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主要工作职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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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主要工作职能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主要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本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订全区社会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利用和区域开发规划,参与审批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计划。

   

(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监督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对本区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负责区内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的保护;负责监督全区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有毒化学品、恶臭气体、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及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四)负责全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污染处理设施监督、排污申报登记、施工噪声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发放,以及企业上等级的环保考评工作。

   (五)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编制环境监测季报、年报,发布全区环境质量公报。

   (六)负责对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负责污染防治资金的管理。

   (七)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技术的环境安全管理。

   (八)监督本区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协调、指导街道社区的环境管理工作;协调、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九)负责环境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工作:

办理区人大、政协有关环保方面的议案、提案,接待和处理有关环境污染的信访及群众投诉。

   (十)负责水源保护区污染的综合整治工作。

   (十一)负责区内工厂、企业所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的清运、处理、回收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环境科研和环保宣传教育,推广环境管理先进经验和污染防治先进技术。

   (十三)指导民间环境保护团体的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009-8-2616:

09:

07

第一章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概况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我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消除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对公众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依据《深圳市环境保护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环境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条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我局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遵循如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 

   大力宣传普及预防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城市环境安全水平,组织开展对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单位、核辐射产生单位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潜在发生源的普查,要求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新建项目凡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的在环评阶段要提交相应的风险评估及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二)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预防、事故报告、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分级控制 

   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分为四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

发生不同等级污染事故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四)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污染控制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储备,增强应急能力。

 

   第四条 主要任务 

   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第五条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分类和分级 

   

(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分类   

   1  水环境污染事故 

   

(1)生活饮用水源受到污染的环境污染事故; 

   

(2)海洋受到陆源污染所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 

   (3)线路板、电镀、印染、食品加工厂等企业因设备故障或人为疏忽等原因造成的超标生产废水的大量对外排放事故。

 

   2 大气环境污染事故 

   化工厂、农药厂等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储存设备破损等原因致使氯气、氨气、光气(COCL2)、H2S等有毒有害气体发生泄漏,大气环境受到污染。

 

   3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环境污染事故 

   

(1)有毒气体爆炸、毒害品爆炸、其它有害物质爆炸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2)油库、码头等场所发生的溢油污染,油料运输过程中因交通意外等原因引发的溢油污染事故; 

   (3)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污染事故; 

   (4)农药污染事故; 

   (5)危险废物或其它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处置不当引发的危险品污染事故。

   

   4 辐射事故 

   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以及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所引发的放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按辐射事故处理的有关法规和《深圳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5 对于海上溢油事故,其应急准备与响应执行市海事局发布的《深圳海域海上溢油事故应急预案》。

   

(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分级 

   根据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较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Ⅲ级)和一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Ⅳ级)四个等级并实行相应的预警级别:

   

   1  特别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 ,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频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  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区级以上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 较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 一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Ⅳ级):

 

   根据我区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多为一般突发性事故,为更有针对性、更高效地处理此类事故,将Ⅳ级事故细分为Ⅳ.1级、Ⅳ.2级和Ⅳ.3级:

 

   

(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1级事故:

 

   ①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2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因饮用水源受到污染等环境污染事故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2级事故:

 

   ①工矿企业等单位发生的较大规模的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出现10人以上、20人以下人员中毒受伤情况的事故; 

   ②工矿企业等单位的生产废水对外部环境直接排放,对生活饮用水源造成污染的事故; 

   ③交通意外等原因造成的较大规模的溢油事故(溢油面积200m2以上); 

   ④造成人员中毒的较大规模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3级事故:

 

   ①工矿企业等单位发生的较大规模的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出现1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中毒受伤情况的事故; 

   ②工矿企业等单位的生产废水对外部环境直接排放,对生活饮用水源以外区域造成污染的事故; 

   ③交通意外等原因造成的较大规模的溢油事故(溢油面积200m2以下); 

   ④造成人员中毒的较小规模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第六条 职责范围 

   根据《深圳市环境保护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

Ⅰ级、Ⅱ级、Ⅲ级、Ⅳ.1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由市环保局负责调查处置,我局协助,发生在我区管辖范围内的Ⅳ.2级和Ⅳ.3级事故除发生单位为市管企事业单位外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由我局负责现场调查处置。

第二章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机制

   第七条 宝安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机制主要包括:

组织机构、装备配置、组织纪律三大内容。

 

   

(一)组织机构。

成立宝安区环境保护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全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对工作,负责对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事故报告、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根据事故影响程度,研究决定我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和决策。

机构组成如下:

   

   主  任:

胡细银 

   副主任:

游高强、林松龙、周展明、王发国 

   成  员:

局属各部门负责人 

   下设5个组,分别是:

 

   1.联络调查组:

由监督科科长田晖南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工作全过程的信息上传下达、联络调度及对外联系;调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原因、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主要责任人、社会危害情况、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水源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等情况;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完成事故的调查报告。

   

   2.现场监测组:

由监测站站长王华祥任组长,主要负责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空气、水样、土壤等进行样品采集;迅速判定事故的污染物及其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根据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提出可行的处理措施如封闭、隔离、清洗等;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直至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对可能造成影响的区域发出预警通报。

 

   3、事故处置组:

由工业废物处理站站长李觉民任组长,主要负责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给予受危害人员基本急救,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按照现场监测组给出的指引,采取正确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物的危害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实施水源保护区污染物的治理及消除污染物对水库水质的影响。

 

   4、工程管理组:

由质量建设管理中心主任张宇任组长,主要负责判断现场环境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并予以接管;停止产生污染物的有关工艺设备;启用后备的环境治理设施;对发生故障的设施进行检测、抢修及调试,使之尽快回复正常运作。

