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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预案

卫〔2009〕75号

 

关于印发《武夷山市地震

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做好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福建省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试行)》和《南平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试行)》,现结合我局工作特点,制定《武夷山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我局2006年4月制定的《武夷山市卫生系统地震应急预案》(武卫[2006]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武夷山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试行)

 

武夷山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预案通知

武夷山市卫生局2009年6月15日

武夷山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地震灾害发生后快速、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预防和减少灾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保障灾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救援;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及时反应、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福建省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南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平市地震应急预案》、《南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南平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建省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地震灾害事件等级

根据《南平市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50至300人,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至50人,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机构及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做好地震灾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

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120医疗急救中心,市立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二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市级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市120急救中心为成员。

主要职责是:

在市人民政府以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卫生局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根据医疗卫生救援规模,下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交通运输、后勤保障、信息宣传等工作组,分别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3.2专家组

市卫生局应组建专家组,对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专业技术机构。

3.3.1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包括医疗队)负责地震灾害所致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援和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基本医疗保障和健康教育工作,并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以及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地震灾区120急救中心及综合性医院是地震灾害的先期处置队伍,为第一支援梯队,周边乡镇卫生院为第二支援梯队。

3.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防疫站负责灾区及灾民临时安置点疾病预防与控制、监测与报告、疫情调查与控制、环境卫生学评价、饮用水监测、疾病控制效果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灭和卫生宣教工作。

3.3.3卫生监督机构

市防疫站负责灾区及灾民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监测检查工作。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4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地震灾害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在事发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分级响应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响应采取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地震灾情的分级,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医疗卫生救援响应,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一般分为四级,即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如下:

(1)Ⅰ级响应。

省地震局公布或通报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省界周边50公里内发生7.5级以上地震时,启动Ⅰ级响应。

(2)Ⅱ级响应。

省地震局公布或通报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6.5-7.0级地震,或省界周边50公里内发生7.0-7.5级地震时,启动Ⅱ级响应。

(3)Ⅲ级响应。

省地震局公布或通报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6.0-6.5级地震,或省界周边50公里内发生6.5-7.0级地震时,启动Ⅲ级响应。

(4)Ⅳ级响应。

省地震局公布或通报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5.0-6.0级地震,或省界周边50公里内发生5.5-6.5级地震时,启动Ⅳ级响应。

4.1.1I级响应和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Ⅱ级)疫情,分别启动I级响应和Ⅱ级响应,在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队伍和第一支援梯队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收集和评估灾情、疫情并逐级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

4.1.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市卫生局接到关于较大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Ⅲ级响应:

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地震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在市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组织专家对灾情、疫情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并提出是否向上级请求支援。

4.1.3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一般地震灾害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Ⅳ级响应:

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同时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组织专家对灾情、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情况。

4.2现场医疗救援

4.2.1先期处置

接到地震灾害信息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都应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到达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并随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医疗救援机构派出的先期医疗救援队伍应当指定现场负责人带队。

4.2.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地震灾害现场安全地带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担任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到达现场后,由现场最高的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接任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将现场伤病员及处理情况报告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提出医疗救援工作需求、建议及后续处置方案的请求。

4.2.3现场抢救

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必要时在靠近救援现场的安全地带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

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措施要果断,处置要恰当,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意保护受伤人员和参加医疗救援人员的安全,及时撤离危险地带,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要立即将伤病员转送出危险区。

由现场业务职称最高的执业医师全面负责现场检伤分类工作。

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辩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根据现场施救力量的具体情况,必要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可向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提出扩大救援力量的建议。

4.2.4转送伤员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后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送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送。

(2)在转送中,医护人员必须全程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为后续医疗救助和情况汇总提供必要信息。

(3)在救治和后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报告,及时调度辖区内的急救车辆赶赴现场转送伤病员。

同时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救治资源的分布情况,合理分流伤病员。

4.3卫生防疫

地震灾害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一般在紧急救援期(黄金72小时)结束后,全面开展各项卫生防疫工作。

