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设计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调整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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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设计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调整分析

目录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的变动与筹划意义分析1

(一)制定新企业所得税的原因1

(二)新旧所得税税法的差异比较1

1.关于纳税主体的变化1

2.关于税率的变化2

3.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2

4.关于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2

(三)对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调整的重要性3

二、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税收筹划调整空间与方法3

(一)企业税收筹划调整空间分析3

1.关于企业纳税主体的筹划调整空间3

2.关于税率的筹划调整空间4

3.关于税收优惠的筹划调整空间4

4.关于税前扣除项目筹划调整空间5

(二)企业在新税法下的税收筹划方法5

1.关于企业纳税主体的税收筹划方法6

2.关于税率的税收筹划方法6

3.关于税收优惠的税收筹划方法7

4.关于税前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方法8

三、新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注意事项9

四、结束语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调整分析

国家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税法主要是针对企业而设立和征收的一种税制。

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的主要税负,其税收筹划相当重要。

鉴于新企业所得税的颁布,部分旧的所得税筹划方法可能已不再适用,企业迫切需要调整和探讨新的筹划方法。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的变动与筹划意义分析

(一)制定新企业所得税的原因

在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之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法实行分立模式的,就是根据企业的资金来源的不同而分别适用两种不同的所得税税法。

国内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这两种所得税税法最大的差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前扣除政策。

当初使用这种分立模式的企业所得税税法,主要是因为我国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而设立的一种优惠政策。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该法的弊端逐渐加大,如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过多过滥,违反效益原理和适度原则,造成税收流失,这样就使得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平等待遇日益突出。

如今我国已加入WTO,国内实行的内、外资企业分设的所得税制度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

如果继续按照这种模式的税法就必定难以适应各类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要求。

因此社会各界对要求统一企业所得税制的呼声越来越大。

而目前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完全可以为两税合一提供财力保障。

因此合并旧的所得税税法是势在必得的,我国必须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来适应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运行。

于是我国在2007年度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而新税法也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二)新旧所得税税法的差异比较

新所得税税法是基于我国现行国情和旧所得税税法的基础上颁布和实行的,因而新所得税法相对于旧所得税法在各方面都有不同的变化。

现在将新旧所得税税法变动的差异进行比较,可以更好的探索出企业在新所得税税法下税收筹划的筹划调整空间。

1.关于纳税主体的变化

我国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将参考国际惯例,取消区分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两种模式分立的纳税主体,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将纳税人主体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明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彻底废除两税合并前的内外资企业的不同税收政策,体现出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

2.关于税率的变化

由于旧税法是改革开放初为了加强我国经济发展,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所以旧税法里规定的税率是低于世界各国所得税率的平均值,在当时国际上是属于适中偏低型,这种税率在当时是有利于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

现在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由原先的33%统一降低为25%。

适当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也让内外资企处于平等状态。

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税后盈余,从而增加企业投资动力。

另外,新税法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对非居民企业规定了不同的优惠税率。

3.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

在旧税法里面,企业的税收优惠是以区域优惠为主要内容,其次提供产业税收优惠为辅导,而新税法却与旧税法相反,把产业税收优惠为主,区域税收优惠为辅。

新税法在优惠方式上规定,充分考虑到了现在优惠政策,在现行的基础上进行了总结和调整。

新税法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方面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而在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方面则可以享受到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的税收优惠方式。

4.关于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

税前扣除项目就是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项目。

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准予扣除。

而新税法则对旧税法扣除项目进行重新的界定。

旧税法中的成本是生产、经营成本(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两个成本而新税法则界定税前扣除项目中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另外新税法对费用这一扣除项目进行修改,把“已经计入成本的费用”这一项目分离出费用方面。

旧税法中的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而新税法则规定税金方面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这样就对除了所得税和增值税两大税种外的其余税种进行了归类,避免了遗漏的现象。

此外,新税法还对税前扣除项目的扣除比例进行了相应的改变。

(三)对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调整的重要性

从国家颁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背景来看,新税法是为了加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竞争而制定的,对我国经济具有强有力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也为内外资企业带来一个更好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从新旧税法的变动来看,新税法相对于旧税法变动很大,各个方面都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因此,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都必须对自身的税收筹划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税法的变更。

企业进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是形势所趋,势在必得的。

因为企业只有进行新的税收筹划,才可以更好的利用在纳税人身分、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和税前扣除项目等方面,用尽用足新税法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

