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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

员工守则

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遵纪守法,尽忠职守。

2、维护公司信誉和利益,不作任何有损公司名誉和利益的行为。

3、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私自携带公物、生产技术资料等出厂,未经公司批准,不得陪同亲友和客人参观。

4、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推销非本公司的产品。

5、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确保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

6、遵守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礼貌待人,团结协作,互助互爱。

7、虚心好学,努力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效率。

8、不得无故缺勤,如有特殊情况,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9、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岗位或无故早退,迟到。

工作场所不得吸烟、吃零食,不做影响工作的事情。

 

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制度,逐步深化用工制度改革,为生产、营销、管理提供扎实的人力资源保证,促进员工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主体企业(指股份公司、服饰公司、西服厂、衬衫厂、置业公司、进出口公司、时装公司等服装城内企业)聘用的从业人员。

(二)本主体企业员工人事及有关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规外,悉依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人事招聘

(一)原则:

1、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2、严格控制人员增加,生产企业招聘人员须经集团分管生产的负责人批准。

(二)招聘审批:

1、用人企业(部门)提出增员申报并得到批准;

2、集团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和相关企业负责人批准录用、建档;

3、管理人员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录用条件:

1、生产工人,要求22岁以下,初中毕业文化程度以上(含初中毕业),裸眼视力4.8以上。

熟练工年龄可适当放宽至28岁。

2、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岗位要求,学历、年龄等条件酌情另定。

3、一年以下(不含一年)季节工(勤杂工、清卫工等),年龄为:

女50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有健康证明。

4、特殊人员由企业负责人确定。

(四)试用期限

凡符合招聘录用条件的(不包括短期合同工),需经3——6个月试用期。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和补充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满3日者,不计工资。

(五)应聘人员报名时,应向人事部门缴验下列证件:

1、身份证;2、学历证书;3、职务、职称证书;

4、自我简介一份;5、相片二张;6、县以上人民医院健康证明;

7、外出务工证明;8、计划生育证明;9、其它经认为必要的文件。

第四条员工性质、待遇

(一)员工性质:

在全公司内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合同制员工分二种。

1、季节工:

公司聘用从事勤杂工、清洁工等临时性质的短期用工,期限六个月至一年以下(不含一年),企业根据需要可以续聘,但最长不超过连续五年。

2、有固定期限合同工:

合同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三年

企业根据条件和需要可与生产、管理岗位员工签订1—3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考核和企业需要,合格者可以续签。

因行业特点因素,对一般岗位员工,女46岁、男56岁(以当年1月为界,下同)的不再签订劳动合同。

对重要岗位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女46岁、男56岁合同到期的,不再续签。

如确系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董事长批准可另签返聘合同到女51岁、男61岁,到龄后,一律终止合同。

(二)工资标准

1、合同工试用期:

试用期间工资为600元/月,奖金减半;车间试用合同工奖金由各企业自行规定;特聘人员工资奖金由各企业另定,并报集团公司批准。

2、一至三年期合同工:

凡工作满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工,标准工资为800元/月(含加班费、午餐补贴、节日费),奖金按公司规定发放。

3、季节工工资标准:

根据工作量大小,400~600元/月,平时无奖金,年终奖金300元。

4、凡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凭(助级以上职称)的合同工按1200元/月发放工资(试用期六个月,无奖金),年终按年薪制考核结算。

专业对口的大学生下车间工作的,其薪酬提高20%—50%。

5、特殊部门、岗位(如保安部、设备部、仓库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按20—30元/人•天发放。

加班费由部门负责人申报,企业负责人审批。

6、夜间值班费标准:

中班3元,深夜班6元;设备部人员值全夜班8元/夜(工资已包含在标准工资内)。

7、工资发放程序:

各部门、车间每月将考勤、结算情况送各企业财务部,经各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发放。

(三)福利规定:

1、养老保险原则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签订一至三年期合同的员工在其自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

2、养老保险挂靠在鄞州区人才中心的人员,根据宁波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最低标准的60%为基数,(2003年度为997元,2004年调整基数后按新基数执行);交费比例27%(企业交纳20%,个人交纳7%),(个人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扣除,欲超过此标准交付的,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统一存入区人才中心指定账户。

离职后,按国家政策凭养老保险手册领取养老金。

3、知青养老保险已一次性缴足,离职后按政策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放养老金。

养老关系挂靠在劳动局的部分员工,公司按社平工资的60%(997元)的20%交纳,个人交付7%,统一存入劳动社会保障局指定账户,离职后按国家规定,由劳动局发放养老金。