4.3.1疫情监测。

市防疫站要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做好疾病监测、报告、汇总、分析工作。

网络直报系统遭到破坏的,要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3.2环境卫生。

要及时动员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做好水源保护;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设置临时厕所和垃圾堆集点,做好粪便、垃圾的消毒、清运等卫生管理,妥善处理人和动物尸体。

加强蚊、蝇、蚤、蜱、鼠等病媒生物监测与防制。

4.3.3尸体处理。

要遵循尊重逝者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就地清理和尽快掩埋处理遇难者和动物尸体。

需要辨明逝者身份而不能马上处理者,存放时间应尽量缩短,遇难者和动物尸体掩埋前,必须消毒处理。

4.3.4食品卫生。

要加强对救援食品的卫生监督和管理,做好灾区原有食品的卫生质量鉴定和处理,对灾区在简易条件下生产经营的集体食堂和餐饮单位进行卫生监督。

4.3.5饮水卫生。

要加强对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监督,做好临时用水的监测、消毒工作。

4.3.6化学中毒、放射事故预防和处理。

卫生应急队伍要尽量远离化工厂等潜在危险源,做好个人防护。

因灾出现化学中毒或放射事故事件后,当地卫生部门要积极协同环保部门开展现场毒物监测和毒物健康影响评价,做好中毒患者的医疗救治等工作。

4.3.7心理干预。

灾害发生后,要及时组织心理干预队伍、志愿者等,对灾民、遇难者亲属、现场救援人员及其他有关人群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灾难的心理社会影响。

4.3.8健康教育。

组织编印卫生宣传资料,大力宣传灾后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知识,充分利用大众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和多种形式(如黑板报、宣传画、讲课等)宣传灾后防病知识,大力提高灾区群众的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卫生行为形成率。

4.3.9自救与个人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迅速开展自救工作,最大限度地恢复自身医疗卫生设施和功能。

对因水、电、油、气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调拨发动机、净水器等仪器设备和有关能源,尽快恢复能源供应。

参加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人员要注意做好自救与个人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地震灾害的医疗卫生急救救援工作。

4.4信息报告

各类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及时向派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情况。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市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要组织开展总结评估,认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好、困难和经验教训。

4.6地震灾害后期的医疗卫生工作

4.6.1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卫生工作

派往灾区的医疗救护队在完成医疗救护任务撤离灾区前,须做好与灾区医疗机构的交接工作,确保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的延续性。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障灾区尽早恢复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4.6.2灾区伤病残人员的治疗与康复

继续做好灾区留治伤病员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可以采取门诊、巡回医疗、家庭病床等多种形式,对伤病残人员进行检查、治疗,帮助其尽快康复,同时还要对新发现的漏诊伤病员及时给予治疗。

4.6.3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对健康影响后果评价的同时,继续做好灾区的各项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

要尽快恢复市、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加强对传染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各个环节的督导检查,要进一步加强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要加强灾区重点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2)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按照“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整治灾民临时安置点和公开场所的环境卫生,清运垃圾污物,做好人畜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消灭蚊、蝇孳生地,开展居住地及其周围的灭鼠工作,努力消除传染病可能发生或传播的条件。

(3)加强食品卫生和饮水卫生监督管理

要依照职责强化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

加强饮用水源和临时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定期监督水质监测结果,保障饮用水安全。

(4)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接种与预防性服药。

要尽快恢复和重建计划免疫设施和冷链系统,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邓接种或普服药物工作,提高人群保护能力,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

尽快恢复受灾地区计划免疫的常规接种,尤其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查漏补种,保护易感人群、消除免疫空白,防止计划免疫所针对疾病的暴发、流行。

(5)继续深入开展卫生防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防病意识。

5保障措施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2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各类卫生应急阶段要根据专业特点和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物资和技术资金装备,包括现场医疗救护设备、消杀药械、预防用生物用品、检验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和后勤物资、个人防护、标识等。

5.3物资储备

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市经贸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

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4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卫生应急机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应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汇报安全运输保障的需要,取得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的支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保证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5.5经费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及时申请、调整、安排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必要的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做好监督工作。

5.7人员防护保障

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应佩戴明确的标识以表明身份,应配备防护服等防护设施,确保其自身安全。

6公众参与

卫生部门要做好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社会公众开展地震灾害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7.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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