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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编号:

SM-ZD-41259

造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Throughtheprocessagreementtoachieveaunifiedactionpolicyfordifferentpeople,soastocoordinateaction,reduceblindness,andmaketheworkorderly.

编制:

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

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

____________________

 

造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简介:

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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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造船新厂安全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造船新厂生产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造船新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造船新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厂长负责制,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造船新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造船新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造船新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安全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

专职安全员3人,各施工队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生产班组不脱产的主管、班长任安全员。

  第六条.新厂行政第一把手任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安全员是本厂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项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造船新厂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生产厂长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整改的意见和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施。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包括外施工队)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

及时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设备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消防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油漆、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乙炔、氧气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电气设备、施工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1).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2).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3).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焊接;1、焊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发证,学徒必须由师傅带领教学。

工作前应检查设备、工具是否完好,二次线路和机壳是否有可靠接地,线路、焊钳的绝缘是否良好,周围环境是否符合明火施工条件,确认无误,方可操作。

操作时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启动焊机,在合闸时,必须戴好防护手套,人要站在侧面,防止电弧灼伤。

导线不得从乙炔、氧气及易燃、高温气体管路附近通过、更不得缠绕着一起。

  3、焊机启动后、要注意焊机运转是否正常,发现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停机、待排除故障后再启动操作。

  4、进入狭小舱室或容器内操作,应加强通风,严格执行双人轮换监护制,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

  5、在焊接小吊耳(鼻)时,必须清除铁锈和氧化物,焊接后要除渣检查,焊缝和包角必须符合技术要求。

  6、拉扯焊线时,要注意是否被其他物件勾住,不要强拖硬拉,更不要拉焊钳线的一端,防止焊线带动物件坠落和焊钳脱落伤人。

  7、焊条头不要乱扔乱丢,集中保管,特别高处作业更应注意。

  8、高处作业时要佩戴好安全带。

操作时不要将电焊线缠绕在身上。

在脚手板上作业不准以木箱、凳子等作为踏脚进行操作。

多人立体作业,要交叉进行,工具、材料要妥善堆放好,严防坠落伤人。

  9、使用梯子时,梯脚要采取包扎橡胶或其他防滑措施,并放在坚固的支撑物上,梯顶必须扎牢。

缺档、损坏和结果松弛的梯子不准使用。

  10、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严禁焼焊,必须时应该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并经消防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11、在舱室等地方作业时,应仔细检查周围环境和相邻舱室的情况,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施工。

  12、焊线要经常检查,发现破皮或轧坏等,应及时包扎好或调试,以防短路。

电源焊线不得有3个以上接头;(最多3个)在船上或易燃物品的场所施工,必须带有盛水的桶和有专人看火。

  13、焊机不能雨淋暴晒或放在有腐蚀性的场所,防止有害介质的侵入。

所有电线不得放在油脂、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地方。

  14、焊机的接地和工作搭铁线,不准搭在各种气瓶、管道、脚手架、钢丝绳、轨道、屋架、贮罐等上面。

工作回线,不准接行灯线。

焊工自带照明用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15、必须遵守明火作业“十不烧”:

  

(1)不是焊工不得烧焊。

在容器或狭小舱室内无人监护不烧焊。

  

(2)重点要害部门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部门的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烧焊。

  (3)不了解烧焊地点和周围环境(如该处是否能动用明火,有无易燃易爆物品等)不烧焊。

  (4)不了解烧焊物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烧焊。

  (5)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如钢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不烧焊。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经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烧焊。

  (7)有压力或密封的管道、容器等不烧焊。

  (8)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未经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烧焊。

  (9)在禁火区域内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烧焊。

  (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在作业(如油漆、喷涂作业等)不烧焊。

  16、工作完毕,必须拔掉焊机线接头,切断焊机电源,检查现场,灭绝火种,确认安全可靠,方可离开;

  17.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8.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十八条、(自动焊、半自动焊工)