4、2004年12月31日前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合同工,女46岁、男56岁(公司未曾交纳养老保险的),在本公司工龄满10年的,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含医药费),并再按在本企业工龄每年补助1000元。

(工龄计算方法:

不足半年计半年,超过半年计一年,下同。

2004年12月31日前因健康原因终止劳动合同,且在本公司工龄满10年的合同工(公司未曾交纳养老保险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公司批准,一次性发给补助8000元(含医药费);并按工龄计发补助1000元/年。

如无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的,经批准,一次性发给补助6000元(含医药费);并按工龄计发补助1000元/年。

女46岁、男56岁,工龄满10年以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且不再续签的员工(指没有条件领取一次性离职补助费的员工),公司给予支付5年养老保险金。

(四)医疗费补贴及工伤处理规定

1、一年期以上合同工医疗费补贴每月50元。

2、35岁以上员工每年体检一次;35岁以下员工每二年体检一次;标准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超过标准的自理。

3、工伤处理规定:

(1)员工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因工受伤,医药费全报。

治疗阶段,根据事故责任大小、休假时间长短、伤度轻重发放工资。

(2)员工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等事故造成的伤残、死亡,应报请交警等有关部门分清责任,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如属本人无责任或非主要责任的,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对方赔偿外,公司再一次性酌情给予伤残补助或死亡抚恤金,医药费酌情报销。

(五)幼托补贴及独生子女费

1、产假期满上班的合同女工,凭独生子女证可享受幼托补贴;

(1)30个月以内每月补贴30元。

(2)30个月后至七虚岁8月份止,每月补贴15元。

2、合同工子女年龄在16虚岁以内,可享受独生子女费30元/年,双职工60元/年。

如生育第2胎的,取消补贴。

第五条休假请假

(一)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一至三年期合同工假期

1、婚假:

五天,发基本工资,奖金不扣。

公司赠送(凭结婚证)衬衫二件,优惠供应六折西服一套。

2、丧假:

三天,发基本工资,奖金不扣(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及未分家的家庭成员)。

3、产假,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产假三个月。

每超假一个月,取消半年幼托费;超假三个月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特殊情况由公司批准可适当放宽。

(2)产假期间(三个月),每月发800元工资,无奖金,超假不发工资。

(3)产假期内企业要求其上班者,除每月800元工资外,按实际工作日计发上班工资。

(4)由公司交纳生育保险的员工,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凭出生证明、产妇病历卡及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障部门领取生养基金,财务部门在领取总额内予以报销。

(5)人流休息六天,放环休息二天,不扣工资和奖金。

4、哺乳期女工每天1小时喂奶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员工如需请假,经办妥手续后方能离厂,否则以旷工论处,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能先行请假者,应用电话或找人向单位主管报告,代办请假手续,否则亦视作旷工论处。

第六条外地员工管理办法

(一)外地员工是指非石矸镇户口而又在其辖区内居住的员工。

(二)外地员工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好暂住证,否则不予上班。

(三)办证程序:

以企业为单位,由人事部门与物业公司联系,并提供有关证件。

当地公安机关每月来公司办理暂住证手续。

办证费用由各企业支付。

(四)外地员工不再在公司工作,应将暂住证交回公司。

否则因此产生的费用从该员工工资中扣除。

(五)住集体宿舍的员工,电费自负,每月交水费、管理费80元,其中40元由所在企业补贴,员工负担40元。

第七条辞职辞退合同终止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1、有违反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中,未作结论者;

2、犯有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者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

(三)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办理工作移交。

(四)公司因不可抗力停工在1个月以上者,可终止合同,但应事先预告,预告期为7天。

(五)员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六)员工辞职,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告部门或各车间主管,经部门或各车间主任认可签字后报各企业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报总经理批准。

核准辞职后,应立即办妥移交手续,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

如辞职未经批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作除名处理。

(七)凡经各企业总经理批准的辞职员工,在办妥移交手续后,方可结清报酬。

(八)凡未经总经理批准的擅自离职者,不予结算工资。

第八条任免调动

(一)干部任免

1、全资及控股企业负责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长聘任、签发聘书。

2、全资及控股企业副总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批准,在任命一周内报股份公司备案。

3、全资及控股企业中层干部,由各企业总经理任命,在任命一周内报股份公司备案。

4、干部聘任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由聘任单位发任免文件。

(二)员工调动

员工要求调动工作,须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方能调动并报本企业人事部门备案;因工作需要跨越原工作单位的,须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开具调令单至调入单位人事部门,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报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凡是自动辞职、离职、被劝退、被开除的员工一年内集团公司内各企业不得自行招聘。

第九条奖惩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嘉奖:

1、积极拓展市场、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2、岗位技术比武成绩突出者;

3、进行新产品设计、开发、创新或发明创造,成绩显著者;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有效降低成本者;

5、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6、敢于制止、揭发各种侵害公司利益行为者;

7、对社会作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一次性扣奖或警告处分:

1、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者;

2、各下属公司、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不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3、工作时间喧哗、打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4、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干私事者;

5、无故旷工半日者;1个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以上者;

6、犯有其他不良行为,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应予罚款或警告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3、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尚未达到受刑事处分程度者;

4、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者;

5、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和领导威信,影响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誉者;

6、对公司董事会决议、总裁和部门经理的决定拒不执行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上班期间参与赌博者;

2、故意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秘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3、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4、无故连续旷工3天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12日者。

 

保守公司秘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技术安全,保障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秘密,指关系公司经济、科技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事项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宁波市鄞州区新华投资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保密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公司秘密的范围是:

(一)生产部门:

核心产品的设计创意、操作程序、生产工艺和技术诀窍等,包括服装样板的设计与管理;

(二)销售部门:

适合本公司经营特点的营销模式、流程和电脑管理程序、服装定价、客户资料等;

(三)综合管理部门和信息披露部门:

涉及对外信息批露前的重大事项和关键设备资料、统计资料、审计结果及股权管理资料等。

(四)财务部门:

基础财务核算数据,公司分配情况等。

第六条上述部门的相关人员皆负有保密的义务;

条七条公司重大技术秘密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复制;

(二)秘密文件和材料须在保险装置中保存;

(三)其制作、使用、销毁由公司指定的专人操作;

(四)本部门的保密资料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八条含有公司秘密的部门、车间谢绝外来人员采访,不得私自拍照、录像和复印,公司有权制止侵犯本公司秘密的行为;

第九条有关人员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对外来人员谈论本公司秘密,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本公司秘密;

第十条股份公司对外信息披露除执行监管部门规定外,还要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保密部门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责任人员泄密情节严重,造成公司利益巨大损失的,依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责任人员泄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视其情节,酌情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过失泄露秘密的,处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泄露秘密的,予以开除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员工经公司资助通过专业培训后擅自离职的,必须赔偿相关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在二年内不得从事与培训内容相关的行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接待来访、来客是公司生产、营销的组成部分,也是强化对外宣传的一个窗口。

除业务洽谈外,接待工作由各办公室承担。

第二条对外接待的宣传、介绍材料口径必须统一(以报社提供的材料为准,股份公司以证券部提供的材料为准),参观线路、车间等按公司规定的办理,其余地方谢绝参观。

第三条来客用餐、住宿根据必需、合理、效益原则酌情安排。

第四条用餐标准:

(一)午、晚餐标准分为四级:

特级、A级、商务级和工作餐。

特级标准100元/人;

A级标准80元/人;

商务级标准60元/人;

工作餐5元/人。

特级、A级、商务级在贵宾楼用餐,工作餐在小食堂就餐。

(二)早餐标准:

5元/人。

特殊要求按实际计价。

(三)非宴请的来宾实行套餐制,按20元/人标准执行(也可来宾自行支付)。

第五条审批手续:

(一)特级、A级:

股份公司、服饰公司由各办公室签发;

制衣公司、西服厂、英成公司、时装公司、置业公司、进出口公司、日中纺、针织厂、英伦公司、后勤部及其它控股企业均由该企业负责人签发。

(二)商务级、套餐、工作餐、早餐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六条住宿规定

(一)贵宾楼客房收费标准:

每房每天180元,企业长期包房3000元/月·间。

(二)贵宾楼收入按月上交新华公司财务部。

(三)客人免费住宿须由各企业负责人审批,费用由批准企业支付。

 

员工出差管理办法

第一条员工出差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请各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二条住宿标准:

一般人员外出住宿费不得超过120元/天·人,部门副经理、经理住宿标准不得超过三星级宾馆,副总经理以上干部住宿标准不得超过四星级宾馆。

第三条普通员工交通费标准:

乘坐火车硬卧以下,如确需乘座飞机的,须经企业负责人批准。

乘出租车应说明事由,并报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补贴标准:

在宁波市区外出差(除老三区外)用膳的,当天来回补贴10元/天;在外住宿伙食补贴30元/天。

已享受公费、餐费及会务费的不再补贴。

第五条营销人员差旅费用标准由服饰公司另行规定。

 

说明: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集团主体企业,包括股份公司、服饰公司、西服厂、衬衫厂、置业公司、进出口公司、时装公司等服装城内企业。

集团下属的其他企业,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本规章制度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2003年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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