因此对在旧税法下的税收筹划进行符合新税法条例的及时和相应的调整对企业来说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二、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税收筹划调整空间与方法

(一)企业税收筹划调整空间分析

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的实施,给企业带来了新的税收筹划的空间。

因为新税法大部分是基于旧税法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更改的,所以企业在新税法下的税收筹划的空间也可以基于企业在旧税法下的税收筹划的空间进行调整。

企业税收筹划调整的空间可以分为以下几项:

关于企业纳税主体的筹划调整空间、税率的筹划调整空间、税收优惠的筹划调整空间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调整空间。

现在从新旧所得税税法对比的基础上,对上述的税收筹划调整空间进行分析。

1.关于企业纳税主体的筹划调整空间

在旧税法下,外资企业在我国获得的各种税收优惠均比内资企业多,因此在当时企业关于纳税主体的筹划主要是企业在外国注册纳税人企业,然后回到国家进行投资建设,这样就相当于那个企业是一家外资企业,从而可以获得比内资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而进行税收筹划。

现在新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并且将纳税人主体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这样一来,内外资两税合并后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变成了法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一了之前两种税制分立的局面。

这样就使得企业原先有关纳税主体的筹划方法失效,内外资企业在新税法下的并无多大的税收优惠区别,因此企业必须对新税法做出相应的税收筹划方法调整。

在新税法下,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所使用的税率与其是否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有无联系有关,所以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因此,企业在新税法下的纳税主体的筹划调整方法主要从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选择,再根据企业自身的需要来进行筹划,以选择税负较小的组织形式。

2.关于税率的筹划调整空间

在税率方面上,旧所得税税法采用33%的单一比例税率,为照顾中小型企业,低利润企业,设置了两档照顾性优惠税率,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包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个政策是对于年应纳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元(包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在税率方面的筹划主要是针对国家当时设置的两档优惠税率,设置符合旧税法优惠税率的子公司来达到筹划的目的。

现在新税法把税率统一降低为25%,而且在税率下调的基础上,国家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而制定了一些低税率的政策,这低税率的政策就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征收20%的企业所得税。

这样一来,新税法的实施使得企业原先有关税率的筹划方法失效,企业必须做出相应新优惠税率的筹划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在新税法下对税率的筹划方法主要是尽量靠近享受低税率的政策,创造条件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或者将企业盈利水平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从而使用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

3.关于税收优惠的筹划调整空间

旧税法因分内外资企业两种税收模式而税法优惠政策各不相同,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和差距性,而且旧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区域和外资优惠过多的问题比较突出。

企业在旧税法下的税收筹划主要有三个筹划方法,一是企业身份优惠的筹划方法,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具有特殊身份可以享受减免以及低税率的优惠。

二是新办企业优惠的筹划方法,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是区域性优惠政策的筹划方法,设置在经济特区或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其中大多数企业主要是以区域性的优惠为主,利用选择经济区域获得优惠政策。

现在新税法废除了旧税法的优惠政策,关闭了或压缩了就上述三个筹划方法的空间,施行与旧税法截然相反的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新格局。

这样一来,新税法的实施使得企业原先有关区域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可能失效,企业必须做出相应的筹划方法调整。

而现在新税法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支持国家鼓励行业发展、促进社会环境保护为导向。

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新税法的优惠政策规定对农、林、牧、渔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税进行免征或减征所得税,这样就给企业在税收优惠筹划上带来一定的调整空间。

在生产和优惠政策同类型产品时,企业可以根据优惠政策范围内的免征或减征项目进行对企业自身产业的一定调整,让自身产业靠近优惠项目,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

4.关于税前扣除项目筹划调整空间

税前扣除项目,主要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抵减或扣除的项目,而税前扣除项目又可以按扣除额大小分成限额扣除和全额扣除。

企业在旧税法下的筹划思路主要是围绕限额扣除筹划这个方法所进行。

企业对于可以限额扣除的项目,主要是有两种方法进行筹划,首先是年初进行预算,尽力节约开支,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支出限额规定,对各项支出规定一个合理的支出规模,同时也做到了心中有数;其次是预算执行中,各项费用支出会发生变动,有的费用会超出可以抵扣限额,有的尚未达到可抵扣限额,这便为不同费用之间进行“转换”提供可能,以用足抵扣限额。

随着新税法的实施,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项目也做出了以下的变更:

成本的变化;费用的变化;税金的变化;工资的变化;三项经费的变化(三项经费包括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的变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变化;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变化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变化。

