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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劳务合同聘用合同

劳务合同聘用合同

  篇一:

劳务聘用合同书

  (劳务)聘用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省(市)区(县)街道(乡镇)村,居住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1、乙方的工作岗位将根据甲方的经营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及其表现进行确认,如有调整或调动,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2、乙方应履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

乙方到担任工作。

  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本人目前的工作能力和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合同第二条、

  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的劳务。

  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乙方负有保守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1、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六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1、乙方享受的劳务费用:

元/月;支付时间每月日;

  2、甲方以法定货币按月以银行代发形式支付乙方。

  第七条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有权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2、双方就结束本合同协商一致的;

  3、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在不予服从的同时也没能与甲方达成和解的;

  4、乙方提供的劳务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标准的;

  5、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6、乙方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第九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提出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

  本协议可以解除。

  第十条乙方声明,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

  险费已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缴纳,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会继续缴纳(附劳

  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并保证不会因此对甲方造成不利影响,否则甲

  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合同期间各类医疗费用均自理,甲方不予负担,停工治疗期

  间甲方不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等)均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

  本合同条款同等。

  2、乙方不及时将个人信息属性变动通知甲方的,视作本合同终止,且甲方有权

  向乙方追诉其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2、乙方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任何第三人损害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向乙方

  追偿。

  3、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

  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

若其

  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

  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篇二:

劳务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劳务合同在实践中较易混淆。

笔者以多年从事劳动争议纠纷的实践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试总结劳动合同与其他两种合同的区别,为正确处理相关案件提供思路。

  案例:

某甲长期为一商店运送货物挣取劳务费。

一日,某甲因有事临时让某乙代其为商店运送货物,每日支付劳动报酬80元。

谁知,某乙在第二次运送货物途中遭遇不幸身亡。

肇事车辆逃逸,查无下落。

某乙家人要求某甲与商店老板共同赔偿因某乙死亡造成的损失,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某乙家人以某乙与某甲和商店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要求按工伤处理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某乙死亡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及其家人能否向劳动仲裁委主张权利,涉及某乙与某甲之间以及他们与商店之间的法律关系。

此案例中,某乙与某甲是雇佣关系,某甲与饭店是劳务关系,他们与商店之间都不具有劳动关系。

那么,劳动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以及劳务合同关系有什么具体区别呢?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的定义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双方劳动权利为主要内容订立的协议。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劳动,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一方为完成某项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的劳动为此而支付报酬的协议。

  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劳务合同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但细分析其法律特征则仍可看出其不同之处。

  二、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的区别:

  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雇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用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

接受劳动一方的不同是构成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所在。

  2、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雇佣合同的劳动报酬则主要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法律不过分干预。

其他诸如劳动保护、保险福利等方面,现行法律也只针对劳动合同做出规定。

由上可见,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干预程度要高于雇用合同。

  3、法律渊源不同。

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4、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合同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用合同是民事合同,审理机关是人民法院,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从始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4、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5、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

  了解了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及劳务合同的区别,让我们再分析本文开始时的案例。

某甲以个人名义要求某乙代其送货并支付劳动报酬,与某乙具有雇佣合同关系,根据相关规定,雇主应承担受雇人在执行受雇事务时造成的自身损害的后果,因此某甲应承担某乙死亡给其家人造成的损失;商店让某甲为其送货并支付报酬,某甲并未成为商店一员,不受商店管理和约束,因此商店和某甲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劳务合同风险由提供劳务方自负的原则,商店不承担某乙死亡的责任。

由于此案中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某乙家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是不对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三:

聘用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篇一: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不同

  聘用合同调整的是政府对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属于公法调整范畴。

而劳动合同规范的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

  2.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企业的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

民事合同强调契约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会发生不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解除合同。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一定的公益责任或义务,因此,聘用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权利与义务常常发生不对等。

国家有权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责任和义务,而且,这种国家要求具有强制性,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将会受到惩戒处置。

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其性质本身也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

一般来讲,企业职工是不承担公益责任的。

  3.争议处理时审查的内容有所不同

  由于聘用合同所具有的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法律意义,在涉及人事争议时,对事业单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审查,不仅要以合同规定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对其“特别权利关系”进行审查,而企业的劳动者对此点审查是可以免除的。

