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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

1、《新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有几条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新增加什么新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人是生产活动的第一要素,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才能有保障。

因此,从制度上保证每个从业人员具有在本职工作岗位进行安全操作的知识和能力,是非常必要的。

解决这一问题,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由于我国尚属发展中国家,经济欠发达,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整体不高。

特别是大量的农民工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等岗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些从业人员普遍存在安全意识差、缺乏安全生产知识以及防范和处理事故隐患及紧急情况的能力等问题。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搞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技能等,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总体要求

本条第1款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二是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基本目标,是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这些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不能“偷工减料”。

至于生产经营单位如何进行教育培训,本条未做具体规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行做出合理的安排。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组织专门的培训班、作业现场模拟操作培训、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等。

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其效果必须达到本条规定的基本要求。

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真正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教育和培训的效果,不能搞形式,走过场。

三是明确规定禁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这是“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措施,也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的重要体现。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上岗的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如果发现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的内容,增加规定了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内容。

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应当是培训的重要内容。

从业人员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可以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效应对,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尽最大可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从业人员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安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也有利于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

(二)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本款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新增加的规定。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的用工方式。

在这种用工方式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而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从实际情况看,这种用工方式在满足企业灵活用工需要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一些突出问题。

从安全生产角度看,一个突出问题是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另眼相看”,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特别是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由于不用工,对被派遣劳动者也往往不进行任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这种情况不仅对被派遣劳动者不公平,而且直接危及安全生产。

因此,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新增了该款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旨在重申和明确一个重要理念:

安全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无论用工方式有何不同,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必须平等。

基于这个理念和原则,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都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负责。

首先,被派遣劳动者是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劳动,其安全生产风险来自工作和劳动的过程中,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负起责任,对被派遣劳动者和正式从业人员一视同仁,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给予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并使其履行同等的义务和责任。

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不得在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下,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上岗作业。

这一规定也与《劳动合同法》关于用工单位应当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规定相衔接。

从劳动合同关系看,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质上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主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与生产经营单位相比,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能力相对要差一些,同时被派遣劳动者在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劳动,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该主要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因此,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是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讲授一些常识性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作业意识、遵章守纪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等。

这样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同时也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三)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中接收实习学生的情况比较普遍。

由于实习学生普遍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而生产经营单位认为实习学生不属于正常上班,因此不安排其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甚至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加强对实习学生的保护,本次修改《安全生产法》专门增加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实习学生不是正式从业人员,在实习中介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程度不完全相同,有的属于观摩、学习性质,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强求和正式从业人员完全一样。

同时对学校而言,其对实习学生的情况更为了解,对于实习学生也负有相应的管理职责,因此本款规定还要求学校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能停留在口号中。

针对实践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落实、不规范甚至流于形式等问题,为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到实处,保证教育和培训的效果,本次修改专门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是教育和培训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提高培训的计划性和针对性,保障培训效果。

同时,也便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查阅档案记录,加强监督检查,适时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应有的成效。

3、新安全生产法五字方针是什么

跨进新时代,祖国增风采。

党的十六大,继往且开来。

煌煌大报告,谆谆诲安全※1,

字字赛珠玑,句句暖心怀。

法德相结合※2,治国两法宝;,

安全生产法,企盼中出台。

建国第一部,安全专门法;

行为立规范,人本融关爱。

是尚方宝剑,更是护身符,

还是紧箍咒,功能全涵盖。

内容七大章,九十七条款;

章章都严厉,条条充满爱。

强制规范多,禁止规范多,

义务规范多,奖罚分明白。

科技含量高,安全文化浓,

博大而精深,通篇放异彩。

法至高无上,人人要遵守,

违法必被究,犯法要制裁。

学法要认真,执法要严慎,

普及安全法,积德千万载。

全民总动员,人人重安全,

以法治安全,工作新局开。

※注1: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

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注2:

即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第一章总则

总则十五条,挈领且提纲,

纲举则目张,条条说端详。

一立法宗旨。

二适用范围。

三安全方针,第一加预防ж3。

生产经营者※4,要确保安全,

第四条规定,责任担肩上。

主要负责人,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规定,千万不能忘。

权利加义务,从业人员事,

第六条规定,人人记心上。

第七条规定,工会职责明,

为职工说话,民主监督强。

政府之职责,领导且有方,

支持加督促,解决问题畅,

第八条规定,级别县以上。

安全生产局,及有关部门,

政府领导下,工作要担纲,

监督加管理,九条明写上。

十条讲标准,制定加修订,

促科技进步,做安全保障。

十一讲宣传,安全意识强,

安全氛围浓,知识普及广。

十二讲中介,技术服务精,

须依法执业,受委托帮忙。

十三究责任,法律为准绳,

事实为依据,按情节衡量。

十四讲科学,技术要先进,

鼓励并支持,应用兼推广。

十五说奖励,抢险救护强,

成绩显著者,奖励又表彰。

※注3:

即“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方针。

※4:

因句子字数所限,

本文中的“生产经营者”均

指《安全生产法》中的“生

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

二章内容多,二十八条款,

生产经营者,责任重如山。

三万六千行,行行要安全。

安全全方位,全员全过程。

生产或经营,安全条件先,

条件不安全,不经营生产(16)*5。

主要负责人,职责六方面:

安全责任制;制度和规程;

要确保投入;要消除隐患;

如实报事故;订应急预案(17)。

必需之投入,负责人保证,

投入若不足,担后果责任(18)。

三大高危区*6,设安全机构,

人员须专职,素质要精专;

三大区之外,超过三百人,

也要设机构,或配专职人;

三百人以下,安管专或兼;

或托相关人,搞管理服务,

安全工程师,可以担此任;

若委托管理,责任仍不变(19)。

主要负责人,安全专管员,

知识和能力,一定要适应;

三大高危区,主要负责人,

安全专管员,条件更要严,

考核合格后,方可担此任;

主管部门考,考核不收银(20)。

从业人员多,人人要培训:

应知和应会,制度和规程,

操作技能熟,安全之根本。

未教育培训,上岗作业禁(21)!

生产用“四新”※7,熟安全特性,

培训要专门,防护措施硬(22)。

特种作业人,培训有规定,

要想上岗去,先考特作证(23)。

安全“三同时”,历来有规定,

安全设施费,要纳入概算(24)。

矿山、危险品※8,建设有规定:

要安全评价,要条件论证(25)。

安全设计人,负重要责任;

矿山、危险品,设计更要严,

按规定审查,负审查责任(26)。

矿山、危险品,施工要求严,

按设计施工,负质量责任;

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验收,

验收合格后,可生产使用;

验收单位、人,负验收责任(27)。

生产经营者,较大危险处,

设备设施上,警示要明显(28)。

安全设备精,管理一条龙,

设计到报废,都要合标准;

要经常维护,要定期检测,

检测作记录,有关人签名(29)。

危险品容器,危险品运具,

及特种设备,较大危险性,

按国家规定,要专业生产;

要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证;

检测和检验,负安全责任(30)。

工艺和设备,严重不安全,

实行淘汰制,国家规定严;

明令淘汰者,严禁再使用(31)!

危险品安全,监管全过程,

生产到废弃,环环按标准,

制度要严格,措施要强硬;

其主管部门,监管有责任(32)。

重大危险源,登记并建档;

检、评加监控,订应急预案;

告知作业人,政府要备案(33)。

危险品车间,商店和仓库,

与员工宿舍,不得同一栋;

距离要安全,出口要畅通;

标志要明显,不许堵或封(34)!

爆破、吊装等,作业有危险,

专人管现场,操作规程严(35)!

生产经营者,教育从业人:

遵规章制度,守操作规程;

危险要实告,应急措施硬(36)。

生产经营者,为从业人员,

发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37)。

生产经营者,安检要经常,

隐患及时除,并记录在案(38)。

生产经营者,要舍得花钱,

配防护用品,抓安全培训(39)。

两以上单位,同一作业区,

可能相危害,订管理协议;

各自责任明,安全措施细;

专人抓检查,协调要周密(40)。

发包和出租,安全摆第一,

对方资质差,不能签协议;

一处多单位,交叉性作业,

各自责任明,安管要统一(41)。

重大事故出,情况特紧急,

主要负责人,抢救摆第一;

调查要在场,擅离不允许(42)!

生产经营者,依法办伤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43)。

生产经营者,安全之主体。

大力抓安全,安全促效益。

ж注5:

(16)(17)……均对应指

《安全生产法》中的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以此类推。

ж注6:

指:

“矿山、建筑施工

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后同。

ж注7:

指“生产经营单位采用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

用新设备”。

ж注8:

指“矿山建设项目和用

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后同。

第三章从业人员

的权利和义务

过去称职工,现从业人员,

变化了名称,扩大了内涵。

从业人员好,安全当作宝。

从业人员强,安全有保障。

权利和义务,一共有七条,

条条记在心,依法保自身。

劳动订合同,内容载安全:

环境要安全;防止职业病;

有权办伤险,单位来出钱;

条款无安全,属非法合同;

生产经营者,依法担责任,

不能耍手段,免除或减轻(44)。

岗位有危险,你有知情权,

知防范措施,提建议意见(45)。

安全有问题,你有批评权,

检举或控告,拒绝去冒险;

生产经营者,报复可不行(46)!

