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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政办发59号

 

桐政办发〔2005〕59号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

《桐乡市生猪肉品流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国企办、市农经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五部门联合制定的《桐乡市生猪肉品流通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

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20日

桐乡市生猪肉品流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肉品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外生猪肉品进入本市流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屠工屠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屠管办)综合协调本市生猪肉品流通管理工作。

市农业经济局负责对未经检疫检验生猪肉品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外地生猪肉品进入本市农贸市场、市区超市以及其它生猪肉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生猪肉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镇乡、街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协助做好对外地进入本市的生猪肉品的流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先进管理优先”的原则确定准入企业。

市外企业要求进入本市销售生猪肉品的,须先向市屠管办申报,提交定点屠宰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

市屠管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准其进入本市销售。

第五条市屠管办应当建立生猪肉品准入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准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的规定,生产的生猪肉品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2-2001)标准的规定,肉品检验按照卫生部等四部委颁发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同时符合国家肉品卫生、检疫检验和其它相关质量标准。

(见附件)

(二)供宰生猪无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残留、违禁药品残留及瘦肉精等有害物质残留,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来自非疫区;

2、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期内;

3、检验检疫合格,规定的检验室检验项目结果为阴性,无国家规定的疫病;

4、必须全部佩戴免疫耳标,并且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三)应采用机械化屠宰、设有同步检验生产线、实行冷分割加工工艺。

(四)实行自动化监控和信息化管理,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两年内未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有自己的商品品牌和注册商标。

(七)符合国家、省、市其它相关规定。

第七条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在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流行期间,对进入本市销售的生猪肉品须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领取《准调证明》,并在调入后及时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进入本市的分割肉,运输过程必须密闭、冷藏、保温、消毒,有符合规定的包装,包装上注明企业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产品规格、执行标准、储存条件等并加封检疫验讫标志和出厂合格验讫标志。

进入本市的白条肉,运输过程必须密闭、冷藏、保温、消毒、吊挂,并由准入企业所在地动物检疫部门整车签封。

每头白条肉上必须有印号并加盖清晰的检疫验讫标志和出厂合格验讫标志。

第八条运送的每批生猪肉品,必须随车附表,标明生猪饲养地名称和地址、准入企业名称、运输目的地(或企业)、品种、数量、车号及业务员(经手人)姓名。

必须持有当地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生猪肉品违禁药品无残留的有效检测报告和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运输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及准运证。

第九条准入企业进行批发业务必须建设符合规定的全封闭、有吊挂设施的交易场所,在场所内进行批发交易。

第十条进入本市批发的生猪肉品在批发前应向所在地屠宰管理部门报验,经审验手续完备的方可进行批发。

第十一条准入企业进入本市销售生猪肉品,应当向本市屠宰管理部门提供已缴纳税费的凭证,并依法交纳工商管理费。

不能提供缴讫凭证的,则应在本市补交。

第十二条生猪肉品销售应实行公平竞争、明码标价,不准低于成本价销售和搞价格垄断。

第十三条准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屠管办不再将其列入准入企业名录:

(一)违反生猪肉品屠宰、加工、销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理而未按期改正、处理的;

(二)进入本市销售的生猪肉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四条对禁止在本市销售生猪肉品的企业,市屠管办应及时通告各镇乡、街道,并向社会公布,一年内不再列入准入企业名录。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本市销售生猪肉品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对市外企业进入本市销售牛、羊肉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屠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准入企业设施、设备加工工艺应当达到的要求。

 

附件:

准入企业设施、设备加工工艺应当达到的要求

(一)屠宰车间设计能力按每小时头以上;分割车间按班产分割量吨以上。

(二)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包括司磅间)、待宰间(包括待宰冲淋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

(三)用于宰前检验的待宰间的容量宜按-倍班宰量计算(每班按h屠宰量计)。

每头猪占地面积(不包括待宰间内赶猪道)宜按-㎡计算。

待宰间内赶猪道宽不应小于m。

待宰生猪静养小时以上。

(四)生猪屠宰工艺流程应按生猪接收、待宰、淋浴、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干燥、燎毛、抛光、修整、(冲淋)、雕圈、开膛、扒内脏、冲洗、去头、劈半、去前后蹄、摘三腺、修整、计量分级、(冲洗)、快速冷却、白条预冷、冷分割、金属检测、成品的加工顺序设置。

(五)从宰杀放血到胴体加工完成的时间及放血开始到取出内脏的时间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第节的规定。

