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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400+分享原创精简司考考研刑诉法笔记整理完整版第四编执行程序

第四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二十章执行、执行的变更

一、执行:

法院将已生效裁判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是刑诉的最后一个诉讼程序,但并非裁判的整个执行过程和一切活动都属于刑诉的范围,仅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属刑诉范畴。

交付执行:

法院将已生效裁判,交付有关刑罚执行机关的活动。

变更执行:

裁判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情形,法院将原裁判依法予以变更的活动。

如减刑、假释、监外执行。

【生效裁判的三个特点】

[1]稳定性:

凡是已生效裁判,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随意变更或撤销。

若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只能按审监程序,由法院加以变更或撤销←法院的严肃性

[2]排他性:

①一起案件只能有一个有效判决;

②裁判是最高权威的处理决定,不允许与有效裁判相矛盾的其他处理决定与其并存

[3]强制性:

已生效裁判须按其所确定的内容严格加以执行;抗拒执行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意义】

①准确、及时、迅速执行裁判,可以使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

②可以使无罪和被免除刑罚的在押被告人得到立即释放,恢复名誉,保护合法权益。

③通过正确执行裁判,可以教育公民遵守法律,增强公民法制观念,提高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同时对那些违法尚未构成犯罪或有犯罪企图的社会不稳定分子予以警戒,起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

2、执行依据、机关

(1)执行依据:

法院已生效刑事判决和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未上诉、抗诉的裁判

2、终审裁判

3、最高院核准的死刑判决、高院核准的死缓判决及依最高院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

(二)执行机关

法院

无罪、免除刑罚,罚金、没收财产,死立执[♪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执行没收]

监狱

(剩余刑期>3个月的)有期、无期、死缓

公安

拘役←拘役所、剥夺政治权利、(剩余刑期≤3个月的)有期←看守所

未成年犯←未'犯管教所

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缓刑、假释、暂外[♪缓管假监社]

交付执行

①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应当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②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裁判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

但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二、各种裁判的执行与变更

(一)管制、拘役

管制

拘役

1.特点

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采取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非监禁]管缓假监

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实行劳动改造

2、执行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

公安(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

3、劳动

不强制劳动,可自谋生计;应当同工同酬

强迫劳动改造;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4、期限

3个月-2年;数罪并罚≤3年

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先行羁押:

管制=1:

2;

因同一事实被行政拘留:

管制=1:

2

经许可外出期间应计入刑期

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1年

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先行羁押:

拘役=1:

1

执行期间,每月可回家1-2天

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等自由!

【禁止令】管制、宣告缓刑:

可以同时(自执行之日)适用禁止令:

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不得妨害正常的社会生活。

管制禁止令:

≥3个月;先行羁押折抵后,管制执行期限<3个月的,不受此限。

缓刑禁止令:

≥2个月。

依法减刑时,可相应缩短,由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管制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的权利

③按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④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⑤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同时恢复

管制的解除: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

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二)有期、无期

有期

无期

1、特点

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强迫劳动改造(无报酬)适用范围最广。

剥夺终身自由+强迫劳动改造(无报酬)

剥夺自由刑中最严厉的方法。

2、执行机关

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罪犯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到监外由居住地公安执行。

3、劳动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4、期限

6个月-15年;数罪并罚:

总和刑期<35→≤20;

≥35→≤25

自判决执行之日(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先行羁押:

有期=1:

1

[♪若只是取保,未被剥夺人身自由,不算羁押,不能折抵]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减为有期时:

裁定减刑之日起算;执行假释:

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应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监狱未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文书不齐全或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应当及时补齐或更正;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缓刑】①+②=可以;①+②+③=应当;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恐、黑)不适用!

①(宣告刑)拘役、≤3年有期(并罚后≤3年,杀人、抢劫等刚好判3年,也可缓刑)

②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③(判决时)不满18周岁、怀孕妇女、已满75周岁

✪只适用于主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宣告时应当同时宣告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日期不能折抵考验期!

考验期内:

应当实行社区矫正←司法局;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

未剥夺言论、出版等自由!

①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期内发现应撤销,期后发现不撤销→并罚。

可再缓刑。

②又犯新罪→只要期内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都应撤销→并罚。

不能再缓刑!

符合假释的可假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规定或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裁判宣告的缓刑。

下可撤上;需通知上级+执行机关)

✪已过考验期不算已执行刑期;但判决确定前先行刑事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④若无前述情形,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即不再执行→无论期内、期后再犯新罪,都不成立累犯。

(三)死刑:

不适用:

犯罪时<18,审判时怀孕妇女,审判时≥75(特别残忍致死可死)

中、高、最高都可判;中院不可核,高院可核缓,最高都可核。

1、【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执行令的签发

最高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核准裁定书”

主体&期限

①死刑执行令由高院交付一审法院执行;

②一审法院接到死刑执行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③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检提起公诉,服刑地中院审判(所作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裁判生效后→服刑地高院依授权核准,或报请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交罪犯服刑地中院执行。