  1、焊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发证,学徒必须由师傅带领教学。

工作前应检查周围环境、机电设备、接地、防护、限位装置以及机械运转、线路绝缘、润滑系统等是否完好正常,确认无误方可操作。

操作时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设备电源线连接处不能松动,不得随意将控制箱通往变压器焊机头的插销拔掉。

  3、清理焊渣应用小竹扫把,不准用手触及,并应戴好防护眼镜。

  4、操作时要防止导线被熔渣和高温焊缝烫坏。

导线若有破皮露线现象,应及时包扎或更换,以防短路。

  5、进入狭小舱室或容器内作业,必须要有良好的通风,严格执行双人轮换监护制,监护人不得擅离岗位,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

  6、半自动焊枪的手把用完后,在电流未有断时,应放置稳妥,特别要防止焊枪手把的送丝按钮与焊接物相碰而发生短路。

  7、焊机发生故障时应报告领导。

检修应由合格专职电工承担,不得擅自拆修。

  8、在调运物体时,要与起重工联系,密切配合,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

  9、严格遵守焊工明火作业“十不烧”的操作规程。

  10、工作结束应即切断电源,将焊机放置于妥善地方,检查现场,灭绝火种,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离开。

  11.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2..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十九条、(氩弧焊工)

  1、焊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发证,学徒必须由师傅带领教学。

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周围环境,清除障碍物,然后检查设备、工具等是否完好,水源、电源、气源以及控制系统和传动部分是否正常,确认无误方可操作。

  2、氩气和冷却水不准泄露,如有异常立即修复。

开启氩气时,人必须站在侧面。

管系要经常检查,压力不得超过有限值。

  3、自动和全位置焊接时,必须有专人操纵开关。

操纵电钮者不得远离电弧,以便发生故障时,及时关闭电钮。

  4、不准在电弧附近吸烟或进食,防止尘毒及危害。

  5、磨削釷钨极时,必须戴好口罩和手套。

砂轮机必须装有抽风装置,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砂轮机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釷钨棒应存放在专用的铅盒内,防止大量釷钨棒集中危害人体。

  7、氩气瓶不准敲击,应立放在支架上,并远离明火10米。

  8、手工氩弧焊应戴好防尘口罩,在容器内焊接应使用专用面罩,而且外面应有专人监护和配合。

  9、操作场地必须空气流通,并装设通风排毒装置。

通风设施失效时,立即停止工作。

  10、操作完毕,将电源、氩气、水源关闭,电线胶管圈放好。

自动机头和半自动送丝机应停放在适当的地方。

离开前要进行现场检查,灭绝火种,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二氧化碳焊工)

  1、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发证、学徒,必须有老师带领教学;工作前应该检查设备电器、线路、气瓶胶管等是否完好,操作现场周围环境是否安全可靠,确认无误方可操作;操作时需要戴好防护用品;

  2、操作现场应该保持良好通风,切莫在狭小舱室或者密闭容器内焊接;

  3、开启二氧化碳瓶时,操作者必须避开瓶口,站在侧面;以防接头弹出击伤;二氧化碳气体胶管不得有3个以上接头;(最多3个)

  4.焊接前应该预热数分钟;操作中必须思想集中,防止焊线头甩出伤人;操作者不得擅离岗位;

  5.修理机具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方可进行,电器部分必须有电工负责,他人不得擅自拆修;

  6.焊线需要经常检查,发现破皮裸露,应该及时包扎或者更换;防止短路发生事故;电源焊线不得有3个以上接头;(最多3个)

  7.二氧化碳气瓶严禁日光暴晒,严寒季节出气量小,禁止用火烘烤或者电解化冻;

  8.工作结束,立即关闭电源、气源;工具设备收拾好,检查现场,灭绝火种;确认安全可靠才能离开;

  9.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0..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二十一条.气焊.气割工

  1.工作前应该检查压力表、胶管接头、焊割炬是否完好;现场周围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认无误方可操作。

