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自检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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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自检报告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自检报告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设备代码
设备名称
设备类型
自检日期
自检报告填写说明
1、本报告格式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检查。
2、项目自检结论为“合格”的,在“自检结果”栏中填写“√”;结论为“不合格”的,在“自检结果”栏中填写“╳”;该项目不适用本台电梯,作“无此项”处理,在“自检结果”栏中填写“/”。
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测试多个或一组数据时在附表或附图中记录。
3、检验所用计量器具均在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有效期内。
4、无相关人员签名、未填写检验日期或未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自检报告无效。
5、本报告书一律采用签字笔或蓝、黑墨水笔填写,亦可电脑打印,填写内容务必完整!
(内容不完整将无法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6、本报告一式三份,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日常维保单位分别保存。
信息表
设备名称
使用登记编号
使用单位地址
使用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备使用地点
使用单位代码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安全管理人员
制造日期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产品编号
维护保养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备
技术
参数
名义速度
m/s
名义宽度
mm
倾斜角
°
输送能力
P/h
提升高度
m
使用区长度
m
电动机型号
电动机功率
kW
制动器型式
□机电式 □非机电式
备注
自检结论
□自检合格
□自检不合格
维护保养人员(签字):
质检员(签字):
维护保养单位意见
同意自检结论
维护保养单位(盖章):
使用单位资料自查表
项目
文件资料内容
见证材料
审查结果
使
用
单
位
资
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使用注册登记表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制造、安装和改造及重大维修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制造资料(制造许可证明文件;整机型式试验证书或报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各种主要安全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机房和井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安装资料(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施工方案;施工过程记录及自检报告;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安装质量证明文件)
改造或重大维修资料(改造或重大维修许可证和告知书;改造或重大维修的清单、施工方案、施工过程记录以及自检报告;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合格证和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等)
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维保合同编号:
维保期:
年月日~年月日
(5)电梯司机(仅对于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管理人员证号:
自查结论
经审查,本电梯的使用资料完整齐全,符合TSG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规定。
安全管理人员(签名):
使用单位(盖章)
年月日
检验类别
项目及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点)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B
1
技
术
资
料
1.4
使用
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符合要求
(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C
2
驱
动
与
转
向
站
2.2如果转动部件易接近或对人有危险,应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
C
2.3分离机房的电气照明应是永久固定的。
在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应提供可移动的电气照明装置
B
2.5主开关,在驱动主机附近,转向站中或控制装置旁,应装设一只能切断电动机、制动器释放装置和控制电路电源的主开关。
不能切断电源插座或照明电路的电源。
主开关应可被锁住或处于“隔离”位置
C
2.6辅助设备开关,当辅助设备分别单独供电时,应能单独切断。
各相应开关应当位于主开关近旁并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B
2.7停止开关设置,在驱动站和转向站都应设有停止开关,如果驱动站已设置了主开关,可不设停止开关。
对于驱动装置安装在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或设置在转向站外面,应在驱动装置区段另设停止开关。
停止开关应是红色双稳态的,应有清晰且是永久的标识
C
2.8电气绝缘,标称电压安全电压时≥0.25,≤500时≥0.50,>500时≥1.00(MΩ)
C
2.9接地,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驱动站、转向站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
C
★2.13手动盘车装置,应容易接近,安全可靠。
如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起作用
C
3
相
邻
区
域
3.1周边照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有足够的照明,在地面测出的梳齿相交线处的光照度至少为50lx
B
3.4防护挡板,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设置一个高度不应小于0.3m,无锐利边缘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且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400mm的除外)
C
3.5扶手带外缘距离,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80mm,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均不得小于25mm
C
4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4.1扶手带,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超过8mm
C
4.2
扶手防攀爬装置
(1)扶手装置应没有任何部位可供人员站立
★
(2)扶手防攀爬装置的设置:
①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延伸长度≥1000mm,并无踩脚处。
高度与扶手带表面齐平
②与墙相邻,且外盖板宽度>125mm时,或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在上、下端部应安装阻挡装置,延伸到扶手带下缘25~150mm
③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300mm时,应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
装置包含固定部件,与扶手带距离≥100mm、间隔距离≤1800mm,高度≥20mm,无锐角或锐边
④相邻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400mm时,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检验类别
项目及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点)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C
4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4.3扶手装置要求,朝向梯级、踏板或胶带一侧扶手装置部分应是光滑的。
其压条或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其凸出高度不应超过3mm,应坚固且具有圆角或倒角的边缘。
围裙板与护壁板之间的连接处的结构应无产生钩绊的危险
C
4.4护壁板之间的空隙,护壁板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4mm,其边缘应呈圆角和倒角状
B
4.5围裙板接缝,围裙板应当垂直、平滑,接缝应是对接缝。
长距离的自动人行道,可采取其他特殊连接方法来替代对接缝
B
4.6梯级、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间隙
(1)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两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在两侧对称位置处测得的间隙总和Σ不应大于7mm。