场所&方法

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院批准。

会见

一审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

近亲属申请会见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停止执行

死刑的情形

①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②共同犯罪的其他嫌'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③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④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改判的;

⑤罪犯正在怀孕的;

⑥裁判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如<18、逼供

停止执行后的审查程序

下级法院发现的

①一审法院在接到死刑执行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院。

②最高院经审查,认为——

A、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

B、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最高院

发现的

最高院在死刑执行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法院。

下级法院接到最高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院审核。

【注】最高院审查组织——最高院原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合议庭

(必要时,另行组合)

最高院审核后的处理

[1]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改判

[2]①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

②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改判的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确认原裁判无错误,罪犯无重大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

→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死刑执行令

2、【死缓】

死缓

变更

1、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缓期间三种表现→2年期满三种结果:

①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应当由高院报请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

②过失犯罪或未犯罪——减为无期→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最高院裁定;

③过失犯罪或为犯罪+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since死缓期满之日]

2、死缓的期间,从判决或裁定核准死缓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算。

判决前的羁押时间不计入2年死缓期间!

3、死缓期满减为无期、有期的,刑期自死缓期满之日起算。

2年死缓期间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

4、死缓两年执行期满后、裁定减刑前又犯罪的——应先依法减刑后再对新罪另行起诉、审判,作出判决。

(先减刑,后数罪并罚)不能视为死缓执行期间犯罪。

死缓の

限制

减刑

对象

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绑组暴爆累犯投]

作出时间

法院依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限减

[♪不是看死缓期间的表现!

]

判处死缓

①高院审理或复核判处死缓并限减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缓适当,但判决限减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减。

②高院审理判处死缓未限减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减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审。

确有必要限减的,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按审监程序重新审判。

③高院复核判处死缓未限减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减的→不得以提审等方式限减。

死刑改判死缓

①高院审理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缓的→若符合《刑法》NO.52

(2)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减。

②高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未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缓并限减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审。

③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减→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④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缓的→若符合《刑法》NO.52

(2)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减。

宣告

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救济

可以提出上诉

(四)附加刑

1、【罚金、没收财产】

一罪只能择一,但对一人可能同时适用(并罚)→不吸收!

分别执行,没收优先

财产刑和附民裁判

执行主体

①一审法院。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②没收财产的判决,必要时,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执行。

罚金

没收财产

概念

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一次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贪利性质的犯罪

只能适用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走私罪,伪造货币罪,金融诈骗类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

【数额确定】

应当依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刑法分则有关条文中规定罚金的主要方法有:

①明确规定罚金的上下限数额

②倍比罚金制:

规定一定倍数或比例的罚金数额

③对数额未作具体规定

【没收范围】

罪犯个人合法所有+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①不能没收家属所有、应有财产:

家庭中有中应属家属的

②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给罪犯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包括子女,也包括成年人

缴纳

①可限期一次或分期;

②期满无故不缴→应当强制缴纳;

③未全额缴纳的,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不受罪犯当前所拥有的财产数额的限制;

④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导致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

(不是减刑制度!

是执行制度)

①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②只能一次执行!

→已经拥有的、现实存在的——实际执行时,受罪犯判决时已拥有的财产数额、种类限制;实物不能折算成金钱。

[♪但判决时不考虑被告人的执行能力,凡刑法规定必须并科是,即使被告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也应并处。

]

③不能减免!

执行

【措施】查扣冻等

【顺序】[1]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再执行财产刑;

[2]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须是犯罪人在判处财产刑之前所负债务

②须是犯罪人所负正当债务

③须由债权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

④偿还数额限于罚没范围内

【减免】

1、理由:

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导致缴纳罚金确有困难

2、申请:

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免,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处理期限:

收到申请后1个月作出裁定

4、审查后的处理——①符合法定减免条件→应裁定准予减免;②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申请。

【不是没收财产刑!

】《刑法》NO.64: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即使被用作犯罪工具],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执行方式

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受托法院在执行财产刑后,也应及时将执行的财产上缴国库

中止执行

①执行标的物系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待该案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③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终结执行

①据以执行的裁判被撤销的;

②被执行人死亡或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③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④依《刑法》NO.53规定免除罚金的(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导致缴纳确有困难的)

⑤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执行回转

财产刑全部或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的

权利内容

①选举权、被选举权[♪包括村委会选举]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管制剥夺,缓刑、假释不剥夺]

③担任国家机关[任何]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可任一般职务]

适用对象

应当

①死刑、无期

②危害国家安全[♪若已独立适用,则不能再附加]

可以

①严重犯罪

②某些轻微犯罪可独立适用(取决于刑法分则的规定)

期限起算

独立适用

判决执行之日

附加于管制

判决执行之日[♪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同时恢复]

附加于拘役、有期[包括从死缓、无期改判的]

拘役、有期执行完毕之日/有期被假释之日1-5年

①若未处剥夺,则执行期间仍有政治权利;若被处剥夺,则执行期间当然被剥夺,且不计算在剥夺刑期之内。

②有期减刑时,剥夺期限可以酌减,但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年。

附加于无期、死刑

无期、死刑执行之日

[♪无期减为有期的:

有期执行完毕之日/有期被假释之日3-10年]

执行

公安。

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解除

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期限届满即应宣布恢复政治权利;恢复后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有的政治权利因法律特别规定而不可能再享有?