操作时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阀门要紧固牢靠,不准有松动漏气,检查设备附件和管系泄露时,只能用肥皂水测试,而且周围不能有明火作业,不准抽烟;操作中要经常检查胶管、接头、和阀门开关等;发现泄露及时修复;

  3.新胶管,应该清除里面的防腐滑石粉粉末,并且按规定颜色标记使用胶管接头必须扎紧;气焊.气割炬的氧气和乙炔气胶管,不得有4个以上接头;

  4.操作时,如果回火,立即关闭混合气体,然后再关氧气和乙炔气,待焊割炬冷却后,再开少量混合气体排除烟尘,然后可重新点火;

  5.凡是进入舱室、箱、柜和容器内部工作,应该加强通风,严格执行双人轮换监护制,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人离开场地必须将焊割炬、胶管随身带出;

  6.严谨以焊割炬的火烟做照明和用氧气做通风气源;在平台和船上操作时,焊割炬不得插入平台孔隙,或者放在狭小舱室里;

  7.高处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配挂好安全带,操作中胶管应该扎牢固定,严谨缠绕身上,脚手板上不准用木箱、凳子或者铁桶等等作为脚踏;多人立体作业,上下要岔开,不得同一垂直施工操作;

  8.在高处切割拉撑、角铁、吊鼻子和余料等物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当物件即将割断时,慎防因站立不稳或偶然因素,失足坠落或冲击伤害;割下的物件和材料、工具等等不得任意上抛下掷,以防伤人;

  9.严格遵守氧气、乙炔气的安全操作规定--

  

(1)不是气焊、气割工不能焊割;在容器或狭小舱室内无人监护不能焊割;

  

(2)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3)不了解焊割地点和周围情况--(该处是否有易燃易爆等不安全因素;)

  (4)不了解割炬物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钢瓶、油箱、槽车、储罐等)未经彻底清洗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等)做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的部位或者火星能够飞溅的地方,未经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焊割;

  (7)有压力或密封的管道、容器等,焊割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焊割;

  (8)在禁火区内,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在作业(如油漆、喷涂作业等)不焊割;

  10.下班时,检查环境,灭绝火种,关闭气源,拆除接头,整理好胶管;确认安全可靠,才能离开;

  11.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2.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二十二条;自动.半自动切割工

  1.工作前,首先检查工具、设备和周围环境是否正常,确认无误才能操作;

  2.切割平台底部保持通风,切割胶管不要滑入平台孔隙,平台底下的熔渣和杂物要经常清除;以防乙炔气沉积发生事故;

  3.新胶管使用前,应该清除里面的防腐的滑石粉粉末与其他杂质,确保阀门开头和胶管接头不准有漏气现象,平时要经常检查,用后妥善保管;

  4.操作时应该检查控制箱的电源、气源,有无漏电、漏气,以防引起爆炸;

  5.切割时,遇到回火应立即关闭混合气体,再关氧气、乙炔气,然后再开少量混合气体,将里面的烟尘排除后重新点火;

  6.氧气瓶、乙炔气(管路、储气罐)与明火操作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7.氧气瓶应竖立放在牢固的架子上,并采取防爆晒的措施;严谨粘油脂的手、工具接触氧气瓶;氧气不能全部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以防乙炔气倒灌引起爆炸;

  8.切割平台的格挡板间隔不能大于10厘米,防止踏空造成伤害;

  9.工作完毕,即切断电源、气源,整理胶管,检查现场,灭绝火种,确认安全无误才能离开;

  10.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1.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二十三条.数控切割工

  1.工作台前,应该检查电器线路和机组滑轮等是否完好,轨道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认无误,方可操作,操作时穿戴好防护用品;

  2.切割平台底部应该保持良好的通风,平台下面的熔渣和积物经常清理;以防乙炔气沉积发生爆炸;

