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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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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招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煤业”)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华电煤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华电煤业建设工程招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A版)》(中国华电工[2006]1488号)。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华电煤业全资、控股公司建设工程招标工作。

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重要设备、主要甲供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监造、咨询等服务类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必须实行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

第五条所有煤矿、火电、港口(储运)等大、中、小型工程的主要设备(见名词解释)采购、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安装、调试、主要甲供材料、大型设备运输等的招标,必须报华电煤业(或审核后转报集团公司)审批招标方案和招标结果。

(一)下述限额内的招标方案及招标结果必须报经华电煤业审核后转报集团公司审批。

煤矿、火电、港口(储运)等大型工程单项合同估算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或单项合同估算招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使用外资或国内外汇的项目;中、小型工程单项合同估算招标金额在8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或单项合同估算招标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使用外资或国内外汇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招标金额低于上述限额,但批次招标估算总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煤矿、火电、港口(储运)等工程项目,单项合同招标估计价格和批次招标估计总价格在上述

(一)款限额以下、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招标项目,由华电煤业批复招标方案和评标结果确认报告,但定标之前需将评标结果确认报告报集团公司核备。

(三)煤矿、火电、港口(储运)等单项合同招标估计金额和批次招标估计总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法人依法开展招标工作,但在定标之前须将评标结果确认报告报华电煤业审核并转报集团公司核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回避招标和审批将同类项目化整为零、化大为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华电煤业设立建设工程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

招标委员会由华电煤业总经理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工程建设的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华电煤业总经理工作部、投资发展部、财务资产部、安全生产部、工程建设部和监察审计部负责人组成。

招标委员会是华电煤业建设工程招标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参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第七条招标委员会设立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工程建设部。

总经理工作部、投资发展部、财务资产部、安全生产部和监察审计部等共同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参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第八条招标方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招标项目内容及范围、招标方式、投标单位资质条件、招评标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组成原则、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等。

第九条对评标结果应审查的重点内容:

评标综合报告(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综合部分)、招标领导小组意见、监督小组监督报告、评标前三名排序及其报价情况、推荐的预中标单位等。

第十条项目法人职责

(一)项目法人应根据本细则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招标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并建立相应常设招标组织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工作。

1、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年度招标工作计划和阶段性项目招标工作计划;

2、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方案,并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A版)》(中国华电工[2006]1488号)规定格式(附件一)上报华电煤业(审核或集团公司)审批;

3、组织工程招标和评标,并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A版)》(中国华电工[2006]1488号)规定格式(附件一)将招标结果上报华电煤业(或集团公司)确认(核备);

4、负责按照审批意见和确定的招标结果进行合同谈判和签约;

5、在集团公司监察部和华电煤业监察审计部指导下做好全过程监督工作。

(二)项目法人应针对具体招标内容,在征得华电煤业同意后组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是招评标工作的临时机构,于每次或每批次招标工作开始前成立,主要负责组织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的审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处理招评标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审定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结果等工作。

领导小组原则由集团公司、投资方、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且人数为单数,于每次或每批次招评标工作结束后即行解散。

领导小组人员不能在评标委员会及监督小组中兼职,也不能担任评委。

(三)项目法人还应针对招标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技术规范书、招标文件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审定、投标人资质条件的确认及资格审查方式的确定(审查)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以确保招标工作有序、规范按步骤进行。

(四)项目法人在本身不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下(有关自行招标的必须按国家和集团公司、华电煤业相关规定、程序执行),应按集团公司的管理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代理招标事宜。

其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应在招标方案中一并报批。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

由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依法组建,其人员组成原则要在招标方案中一并报批(不报具体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在开标前1—3天组成,必须严格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由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投资方代表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从集团公司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名单中抽取或直接确定(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的可以由招标领导小组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法人及本工程参建单位的评委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且项目法人(含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也可由领导小组指定。

评标委员会主任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评审权。

评标委员会必须依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及领导小组确定的具体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第十二条招评标过程中严格实行监督制度,设立监督小组对招标、开标、评标进行全过程监督。

监督小组原则上由集团公司、华电煤业、项目法人和各投资方的监察部门人员组成,其人员应不少于3人。

第三章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招标组织机构的依法合规组建。

第十四条招标条件的审定确认。

第十五条招标方案的编写、报送和审批。

第十六条招评标文件的编写、审查(包括不限于技术规范书的审查;评标标准、方法及资格审查标准、方法的审查和确定;公开招标情况下对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定及资格预审;邀请招标情况下对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的确定及资格预审)和投标文件的评审。

