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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武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着力构建“诚信武汉”,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诚信化市场环境和法治化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鄂政发〔2015〕3号),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根本,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诚信自律为导向,以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披露、共享、应用为主线,以健全信用法规制度、构建覆盖全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行业、区域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为重点,不断完善符合国际惯例、适应中国国情、体现武汉特色、覆盖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信用体系,为实现“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在总体规划、资源整合、信息发布、失信惩戒、宣传教育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示范作用,带头使用信用产品。

充分调动政府各级部门信用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整合工作力量、丰富工作手段、提升工作效率,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监管,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调动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共同推进,引导市民广泛参与和监督,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全局参与和共建的合力。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强化顶层设计,坚持近期与长远相结合、局部与整体相衔接,立足实际、着眼全局,分阶段、分部门、分地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由易及难、由点到面、逐步整合、形成体系。

  ——健全法制,规范发展。

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强化对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共享、公开和应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培育和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不断提升信用建设制度化、标准化水平。

  ——平台共享,资源整合。

加强对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打破部门和条块分割,防止信用信息孤岛,推进行业和部门共建共享信用信息系统和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可持续发展模式。

丰富信用信息记录,提高信用信息质量,不断推进社会成员信用记录全覆盖。

  ——重点突破,强化应用。

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围绕发展需要率先开展信用建设,探索建设模式,形成示范效应。

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绿色信贷、综合治税、证照联动、享受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红黑名单”公示等方面,大胆创新、以点带面,推动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创造信用需求。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基本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框架;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全面推进阶段(2016—2017年)。

以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信用服务机构、法规制度等5个方面的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和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到2017年,建立健全市、区两级社会信用组织体系;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有序运行,常态化、规范化的信用记录归集与信用信息服务机制基本形成;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试点示范建设效果明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切实发挥作用;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信用服务产品广泛运用;将我市打造成为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巩固提升阶段(2018—2020年)。

到2020年,基本建成分工明确、监管有力、竞争有序、运行安全、功能齐备、服务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建立适应国际化发展趋势、体现武汉特色、覆盖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诚信环境达到全国城市领先水平。

政府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体系、行业协会自律信用体系、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信用信息服务产业体系基本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诚信武汉”建设水平全面提升。

培育1—2家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

具体指标见下表。

 

武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预期目标一览表(详见正文)

  二、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一)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建设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从规范信用数据归集、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做好信用信息服务出发,依托武汉资信公司社会联合征信系统资源,建设独立运行的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平台以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系统为支撑,分类归集各区、市直各部门、各行业、金融和社会征信机构汇集的信用信息数据,对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管理,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数据权威、指标完整、更新及时、安全可靠、功能完备的信息技术支撑,满足信用信息归集、查询、共享交换、信用产品开发和应用等服务需求。

  2.完善“信用武汉网”功能。

“信用武汉网”是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发布公共信用信息的窗口,是各部门、各行业、个人查询和应用信用信息的网络支撑。

在实现普通网页访问的基础上,从信用信息查询便捷、快速和高效出发,进一步拓展查询功能,适时推出手机版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开发信用类APP应用。

探索推行“武汉市民诚信卡”,将个人信用信息授权查询功能嵌入“武汉市民诚信卡”,成为个人身份认证、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评分记录的重要载体。

  3.各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鼓励各区充分利用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资源,开展本区信用信息相关工作。

各区以区政务网站和政务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为基础,按照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要求的技术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区级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和全市统一的区级信用信息发布、查询平台和界面,汇集整合本区的公共信用信息,丰富完善信用信息发布、查询等功能,实现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二)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1.加强部门和行业信用记录建设。

按照国家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的要求,落实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依据《武汉市信用信息目录》明确的范围、内容、类别、指标、技术和格式,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记录建设规范。

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以工商、税务、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医疗卫生、流通服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社会组织、合同履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研等领域为重点,强化信用记录建设,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2.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各部门和行业按照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要求的数据标准,依托部门和行业现有的业务管理系统,建设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汇集整合部门和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并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交换。

  3.推进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应用开发和服务。

加强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的组织和发布,推进部门和行业之间信用信息基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共享和交换。

加强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用开发,开展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推行“黑名单”“不良记录”公示,强化行业信用风险管控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扩大信用产品应用覆盖面,拓展信用信息服务深度。

  (三)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征信系统建设

  1.加强社会征信系统建设。

鼓励支持征信、信用评级等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建设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为对象的社会征信系统和数据库,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征信对象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范和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

  2.深化专业征信服务。

引导、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整合公开的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不断提高征信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化程度,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3.加强征信系统数据归集与共享。

依法推进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建立的征信系统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逐步推进金融领域重大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归集,丰富全市信用信息数据。

各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向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征信系统开放信用信息数据资源,支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业务发展。

  三、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一)坚持依法行政

  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价格和收费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建立有效的政府信息共享机制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务信息公开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完善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等主动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依法制定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其程序清单,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为,优化执法流程,细化和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

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立职责明晰、程序规范、评估科学、奖惩严明的行政责任制,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框架体系,严格执行《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武政规〔2015〕17号)的规定,编制并公布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科学合理界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明确决策权限,细化决策流程,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提高行政公众参与度和决策透明度,增强政策可预见性和连续性,提升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严格执行《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武政规〔2015〕14号),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

严格执行《武汉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武政规〔2015〕20号),强化对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评价纠错,健全重大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

  

(二)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率先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对政府各部门的信用状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和预警,将信用建设作为一项固定内容纳入文明城市建设长效机制。

积极发挥政府在编制发展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

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认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辅助政府决策和管理,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

  (三)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各类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

