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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第一部分

第一章工程监理工作规程

1.1总则

1、浙江水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金华市安地水库工程监理部(以下简称“监理部”)是依据金华市安地水库管理处(以下简称“业主单位”)与浙江水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金华市安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由浙江水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2、监理部承担的监理工程项目内容为:

金华市安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和其临时工程的施工监理。

3、工程监理的基本依据是:

(1)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技术报告、图纸、通知、技术要求及说明等);

(3)浙江省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

(4)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制定颁发的施工技术及工程验收规范、规程、规定、质量检验标准及建筑工程评定标准;

(5)国家经济建设法规;

(6)国家及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4、监理部的工作指导思想是:

监理工作要始终以取得工程建设的整体最佳效益作为出发点和总体目标,并把工程安全和质量放在首位。

监理部的工作方针是:

监督、管理、协调、帮助和服务。

5、监理部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是:

依照业主单位授予的权限,与参加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各方通力协作;帮助、检查、监督承建单位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职责和义务;充分运用监理的职责和技能,高效地工作,采用主动控制为主,被动控制为铺,两种手段结合的动态目标控制方法,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手段和系统观点,做好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控制,做好合同执行和信息的管理,做好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协调,监帮结合,促使工程建设总目标得以更优地实现。

 

1.2监理部的组织

1、组织机构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一名,由浙江水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委任。

依据监理合同规定,监理方任命李勇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方全权行使本工程监理职责。

另委派监理工程师四人。

2、监理部成员的分工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2)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

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6)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

7)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8)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9)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0)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11)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12)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3)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4)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5)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6)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2)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预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

5)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6)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7)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

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

8)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9)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

10)预审各类付款证书。

11)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12)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13)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14)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

15)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

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

1.3监理部的职责

1、监理部在工程施工阶段的主要职责与监理内容如下:

(1)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供图协议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被委托确认设计文件、图纸和各项设计变更,或提出优化设计方面的意见;

(2)及时向施工单位签发设计文件、技术规程、图纸和通知等,发现问题及时与业主单位联系,以便尽快联系设计单位。

(3)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

(4)协助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设计变更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5)审核承建单位对设计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尽快给予答复;

(6)保管所有的设计正规资料;

(7)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招标工作;参加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8)根据承建单位的投标书及承包合同,审查承建单位的执行情况,审查认可承建选择的分包单位及分包项目,确定合同外项目并进行监理;

(9)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临建工程设计、施工详图、工艺试验成果等。

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

答复承建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10)审查认可承建单位或业主单位提供的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等;检查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以及质量标准;

(11)进度控制:

参与和协助业主单位编制整个工程的控制性网络进度计划,提出各合同控制性进度目标;审查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建单位采取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计划变化时,及时提出调整网络计划的意见;

(12)质量控制:

审查承建单位(含安装单位及国内外制造厂家)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对施工依据的合同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要求以及技术规范、标准、安装规程等进行检查和认可;对施工、安装、制造质量进行监督;对隐蔽工程和施工准备工作等进行检查、验收和签证,发布停工和复工令;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价;

(13)投资控制:

参于和协助业主单位编制投资控制性目标和各年的合理投资计划;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资金流;审核承建单位的支付计量及单价费用等,签发付款凭证(含国外设备);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合同变更,下达变更令;

(14)安全施工监督:

督促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安全措施、防患设施及汛期防洪措施等;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5)进行合同内参加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协调工作;

(16)协助业主单位进行工程各阶段段收与竣工验收;审查竣工图纸、资料;审核、签署由施工、安装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包括竣工决算);

(17)信息管理: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完成各阶段的全套竣工图的工作,以及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交业主单位归档。

监理部在整个工作期间,应做好施工记录、信息反馈,对工程资料进行整理、管理和建立技术档案,缺陷责任期满后全部资料移交业主。

2、监理部定期向业主单位报告工程情况,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涉及工程工期、质量或成本等重大变化情况。

未经业主单位授权,监理部无权变更业主单位与工程施工承建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3、在工程建设中,属非监理单位责任而造成的损失,监理单位不负经济责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4、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等的审议与批准,对施工过程的管理与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并不意味着可以改变或减轻承建单位应负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

1.4监理人员行为准则

1、在政治、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方面应做到:

(1)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法令、法规,尊重地区风俗习惯,遵守监理工作规程及各项监理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监理部的统一领导和安排,做到守法、公正、高效、清廉和尽职尽责;