第十七条招评标全过程的监督和协调,并编写监督报告。

第十八条评标结果的编写、报送和审批。

第四章招标计划安排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建设工程招标,但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规定:

(一)煤矿、火电、港口工程勘察设计提倡全过程招标(合同应分阶段生效),也可采用分阶段招标。

1、全过程设计(包括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竣工图设计等)招标宜在初步可行性研究已审查通过后进行。

2、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招标宜在初步可行性研究已审查通过后进行。

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阶段的设计招标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审查通过,项目法人已组建之后进行。

4、咨询招标应根据咨询服务的内容,在合适的时间进行。

5、设计招标文件应明确中标单位必须提供符合集团公司PMIS要求的EXCEL格式的概算电子版及WORD格式的初步设计总说明文件(包括送审版和批准版)。

(二)火电主机设备招标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通过、项目法人已组建后进行;煤矿、港口主要设备招标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进行。

(三)火电辅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进行。

脱硫应尽早明确脱硫系统相关招标条件和参数,编制和审查技术规范书,招标工作要安排在第一批辅机设备中,以保证脱硫系统与项目投产同步投运。

煤矿、港口辅助设备招标也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进行。

(四)煤矿、火电、港口地面主要建筑施工招标应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已审查通过,设计进度能满足施工要求;主设备、建设资金和建设场地已落实的条件下进行。

(五)监理招标宜在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审查通过后进行。

(六)调试(含达标投产性能试验)招标宜在项目正式开工后,安装工程开始前进行。

(七)大型设备运输招标应在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进行,也可纳入设备采购或施工合同中合并进行。

(八)如果采用总承包方式,应在招标方案中明确,经华电煤业审查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批准后进行。

第五章招标主要程序

第二十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不宜公开招标的,须征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华电煤业和集团公司认可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应在核准申请报告中明确。

(一)公开招标:

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

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时项目法人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

第二十一条招标主要管理程序

(一)招标全过程须在集团公司招标办、华电煤业招标办和有关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二)项目法人要依法合规组建招标组织机构。

(三)项目法人制定工程招标方案经华电煤业审核后转报集团公司,并得到批复。

(四)招标文件编制及相关责任明确。

华电煤业组织对各工程项目主要设备、施工工程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进行审定。

脱硫岛的技术规范书由华电煤业安全生产部组织审定。

项目法人组织对各工程项目其他非主要事项的技术规范书进行审定。

经审定的技术规范书交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审定的技术规范书编制招标文件后,交项目法人审定。

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中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条件由项目法人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审定。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及资格预审(或后审)标准和方法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

(五)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并保证其符合规定的发布时限;对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邀请的投标单位应为4家及以上;多个标段同时招标时,每单个标段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总投标单位不得少于发标数的2倍、且最少不得少于5家。

由项目法人提出拟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与招标代理机构协商后列入招标方案经华电煤业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定。

(六)资格审查。

对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法人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商进行预审,结果由招标代理机构复核。

资格预审后,项目法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确认,并由招标代理机构向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应重新增加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对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确立的后审标准和方法对参加投标的投标商进行后审,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后审结果作为评标的结论,写入评标报告。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重点是:

近三年经营业绩、安全、财务状况等。

(七)发售招标文件。

(八)现场踏勘与补遗澄清。

如有必要时,项目法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可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根据招标人需要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补遗或澄清;对发售发送的招标文件或补遗澄清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届时获取其接收的确认函件。

(九)接受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必要时可召开澄清会,让投标人澄清有关问题,但澄清或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十)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相关规定编制并提交完整的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含综合汇总表)应经评委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

(十一)按照管理审批权限进行招标结果的审批,审批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

并按规定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保函事宜。

(十二)由项目法人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十三)本条所规定的管理程序是指委托华电招标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从事系统内招标代理活动时所须遵循的程序及相关责任的明确。

对委托非华电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项目,相关管理程序和责任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的主要内容:

投标须知、工程情况简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技术要求、资质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条款等。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工程规模较大时,招标可以适当分若干标段,以发挥各投标人的优势,开展竞争。

第二十四条投标。

(一)投标人应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两证(资质证书、收费证书)一照(工商营业执照)齐全,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应与投标项目相适应。

