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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0(1—14页):

关于开展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杭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浙科发高〔2008〕188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浙高企认办〔2008〕2号),现就组织开展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和更名等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一)申请程序

1.企业自评。

申请认定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及《工作指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填写企业自评表(附件1),并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2.地方初审.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对辖区内的申请认定企业申报材料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逐条进行初审,审核要点参考附件2,同时填写初审意见表(附件3)和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汇总表(附件4)。

对所得税上缴给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的申请认定企业,由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县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会同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进行初审。

3.上报。

除按要求上报书面材料外,申请认定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www.innocom。

),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上传时间统一由地方认定机构通知,一般为受理时间后的下一周).

(二)提交材料

1。

《申请企业自评表》(单独装订)一式6份.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单独装订)一式6份。

3。

企业全套申请材料(合订)一式2份,主要包括:

(1)申请企业自评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的证明;

(5)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和能说明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7)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同属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成果转化列表,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4.《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初审意见表》一式2份;

5.《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汇总表》一式2份;

以上序号1~3材料由申请认定企业填写并提交,4和5由申请认定企业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或认定工作办公室出具。

以上全部材料连同《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汇总表》电子版由当地认定工作办公室统一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具体要求

1.材料编制要求

(1)申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申请企业自评表单页上报,其它所有申报材料应顺序逐页编制页码,装订成册(厚度超过1厘米,需在书脊注明企业名称和属地),每份申报材料应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材料装订顺序为:

A。

总目录;

B.《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C.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D。

其他证明材料。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归类顺序编排。

2.注意事项

(1)注册.

申报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www。

innocom。

gov。

cn)要求进行注册,并选择属地认定机构作为注册机构,同时应与该注册机构联系并确认完成注册程序。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必须从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www。

innocom。

下载填报工具来生成.

A。

申请认定企业必须如实填写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有关财务方面的数据必须与高新技术认定申请专项审计报告相一致。

B.“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部分,应按项目进行填写,一个项目填写一张,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和企业内部已进行研发的项目.每个项目须填上技术领域,并在“核心技术及创新点"栏中填上该项目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对应的最具体的领域和文字描述。

C。

“三、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部分,应按上年度申请认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项数进行填写,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填写一张;多个系列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可按系列产品填写,每个系列产品填写一张表格;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填写其所属的技术领域,并在“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栏里填上该产品(服务)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对应的最具体的领域和文字描述。

D。

“四、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部分,应正确反映申请认定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与其主要产品(服务)和研究开发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

申请认定企业须提供近3年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从非本企业转让受让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权威部门提供的备案证明材料.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必须在企业研发项目单独建账的基础上,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审计报告必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体情况、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体情况和按年度分项目分经费科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等内容。

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三年的申请认定企业按实际经营年限进行审计。

企业在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须附上说明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在职职工名册等.

(4)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鉴证等审计情况可以集中在同一个审计报告中。

(5)企业财务报告。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仍然有效,不需要重新鉴证。

但各种报告之间存在矛盾的,按无效处理.

(四)受理时间

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分两批开展。

具体受理时间如下:

1.  6月17日,集中受理1天;

2。

  10月10日,集中受理1天.

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年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至2010年底,需在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一)申请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程序与认定申请程序基本相同,分为企业提出申请、地方初审和上报.

1.企业申请.申请复审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供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起的3年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情况及研发投入情况,填写企业自评表(附件5)和复审申请书(附件6)。

2。

地方初审.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对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复审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高新技术企业近三个年度的科技创新活动情况和研发投入情况,特别是对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达标,审核要点参考附件2,填写初审意见表(附件7)和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汇总表(附件8).

3.上报。

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提交材料

1。

《申请复审企业自评表》;

2。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A4幅面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和能说明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7。

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同属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成果转化列表,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8.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复审初审意见表。

9。

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汇总表.

以上序号1~7材料由申请复审企业填写并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全套材料,序号8和9由申请复审企业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或认定工作办公室出具.请当地认定工作办公室将全套材料、初审意见表和复审汇总表一式各2份连同复审汇总表电子版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受理时间

7月28日受理杭州市复审推荐材料;

7月29日受理杭州市之外其他地区复审推荐材料。

对没有报送复审申请材料的高新技术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复审资格.

三、高新技术企业更名

(一)更名程序

1。

企业申请。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企业通过所在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提出更名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附件9)。

2.地方初审。

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对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上报.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提交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或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A4幅面);

5。

企业发生股权变更、资产重组等情况的,还需要提交新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申请更名企业填写并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全套材料,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由属地认定公章办公室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请当地认定工作办公室将全套材料一式各2份连同《申请书》电子版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请各市、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通知有关企业做好准备工作,组织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

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请关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网址:

www。

zjinfo。

gov。

cn。

联系人:

浙江省科技厅高新处庞保平朱祖超

0571-********

地址:

杭州环城西路33号省科技大楼11层。

Email:

pangbp@zjinfo。

gov。

cn。

附件:

1。

申请认定企业自评表

2.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审核要点

3。

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申请认定企业初审意见表

4。

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汇总表

5。

申请复审企业自评表

6.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

7。

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申请复审企业初审意见表

8.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汇总表

9.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一年二月十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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