   

   5、后勤保障组:

由办公室主任陈厚龙任组长,主要负责后勤支援工作,保障各组开展工作所需要的设备及物资;做好现场音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装备配置。

应急处理机构应建立物资储备库,并配备以下装备:

 

   1.应急处理专用车辆(环保12369)、GPS卫星定位系统(监察大队负责); 

   2.对讲机、防毒面具、安全帽、手套、水鞋、照明设备、绳子等通讯工具及防护物品(办公室负责); 

   3.便携式固液应急检测仪、PH笔、防化服一套(监测站负责); 

   4.应急采样、监测设备、防化服一套(监测站负责); 

   5.污染处理药剂及设备、防化服一套(处理站负责); 

   6.摄像工具(宣教中心负责)。

 

   所有物资必须由相关部门的专人负责。

 

   (三)组织纪律   

   1.当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需要处理时,各组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行动,在30分钟内赶到集合地点,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的,须立即向负责人报告。

 

   2.各组人员离开深圳市范围要向组长报告,组长离开深圳市范围,要向应急指挥办公室主要领导汇报。

 

   3.所配备的装备原则上只能用于行使应急职能时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4.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移动电话号码发生变更要及时向所在小组的组长报告。

 

   5.各有关部门须认真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延误或无故不参与应急行动。

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部门及个人,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宝安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程序

   第八条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Ⅳ级以上的(含Ⅳ.1级和Ⅳ.2级)由应急指挥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处理,Ⅳ.3级及其他较轻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由应急指挥办公室副主任及相应组长负责指挥处理,联络调查组负责牵头开展各项工作,并按照《深圳市环境保护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向市环保局、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各小组服从市环保局、区应急指挥中心的调度。

必要时,可联系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支援。

   

   第九条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①事故接报、②预警和响应、③调查处理、④报告总结。

处理流程附后。

 

   

(一)、事故接报流程 

   1、宝安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报告电话为12369、27756420; 

   12369值班人员接到事故单位、群众或110值班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关于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应尽可能问清以下情况并作记录: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是否位于水源保护区内;   

   

(2)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事故单位生产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污染产生及处理情况; 

   (4)事故污染源种类、主要污染物质。

 

   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值班领导汇报,不得延误。

   

   2、值班领导班领导接报后,根据本预案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属我局职责分工范围的,立即通知联络调查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不属我局职责分工范围的,上报市局应急指挥办公室并通知联络调查组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开展调查。

 

   3、报告时限 

   我局接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后应立即向市环保局报告,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与此同时,相关单位及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

 

   

(二)预警和响应程序 

   1 预警程序 

   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接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联络调查组的报告后,根据事故对环境影响大小及需要采取的控制措施,确定事故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确定后,Ⅰ级、Ⅱ级、Ⅲ级、 Ⅳ.1级报市环保局由市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响应,Ⅳ.2级预警和Ⅳ.3级预警由我局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2 应急响应 

   

(1)为提高应急事故应急响应速度、节约处置成本,应急响应应遵循由低级响应至高级响应进行的原则,与此同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响应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2)发生轻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Ⅳ.3级)时,应急响应程序如下:

 

   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对事故进行处理,启用应急组织机构指令下达后,联络调查组按照污染事故的性质,立即通知各组组长及事发地点的环保所视事故处理需要分别派出不少于3名人员参加现场调查。

指挥部向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并及时报告工作。

事故升级为Ⅳ.2级时,按Ⅳ.2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处理。

 

   (3)发生一般级别中Ⅳ.2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急响应程序如下:

 

   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办公室主任负责对事故进行处理,启用应急组织机构指令下达后,联络调查组按照污染事故的性质,立即通知应急组织机构各组的组长及事发地点的环保所,各组要迅速赶到事发现场,进行现场调查。

必要时可向市环保局应急事故指挥办公室提请支援和帮助。

   

   (4)结束响应 

   事故发生后无新的污染事故发生且事故造成的危害受到控制,由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提出报告,经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决定,本次应急响应结束。

 

   (三)调查处理。

包括现场调查和事故处理。

 

   联络调查组应协调各小组在各自的职责内进行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初步的认定,并报告现场指挥及应急分队领导。

 

   如出现下列情况,由联络调查组负责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处理:

 

   1出现人员伤亡情况:

联络区卫生局及区人民医院; 

   2事故伴有火灾或有爆炸危险:

联络区消防局; 

   3事故现场有塌方危险:

联系区工务局及区消防局; 

   4事故发生在水库及河流:

联系水务局; 

   5事故带有人为破坏性质:

联系区公安局; 

   6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市管企事业单位的:

联系市环保局。

   

   事故处理包括主要任务、防控措施两大内容。

 

   1、事故处置主要任务 

   

(1)救治受危害人员; 

   

(2)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 

   (3)修复环境基础设施的功能; 

   (4)减轻或消除污染物的危害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护饮用水源; 

   (5)通报事故情况,对可能造成影响的区域发出预警通报; 

   (6)报请相关部门处理责任者,督促责任部门进行预防同类事故发生的整改。

 

   2、 防控措施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源性质及危害程度; 

   (3)判断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停止产生污染物的有关工艺设备;启用后备的环境治理设施;对发生故障的设施进行检测、抢修和调试,确保其正常运作;   

   (4)根据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对污染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影响,组织对水库或入库径流进行污染治理; 

   (5)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6)协调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报告总结。

事故发生后无新的污染事故且事故造成的危害受到控制,由联络调查组协调各小组提出报告,经应急分队领导同意后,正式结束处置工作。

各小组应各自写出应急处置报告,由联络调查组汇总后,写出事故处理最终报告,并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跟踪落实。

 

   第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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