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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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对其定期做出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并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登记结算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重大利害关系人:
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控股股东控制的证券发行人;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法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变动及其余额情况的账户;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标的指数:
指Markit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iBoxx®亚债中国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债券市场指数;
成份券:
指构成标的指数的债券;
元:
指人民币元;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二)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亚洲债券基金第二期中国子基金专户转开放而来。
亚洲债券基金第二期中国子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第二期亚洲债券基金中国子基金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办函[2005]68号)认可,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以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形式从事中国子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持有人为东亚及太平洋中央银行行长会议组织(Executives’MeetingofEastAsiaandPacificCentralBanks,简称“EMEAP”)。
基金投资主要采用代表性分层抽样复制策略,跟踪iBoxx®亚债中国指数。
经监管部门批准,亚洲债券基金第二期中国子基金由专户转为开放式基金公开募集,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与专户阶段完全相同。
EMEAP将以专户资产(含现券和现金)换购为基金份额继续持有。
(三)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追求取得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EMEAP初始投资)不少于2亿元。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标的指数
指Markit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iBoxx®亚债中国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则应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的上市等,调整前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