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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甘建工〔2015〕172号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结合近年来我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际,我厅制定了《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18日

附件

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生产安全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施工项目”)应进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凡注册在本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应进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对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六条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和各市州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按照分工负责全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特级施工企业的考评由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其他施工企业的考评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所属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七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使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应当将考评情况记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予以公布,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优先培育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工地”和“样板企业”,充分发挥样板引路作用,促使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根本转变。

第十条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内容,定期对标准化推广、考核、评价等工作进行抽查,对于标准化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要予以通报。

第二章 施工项目考评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专业承包单位应做好承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结合自身分包的工作内容进行自评,自评资料报总承包单位,不再单独申请项目考评。

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平行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对平行发包部分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并参照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方式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平行发包等单位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自项目开工起,每月(不含超过一个月以上停工期间)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如实填写《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表》(附表1-1)。

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每年(自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计)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自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根据自评情况如实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年周期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附表2-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4个月,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甘肃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企业考评申报表》(附表2-2)和《建筑施工企业年周期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近三年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住建部门组织观摩、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限期整改、局部或全面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有关附件材料。

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主体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企业发放《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表2-3)。

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评分,施工企业三年最终平均得分85分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70-85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合格;70分以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

考评为优良的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三年内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注册施工企业数量的10%。

85分及以上的企业超过10%时,按分数高低排序,取最多不超过15%的企业。

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3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经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项目考评不合格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请复核。

申请复核应提供企业名称、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相关证据等书面材料。

受理复核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项目考评主体对项目考评情况进行复核。

第二十九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由企业考评主体填写《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汇总表》(附表2-4),每月末一次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第三十条省外施工企业在我省设分公司或区域公司的,其考评结果统一由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及时在网站予以公布。

  

第四章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获得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将在网上公布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等相关信息。

对获得优良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在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免于延期考核,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获得优良的施工企业,将在网站公布施工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对获得优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机构的负责人,将在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免于延期考核,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获得优良的施工企业,将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免于延期考核,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五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相关奖励和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施工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情况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延期;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施工企业,负责施工企业考评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不超过三个月,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经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延期;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延期。

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考评合格材料的,不予延期。

省外施工企业在我省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项目。

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平行发包后,未对平行发包专业工程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的,项目考评主体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建设单位予以曝光、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合格或优良的施工项目及施工企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中考评主体工作人员有不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建工〔2011〕408号)、《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和标准化工地申报及评价程序>的通知》(甘建安质〔20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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