3、【驱逐出境】犯罪的外国人:

①独立适用:

判决确定之日;②附加适用:

主刑执行完毕之日。

(五)无罪、免除刑罚:

若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即使当事人及其法代上诉或检抗诉,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也不影响释放的立即执行←特殊规定]

1、【无罪】依法认定无罪的,应作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及时恢复人身自由和名誉

2、【免除刑罚】应恢复人身自由,撤销非关押性质的其他强制措施;同时,法院可依案件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建议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

 

❀三、监外执行:

被判处有期、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法定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适用对象

可以

暂外

被判处有期或拘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外:

①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②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无期也可以(法院组织检查)

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外不致危害社会的。

不得保医

①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②自伤自残的罪犯

适用主体

①交付执行前:

交付执行的法院;

被告人可能符合暂外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法院——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交付执行前决定是否暂外。

②交付执行后:

监狱提出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看守所提出意见——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批准。

执行机关

罪犯居住地的公安。

(有关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予以协助监管)

执行监督

①→意见: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外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检可以向决定或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②→决定:

决定或批准暂外的机关应当将决定通知公安+原判法院,并抄送检——检经审查认为暂外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纠正意见送交决定或批准机关——接到检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检应当监督核查,并监督其重新核查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合法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收监

情形

①发现不符合暂外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有关暂外监督管理规定的;

③暂外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决定主体

法院决定暂外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法院决定→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特殊情形的处理

①不符合暂外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外→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②罪犯在暂外期间脱逃→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具有上述情形——A、法院决定的→法院在决定予以收监的同时,应当确定不计入刑期的期间。

B、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决定的→罪犯被收监后,所在监狱或看守所应及时向所在地中院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法院审核裁定。

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由公安负责追捕。

③罪犯在暂外期间死亡→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看守所。

 

四、减刑、假释

减刑

假释

❀1、【适用条件】

1+2=可以;1+2+3=应当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2]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

[3]重大立功表现之一:

①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②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

③有发明创造或重大科技革新

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⑤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

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1、【适用条件】

1+2=可以;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刑期限制,仍须满足其他条件

[1]被判处有期,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被判处无期,实际执行13年以上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

#不得假释#管制、拘役

①累犯

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年以上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

单罪<10,并罚可≥10。

减刑后才<10

❤上述犯罪分子被判处死缓,后被减为无期、有期的,也不得假释[♪严重死缓不得假释;普通死缓若符合条件,可以假释]

2、【缓刑能否减刑?

拘役、3年以下有期+宣告缓刑→一般不减刑。

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并应缩减缓刑考验期

→缩短后的考验期:

拘役≥2个月,有期≥1年

2、【假释考验期】since假释之日

①有期:

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②无期:

10年

❤假释一般不得减刑,不得缩短假释考验期

考验期内应当实行社区矫正;不适用禁止令。

未剥夺言论、出版等自由!

3、【实际执行刑期】

管制、拘役、有期:

≥原判刑期的1/2

无期:

≥13年

死缓:

①严重+限减:

有期≥20;无期≥25

②严重no限减、普通:

有、无期≥15

Since死缓期满之日→实际关押时间=上+2

3、【法律后果】

[1]成功:

视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可累犯

[2]失败——被撤销:

①发现漏罪:

期内发现应撤销→并罚,先并后减

期后发现不撤销→另行起诉审判

②又犯新罪:

期内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都应撤销→并罚,先减后并

期后犯新罪→不撤销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规定,尚未构成新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已过考验期不算已执行刑期

4、【次数不限】只要符合条件,可多次减刑

5、【减刑后刑期计算】

①管制、拘役、有期:

原判决执行之日→已执行的刑期应扣除

②无期减为有期:

裁定减刑之日→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日期、已执行的刑期均不计入新刑期

✪无期减为有期后,再减的,按①

减刑

其他

区别

缓刑

假释

原判决基础上减轻处罚

【改判】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发生阶段

审判:

判决时宣告

执行:

执行一定刑期后裁定

刑罚的执行

【减轻处罚】刑罚的裁量:

判决时在量刑上减轻

法律后果

成功:

不再执行

→不可能成立累犯

已执行完毕

→可能成立累犯

No.78

【死缓减为无期或有期】

【附加刑的减轻】如罚金减免,

有期减刑时剥夺的酌减≥1年

失败:

并罚不“减”

并罚,“减”

减刑程序

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出建议书→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

①无期、死缓:

罪犯服刑地的高院裁定

②有期(包括减为有期)、拘役、管制,有期、拘役缓刑:

罪犯服刑地的中院裁定。

假释程序

①无期:

罪犯服刑地的高院裁定;

②有期:

罪犯服刑地的中院裁定。

③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

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裁判宣告的假释。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

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①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②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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