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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内容解析

2013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内容解析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1总则

本章明确了规范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要求、监理依据等内容。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自1988年开始实施以来,对于实现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控制和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工程监理单位服务范围的不断拓展,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服务也越来越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特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基础上修订形成本规范。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制定规范的目的,增加了相关服务,拓展了工程监理单位的服务范围。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条文说明]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上述工程无论是新建、扩建还是改建,其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条文说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依据之一,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受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还应包括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履行的通知义务。

《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了强化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也应通知施工单位。

1.0.5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条文说明]在监理工作范围内,为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独立、公平地实施监理工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均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的地位和作用。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规定,“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

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反之;施工单位的任何意见或要求,也应通知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即使是对建设单位的意见或要求,也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提出。

1.0.6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条文说明]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包括三部分,即: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如: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规范也是实施监理的重要依据;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既是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实施监理的直接依据,建设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如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也是实施监理的重要依据。

[条文解析]本条是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新增的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除上述依据外,“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1.0.7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条文说明]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是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协议书中也要求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注册号。

1.0.8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条文说明]工程监理单位不仅自身实施信息化管理,还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建设单位建立信息管理平台,促进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基于信息平台协同工作。

[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的基本要求;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及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增大,实施信息化管理已成为发展趋势。

1.0.9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条文说明]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时,要公平地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独立地进行判断和行使职权,科学地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其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基本准则。

尽管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但应公平地处理有关问题。

独立是工程监理单位公平地开展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前提。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诚信、科学是监理与相关服务质量的根本保证。

倡导“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更符合科学发展观及工程监理实际。

同时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相一致。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本规范与其他有关标准的关系。

2术语

本章定义了规范所用的24个主要术语。

2.0.1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条文说明]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或经济组织。

工程监理单位不同于生产经营单位,既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生产,也不参与施工单位的利润分成。

[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工程监理属于咨询服务业。

工程监理单位只是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不是建筑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不对建筑产品质量、生产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2.0.2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条文说明]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即:

“三控两管一协调”,同时还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说明了受建设单位委托是实施监理的前提,明确了监理的依据、工作范围和内容。

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是其基本工作内容和任务,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及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是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

尽管《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为此,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2.0.3相关服务Relatedservices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条文说明]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均属于相关服务。

[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与监理相关的服务内容。

相关服务是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的监理工作以外的服务。

如果建设单位只要求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监理以外的咨询服务,则双方不必签订监理合同,只需签订咨询服务合同。

2.0.4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management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的性质和地位。

2.0.5注册监理工程师Registered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条文说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工程管理活动的人员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应参加国务院人事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

2.0.6总监理工程师Chief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条文说明]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

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条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2.0.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ofchief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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