妥善处理好新旧政策的衔接,避免随意撤销行政行为、调整规划、变更产业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增强政策的可预见性。

  对政府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承诺超出法定权限的优惠政策,大力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出台实施地方保护主义措施、不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不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

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强化政府性债务的使用监管和风险预警机制,将政府性债务的各项指标纳入地方财政绩效管理体系,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切实履行债务偿还责任。

  加强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审计应当围绕与行政行为相关的经济活动开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监察制度以及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依托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重点审查财政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完善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四)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和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将公务员廉政记录、审计结论、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提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教育,广泛开展公务员诚信实践活动,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增强公务员法律观念和诚信意识,规范公务员的职业操守,大力提升公务员信用能力,打造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四、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一)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与产品质量诚信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公示和承诺制度、不良信用记录制度、信用档案制度、信用评价制度、风险抵押金制度、“黑名单”制度、责任保险制度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

加强信息联动和共享,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

以国家重点监管产品为切入点,建立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制度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建立安全与质量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互通和共享机制。

  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分类监管。

开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与质量信用评价,建立安全与质量诚信报告,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完善执法监察记录,在企业生产许可、食品认证、危险品认证、强制性认证、质量奖励等工作中,将企业的安全与质量信用状况列为考核条件。

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的监控和抽查,严格实行严重质量安全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完善生产安全和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和快速处置机制。

  

(二)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开展商贸流通领域诚信建设。

制定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完善商贸流通企业的信用记录、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志为基础的重要产品流通追溯体系。

支持并规范商贸服务企业发展信用融资、信用合作、商业保理、预付消费等模式,扩大信用销售和信用消费。

畅通“12315”诉求通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强化消费维权信用记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开展“信用示范企业”创建评估,建立流通企业信用奖惩制度,提升行业自律能力。

  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坚决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垄断行为,加大对传销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营造诚信流通环境。

  推进对外经济贸易信用建设。

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经济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建立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分类管理制度。

依托海关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对进出口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控,积极参与AEO(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互认合作,推动培育高资信企业发展。

加快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依法对进出口企业、产地证注册企业、代理报检企业、检验鉴定机构等实施分级分类信用管理和联合监管。

  (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金融诚信档案,推进信用信息应用,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建立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档案,建立金融从业人员行政处罚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

  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建立集第三方信用评级、银行贷款、信用担保、知识产权评估等于一体的科技金融信用综合服务平台,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创新金融信用产品及服务,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强化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信贷的支持。

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投诉制度,加强投诉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依托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企业、个人纳税信息记录,建立健全纳税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

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纳税信用等级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商业信用的联动管理,实现社会综合治税。

  优化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分级管理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信息公开制度。

探索建立纳税信用信息公开查询制度,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进一步完善失信纳税人“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完善“纳税信用贷”服务。

  (五)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推进价格诚信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倡导诚实标价,明码实价,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

在商业零售、公共交通、景点门票等窗口单位广泛开展价格诚信承诺、价格诚信单位评选等价格诚信创建活动,动态评选一批“明码实价示范店”和“明码实价一条街”。

建立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加强对价格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企业价格诚信数据库。

  加大价格执法力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竞争行为的价格监管,对重大价格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曝光,严厉查处价格欺诈行为。

重点打击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发布虚假优惠、虚假折扣、虚假促销等价格欺诈信息的行为。

通过行业协会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增强经营者价格诚信自律意识。

  (六)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加快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制度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结合工程建设主体和从业人员活动内容及要求,建立健全失信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失信责任追溯制度等。

加强对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整合和应用,完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开展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类监管。

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

建立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机制,加大对企业在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适应工程建设领域特点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信用管理制度。

建立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加强信用管理。

健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制度,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利用网络披露和曝光失信行为强化对失信者的社会约束,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施市场禁入制度。

健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诚信评价体系,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及时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布评价结果。

  完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交易系统。

建立完善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政府采购、招投标信用信息的共享和集中发布。

依托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

加快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与应用,将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八)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市场设计、监理、施工等主体信用档案。

建立交通运输部门内部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将企业安全事故和从业人员安全违法行为纳入信息记录。

  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加强信用考核评价与监督管理。

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第三方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联动监管。

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项目管理、人员聘用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

建立适应交通运输领域特点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信经营环境。

  (九)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制度。

记录整合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产品质量、服务认证、检验检测等信息,完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立贯穿生产、流通链条的产品数据库,推动跨部门、跨行业和跨地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共享。

建立电子商务产品信息分类和网络交易标准规范。

开展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诚信评价,完善交易双方互评、第三方服务机构独立评价和线上线下交易评价互动机制。

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身份标志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体系。

  优化电子商务诚信交易环境。

推动网上监测与实体监管相结合,严厉查处侵权假冒、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虚构交易、消费欺诈、网络传销等违法行为。

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设立网上消费维权服务站,发布诚信报告和电子商务消费指南,培育良好的电子商务诚信交易环境。

  (十)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企业诚信统计承诺、企业统计诚信评价、统计诚信管理和统计失信惩戒等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制度和统计违法单位黑名单制度。

将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中介(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建立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中介(代理)机构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

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及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将统计失信企业的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

  (十一)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对申请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会展企业及从业人员和广告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资质、骗展、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等相关信息的记录、更新和整合,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用披露制度。

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建立健全广告会展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

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会展和广告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建立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

规范会展和广告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强化广告制作、传播等环节各参与者连带责任,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十二)中介服务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鉴证、会计、担保、评估、代理、经纪、职业介绍、咨询、交易、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技术服务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探索采集和记录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方式方法,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开展中介服务业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类监管,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十三)企业管理信用建设

  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完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和抽查等制度。

通过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依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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