属特殊专业的应具有从事特殊专业的许可证。

(二)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推荐3家分包单位供建设单位选择其一。

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不得向外分包。

(四)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五)主体工程投标人必须通过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0(环境管理体系)及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火电脱硫工程等主要辅助工程要优先选择通过GB/T28000、GB/T24000及GB/T19000的承包商。

(六)为保证有效竞争和现场管理。

建筑主体工程可以选择2-3家施工单位,但主辅工程施工单位不宜超过5家。

(七)对于已经在集团公司PMIS上公布的不遵守合同、信誉差的投标商不允许参加华电煤业系统工程投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由项目法人主持,如已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要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评标。

(一)评标应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类型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华电煤业管理规定,可采用“经过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及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二)评标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应依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及领导小组审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进行评审。

报价权重占总权重的比例应不低于:

监理标段40%,设计标段45%,施工标段50%,辅机设备控制在50%~70%不等。

(三)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提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

第二十七条定标与合同签订。

(一)项目法人在接到评标报告后,应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按照管理权限从中选定中标人或提出中标候选人意见报华电煤业审核后转报集团公司批复或核备。

(二)中标人确定后,项目法人(如已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由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向中标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届时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保函。

(三)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函等签订与其招标完全相一致的书面合同。

(四)中标人不得随意向他人转包工程,如中标人拟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或特殊工作分包给资质合格的分包单位,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分包项目不得再次分包。

分包项目仍由中标人向项目法人负责。

(五)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须将合同主要内容及时录入PIMS系统,以便于华电煤业和集团公司管理。

第二十八条华电煤业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凡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如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集团公司监察部和华电煤业监审部受理有关招标问题的申诉,相关部门及单位应配合调查。

第三十条通过招标节省的概算投资,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必须按集团公司和华电煤业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解释由华电煤业工程建设部负责。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名词解释:

(一)主要设备

1、火电:

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磨煤机、电除尘器、主变、分散控制系统、脱硫装置、气力除灰(渣)等。

2、煤矿:

主副井提升设备、风井通风机、主变电设备、煤场龙门堆取料机、综采设备龙门吊、压风机设备等;

主排水泵、采煤机、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破碎机、主要胶带输送机、掘进机、液压支架等;

洗选煤厂:

胶带机、刮板机、排矸设备、浓缩设备、压滤设备、圆盘给料机、重介排矸设备等。

3、港口(储运):

斗轮堆取料机、带式输送机、卸船机、装船机、供电变压器等。

(二)主要工程

1、火电:

主厂房土建及安装、烟囱、冷却塔、输煤、灰场、取水工程、铁路专用线(如有)等。

2、煤矿:

地面永久建筑工程、洗煤厂主厂房、装车站、地面辅助建筑工程、变电所、锅炉房、机修厂等;

主、副、风(进、回)立井或斜井或平峒、井底车场(含主要运输、装卸载硐室(井下主煤仓)、主排水硐室和水仓、管子道、主变电所等;

主(副)皮带运输大巷及其主要硐室、进回风大巷等。

3、港口(储运):

陆域工程、驳岸、码头及栈桥工程等。

(三)大、中、小工程

1、火电:

大型工程:

火电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水电总装机容量达250MW及以上的工程。

中型工程:

火电单机容量100MW(含)-300MW,水电总装机容量达50MW(含)-250MW的工程。

小型工程:

火电单机100MW以下,水电总装机50MW以下的工程。

2、煤矿:

大型工程:

矿井设计能力1.2Mt/a及以上。

中型工程:

矿井设计能力0.45-0.9Mt/a。

小型工程:

矿井设计能力0.3Mt/a及以下。

3、港口(储运):

大型工程:

年吞吐量100万吨及以上的沿海港口、年吞吐量200万吨及以上的内河港口。

小型工程:

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下的沿海港口、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下的内河港口。

(四)甲供材料

火电:

四大管道、管件、支吊架,高压阀门、DN300(含)以上中低压阀门,电缆、电缆桥架,锅炉外护板、风门、补偿器,耐磨、耐腐蚀管材,冷却塔填料,化学树脂、主厂房及输煤系统压型金属墙板等。

煤矿:

电缆、补偿器,管材、水泥、钢材、炸药、止水、外加剂、砂石骨料等。

港口(储运):

水泥、钢材、炸药、止水、外加剂、砂石骨料等。

(五)大型设备运输:

是指对尺寸在3m×3m×9m及以上或重量在20吨及以上设备或部件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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