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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定稿

 

华润水泥(惠州)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HH-G-08-2013

 

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控制状态:

受控文件

文件版次:

A/O

分发号:

 

 

2013-05-20发布2013-06-01实施

华润水泥(惠州)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制度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及参考《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进行编制。

本标准由公司机电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机电部起草、修改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公司主管助理总经理审核,审核人:

本标准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批准人:

本标准A/0版2013年05月20布,2013年06月0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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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一、基础管理篇

HH-G-08.01-201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1

HH-G-08.02-201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4

HH-G-08.03-2013设备管理组织与职责…………………………………………………11

HH-G-08.04-2013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4

HH-G-08.05-2013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18

HH-G-08.06-2013新设备采购、安装、验收等前期管理制度…………………………21

HH-G-08.07-2013设备改造管理制度……………………………………………………24

HH-G-08.08-2013旧设备报废、拆除管理制度…………………………………………26

HH-G-08.09-2013设备外观颜色管理制度………………………………………………28

HH-G-08.10-2013设备事故管理制度……………………………………………………32

二、运行维修管理篇

HH-G-08.11-2013检修安全管理规定……………………………………………………38

HH-G-08.12-2013设备设施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42

HH-G-08.13-2013设备设施检查与监测管理制度………………………………………45

HH-G-08.14-2013设备设施检修管理制度………………………………………………48

HH-G-08.15-2013设备备品配件管理制度………………………………………………52

HH-G-08.16-2013设备润滑管理制度……………………………………………………59

三、专项管理篇

HH-G-08.17-2013设备维修文明作业制度………………………………………………62

HH-G-08.18-2013特种设备管理制度……………………………………………………64

HH-G-08.19-2013机动车辆管理制度……………………………………………………69

HH-G-08.20-2013电气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73

HH-G-08.21-2013回转窑专项检查制度…………………………………………………74

HH-G-08.22-2013收尘设备管理维护制度………………………………………………76

HH-G-08.23-2013临时用电线路审批管理制度…………………………………………78

HH-G-08.24-2013吊索具管理制度………………………………………………………80

1目的

为了规范,保证新建装置投产符合国家规定,创造较好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

3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等

4职责

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管理由项目部/行政部/机电部负责具体实施。

安全生产部负责参与安全防护设施在设计、施工、验收等各阶段的审核和监督。

5工作内容和要求

5.1立项

项目部/行政部/机电部将所需新建、改造或者扩建的项目交予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再上报上级公司审核批准后,才可立项,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2审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5.3预评价

5.3.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项目部/行政部/机电部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

5.3.2 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项目部/行政部/机电部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5.3.3 项目部/行政部/机电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5.3.4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报安监局备案。

5.4设计

5.4.1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5.4.2 公司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依据;

(2)建设项目概述;

(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4)建筑及场地布置;

(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4.3 建设项目设计要求:

(1)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安全专篇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4)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

(5)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6)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J16)的规定。

(7)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

(8)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

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

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钢  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和钢平台》(GB4053.3)

(9)总降、电气室等重要部位,其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室内面积小于6m2而无人值班的,可

设一个),门应向外开。

(10)总降、电气室、中控室、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还应设防火门,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11)设有集中监视和显示的防控信号中心。

(12)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13)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5.5施工

5.5.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5.5.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5.5.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5.5.4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项目部/行政部/机电部、设计单位提出。

项目部/行政部/机电部、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中变更安全设备设施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5.5.5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项目部/行政部/机电部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5.5.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6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相关记录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资料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预评价报告

安全专篇

验收评价报告

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1目的

为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从而到达确保安全生产的目的,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电气、机械、消防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等运行管理。

3职责

3.1机电部负责设备设施的综合管理部门。

3.2安全生产部负责设备设施安全的检查监督。

3.3各部门负责设备设施安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电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要求

4.1.1生产现场的机、电、操控设备应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

4.1.2电焊机应满足: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离,以防止人员或金属物体接触。

(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连接良好,并定期检查。

(3)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4)每3月应对电焊机绝缘电阻摇测一次,且记录完整。

(5)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6)电焊机二次线必须连接紧固,无松动,接头不超过3个,长度不超过30米。

(7)电焊钳夹紧力好,绝缘良好,手柄隔热层完整,电焊钳与导线连接可靠。

(8)严禁使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使用。

(9)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地面密切连接的焊件时,应特别注意避免电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

(10)电焊机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在室外或特殊环境下使用,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使用;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尘。

4.1.3变配电系统:

(1)各高、低压供电系统图注明变配电站位置、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走向、坐标、编号及型号、规格、长度、杆型和敷设方式等。

(2)应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室、发电机室平面布置图;降压站、中央变电室、高压配电室及各分变电室和发电站的接地网络图。

(3)应有主要电气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的绝缘强度、继电保护、接地电阻、安全工具的试验报告和测试数据。

