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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乡村资金管理规定精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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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乡村资金管理规定

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13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4〕2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浙江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浙委人〔20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8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农民素质水平等方面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5-2017年。

省委、省政府政策有明确时间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

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

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省级专项资金重点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

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加强绩效考评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

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评估等工作。

省农办负责研究制定美丽乡村建设发展战略,提供专项资金的有关分配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预算执行,建立省级项目数据库,制订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

  

(二)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

  (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等建设档案管理主管部门。

  (五)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精品村、特色乡镇、精品示范区,省级农家乐特色点、精品点,四、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

  (六)参加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学员。

  (七)淳安等26县和婺城区、黄岩区、兰溪市(以下简称“29县”)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员。

  (八)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

  (九)其他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规定须纳入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第七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户厕改造等各类污水接入、截污管网建设、生态化污水治理终端设施建设、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

  

(二)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微生物发酵、生物堆肥设备设施购置和安装等。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古建筑修复、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等。

  (四)农家乐游客服务中心建设、改造、装修,服务和接待设施设备购置安装、农耕文化展示、小型景观建设、标志标识制作、宣传推介、规划编制、营销平台建设等。

  (五)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学员的学费补助。

  (六)29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补助。

  (七)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样本户记账补贴、记账辅导员和调查员补贴、人员培训、调查数据整理分析和必要的相关设备购置等。

  (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等建设档案规范化收集、保存和检查管理经费补助。

  (九)省级农民培训通用教材编印、信息化建设、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培训等经费

补助。

  (十)其他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规定须纳入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内容。

  第八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转移支付市县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补助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

资金分配因素包括任务因素、补助标准(比例)、进度因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数和绩效系数等。

资金分配公式为:

  第九条任务因素:

  任务因素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测算总投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计划数,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建设计划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数,“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数,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数等。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测算总投资按照《关于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调查的通知》(浙农办〔2013〕38号)调查确定的治理任务基数和综合测算单价确定。

综合测算单价为,采用村域自建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的户均5000元,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户均4000元。

  

(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计划数,由省农办根据各地村庄环境整治建设现状、历史文化村落保有数量和项目前期准备等情况,分解到有关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市)。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建设计划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数、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数的确定:

各县市每年9月15日前报送下一年度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和“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由各市农办审核汇总后于9月20日前上报省农办。

省农办根据全省美丽乡村建设年度工作目标,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各项计划数。

  (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根据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计算确定。

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综合计分方法为每个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点分别得10分、2.5分,四、五星级经营户分别得0.5分、1.5分,四、五星级经营点分别得2分、4分,精品项目村、点分别得20分、10分,特色乡镇、精品示范区分别得25分、60分,重点县市得120分(重点县市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五)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为按照中央要求确定的开展农村经济社会长期跟踪典型调查的村。

  第十条补助标准(比例):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补助资金,以县市为单位,补助比例结合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确定。

省财政对两类六档市县分别按照项目测算总投资的40%、36%、32%、24%、16%和8%给予补助。

  

(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省补助标准:

对一类、二类县市的历史文化村落

保护利用重点村,分别平均每村补助700万元、500万元。

  (三)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省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村补助30万元。

  (四)“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实行分级分类分档差别补助标准:

  1.县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初级培训人均补助1000元,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人均补助600元。

  2.市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中级培训人均补助2000元,高级农村实用人才出境培训人均补助5000元。

  3.省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高级培训,短期班(5天、40学时)人均补助2000元,提升班(8天、64学时)人均补助3000元,研修班(15天、120学时)人均补助5000元。

  (五)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补助标准按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计算确定,每分补助额度=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转移支付市县资金总额度×用于支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的资金权重/各县(市、区)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合计数。

  用于支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的资金权重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专项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六)29县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补助标准参照高职高专学校学费收费标准。

  (七)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省补助标准为每个固定观察点4万元。

  第十一条进度因素: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根据竞争性分配评审结果,对按得分排序前38个县市,2014-2016年分别下达50%、20%、30%的补助资金;对其他36个县市,2014-2017年分别下达20%、30%、20%、30%的补助资金。

  

(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

任务下达时拨付7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补助资金。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

第一年“深化千万工程、建设美丽乡村”年度工作检查后,因素法下达70%的补助资金;第三年“深化千万工程、建设美丽乡村”年度工作检查后,因素法下达剩余30%的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数: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数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确定。

  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奖补和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补助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系数,一类县市为1,二类县市为0.8。

  对县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初级培训和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补助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系数,采用两类六档系数。

  第十三条绩效系数:

  每年1月底前,省农办组织开展“深化千万工程、建设美丽乡村”、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上年度工作检查,根据检查评价等次,确定各县

市绩效系数。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应的绩效系数分别为1、0.9、0.8、0。

  绩效系数在分配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和“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的补助资金时采用。

  第十四条对经县级主管部门项目验收并通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省级检查验收且超计划(浙委办发〔2014〕2号文件明确的任务数)完成的县市,可作为绩效因素,在分配相关专项整合资金时予以考虑。

  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省农办及时组织做好有关分配因素基础数据统计、汇总、审核工作,并于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供有关分配因素,绩效因素待年度检查结束后及时提供。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办按规定提前下达部分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

每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办在规定时间内下达补助资金。

  省农办下达年度美丽乡村建设任务,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和“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任务。

  第十六条县市可在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内统筹安排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除省级委托事项外,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依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支出责任,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见附件)。

县市应按照政策类别,研究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

  对公益类政策资金,省级因素法切块下达后,县市应围绕省定政策目标,结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明确补助机制,集中财力办大事。

  对准公益类政策资金,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凡条件成熟的,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列出清单和时间表,争取早日到位。

  对竞争类政策资金,要积极推行竞争性立项,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加大基金制、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贴等方式运用,防止出现套取补助资金等问题。

  第十八条县市要有效安排使用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对于有具体任务的结转资金,相应扣减或暂停安排该项任务的资金。

第十九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省、市、县各级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美丽乡村建设的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数据库,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数据库,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数据库和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数据库。

省级数据库逐步与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对

接。

  第二十条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按省重点项目进行管理。

根据经由省农办(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审通过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项目申报文本、建设项目表,省农办下达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计划。

  第二十一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和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建设实行省级资金因素法切块下达,县级自主立项。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拨付后60日内,各县市将省下达的资金和美丽乡村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抄送省农办、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农办。

各类农民培训信息及时录入“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美丽乡村建设省级项目经费,按照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由省农办会同相关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经审核后纳入省级部门预算。

  省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高级培训项目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方式,具体按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省农办要及时将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在部门门户网站和农民信箱公开。

  第二十四条县市按规定需报省备案的项目,在上报前要将项目有关信息在县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农民信箱以及乡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省对县市美丽乡村建设年度工作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和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检查结果与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挂钩。

检查办法由省农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办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要建立健全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省农办会同省财政厅每年选择若干个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并通报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省级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将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对存在违规违纪使用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县,取消下一年度全省财政支农工作绩效考核优良评选资格。

 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县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农办。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1〕59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0〕77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中高级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0〕488号)同时废止。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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