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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连带责任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连带责任制度

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安全生产连带责任制度扩展资料:

施工单位全部负责制是通常是指行政上有独立组织机构、经济上独立核算、专门从事组织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接受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通过签订承包合同,负责完成工程建设全部任务的一种经营管理责任制。

属于承发包方式的范畴。

施工单位全部负责制,依承包合同的范围、内容的不同,分两种:

一种是对整个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组织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施工和竣工投产或交付使用,均由施工单位(如:

以施工单位为主体的工程承包公司)全部负责;

另一种是对建设项目中的主要部分,必须经过兴工动料,进行施工生产活动才能建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由专门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单位(如:

建筑公司、安装公司)根据承包合同确定的范围、内容,负责按要求全部完成施工任务。

后一种方式,在我国被长期广泛采用,其好处:

一方面是施工单位一般均为专业机构,配有熟练专门业务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工种齐全的施工力量,并具有一定的施工技术设备和组织施工管理经验,利于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全部任务;

另方面,利于施工单位积累经验,扩大施工技术装备,提高职工专业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降低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果。

2、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什么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安全生产连带责任制度扩展资料: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3、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为确保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增强员工遵章守纪意识,用法律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在公司内造成一个遵章守纪光荣、安全有功受奖、违章违纪可耻、殃成事故有罪的氛围,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1、公司领导对上级安全指令、文件、会议精神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的罚主要领导50元。

各基层队、组对公司下达的安全指令、文件不传达不落实的罚第一责任人30元。

2、按照安全检查制度的要求,无故不参加安全会议,不按要求组织安全自查的基层队、组负责人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累计三次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进行解聘。

3、对每次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安全领导组下发整改通知书,不按时限整改的队、组,罚主要负责人100—500元,罚直接责任人50—300元。

4、当月发生轻伤事故的队、组,扣除员工工资总额的5%,并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单位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处以单位罚款总额的20%,从本人年薪中扣罚。

确定为重伤的扣除员工工资总额的10%,并处以责任单位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单位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处以单位罚款总额的30%,从本人年薪中扣罚。

5、在工作时间睡觉、打牌、看闲书、酗酒及脱岗的,查出一人罚款5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

6、由于个人违章造成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者根据实际罚单位负责人200—2000元,罚事故责任人100—1000元的罚款。

7、对本单位出现的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的,罚事故发生单位500元—1000元,罚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500元。

8、因工程质量问题给企业造成人身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和刑事责任。

9、做好安全防盗、防火、防汛工作。

当月发生失盗或火灾事故,对岗位责任人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按事故发生的时间,在本季度考核中处罚责任单位500元至1000元,单位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处以单位罚款总额的10%,从本人年薪中扣罚。

10、对检举、制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人员的要予以保密,并给予100—300元的奖励。

11、对制止“三违”,避免和杜绝事故发生的人员予以200—1000元的重奖,同时在公司通报表扬。

1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三违”现象,根据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50—300元的罚款。

13、在上级组织的技能比武、质量评比和安全知识竞赛中获得等级的将予以奖励100—200元,并在公司内通报表扬。

14、奖罚资金的管理使用,一律按现金奖惩,安全领导组办公室具体执行。

资金管理归财务,罚款金额作为安全奖励基金。

4、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什么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特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协调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2、审议重大安全管理问题;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4、提出解决安全问题的建议,提交总办决定。

(2)组长职责

1、直接领导厂的安全人员和组织机构开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种规章制度;

3、监督厂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4、在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措施经费,并组织力量保证措施计划的实施;

6、组织领导制订和审定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并贯彻执行;

7、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安全法规和业务知识,并定期向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8、定期检查安全管理工作,对各级干部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9、定期组织各类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10、组织好车间、班组的经常性安全活动,推广先进经验;

11、生产中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

对事故进行处理,

制订改进措施,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3)副组长职责

副组长相当于安全主任,具体负责厂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总办提交安全状况的书

面的报告,具体职责如下:

1、定期向办公室提交安全生产书面工作意见;

2、参与制定防止伤员,设备和火灾事故以及职业危害措施及安全操作规范,负责督促实施;

3、经常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事故隐患;

4、协助组织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5、就厂安全产情况每季度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4)生技部职责

1、负责进行安全技术的、研究工作。

有计划地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技术问题,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工艺设计和审查,解决生产施工中的有关安全技术问题;

2、参与有关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3、编制或修订工艺规范、操作规范、工艺规范等;