(2)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向业主单位负责,根据业主授权,遵照国家和部门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依照业主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开展工作。

在与第三方交往中始终注意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并注意保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由此达到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努力钻研监理业务。

必须熟悉业主单位与各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熟悉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施工程序、施工工艺、工程施工和验收规程、质量评定标准等,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监理水平,促进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目标的实现;

(3)在监理工作中坚持科学的态度、求是的精神、严谨的作风和服务的观念,加强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协作,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和掌握工程第一手资料,充分运用自己的职责和技能,高效、热情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促使工程建设总目标得以更优地实现;

(4)在监理实现过程中,工程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业主单位申明的秘密,也不得泄露设计和施工承建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5)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部工作期间,不得在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兼职,不得向承建单位介绍施工队伍,不得收受承建单位礼品,更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和进行其他有损工程监理工作或监理权威的活动。

2、在监理工作方面应做到:

(1)监理部成员之间应主动配合、互相支持、认真负责地做好监理工作,全心全意地为工程建设服务;

(2)做好监理工作日记、安全巡视记录,随时记录发生的各项问题及处理措施,以备查考。

重要的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在现场做好施工情况检查和记录,并根据施工计划安排好监理工作项目的预检工作;

(3)对设计、施工中的重大技术、疑难或跨专业的问题应持谨慎态度,不轻率表态。

重要问题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经研究后再作答复;

(4)制止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监理工程师可视问题的不同程度,依照有关监理实施细则规定,分别采用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到签发停工、返工指令等方式予以制止。

特殊情况下,为维护业主利益,确保工程质量不受损害,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应先发出口头停(返)工指令单,并及时抄报业主单位;发现有关设计技术问题时,应以有关规程、规范和审批文件为依据,监理工程师无权自动修改设计。

如发现设计有重大失误时,应作好记录并同时向主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以便通过业主单位与有关单位会商,设计变更必须是在取得设计单位的正式文字依据后才可进行。

3、在履行职责与承担责任方面应做到:

(1)监理部统一进行所承担的监理工程项目中各项工程的监督管理。

施工中的一般技术问题,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协调和处理,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重大技术问题、疑难问题或跨专业、跨项目技术问题,由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并召开专题技术会议研究解决;

(2)监理部应认真收集、审核承建单位提供的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原始记录、表报等第一手资料,及时整理分析和处理,而后整理归档;

(3)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有关工程项目开工(仓)证的初签,并及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或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签发;

(4)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有关工程项目的验收及签证,负责准备并提出相应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或工程项目验收的签证意见;

(5)严格执行内部监理会签制度。

综合性或跨专业工程项目的单元工程验收,首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内部需会签的专业和项目组并组织完成会签手续,而后作为该项目验收质量签证的内部责任依据;

(6)严格校审制度。

对外发送的监理文件(表报)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7)内外来往公文、函件、资料、档案管理、监理大事记、会议记录、报表填送、材料打印、宣传报道以及后勤等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由综合分部负责。

4、其他

(1)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不得更换。

(2)监理人员请假、临时出差及工作结束返回单位等,均应依据管理权限事先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并在安排好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开。

(3)监理人员违反监理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或纪律,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或学校声誉造成损害者,监理部视性质及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撤换人员。

1.5监理人员上班制度

1、考勤制度

(1)总监:

每月累计在工地现场不少于15天;

(2)监理人员:

每月累计在工地现场不少于22天;

(3)工地现场上班时间:

上午、下午各不少于2.5小时,对重要工序实行监理旁站。

2、交接班制度:

(1)监理人员要详细作好现场监理记录,并及时移交给接班的监理人员;

(2)休假前,汇集个人监理日志、所掌握的原始资料等,移交给主任监理工程师,交接清楚并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1.6项目监理部会议制度

1、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包括:

监理例会、协调会议、专题会议等,这些会议邀请有关单位参加。

2、第一次工地会议在工程开工的7天前,由总监或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召开。

参加主要人员:

监理部全体、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设计代表、发包人单位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

会议内容包括:

各方分别介绍各自驻工地现场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其分工;发包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授权,并介绍监理人员;发包方介绍工程建设准备情况;承包方介绍施工准备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宣布机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及监理规划主要内容,并对监理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和总监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研究确定有关各方在施工阶段参加工地会议的人员、周期、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等。

3、监理例会。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十天召开一次工地例会。

监理部全体、发包人单位代表,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设计代表参加。

会议主要检查上次例会研究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措施和改进意见;检查和分析目前施工进度完成情况,要研究确定下阶段进度目标和计划,并制订和落实调整措施;审查核定工程计量与合同费用支付情况。