(六)屠宰车间设备宜使用不锈蚀金属或热镀锌钢材料制作。

分割加工设备应采用不锈蚀金属和符合食品卫生的材料制作。

(七)刀具消毒器应采用不锈蚀金属材料制作,并应使刀具刃部全部浸入热水中,刀具消毒器宜采用电加热方式。

每刺杀一头即清洗消毒一次。

(八)活猪在致昏前的输送中应避免受到强烈刺激。

屠宰车间宜设双通道赶猪,双通道终端应设有活动门。

致昏前活猪的输送方式宜采用输送机输送,输送机应设置在活动门的前方。

(九)生猪致昏宜采用三点式低压击昏机进行心脑麻电、CO麻醉法致昏。

(十)屠宰车间应采用悬挂输送机宰杀放血。

(十一)屠宰车间猪屠体进入浸烫脱毛工序或预剥皮工序前应设有猪屠体洗刷设备。

(十二)猪体脱毛宜采用隧道式吊挂蒸汽烫毛法。

(十三)猪屠体浸烫脱毛后,须采用预干燥机、燎毛炉、清洗刷白机等设备完成浸烫脱毛的后序加工。

(十四)屠宰车间应采用预剥皮输送机和剥皮机。

(十五)从取肠胃开始到胴体初验其间工序应采用胴体和内脏同步运行方法进行检验。

屠宰车间应采用带同步检验的设备。

(十六)屠宰量超过头h的屠宰车间应设置两条胴体加工生产线。

(十七)副产品包括心肝肺、肠胃、头、蹄、尾等,它们的加工应分别在隔开的房间内进行。

(十八)各副产品加工间的工艺布置应做到脏净分开,产品流向一致、互不交叉。

(十九)屠宰车间的肠胃加工间应采用接收工作台和带式输送机等加工设备。

(二十)带毛的头、蹄、尾加工间应设浸烫池、脱毛机、副产品清洗机及刮毛台、清洗池等设备。

(二十一)分割加工宜采用以下工艺流程:

原料二分胴体预冷→胴体接收分段→剔骨分割加工→产品冷却→包装入库。

(二十二)分割车间加工的原料和产品须采用平面带式输送设备输送。

带式输送机的传动系统应选用电辊筒减速装置,其两侧应分别设置分割剔骨人员的操作台,输送机的末端应配备分检工作台。

(二十三)分割车间须采用胴体先冷却后分割工艺原料二分胴体入冷却间温度按~℃计算出冷却间的胴体中心温度不应高于℃冷却时间不应超过℃。

(二十四)分割肉冻结间的设计温度不应高于℃冻结终了时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包括进出货时间在内冻结时间不宜超过h。

(二十五)在头部检验、胴体检验和复验操作的生产线轨道上,必须设有疑病猪屠体或疑病猪胴体检验的分支轨道。

分支轨道应与生产线的轨道形成一个回路,屠宰车间该回路应设在疑病猪胴体间内,疑病猪胴体间的轨道应与病猪胴体间轨道相连接。

(二十六)在疑病猪屠体或疑病猪胴体检验的分支轨道外,应安装有控制生产线运行的急停报警开关装置和装卸病猪屠体或病猪胴体的装置。

(二十七)屠宰车间所在厂应设置检验室检验室应设理化、微生物等常规检验的工作室,并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主要能检验出如下指标:

 

感官特性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项目

鲜畜产品

冻畜产品解冻后

组织状态

肌肉有弹性,经指压后凹陷部位立即恢复原位。

肌肉经指压后凹陷部位恢复较慢,不能完全恢复原状。

色泽

表皮和肌肉切面有光泽,具有畜种固有的光泽。

粘度

外表湿润,不粘手。

气味

具有正常畜种气味,无异味。

煮沸后肉汤

澄清透明,脂肪团聚于表面。

肉眼可见杂质

不得检出。

理化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项目

指标

挥发性盐基氮,mgg≤

汞以g计,mg㎏≤

铅以Pb计,mg㎏≤

砷以总s计,mg㎏≤

铜以Cu计,mg㎏≤

亚硝酸盐以a计mgkg≤

金霉素,mg/㎏≤

肌肉、肝、肾

四环素,mg㎏≤

肌肉、肝、肾

土霉素,mg/㎏≤

肌肉、肝、肾

磺胺类,mg㎏≤

氯霉素

不得检出

已烯雌酚

不得检出

盐酸克伦特罗

不得检出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项目

指标

鲜畜产品

冻畜产品

菌落总数,cfug≤

×

×

大肠菌群,1g≤

×10

×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二十八)屠宰车间必须设置旋毛虫检验室检验室应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

(二十九)屠宰厂须配有瘦肉精检测设备瘦肉精抽检达到总量的。

(三十)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产污水应集中排至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水不应低于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三十一)急宰间及不可食用肉处理间排出的污水和粪便在排入厂区污水管网之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三十二)分割车间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不应高于℃包装间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不应高于℃。

(三十三)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宜采用湿法化制法。

屠宰厂存有两年以上无害化处理纪录。

 

 

主题词:

生猪肉品流通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共印:

三十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5月23日印发

校对:

钱钢吴敏打字:

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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