4、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等项目工作中,都必须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

5、负责组织制订新产品、新工艺的安全操作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妥善做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5)生产车间职责

1、在编制生产计划时,要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检查生产进度要同进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2、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定期将生产事故统计报告送至总办;

3、在生产中发现有重大危险,要及时进行指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装置能力,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行,应考虑

到水、电、气等因素平衡;

5、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员工的体能,各种作业、工种间的安全措施。

(6)维修班职责

1、负责电器、仪表、设备、工艺设施等的管理,使其工作处于完好状态;

2、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进方案,组织编制大修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其实施;

3、监督机械动力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4、编制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范和维修规程及其管理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冲、压、剪、刨等动力设备和空压机、吊机的安全装置管理,组织定期检查和检验;

6、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的改进措施。

(7)采购部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所需物资和防护器材、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并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2、负责对采购、保管、发放、运输、驾驶等人员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切实搞好物资仓库的安全防火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制订管理办法,并督促领用部门认真执行。

(8)车间主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切实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即生产与安全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进考核;

2、制订和组织本车间的安全措施计划,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3、对新员工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经常向全车间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4、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范;

5、保证设备、设施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9)班长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领导和支持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2、指导和督导作业人员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现场检查,纠正违章作业现

象,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3、对新员工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车间或生产部门安全教育、厂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管理,督促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一旦发生事故,应做到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

5、组织班组开展各类安全活动。

(10)员工职责

1、认真学习并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他人不得违章作业;

2、要根据工艺要求精心操作,各种安全生产记录要正确、清楚、可靠、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故障;

3、坚守生产岗位,不串岗、不离岗、不任意操作他人设备;

4、班前、班后检查所用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并做到正确使用。

保护作业现场整洁,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5、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端正安全态度。

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6、掌握异常情况的紧急处理措施和自我保护措施;

7、一旦发生了事故,要做到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

三、关于工伤事故处理

1、厂全体生产员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2、出现工伤事故后,应立即送医院治疗,并根据事故的大小决定是否报险。

原则上预计医疗费在300元以上报险,300元以内由厂内部处理;

3、大小工伤事故的最终处理,均须分清责任后区别对待:

a意外事故,免责,医疗费等由社保局赔偿,属厂内处理按90%报销,据实发放生活补贴;

b属操作失当,需负一定责任,通报批评。

医疗费等由社保局赔偿,属厂内处理按80%报销,据实发放生活补贴;

c属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操作,需负担相当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

处以100~500元罚款,停工、辞退、开除等处理。

医疗费等由社保局赔偿,属厂内处理按30%报医疗费,不作任何补贴;

d出现工伤事故,班组、车间部门相应负责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视事故的严重性分别处以:

班组长、车间主管:

100~300元/次罚款,部门经理:

50~200元/次罚款,同时通报批评;

e工伤事故多发生班组长应立即降职或辞退,继续出现工伤的个人应立即停职、调离或辞退。

f全年未发生任何一起工伤事故,班组长和主管可分别获得300元的安全生产奖;半年时间

内全厂未发生任何一起工伤事故,部门经理可获得300元的安全生产奖。

B部分: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我国消防工作实施的“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厂实际拟定如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机构组织,设立专职消防员:

组长:

林学银副组长:

陈光友

成员:

叶道义、吴锡浩、余贤芳、池锡清

义务消防员:

池锡清

同时任命消防安全责任人,由部门主管负责;设立义务消防员,由各部门班组长兼职。

二、抓好“三性”教育,抓措施落实,贯彻一级抓一级的层层落实方法。

做到:

①控制预防发生火灾、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②限制消除火灾,爆炸蔓延,扩大的条件和因素;③保证有足够的消防人员和良好消防设备,以便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扑灭,减少损失;④保证有足够的安全出口和通道,以便人员逃生和物资疏散;⑤彻底查清火灾、爆炸原因,做到“三不放”。

三、明确目标和责任人的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员工学习扑救火灾及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树立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

四、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危险品管理,安全通道和出口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定期核查制度,对违章操作或不规范行为及时整改,限期落实,延误者给予罚款警告,而造成损失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厂消防安全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厂实际认真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及时形成《安全生产自查表》、《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卡》、《事故隐患整改登记表》、《消防器材检查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责任部门和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且接受复查,直至合格,对复查仍不合格者按管理办法予以重处。

六、在对员工上岗前应进行消防安全生产教育,形成《安全教育台帐》,对各岗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表》。

C部分:

安全生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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