(4)位置不应在危险源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地势不应低洼,现场无漏雨、无积水。

(5)变配电间门向外开,高压间门应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间门应双向开。

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材料制作的实体门。

(6)门、窗、自然通风的孔洞都应采用金属网和建筑材料封闭,金属网孔应小于10毫米×10毫米。

(7)应设有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排油设施。

(8)加设遮栏、护板、箱闸,安全距离符合规定;遮拦高度不低于1.7米,固定式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毫米×40毫米。

(9)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应隔离,电缆通道用防火材料封堵。

(10)保存完整规定存档期限内的工作票、操作票。

4.1.4固定式低压电气线路:

(1)线路布线安装应符合电气线路安装规程。

(2)架空绝缘导线各种安全距离应符合要求。

(3)断路器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等装置。

(4)线路穿墙、楼板或地埋敷设时,都应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穿金属管时管口应装绝缘护套;室外埋设,上面应有保护层;电缆沟应有防火、排水设施。

(5)地下线路应有清晰坐标或标志以及施工图。

4.1.5动力照明箱(柜、板):

(1)触电危险性小的一般作业场所和办公室,可采用开启式配电板。

(2)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差的生产车间、锅炉房等场所,应采用密闭式箱、柜。

(3)煤粉制备系统或危险品储库,必须采用密闭式防爆型电气设施。

(4)符合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各类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内外无积尘、积水和杂物。

(5)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或裸露带电体现象。

4.1.6手持电动工具:

(1)手持电动工具根据使用的环境不同选择相应的绝缘等级。

(2)手持电动工具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检测,且记录完整有效。

(3)手持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板及手柄应完好,无破损,无变形,不松动。

(4)电源线长度限制在6米以内,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和破损。

(5)不得跨越通道使用。

4.1.7临时用电线路:

(1)有完备的临时电气线路审批制度和手续,其中应明确架设地点、用电容量、用电负责人、审批部门意见、准用日期等内容。

(2)临时电气线路审批期限:

一般场所使用不超过15天;建筑、安装工程按计划施工周期确定。

(3)不得在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场所架设临时电气线路。

(4)必须按照电气线路安装规程进行布线。

(5)必须装有总开关控制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每一个分路应装设与符合匹配的熔断器。

4.1.8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

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

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2机械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要求

4.2.1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4.2.2破碎设备(包括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立轴式破碎机、辊式破碎机等):

(1)破碎设备周围应留有足够的操作和维修空间,操作位置应有良好的通道及可视性,设备检修人孔门坚固可靠,传动皮带完好。

(2)设备应有总停开关及相应的急停和安全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

(3)设备的调整、维护、修理和清洁工作必须在停机时进行。

(4)机械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5)通道、梯台、护网(栏)符合标准规定,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接近,并有必要的预警信号;

(6)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设防护装置,在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严禁人工疏通,严禁输送设施设备运行时进行维护调整、人体接近或触摸运转的部位。

(7)设备液压润滑系统应符合要求,系统压力不得超过最大允许压力。

(8)熟料破碎机运转时加油的,应使用油管延伸至安全地带内才可加油。

4.2.3粉磨设备(包括立式辊磨机、管式球磨机等):

(1)煤磨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禁止烟火警示标志,安装防静电装置;动火作业前必须申请同意,动火现场必须备好灭火器;

(2)煤磨系统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设施和器材(灭火器、消防栓等);

(3)有煤磨系统防火、防爆专项应急预案,防止煤粉制备系统发生爆燃事故。

(4)进入磨体内检查必须断开主电源,挂警示牌,使用安全电压照明。

(5)磨机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磨机体周围防护栏警示牌齐全。

(6)磨体两侧护栏应齐全,严禁人员从运转磨底穿越靠近磨体。

(7)磨机筒体各部件螺丝齐全,牢固可靠,衬板完整无断裂,不漏灰。

(8)磨机轴承应根据气候变化及时更换相适应的润滑油,并记录备案。

(9)轴承瓦润滑油,冷却水管完好畅通,油泵安装平稳牢固,油管、水管、油箱定期清洗。

(10)压力表、温度表保持清洁,安全可靠,并严格遵守在有效期内使用。

4.2.4烘干设备(回转式烘干机、立筒预热器、悬浮预热器与分解炉等):

(1)烘干设备周围应设置相应可靠的隔热和防护设施。

(2)烘干设备周围不允许堆放易燃易爆或危险化学品。

(3)应有预热器清堵的专项安全制度或作业指导书。

(4)预热器平台、构件、护栏要求完整牢固,检查孔盖牢固,翻板阀灵活好用;预热器周围平台上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5)悬挂设备下及吊装孔附近应有隔离安全防护等安全设施。

(6)检修状态预热器的翻板阀必须锁紧。

4.2.5回转窑:

(1)煤粉输送管路完好无泄漏;燃烧器完好无泄漏,调整机构灵活好用。

(2)回转窑窑头、窑尾观察门(盖)完好,平台护栏、测量仪表仪器完好,密封装置完好无脱落。

(3)回转窑筒体无阻碍、碰撞物体,检修人孔门固定牢固;筒体冷却装置完好。

(4)系统联锁、控制完好,空气炮等气动元件、压力容器工作正常。

(5)回转窑传动装置中的高转速联轴器、开式齿轮等传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冷却水、润滑油供应正常。

托轮、挡轮测控仪表完好。

(6)回转窑传动装置中,应设置当辅助传动装置启动时能切断主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同时辅助传动装置必须另设应急独立动力源。

(7)回转窑辅助传动装置必须安装制动装置,以便在使用中切断辅助传动电动机,防止回转窑自行转动。

(8)应建立回转窑专项检查制度,其中规定检查的内容以及频次,并定期检查、做好相关运行记录。

(9)停窑维护要有相应的安全方案,并严格执行。

入窑作业要有相应的安全制度或作业指导书,并严格按规程或指导书操作。

4.2.6篦冷机(冷却机):

(1)设备完好无漏风,并润滑充足。

(2)必须制定清理篦冷机烧结料(也叫“雪人”)的制度,并严格执行。

(3)人工清理篦冷机“雪人”时,必须停止使用空气炮,维持好窑头负压,在窑头平台上处理。

(4)人工进入篦冷机内清理作业前必须停下与篦冷机有关的所有设备:

窑、冷却机、破碎机、空气炮,将预热器翻板阀锁死,并对相应开关、阀门上锁并挂警示牌。

4.2.7余热发电设备:

(1)应制定余热锅炉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

(2)锅炉“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证)齐全。

(3)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齐全、灵敏、可靠,排污装置无泄漏。

(4)(按规定合理设置报警和连锁保护、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完好。

(5)汽轮机油站应有事故放油池,油箱事故放油阀门保持完好,并距离油箱有一定安全距离。

4.2.8运载给料设备(板链提升机、板链斗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空气输送斜槽、斗式提升机

等)要求:

(1)机械运输系统的外露传动部位,都应安装防护罩或防护屏,防护罩或防护屏应安装牢固,符合要求。

(2)纠偏装置完好,动作灵敏可靠。

(3)每个操作工位、升降段、转弯处必须设置急停装置,同时保证每30米范围内应不少于1个急停装置。

(4)急停装置按钮或拉扯拉绳开关,应满足保证运输线紧急停机的要求,不得自动恢复,必须采取手动恢复。

(5)人员需要经常跨越运输线的地方应设过道桥。

(6)空气斜槽密封完好,设备无扬尘、漏灰等缺陷,观察口及连接法兰接口需有防进水措施。

(7)提升机及链板运输机电机及减速机基础螺栓固定牢固,运行稳定可靠。

4.2.9收尘设备(袋收尘、电收尘等)要求:

(1)设备设施完好,定期检测,各项数据指标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2)建立进入收尘器的安全制度。

(3)制定相应的收尘设备管理维护制度。

(4)要有防雷装置,并定期监测。

(5)对电除尘系统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确认接地装置完好,放电、验电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必须要有监护人员。

4.2.10装卸、包装设备应满足:

(1)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拉紧、制动、保护、联锁、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2)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设防护装置,在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严禁人工疏通。

(3)严禁带料启动设备。

(4)包装设备运行正常,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水泥筛分、计量、控制设施完好。

(6)发生夹包,及时停机,禁止在设备运转时处理问题。

(7)包装机在运转时,禁止到包装机里面去拉包,同时严禁输送设备运行过程中进行维护调整。

4.3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要求

4.3.1厂内机动车辆:

(1)应有统一牌照和车辆编号;

(2)技术资料和档案)台账齐全,无遗漏;

(3)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检验,检验资料齐全有效。

4.3.2工业气瓶:

(1)对购入(租用)气瓶入库和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气瓶类型、编号、检验周期、外观检查、入出库日期、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

(2)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水泥企业常用气瓶的检验周期为:

一般气瓶(氧气、乙炔)每3年检验一次;惰性气体(氮气)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30年的应按报废处理。

(3)外观无机械性损伤及严重腐蚀,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正确、明显;瓶阀、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4)气瓶立放时应有可靠的防倾倒装置或措施;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按规定留有剩余重量。

(5)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库存放,并存放在气瓶专用库中,库房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

(6)同一作业点气瓶放置不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

(7)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与明火距离应大于10米。

(8)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有防止阳光直射措施,通风良好,保持干燥。

(9)空、实瓶应分开放置,保持1.5米以上距离,且有明显标记;存放整齐,瓶帽齐全。

立放时妥善固定,卧放时头朝一个方向,库内应设置足量消防器材。

4.3.3生产现场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液体和气体的设备和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必要时还应安装安全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

各种阀门应采用不同颜色和不同几何形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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