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事宜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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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事宜报告表
山西省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综合考评细则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考评组织和职责3
第三章从业综合考评信息管理的内容4
第四章从业综合考评等级标准5
第五章参评条件和评价程序6
第六章从业综合考评评价报告及应用7
第七章工作管理与监督7
第八章从业综合考评信息的采集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强化企业从业综合信用意识,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营造良好的市场从业环境,完善造价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综合考评工作。
第三条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综合考评评价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为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管理机制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考评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综合考评工作,成立全省造价咨询行业从业综合考评组,考评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省从业综合考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
2.负责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综合考评信息的评审、发布,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综合考评管理纳入省建筑业管理平台;
3.指导全省开展造价咨询行业从业综合考评评价工作;
4.推动从业综合考评评价结果的社会应用,根据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综合考评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三章从业综合考评信息管理
第五条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综合考评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资信情况:
1.现有专职专业人员的情况、注册资本、股份结构、办公场所等情况;
2.资质证书相关信息情况;;
3.分支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内部培训情况。
(二)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主要包含咨询业务的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
1.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落实情况;
2.签订规范的咨询合同;
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签字、盖章齐全、有效;
4.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要求;
5.是否伪造工程造价数据,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
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立卷标准》相关要求,存档资料齐全;
7.业绩统计(项目名称、监测系统、建设规模、咨询类型、咨询标的额等)和相关业绩报表上报情况。
(三)经营业绩情况:
1.企业注册造价师业绩及企业咨询业绩情况;
2.企业业务拓展情况。
(四)与企业从业综合考评有关的良好行为,具体包括:
1.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建立、企业开展学习情况;
2.企业积极承担并完成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本行业发展的工作任务,作出贡献的;
3.企业或其注册造价师在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积极配合、获得荣誉的;
在工程活动中获得省级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
4.企业文化建设突出有影响力,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
(五)与企业从业综合考评有关的不良行为,具体包括:
1.造价咨询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承接业务时,有符合相关文件中规定的造价咨询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行为的;
2.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师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认定不良行为的;
3.拒绝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4.企业在综合考评过程中填报虚假信息等行为的。
第四章从业综合考评等级标准
第六条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综合考评评价为优秀、良好、较好、一般。
综合考评评分等级为AAA+、AAA、AA、A级。
各从业综合考评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A+级:
95分≤X≤100分,造价咨询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很强,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很强的安全保障,尽管环境因素可能会发生变化,但这些变化对受评主体的影响不会从根本上损害其相当稳定的发展趋势,违约风险很低。
AAA级:
85分≤X≤90分,造价咨询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强,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好的安全保障,环境因素发生不利变化时其稳定性可能会受到影响,但违约风险很低。
AA级:
70分≤X<85分,造价咨询企业经营的稳定性较强,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较好的安全保障,对于抵御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时的能力较弱,但违约风险较低。
A级:
60分≤X<70分,在正常条件下,造价咨询企业在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时不能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
第五章参评条件和评价程序
第七条评价程序包括企业申报、初评、公示、终评等阶段。
(一)企业申报。
参评企业向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考评材料。
参评企业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
(二)初评。
各市住建部门对本市申请企业进行初评,评价可以通过现场调查、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评价,初步确定参评企业的从业综合考评等级并提出从业综合考评报告,将评价结果上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复评。
省厅组建由行业、质量、从业综合考评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综合考评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
(四)公示。
省厅将复评结果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七天,接受会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
(四)终评。
公示期结束后,综合评价组对公示反馈意见进行审核。
经2/3以上评审委员认可的评价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八条造价咨询行业从业综合考评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章从业综合考评评价报告及应用
第九条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参评企业综合考评评价结果进行发文公示,公示期30日。
第十条从业综合考评评价结果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十一条从业综合考评评价结果可在企业承接业务、企业宣传中使用;可作为行政机关和有关行业自律组织监督管理、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的参考依据;市场主体可在造价咨询活动中将本从业综合考评评价结果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第十二条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为社会提供从业综合考评信息查询服务,实现从业综合考评信息的互通与共享;将评价结果纳入相关领域从业综合考评信息系统数据库,供各类企业、商业机构、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各地方主管机关使用。
第七章工作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从业综合考评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两年。
两年期满之前三个月,对参评企业进行复评,复评程序按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立参评企业动态管理制度,在从业综合考评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实时跟踪了解参评企业从业综合考评状况。
对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且受到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处罚的参评企业,撤销其从业综合考评等级,并进行网上撤销等级公告。
对受到举报投诉的参评企业,及时核实情况,并视情况对其从业综合考评等级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企业从业综合考评信息的管理细则,建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综合考评档案,规范企业从业综合考评信息的记录、归集与使用等工作。
第十六条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开展从业综合考评评价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严格依据本细则以及从业综合考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开展从业综合考评评价工作,保证从业综合考评评价结果的公开、公正、科学和完整性。
认真核实和处理收到的反馈信息和投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参与从业综合考评评价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不得泄露参评机构商业秘密。
第八章从业综合考评信息的采集
第十九条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综合考评信息主要通过年度动态考核获取企业基本情况、成果质量、业绩情况等有关信息,通过“双随机”抽查、计价行为检查、日常行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收集相关信息。
具体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获取:
(一)获取途径:
1.动态考核。
是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的资质管理、执业行为、成果质量的综合考核。
2.双随机抽查。
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的“检查对象随机,检查人员随机”的监督检查。
3.其他日常行业监管工作。
4.投诉、举报处理。
(二)获取方式:
1.基本信息获取:
由造价咨询企业及时更新上传至省工程造价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信息核实。
2.成果质量信息获取:
由造价咨询企业对照评分标准自查上报系统。
3.业绩情况获取:
由造价咨询企业根据企业完成的咨询业务项目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良好行为记录的获取:
由造价咨询企业将本单位的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记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不良行为记录获取: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收集上报。
第二十条不良行为信息认定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法部门签发的整改通知或通报批评等相关文件;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第二十一条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从业综合考评信息的认定、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其资质等级将相关文件抄送或上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附件: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综合考评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