(2)如果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则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间所测得的垂直间隙h不应超过4mm。
踏板或胶带的横向摆动不允许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产生间隙。
□
(1)
△max=
Σmax=
□
(2)
hmax=
C
4.7
防夹装置
(1)由刚性和柔性部件(例如:
毛刷、橡胶型材)组成
(2)从围裙板垂直表面起的突出量应最小为33mm,最大为50mm
(3)刚性部件应有18mm到25mm的水平突出,并具有符合规定的强度。
柔性部件的水平突出应为最小15mm,最大30mm
(4)在倾斜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前缘连线的垂直距离应在25mm和30mm之间
(5)在过渡区段和水平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表面最高位置的距离应在25mm和55mm之间
(6)刚性部件的下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上不小于25°的倾斜角,其上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下不小于25°倾斜角
(7)围裙板防夹装置的末端部分应逐渐缩减并与围裙板平滑相连。
围裙板防夹装置的端点应位于梳齿与踏面相交线前(梯级侧)不小于50mm,最大150mm的位置
C
5
梳齿与梳齿板
5.1梳齿、啮合,梳齿板梳齿或踏板面齿应完好,不得有缺损。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应至少为4mm。
间隙不应超过4mm
B
6
监控和安全装置
6.1扶手带入口保护,在扶手转向端的扶手带入口处应设置手指和手的保护装置,该装置动作时,驱动主机应当不能启动或者立即停止
B
6.2梳齿板保护,当异物卡入,梳齿板与梯级或踏板发生碰撞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自动停止运行
B
6.3
超速
保护
(1)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1.2倍之前自动停止运行。
如果采用速度限制装置,该装置应能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1.2倍之前切断电源。
如果在设计上能防止超速,则可不考虑上述要求
★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检验类别
项目及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点)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B
6
监控和安全装置
6.4
非操纵逆转保护
(1)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α≥6°)应设置一个装置,使其在梯级,踏板或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时,自动停止运行
★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B
6.5
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驱动元件保护
(1)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元件(如:
链条或齿条)的断裂或过分伸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自动停止运行。
★
(2)保护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B
6.6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缩短保护,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发生过分伸长或缩短时,应自动停止运行
B
6.7
梯级或踏板的下陷保护
(1)当梯级或踏板的任何部分下陷导致不再与梳齿啮合,应有安全装置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
该安全装置应设置在每个转向圆弧段之前并在梳齿相交线之前有足够距离的位置,以保证下陷的梯级或踏板不能到达梳齿相交线。
★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本条不适用于胶带式自动人行道
B
6.8
梯级或踏板的缺失保护
★
(1)应能够通过装设在驱动站和转向站的装置检测梯级或踏板的缺失,并在缺口从梳齿板位置出现之前停止。
★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B
6.9★扶手带速度偏离保护,应设扶手带速度监控装置,当扶手带速度偏离梯级、踏板、或者胶带实际速度大于-15%且持续时间大于15秒时,停止运行
B
6.10多台连续且无中间出口或中间出口被建筑出口(例如闸门、防火门)阻挡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其中的任意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他各台应同时停止
B
6.11★检修盖板和上下盖板开启监控,检修盖板和上下盖板应配备一个监控装置。
当打开桁架区域的检修盖板和(或)移去或打开楼层板时,驱动主机应不能启动或立即停止
B
6.12
制动器松闸故障保护
★
(1)应设置制动系统监控装置,当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启动后制动系统没有松闸,驱动主机应立即停止
★
(2)该装置动作后,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B
6.13
附加制动器
(1)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自动扶梯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个或多个机械式(利用摩擦原理)附加制动器:
①工作制动器和梯级、踏板或者胶带驱动装置之间不是用轴、齿轮、多排链条、多根单排链条连接的;
②工作制动器不是机-电式制动器;
③提升高度超过6m。
④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附加制动器应功能有效
检验类别
项目及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点)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C
7检修装置
7.1
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
(1)在驱动站和转向站内至少应提供一个用于便携式控制装置连接的检修插座,检修插座的设置应能使检修控制装置到达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任何位置。
(2)每个检修控制装置应配置一个停止开关,停止开关应:
①手动操作;
②有清晰的位置标记;
③符合安全触点要求的安全开关;
④需要手动复位。
(3)检修控制装置上应有明显识别运行方向的标识
C
7.2
检修控制装置的操作
(1)控制装置的操作元件应能防止发生意外动作,运行应依靠持续操作
(2)当使用检修控制装置时,其他所有启动开关都应不起作用
★(3)当连接一个以上的检修控制装置时,所有检修控制装置都应不起作用
★(4)检修运行时,电气安全装置(除了6.7,6.8,6.9,6.10,6.11和6.12提到的以外)应当有效
C
8自动启动、停止
8.1采用待机运行(自动启动或加速)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当乘客到达梳齿和踏面相交线之前,应当已经启动和加速
C
8.2采用自动启动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当乘客从预定运行方向相反的方向进入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仍应按预先确定的方向启动,运行时间应不少于10s。
当乘客通过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有足够的时间(至少为预期乘客输送时间再加上10s)才能自动停止运行
B
9标志
9.1使用须知,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应设置使用须知的标牌,标牌须包括以下内容:
①应拉住小孩;②应抱住宠物;③握住扶手带;④禁止使用非专用手推车(无坡度自动人行道除外)。
这些使用须知,应尽可能用象形图表示
C
10
运行检查
10.1在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下,梯级、踏板或胶带沿运行方向空载时所测的速度与名义速度之间的最大允许偏差为±5%
﹪
C
10.2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于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实际速度的允许偏差为0~+2%
﹪
B
10.3
制停距离
(1)空载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
名义速度 制停距离范围
0.50m/s0.20~1.00m
0.65m/s 0.30~1.30m
0.75m/s 0.40~1.50m
m
(2)空载水平运行或向下运行的自动人行道:
名义速度制停距离范围
0.50m/s 0.20~1.00m
0.65m/s 0.30~1.30m
0.75m/s 0.40~1.50m
0.90m/s 0.55~1.70m
m
注1: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点)详细要求及内容见《电梯定期检验细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相关条款;
注2:
标有★的项目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允许按照GB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的项目。
注3:
2.2防护、6.2梳齿板夹异物保护、6.4非操纵逆转保护、6.7梯级或踏板的下陷保护、7.1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7.2检修控制装置的操作、10.2扶手带的运行速度偏差等7个项目,对于制造日期为1998年2月1日以前的设备不作为否决项,按C项处理。
附录1记事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