狐网页证券投资栏目,发现几条信息,标示“6只股100%涨停”、“杨百万18亿买3股”、“私募拉升3只黑马”、“看明日6只涨停股”。

张某很好奇,点击一条,发现是名为“上海中信证券”的网站,网站顶部写着“公司被中国证券协会评为十大优秀证券网站”,并附有多种资质的电子证书样式。

网站上有大量荐股“实战”业绩展示,还有包含各大研究机构知名分析师在内的分析师专家团队,处处都留有“强力个股推荐”、“精确市场预测”、“实战业绩”、“涨停板股票服务”等信息,并预留电话和银行个人账户,招收会员。

张某拨打了网站预留的手机号码,对方声称姓陈,说本公司是从事股票投资的专业公司。

张某说:

“网上这些公司很多都是骗人的,我不信你们。

”陈姓接线员说:

“我们公司资质可以在网上查询,你也可以通过搜狐等门户网站证券栏目相关广告链接查询,这个你就不用怀疑了。

”他接着很耐心地介绍公司近一段时间来抓住了很多涨停板,公司实力很强,非常专业,口头保证15个交易日就能获利100%。

张某心动了,当即向“陈某”账户汇了季度服务费9380元,对方也传真了一份已盖章的服务合同。

此后数周,张某按陈某的指示,连买数只所谓的“牛股”,却连连下跌。

张某心生悔意,想讨回服务费,打电话找陈某,发现电话无人接听,再去登陆“上海中信证券”网站,也登不上去了。

避险提示:

非法网站多利用网络虚拟环境,假冒合法机构名义,公布虚假的专业资质证书、专业团队,利用提供涨停板股票等营销策略,引诱投资者上钩。

投资者一定要高度警惕,可通过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者保护基金网站或证券公司营业场所验证网上“山寨证券公司”的真实性,不要将钱打入山寨网站预留的个人账户中。

(2)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发布“免费荐股”广告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案例:

投资者范某看到某省卫星电视“涨停最前线”节目,受邀嘉宾阎某,在节目中大肆渲染公司荐股业绩,并称“要想免费获取涨停股票,赶快拨打节目下方的热线电话”。

范某经受不了诱惑,拨打了该热线电话,电话那头的接线员非常热情地介绍了该公司炒股的骄人业绩以及跟着电视节目中“老师”炒股可以达到的预期收益,声称只要交纳会员费后,就能跟着电视节目中的“老师”炒股了,“老师”会推荐涨停股票。

之后数日,范某抵挡不了该公司持续不断的电话攻势,就想先交钱碰碰运气,于是给该公司汇去4000元会费。

刚开始,公司推荐的股票确实有上涨,甚至出现涨停,但没料到此后“老师”推荐的股票却一路下跌,范某懊丧不已。

避险提示: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电视股评“老师”多数口才很好,形象也不错,“表演”也很生动,多在早盘和夜间活动,但往往并非真正的投资专家,甚至缺少基本的证券知识,有的还不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投资者不可轻信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上的股评“老师”和免费“送”股活动,也不要轻易泄露个人电话号码和个人资料,对陌生荐股来电也要保持高度警惕。

发现电视台证券节目不规范的,可及时向广电管理和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3)以出售炒股软件为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案例:

北京投资者李某在H省电视滚动播出的“涨停先锋”证券节目上看见一名证券分析师有声有色地宣传某公司的炒股软件,声称该软件能准确揭示股票买卖点,并免费推荐了几只股票。

李某见这几只股票确实上涨,便拨打了电视上的电话,接电话的业务员信誓旦旦地说,只要购买软件成为会员就会有股票信息提供,保证稳赚不赔。

业务员还声称:

“你不相信我,电视台你总该相信吧!

你也可以到《H周刊》等知名证券报刊查询我们的广告”,“我们能及时知道主力资金动向,跟私募有合作”。

李某因近期市场震荡,股票套牢,便心急如焚地花5000元购买了该软件,使用期为3个月。

不久,李某发现该软件的实际效果与宣传内容大相径庭,遂向公司提出退款。

公司则称可以免费给李某展期1个月,并推荐有内幕消息的股票。

随后,李某每次都是高买低卖,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陷入重度亏损的境地。

避险提示:

荐股软件,是以历史交易数据为基础,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对股票未来价格进行预测,有其固有缺陷和使用条件。

没有“稳赚不赔”的软件。

投资者使用软件,要保持理性的投资心态,不要被任何高额回报的口头承诺或“准确预测买卖点”等广告语所蛊惑。

(4)以代客理财、收益分成等名义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案例:

投资者王某接到某投资公司电话,业务员称该公司为专业证券投资机构,提供证券咨询服务,可以向投资者推荐股票,由投资者自行操作,利润三七分成,过往推荐业绩特好。

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王某同意与该咨询公司合作。

第一只股票赚了1万,王某按照约定给公司汇去了3000元。

可是随后推荐的几只股票却连续下跌,短短数日亏损达数万元。

王某想找到公司的业务员讨要说法,而电话却再也打不通了。

避险提示:

“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均属于违法违规证券活动,不法分子往往以“钓鱼”方式进行诈骗,欺诈性很强,投资者接到这样的电话或信息,一定要特别留意,不要上当。

(5)通过假冒或仿冒合法证券经营服务机构之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案例:

投资者张某接到金某来电,称其是国内知名的Z证券公司员工,通过交易所得知他的股票帐户亏损,Z证券公司可以为其推荐股票,帮助赚钱。

出于对Z证券公司声誉的信任,张某向金某提供的帐户汇入了3个月的会员费6000元。

此后,金某多次通过手机飞信和电话向张某推荐股票。

但是张某据此操作非但没有从其推荐的股票获得预期的收益,反而出现了亏损。

感觉不妙的张某致电Z证券公司后知道自己上当受骗。

避险提示:

投资者对于来电、来访声称提供专业证券服务的人员,一定要提高警惕,可以向监管部分咨询活到相关机构营业场所问询等途径,何时相关公司的工商执照及证券业务资质情况,核实相关人员的身份和资质,防止上当受骗。

避险提示:

投资者对于来电、来访声称提供专业证券服务的人员,一定要提高警惕,可以向监管部门咨询或到相关机构营业场所问询等途径,核实相关公司的工商执照及证券业务资质情况,核实相关人员的身份和资质,防止上当受骗。

法律法规篇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制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四)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

《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本规定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目前非法中介机构多种多样,作案手法花样翻新,但共同的特征就是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证券、证券投资咨询、受托理财等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

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二)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三)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严禁会员制机构及人员在开展会员制业务时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参与卫星电视等公共媒体栏目,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招收异地会员;

(二)出租、出借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以租赁、承包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

(三)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

(四)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包括以推荐的个股市场表现代替推荐的证券组合的市场表现),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五)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六)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七)与关联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行动,操纵证券价格;

(八)在做出评价、预测和推荐之前,为自己或关联方进行交易提供相关信息;

(九)为自己、关联方及特定客户的利益,做出有损其他客户和投资者利益的推荐;

(十)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

(十一)通过未报备的电话、邮箱、传真、短信平台及网址提供咨询服务;

(十二)通过未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向客户收取、存放咨询服务收入;

(十三)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要求、有损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机构和人员,非法从事会员制业务及其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将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

四、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内容必须符合广播电视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要求和行业自律规范,不得宣传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播出客户招揽内容,不得播出参与证券节目的机构和人员的电话、传真、短信平台、网址等联络方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参与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对具体证券或者证券相关产品的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作出确定性判断。

节目中须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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