4、工地协调会。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人员与其他各单位之间,或其他各单位相互之间出现分歧和矛盾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不定期的)协调会议,出现分歧和矛盾的有关单位人员参加,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分歧和化解矛盾,团结、合作、共同完成建设任务。

5、专题会议。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的原因出现问题,影响了施工质量和进度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主持召开专题性的会议,请发包人、设计、承包人的技术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方案和技术措施,便于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建议供发包人决策。

6、监理部内部工作会议。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全体监理人员参加,研究监理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合同等方面的问题。

每天晚上一次碰头会约20-30分钟;每周末一次小结,约2个小时;甸月一次大结,约半天时间;年终一次总结,每次会议都应有会议记录,重要的内容应形成纪要和大事记。

7、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各类会议纪要并分发给与会各方。

第二章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2.1 总  则

1、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

(1)创建“安全文明工程”。

(2)无人身死亡事故。

(3)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4)无重大交通事故。

(5)无重大火灾、洪灾事故。

(6)杜绝重伤事故。

(7)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

2、本细则编制依据:

(1)国家、部、省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规程。

(2)业主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及制度。

(3)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施工监理合同文件。

3、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建筑与安装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4、监理单位对安全施工监督管理所承担的职责:

(1)协助业主单位对承建单位安全资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度汛措施等进行审批,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2)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直辖市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承建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3)当承建单位安全生产严重失控时,建议业主单位下令进行停工整改。

(4)协助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业主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2.2 监理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

1、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这是安全管理的高层机构,由参建各方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与协调。

安全生产监理负责人

(总监、副总监)

2、在监理机构内部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每一责任人、各部部长分管一块、专职、兼职监理工程师参加的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安全生产监理组织保证体系见附图2-1。

 

安全生产监理负责人

(总监、副总监)

                协助

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负责人

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负责人

技术部

               协助      协助     

                  横向联系

安全生产监理员

安全生产监理员

                  横向联系

各项目监理工程师

各项目监理工程师

                  横向联系

                  

图2-1 安全生产监理组织保证体系

2.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承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

2、督促承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4、督促承建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5、检查并督促承建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6、督促检查承建单位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项工作。

7、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综合检查,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8、发现违章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隐患要责令其停工整顿。

2.4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1、在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向业主单位、监理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1)安全资质及证明文件(含分包单位)。

(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主安全专业人员配备。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5)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安全操作规程。

(6)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等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7)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8)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2、根据承建单位上报的有关文件,监理单位配合业主单位进行审查,经检查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才能开工:

(1)承建单位(含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2)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3)编制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落实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和防护措施。

(4)检查开工时所必须的施工机械、材料和主要人员是否到达现场,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已经到位,避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上岗证。

(6)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施工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和人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加强职工安全意识。

(7)分部工程开工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8)在施工开始之前,应了解现场的施工环境,人为障碍等因素,以便掌握有关资料,及时提出防范措施。

(9)掌握新技术、新材料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教育。

2.5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1、施工过程,承建单位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业主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过程文件。

2、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保证体系正常运转,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3、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

4、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加强现场监督与检查,专职安全员应每天进行巡视检查,安全监察部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视工程情况在施工准备前,施工危险性大、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和验收。

5、接受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

6、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及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作业及安全隐患应要求承建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7、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将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安全月报的形式报送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

8、按要求及时提交各阶段工程安全检查报告。

9、组织或协助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6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总则

(1)为加强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特制定本规定。

(2)爆破作业安全要求高、破坏性强,因此,承建单位必须对爆破作业人员加强规程、规范知识的教育,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

对施工现场严格检查、爆破作业严密监控、违章现象严肃处罚,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作业中的无尽无休行为,将各类隐患、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确保施工区域人、机、物的安全及生产的安全。

(3)现场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爆破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1)认真执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规定,切实做好爆破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

(2)爆破作业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3)认真编制爆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作业技术交底工作。

(4)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5)爆破材料必须符合标准和工地使用条件,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有关性能、工艺参数的试验。

(6)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及挤压有雷管的起爆药。

(7)严格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使用、保管、加工、回收、运输等,凡有火工器材的场所严禁烟火。

(8)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洞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9)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10)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11)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定安全隐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药起爆(按规定要求点炮)。

(12)地下洞井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3)防止因爆破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3、爆破作业的审批程序、信号和安全警戒

(1)爆破作业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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