  3.操作时,思想要集中,跟踪台和切割机有专人负责,操作人员要互相配合,步调一致,不得擅离岗位,必须时时刻刻注意割咀的升降,防止发生回火烧毁割炬。

  4.电器控制箱按钮和氧气、乙炔气的阀门要经常检查,防止漏电漏气,发生爆炸;

  5.跟踪台和切割机,所有的电器线路和控制系统如果发生故障,应停止使用,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修复;

  6.操作室应急开关防暴器应经常检查,保持完好。

平台隔板间隔不能大于10厘米,防止踏空造成伤害;

  7.在吊运物件时,应与起重工密切配合,防止人身、设备的碰撞事故;

  8.工作完毕,立即切断电源、气源,检查环境,灭绝火种,整理好场地确认安全可靠方可离开;

  9.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0.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二十四条.氧气瓶

  1.氧气瓶应该有安全防护帽,和橡胶圈套,竖立安放在固定的支架上,并采取防止日光暴晒及稳固

  措施;

  2.瓶内氧气不能全部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以防乙炔气倒灌引起爆炸;尚有剩余压力的氧气瓶,应将阀门拧紧,显示‘空瓶’标志;

  3.氧气瓶附件有缺损,阀门螺杆有损坏等,应该停止使用;

  4.禁止用粘油脂的手、工具接触氧气瓶,以防爆炸;

  5.氧气瓶不得强烈碰撞;装卸、运输时,严禁采用抛、摔、滚的方法操作,切莫电磁起重机吊运;

  6.在开启瓶阀和减压器时,人要站在侧面,开启速度要缓慢,防止有机材料温度过高,或者气流冲击产生静电火花而造成燃烧;

  7.严寒季节,减压器和管系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者使用铁器敲击气瓶,更不能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以防氧气突然大量喷发造成事故;

  8.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9.禁止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气瓶,气瓶的减压器应该有专业人员修理;

  10.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1.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二十五条.乙炔气瓶及发生器

  1.乙炔气瓶不能受剧烈震动与冲击,以防瓶体受损和内部多孔填料下沉,影响安全使用;

  2.使用乙炔气瓶,应竖立安放在固定的支架上,不得横躺,禁止日光暴晒和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距离应不小于10米

  3.乙炔气瓶的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并将阀门拧紧,显示‘空瓶’标志;

  4.操作者不准随意修改气压调节表,必须由专业人员修理;

  5.乙炔发生器不得靠近火源和热源,应放在空气流通的场所;气压应保持正常状态;不得超过设计值;

  6.一个回火防止器只能使用一把焊炬,如果供两个以上焊炬的乙炔发生器,必须装有一个总的回火防止器;

  7.发生器的水必须清洁。

水放式发生器,冷却水温不得超过50℃,浮筒式发生器水不得超过60℃,当超过以上温度时立刻停止使用;

  8.回火防止器应该保持一定的水位,工作完毕,只有放尽发生器的余气,才能松开刀门,取出剩余电石,冲洗粘浆残渣,防置在固定的地方,不得污染环境;

  9.严冬季节,发生器的水封回火--防止器的导气保险装置,要用热水和蒸汽解冻,切莫直接加入电石升压;

  10.乙炔发生器必须装有回火防止器,温度计、安全阀、防爆膜和压力表等;它们应该保持灵敏可靠,不准把电石粉加入发生器内;

  11.加入电石时,人要站在侧面,严禁用金属件敲击,严禁吸烟和接触明火;加入电石后,必须将容器内含有空气的乙炔气体排放干净;方可使用;

  12.电石应放在密封的容器内;盖好盖子,妥善保管,防止受潮、雨淋日晒,开凿电石桶,必须有专用工具,禁止用铁器敲击;以防火花引起爆炸;

  13.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14.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

  1.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2.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五、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二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施工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八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门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三十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六、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新厂组织安全生产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7天检查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总结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三十二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报公司审批后,由财务处、供应处办理。

  七、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新厂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新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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