生命危险时,有权停或撤(47)。

受事故伤害,有权索赔偿(48)。

权利和义务,相辅又相成,

安全三义务,必须要履行:

遵规章制度,熟操作规程,

须服从管理,佩防护用品(49)。

受教育培训,熟安全技能,

防事故发生,有应急本领(50)。

见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

接报告人员,要及时处理(51)。

工会有职权:

监督三同时;

纠侵权行为;坚持反三违;

参与查事故;提安全建议;

生产经营者,答复并处理(52)。

成语说得好,凡事在人为:

人机环要素,人作用第一;

物不安全态,靠人去纠正;

不安全行为,靠人去努力。

从业人员广,安全主力军,

群策又群力,安全大可为!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

三章十五条,分为六方面:

政府、各部门,监察和中介,

社区和舆论,同心保安全:

县以上政府,要组织安检,

检查要严格,及时除隐患;

按属地管理,重任担在肩(53)。

安监各部门,要依法行政,

审、批、验收事,严格按规定;

不符合安全,不得审、批、验;

非法审验者,要立即取缔;

依法批准者,安全不具备,

撤销原批准,处理要到位(54)。

审查和验收,不得收费用,

不指定产品,不附加条件(55)。

安监各部门,职权有四项:

检查阅资料,找人谈情况;

见违法行为,当场、限期纠,

对行政处罚,作处罚决定;

见事故隐患,令立即排除,

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

同时暂停产,安全再经营;

设备或设施,不符合安全,

查封或扣押,十五日决定(56)。

生产经营者,要配合监管,

不拒绝检查,不阻法执行(57)。

安全监督员,执法要公正,

保密有义务,出示执法证(58)。

安全监督员,检查作记录,

记录要详细,双方都签名;

若拒绝签名,应记录在案,

向上级报告,备案究责任(59)。

安监各部门,检查要联合;

分检通情况,处理按职责(60)。

安检各部门,依法受监察,

行政监察法,监察之尺码。

(61)。

中介各机构,应具备资质,

对工作结果,负全部责任(62)。

安监各部门,举报建制度;

调查核实后,书面材料出;

负责人签字,整改不含糊(63)。

对事故隐患,对违法恶行,

单位和个人,举报不留情(64)。

居民和村民,安全是主人,

对隐患、违法,举报不容情(65)。

报告和举报,有功给奖励,

奖励之办法,财政部制定(66)。

各新闻媒体,宣教有义务,

舆论监督好,安全氛围浓(67)。

监督和管理,安全一盘棋:

政府是统帅;部门是主力,

各司其职责,各把其关隘;

既不能推诿,又不要争利。

安全生产好,大家都欢喜。

平安奔小康,造福全社会!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

的应急救援与

调查处理

五章最简炼,九条十一款。

意义可不轻,款款是关键:

应急救援急,关系着人命;

调查处理严,涉及到责任。

县以上政府,对特大事故,

订救援预案,建救援体系;

需人力财力,建成不容易;

一定要建立,建成受大益(68)。

三大高危区,建救援组织;

规模比较小,指定人兼职;

器材配置好,届时能应急(69)。

发生事故后,现场先报告;

单位负责人,迅速去抢救;

同时往上报,不瞒、谎、拖报,

不破坏现场,不毁灭证据;

否则触刑律,后悔来不及(70)!

安监各部门,按规定上报,

不瞒、谎、拖报,求实最重要(71)!

地方之政府,安监负责人,

接重大报告,立即赶现场;

既抢救事故,又安定群众;

各方应支持,便利多提供(72)。

实事求是查,科学分析清:

经过和原因,性质和责任;

既汲取教训,更整改隐患;

三个不放过,要严格遵循(73)。

属责任事故,查明责任人,

依法追究外,倒查谁批准;

失职渎职者,负法律责任(74)。

调查和处理,依法纪进行;

阻挠和干涉,违法又违规(75)!

县以上政府,安监各部门,

事故要统计,定期出通报(76)。

第六章法律责任

在法律面前,人人都平等,

法既不容情,更不容污玷。

责任十九条,各方都涉及,

谁触犯法律,负相应责任。

安监工作人,三条犯其一,

降职或撤职;犯罪则服刑:

——不符合安全,而验收批准;

——发现未批准,不取缔处理;

——已批不安全,不撤原批准(77)。

安监各部门,执法要公正;

不指定产品,不收取费用,

若违反规定,监察令纠正;

情节严重者,给行政处分(78)。

若中介机构,出虚假证明,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不够刑罚者,罚违法所得:

五千元以上,罚二至五倍;

五千元以下,五千至二万;

直接责任者,五千至五万;

他人受损害,要连带赔偿;

违法之机构,撤销其资格(79)。

单位负责人,安全要投入,

资金不到位,责令其改正;

逾期不改正,停产停业整;

若发生事故,严肃查责任: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不够刑罚者,给撤职处分;

个人投资人,给罚款处分:

二万元以上,至多二十万(80)。

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履行,

先令其改正,再停产整顿;

若发生事故,处分必定严:

构成犯罪者,给刑事处罚;

不够刑罚者,给撤职处分,

或罚款二万,至多二十万;

若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

职务五年内,不得再担任(81)。

生产经营者,犯以下四条,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再停产整顿,二万下罚款:

——未设立机构,未配安管员;

——高危三大区,主要负责人,

安全专管员,未考核合格;

——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培训,

未知告险情,或告知不真;

——特种作业者,未经过培训,

未经过考核,未取特作证(82)。

生产经营者,犯以下九条,

限期其改正;逾期未改正,

再停产整顿;五万下罚款;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矿山、危险品,项目未设审;

——施工不规范,未按批准文;

——项目使用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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