由于一些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如企业之间的管理费用由不能扣除变成经审核后可抵扣,公益性捐赠扣除界定的变化,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范围的改变等,使得企业原先针对旧税法的筹划点已经不能适用。

但是企业在新税法下仍可用上述基本方法进行筹划,因为新税法下的税前扣除项目变化只是扣除税前项目的扣除比例进行了改变。

企业原先筹划的方法可以针对新税法下的扣除项目比例改变而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也给企业带来新的筹划调整空间。

(二)企业在新税法下的税收筹划方法

根据上述提到的企业在新税法下可进行的税收筹划的调整空间分析,可以得出企业在新税法下的税收筹划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选择调整,规划出符合企业发展的税负策略。

通过结合上文分析的税收筹划的调整空间,可以得出企业在新税法下的主要的税收筹划方法。

1.关于企业纳税主体的税收筹划方法

新所得税法规定,统一以法人为单位进行纳税,并且将纳税人主体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这样一来,企业关于纳税主体的税收筹划空间主要就是增加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两个方面来进行策略方法的调整。

例如企业在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主体下的筹划主要是选择是否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设立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否实际联系的进行筹划选择。

新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我国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与设立机构、场所未有实际联系的纳税主体减半征收应纳所得税。

案例1,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2000万元,现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方案二,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方案一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为400(=2000×20%)万元,税后收益为1600万元。

方案二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为200(=2000×10%)万元,税后收益为1800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税后收益多200万元,方案二为最优方案。

从上述案例可以知道,企业在新税法下进行纳税主体筹划时都是增加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选择这个视角来进行筹划。

2.关于税率的税收筹划方法

企业在新税法下关于税率的税收筹划方法主要是充分利用企业自身类型进行税收筹划,尽量降低企业可以适用的税率。

因此,企业应以选择税率的角度切入的税收筹划调整的空间,选择合适自身的优惠税率来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分别是适用20%的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适用15%税率优惠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企业。

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应充分利用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往低税率规定的调整接近。

如对处于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的企业应尽量往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靠拢,达到使用20%的低税率;

案例2,某企业资产总额970万元,有职工70人。

某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30.3万元。

如果该企业在2008年12月前预测到这个结果,则可以在12月31日前安排一笔0.5万元的工资福利费用,其年终应纳税所得额就减少为29.8万元,就可以按20%的税率缴纳5.96(=29.8×2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否则就要按25%的税率缴纳7.575(=30.3×25%)万元的所得税。

此时,虽然多支付了0.5万元的费用,却少缴纳了1.615(=7.575-5.96)万元的税款。

从此案例可以看出,新税法规定的税率比旧税法的税率降低了,同时也更改了旧税法的税率优惠政策,但是也设置了两档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基于旧税法下对新税法关于税率的筹划调整方法主要是充分利用企业自身类型进行税收筹划。

3.关于税收优惠的税收筹划方法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上的,企业在新税法下的税收筹划方法主要是针对国家制定有特定优惠的政策的方面进行筹划。

在企业应充分考虑新税法中一系列有关税收减免的政策,例如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除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使用规定)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办法;这些优惠政策为企业税收筹划创造了一定的调整空间。

因此企业在基于旧税法的基础上关于新税法下税收优惠的税收筹划方法主要是企业在生产和税收优惠政策同类型产品时,可以根据优惠政策范围内的免征或减征项目进行对企业自身产业的一定调整,让自身投资产业靠近优惠产业,以便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

案例3,某企业拟于2008年投资兴建一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决定投资10000万元,预计每年获利2000万元,假如不存在所得税调整事项,现有投资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为满足港口的需要,经过市场调研,投资兴建港口码头,收益前景良好;方案二,为满足港口的需要,经过市场调研,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港口码头,收益前景良好;

上述两个方案各自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一致的,但是各自的税后收益是有差别的。

比较6年的税后收益。

如方案一应纳所得税为750〔=0+0+0+2000×25%×(1-50%)+2000×25%×(1-50%)+2000×25%×(1-50%)〕万元,税后收益为11250万元;方案二应纳所得税为3000=(2000×6×25%)万元,税后收益为9000万元,方案一比方案二税后收益多2250万元,方案一为最优方案。

案例4,某企业2008年在未加计扣除工资基础上,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不存在调整事项)。

随着知名度的不断扩大,企业计划在某商业闹市区增设一连锁店,安置人员50人,月工资0.4万元。

有以下两个筹划方案:

方案一,安置残疾人员在原企业工资,从原企业调走50人去某商业闹市区增设的一连锁店工作。

方案二,安置非残疾人员在某商业闹市区增设的一连锁店工作。

安置残疾人员工作,企业所得应纳所得税为690〔=(3000-0.4×50×12)×25%〕万元,税后收益为2310万元,安置非残疾人员在某商业闹市区增设一连锁店工作,企业所得应纳所得税为750(=3000×25%)万元,税后收益为2250万元。

从两个方案比较得出,方案一比方案二税后收益多60万元。

方案一为最优方案。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知道,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或投资方式时,在同等条件下,选择税法规定的优惠项目则企业可以加大税后收益,减轻税负。

而新税法下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旧税法优惠范围更多,更大,所以新企业原先在旧税法下的税收筹划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因此企业在新税法下必须使用对筹划方法进行调整,使用新的筹划方法。

4.关于税前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方法

新税法在税前扣除项目上的变更给企业带来了很多税收筹划调整的空间,所以企业在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调整方法主要是针对扣除比例改变的项目来进行筹划。

新税法下的税前扣除项目筹划点有很大的变化,比如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的变化。

新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的规定,一方面提高了扣除比例,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并同时增加了一个新标准,即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再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的变化。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与旧税法的规定相比较,新税法统一了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并整体提高的比例。

由上述一些税前项目的变化可以看出,旧税法下的税收筹划点已经改变,因此筹划方法也必须跟随税法的变化而进行改变。

从上述税前项目的变化可以看出,企业在基于旧税法上作出对新税法下的筹划方法的调整主要运用限额扣除的方法来进行对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案例5,广东某企业某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70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30万元,有以下筹划方案:

方案一,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若按发生额130万的60%扣除,则超过了税法规定的销售收入的5‰,根据孰低原则,只能扣除35(=7000×5‰)万元。

若按此方案,则该企业只能扣除35万元业务招待费。

方案二,若该企业将其下设的销售部门注册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先将产品以6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7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则该企业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

则该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2.5万元(=6500万元×5‰);而销售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0(=50×6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5‰;则该企业共可以扣除业务招待费62.5(=32.5+30)万元。

从上述两个方案进行比较,可以得出方案二比方案一多扣除业务招待费27.5(=62.5-35)万元,方案二为最优方案。

从上述案例可以知道,因为新税法税前扣除项目相比于旧税法的税前扣除项目有不同的变化,因此企业在税前项目上的筹划方法也必须做出改变,以适用新税法的要求。

在税前项目上,企业的筹划方法基本上是运用之前的方法,但是由于税法的更变和税前扣除项目筹划点的变化,所以之前企业的方法也不能适用,而企业在新税法下的税前扣除项目筹划方法主要是根据新税法下的税前扣除项目而制定的限额扣除筹划方法。

三、新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1.新企业所得税税法是在旧企业所得税税法的基础上变更、补进了一些内容,改变了一些过时无用的内容,其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在现阶段的发展和我国内外资企业竞争所需要之下颁布实施,以更好的促使我国社会经济实力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

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在新旧法的差异对比上仔细钻研税法的筹划调整空间,熟悉把握新税法下税收筹划的调整空间的同时,必须考虑到企业自身的情况,这样才能做到从实际出发,也才能更好地开展今后的税收筹划工作。

2.在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下,要注意对税收策划方案进行全面衡量。

企业税收筹划主要从整体税负来考虑,应衡量“成本”与“减税”的综合效果。

企业在新税法下的税收筹划调整空间的筹划,主要是针对企业的税负在进行的,也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一味强调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而不考虑因此所导致的企业其它成本的增加,这样就会造成反效果。

因为税收筹划的本意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把税收成本作为一项重要的成本予以考虑。

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必须充分全面考虑成本利益问题。

3.在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下,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筹划的合法性。

企业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但是企业在会计事项或交易出现之前,也必须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以谋求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企业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不能仅把目光盯在减轻税负上,如果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而违规法律而做出筹划,这样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这样更加不能为企业带来更好的利益,甚至会破坏企业的信誉和商誉。

因此应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不能立足于某一时期纳税最少,要有在合法的情况下做出长远规划,避免短期行为。

四、结束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旧税法已经不能被我国的企业适用了,必须制定即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税法。

而2008年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法是基于旧所得税税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符合内外我国经济发展状况而制定。

新的所得税税法,给予了企业新的优惠政策,而企业过去的税收筹划方法也已经不能使用,必须制定新的筹划方法来适应税法和时代的要求。

但是新税法也是基于旧税法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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