  4.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主体权利不同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具有较为完整的主体权利。

而事业单位在与个人签订合同时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但实际上这种权利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现在用人的许多环节上,事业单位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许多控制。

如招聘是在政府编制确定的基础上发生的,办理进人手续要受到政府规定的程序控制,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事业单位在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酬上,权利也是不完整的,要受到来自政府的财政控制。

因此,事业单位用人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一定限制。

  因此,由于合同性质不同,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具体条款上的区别,主要反映在对公职义务的规定,以及对人事管理程序的专门要求上。

为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性质与工作人员的管理特点,聘用合同条款应当在以下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履行国家公益职责的义务。

  ——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时要按国家编制指导或计划进行。

人事关系要经过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之后才能正式确立,人事关系的消除也要经过相关规定的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报酬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国家财政预算的调控。

  ——规定公益责任违约专门条款。

发生人事争议时,审查范围不限于合同规定的内容,如涉及特定的公益事件时,还要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履行公益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违约方及其责任承担。

  综上所述,对两种合同的区别要从本质上去把握,这样才能深刻地理解两种合同的不同管理意义。

  来源:

福建省人事人才研究所篇二: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区别

  析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关系

  作者:

李民发布时间:

2003-09-2310:

02:

41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在?

劳动法?

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易产生偏差。

本文试图

  对这三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合同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概念不同

  

(一)劳动合同。

  ?

劳动法?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

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

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

但是,?

劳动法?

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

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1之所以这样提,是因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民法通则》中都是规定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规定的。

也就是说,《民法通则》仍然将个体工商户看作为自然人。

  1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

我国?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

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

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

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

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

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

法国民法典?

、?

德国民法典?

、?

中华民国民法典?

(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我国制定统一的?

合同法?

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

中,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

合同法?

中却没有雇佣合同。

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

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2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

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

?

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

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

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

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三)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

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合同概念的。

他说?

劳务合同是一种以3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劳务合同实际上

  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

这种合同与?

合同法?

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

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

?

合同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接受人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劳务合同的第三人。

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4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二、三类合同的比较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

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双方当事人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

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仍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

2、二者都以给付劳务为目的。

这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

3、二者都是继续性合同。

作为给付劳务的合同,受雇人给付劳务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合同存续期内持续的实施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

4、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

  既然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

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

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5篇三: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区别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区别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不同。

聘用合同调整的是政府对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和行为规范,属于公法调整的范畴。

而企业的劳动合同规范的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

  2.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企业的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

民事合同强调契约的自由性,一般不会发生不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一定的公益责任或义务,西方理论称为“特别权利关系”。

因为聘用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权利与义务常常不对等。

国家有权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责任和义务。

而且,这种国家要求具有强制性,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将会受到惩戒处置。

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其性质本身也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

一般来讲,企业职工是不承担公益责任的。

  3.争议处理时审查的内容不同。

由于聘用合同所具有的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法律意义,在涉及人事争议时,对事业单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审查,不仅要以合同规定为依据,在某些

  情况下,还要对其“特别权利关系”进行审查,而企业的普通劳动者对此点审查是可以免除的。

  4.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主体权利不同。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具有较为完整的主体权利。

而事业单位在与个人签订合同时,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体权利。

但实际上这种权利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现在用人的许多环节上。

事业单位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许多控制。

如招聘是在政府编制确定的基础上发生的,办理进人手续要受到政府规定的程序控制,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

事业单位在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酬上。

权利也是不完整的,要受到来自政府的财政控制。

因此,事业单位用人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一定限制。

  当然,聘用合同需要完善与调整,为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性质与工作人员的管理特点。

聘用合同的条款规定应当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1)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履行国家公益职责的义务。

2)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时要按国家编制指导或计划进行,人事关系要经过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之后才能正式确立,人事关系的消除也要经过相关规定的程序。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报酬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国家财政预算的调控。

4)规定公益责任违约专门条款,发生人事争议时,审查范围不限于合同规定的内容。

如涉及到特定的公益事件时,还要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履行公益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违约方及其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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